春秋末期,诸侯国君占有的土地称为公田,地主占有的土地称为私田。到了两汉时期,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称为公田,其中包括为提供军粮而设的屯田,国家收赋或假给农民的土地;私人占有的称为民田。

而除了公田以外,法典化的也就是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持久性和稳定性的土地制度是名田制。名田制就是占田制,可以说是合法的占田制。

汉代的名田制是从秦名田制直接继承而来的。最早是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提出来的,它是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后向关东六国地区逐渐推行的土地制度。《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令“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司马贞也在《索隐》中有记载:

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

这表明确立名田制是商鞅田制改革的内容。这个名田制规定:凡吏民占有土地、奴婢都要严格规定占有量,这个量必须与其家的爵秩即社会身份的品位等级相符,不得有超额。这是严格规定定额的品位,或称品级占田制,可以说是有限制的占田制。

所谓的爵秩就是品级,说得具体一些,就是“以赏功劳”的封建二十等爵。功劳指耕战的功劳,就是斩甲首与力本业。

在《商君列传》中记载: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这段文字说明,耕战有功才能获爵,而获爵才得占田臣妾。也就是说,获爵是名田宅的必要条件,它的途径是斩甲首或力本业。这种按爵秩占田、不使逾等的严格规定,使得土地永远按品级占有而不越位逾制。

名田制也可称之为赏田、赐田或者授田制。其中在秦律的《田律》中有“授田”的说法,可以为证。秦之吏民是由国家赏赐、授配给他们土地的,“只有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方可以授”。

属于国家的土地,经过授配,它的国有性质在根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因为第一次授田后,在耕战中还可能再次、多次发生爵秩的升降,占田量也必然会随着增加或者减小,名田的田界也不得不再次或者多次地厘定,而这一切依然是由国家依名田法进行的。

新立的名田田界除非国家允许,否则是不能随意移动的,也就是说占田量不得私自扩大。在秦律的《法律答问》中说:“盗徙封,赎耐。”

私自动田界的,还有私自扩大占田量的,就要惩罚其剃胡须。所谓“盗”,就是指未经国家准许的非法逾制行为。

因此,田界的变动、名田量的增减都必须在国家的主持或干预下进行。国家掌握着名田量与田界的变动权,说明授田即名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

商鞅变法的“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就是“夺**民之田,以食有功”,用合法甚或暴力的手段夺取非有军功的旧贵族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由国家按爵秩授配给耕战有功的吏民,结果在秦国确立了普遍的土地国有制。

大秦兼并六国之后,把这个土地国有制进一步用封建法度推广开来、固定下来。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 年),在举行了神圣的封禅典礼后,刻石颂德,作制明法,在《琅琊台刻石》对国家即皇帝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 年),令天下黔首自实田,是土地国有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情况的一次总检查,是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措施。

秦始皇把土地国有制向“六合之内”推行,也就是把还没有国有化的原六国的土地及吏民编入户籍,正式确立秦王朝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使秦名田制发展为全国性的土地制度。

由于秦名田的品级规定的严格性,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就不易发生;这种严格性使秦的土地国有制具有静滞性,也具有很强的稳固性。

因此,自商鞅至秦末,未见土地兼并的记载。

秦朝灭亡之后,汉朝兴起,大丞相萧何接收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从而制作了《户律》。直到汉高祖五年(前202 年),颁布了两个关于土地的法令,从而恢复了名田制。

一个是“复故爵田宅”令,主要文字是:“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外一个是“以有功劳行田宅”令,表明承认封建二十等爵制的合法性,并根据这个向获爵的军功吏卒赐授土地。

这两个法令说明:

第一,与秦名田一样,汉名田与授田、赐田、赏田都是异名同义。

第二,汉名田也是按爵秩名田的品位或品级定格占田制。

第三,实施根据仍是封建二十等爵。

第四,名田也必须首先“名数”,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身份。

可是汉名田制在实施中发生了某些改变,这在汉高帝的两个法令中也得到了反映:

第一,秦制,列侯才得“食邑”;汉法却规定七级大夫、八级公乘为“高爵”“皆令食邑”。

第二,实际上,秦爵一级赐田一顷,二级二顷,十分明确;汉则名田量有多有少,如在《居延汉简考释释文》名籍类公乘中,礼忠和徐宗两户,“入籍”的土地,礼忠有“田五顷”,徐宗仅“田五十亩”,名田量都大大少于同级秦爵。

第三,秦代,没有军功,即使贵族也不封爵,须夺“**田”;汉代则从军的小吏也自占“多满”。

可以看出,汉代吏民豪富自占田为数势必不少。这些改变,说明西汉兴起的时候名田制出现了松动,已经远远没有秦时期那样严格坚硬了。

汉初名田制的松动、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汉惠帝、文帝的“弛山泽之禁”的较自由的经济政策。

第二,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事实上,这就使品级占田制变成了一般的占田制,吏民占田因此不再受爵秩的限制,真正“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了。

第三,吏民名田具有了某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

秦是在同六国争雄与战争中确立严格的品级占田制的,在战争中,由于战功的扩大或战败,必然引起爵秩的升降和土地占有量的增减,以及“身死田夺”,这种升降增减死夺的情况的周期不会太长,可以说经常在发生。

汉初时期结束了长期的残酷战争,这让天下得以几十年相安无事。而且上文的两项相关的经济政策,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需要收回吏民名田,另行授配。这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有可能使吏民名田的所有权深化,也就是从占有权向私有权发展。它使汉初的土地国有制逐渐发展与表现出软弱性。

也可以说,它使封建土地国有制减少了稳固性和静滞性。由此可见,如果说汉代的土地制度属于亚细亚形态,那也带有不纯粹性,至少汉初肯定是这样的。

汉代土地制度的松动、弹性和软性,显然还没有发展到名田的所有权性质的转变。可是,它正在为土地兼并与土地买卖提供可能。汉高祖时,相国萧何曾买民田数千,但这是出于为解除汉高祖的疑忌而自污的政治原因,还不能作为具备典型的经济上的土地兼并意义。汉文帝中,贾谊、晁错都曾上疏揭说农人背本趋末,富人兼并农人,说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

以上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因此不能就此说明土地兼并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汉文帝采取轻徭薄赋、贵粟募边等措施,也有使小农经济维持基本稳定的一面,尽管这一面也许有短期性。

直到汉文帝末年,土地兼并的现象才逐渐增多。《汉书·文帝纪》中记载后元元年(前163 年)春,下诏说:“百姓之从事未以害农者蕃。”

农民弃农经商,是土地兼并的间接反映。可是,汉景帝即位后,三十税一,屡敕有司以农为务,又暂时减弱了农民破产、土地兼并的趋势,民复乐业。

汉武帝即位之后,土地兼并终于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正如《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家食厚禄的贵宦们利用富厚的势力与民争利,结果促成“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财产愈积愈多,土地大为增加。

元光元年(前134 年)以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贵族显宦、豪强富人都热衷“广其田宅,博其产业”。武安侯田蚡“治甲宅诸第,田园极膏腴”;淮南王后和太子夺民田宅;骠骑将军霍去病为父亲霍仲孺大买田宅奴婢;卜式为平民时,营业致富,购买田宅;官做到将军、太仆的灌夫侵夺细民,广占陂池田园,家产累积数千万。

就连位居丞相的李蔡也积极投入到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的活动中。他曾非法盗取土地3 顷,转手卖出,得20 万钱。像这样的记载,不计其数。

土地兼并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一面是“富者田连阡陌”,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量不断扩大;另一面是“贫者无立锥之地”,小农接二连三地破产。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很显然,小农从文景之治中得了点儿好处,但这并未能改变他们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他们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西汉的民赋大致可分为土地税和人口税两种。因为自耕农是在名田即国家授配给他们的国有土地上耕种的份地小农,所以他们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税,同时兼有地租与赋税两种性质。

汉初的田赋或田租征收措施,是根据各农业户自报的收获量,经官吏评定核实,然后按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确定征收量,这就是马端临所说的“随所占之田以制赋”的变额税制。具体的征收额,若按晁错的说法,汉初每亩年产量一石,三十税一就是3.33 升;若按李悝的计算,常年亩产一石半,则赋额为每亩5 升。李悝的算法似乎更接近事实。

算赋和口赋都是汉代的人口税。算赋是向15 岁以上的青年和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人岁钱120 为一算,无论男女。

如淳说:“《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汉高帝四年(前203 年),初为算赋。汉惠帝六年(前189 年),又规定女子年15 以上至30 不嫁,五算。就是把女子从15 岁到30 岁分为5个年龄等级,很可能是3 年一级,不嫁者,一级一算,逐级递加,到30 岁还不嫁就要加到五算。

在《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中有记载,孝文皇帝民赋四十,丁男3 年而一事。

如淳说:“常赋岁120,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直到什么时候恢复的常赋岁120,在文献中都没有明确的记载。

算赋既为治库兵车马的军事开支所需,汉武帝又大兴武功,因此可以推知,汉武帝虽然“独于田租,不敢增益”,但算赋税率必已恢复钱120。

人岁钱120,这是有汉一代的算赋常制。

元光元年(前134 年)以后,汉武帝为了筹集军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口赋。口赋又称作口钱,是以15 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为征收对象的人口税。

汉元帝时期,贡禹检讨汉武帝的财政经济政策时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汉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口赋钱,人岁23。更赋即不论男女,人钱300 的过更钱,另有刍税,即按田亩征收禾秆、草料的实物税。

汉文景时期,小农生活仍很艰苦。但倘不遇水旱之灾,加上社会安定,朝廷又有多次减租免赋的举措,五口之家要是省吃俭用,还能勉强保持收支平衡,守住田宅,维持史称“民人给家足”的局面。

汉武帝将剥削量增加了九石半,剥削率提高了百分之六,而且,“汉武帝时,赋敛繁多,律外而取”,小农勉强的收支平衡就很难维持了。农民感到负担最重的是无节制的劳役。汉武帝的军旅数发,连续不断内兴功作,打破汉初正常的更役制度,无节制无限期地征发徭役。

再加上官僚贵族自有种种手段和特权逃役免役,这无节制无限期的徭役便大多落在中下民户,落在自耕农头上,致使吏夺民时,田园荒芜。更可怕的是专制主义政策有很大的随意性,随意改变,“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那些受尽折磨的贫苦百姓只好忍痛割爱,堕胎杀婴,卖妻鬻子,卖田破产,被土地兼并势力所鲸吞。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是农民破产的根本原因。

小农的破产助长了土地兼并运动的发展,二者互相作用,成正比例增减。土地兼并的发展加速小农的破产,造成土地品级占有状况的不稳定性、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性。而大量小农依附于豪强大家,也就是不书名数,脱籍逃籍,这就直接影响了国家赋税的收入。而且,“民贫,则奸邪生”,朝廷因此产生经济危机感和社会危机感。

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了汉武帝时代必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名田制的松动,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豪族豪强对朝廷和皇权的威胁,这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豪族问题。

对豪族问题,汉代君臣早有所认识。汉初,娄敬就对汉高祖说:“夫诸侯俱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旦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

汉高祖时,新贵族还没有发展为新豪强,所以当时对朝廷和皇权的主要威胁来自六国强族。随着豪族豪强构成的变化,汉代君臣的认识也深化了。汉武帝对新兴的豪族豪强表现出特别的痛恨。

元朔二年(前127 年),主父偃向汉武帝建议道:“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之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

汉武帝从计,这年夏徙郡国吏民豪杰及资300 万以上到茂陵,又募民徙朔方10 万口。据《汉书·蒯伍江息夫传》伍被言:“朔方之郡土地广美,民徙者不足以实其地。可为丞相、御史请书,徙郡国豪杰及耐罪以上,以赦令除,家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由此可推知其中必不少郡国豪杰。

元狩五年(前118 年)三月,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太始元年(前96 年)正月,又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阳。

汉武帝处理豪族问题,与他的先辈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把恩威并重变为威重于恩,也就是以削弱、打击为主;二是进一步制定削弱、限制、打击豪族豪强的法令,充实和发展了汉初处置豪族的政策和措施。

《盐铁论·轻重》说:“张廷尉论定律令,明法以绳天下,诛奸猾,绝并兼之徒。”张汤的苛法,还有六条刺史法,就是以逾制不法的强宗豪右为重点对象。

法令是全国性的,这也表明了汉武帝对被强徙诸陵边地的豪族没有一徙了之,更没有一味优恤和扶植,而是仍旧严加限制和控制。通过朝廷一系列的法律活动,削弱、限制、打击豪族豪强的政策和措施就制度化了。

汉武帝徙豪本来就包含着禁止土地兼并的经济目的,主父偃的建议对此已表达得很清楚,后来的六条刺史法也明确要解决强宗豪右的“田宅逾制”“侵渔百姓”的问题。

至于元光中令有市籍的贾人都不得名田,是针对工商户的土地法令。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禁断商业资本转化为地产,禁绝他们“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土地兼并活动。

徙豪对于巩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意义很明显。

汉代社会有显著的宗法性,豪族地主世代聚族而居,所以又称为“强宗”。因为天高皇帝远,他们占有的土地,很容易隐瞒过去,因而,没有盖上国有制的烙印。

虽然有的编入户籍,所有权已法定归封建国家,但也是对他们占田合法性的承认,而这占田本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产物。因为长期占有,有了持久性和可继承的性质,又取得了合法性,所有权就可能深化,使占有制向私有制过渡。

徙豪措施把强宗豪右从原地连根拔走,遗下的土地顺理成章地被收归国有。更重要的是,现在,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已是由朝廷所直接分配,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这样,封建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不再仅仅是名义,而是活生生地摆在他们面前的现实。

如果他们企图横行乡邑、兼并土地,那就是“田宅逾制”,就是作奸犯法,就要受到惩罚,严重的就难逃酷吏的杀戮、诛族。可见经这一徙一赐,国家滞后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维护和巩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汉武帝强徙豪族、限民名田,是坚持和加固封建土地国有制,并使之严格化的措施。

可是,对汉初几十年富裕养足、分散各地、经济自给自足的豪族地主来讲,汉武帝不单要受着官吏质量、武器水平、国家机构的效能以及交通手段等历史条件的限制,更根本的还要受封建土地制度和土地运动的制约。

汉武帝把豪族占田顽固地束缚在封建国有制条框内的努力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他却改变不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他的成就具有局部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豪族地主,特别是贵族、官僚、地主三位一体的新豪强,有的凭借着种种特权得以逃免被徙诛族的命运。纵然被徙入关中诸陵及边地,但能受到优恤和扶植,在“便利田宅”的基础上,恢复元气,有的甚至很快发展起来。

土地兼并在一个地方一个时期被消灭或被缓和,在另一个地方另一个时期还必然会再产生再发展。即使是在关东,也是徙走一批,生长一批。所以《晋书·江统传》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