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君主专制下建立的中央集权,目的在于对国土、民众加强控制。而皇帝个人意志只有通过参与政权的官吏集团才能最终实现,因此,强化集权往往与强化帝权、加强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的控制相联系。
这种控制的强化,主要依靠各级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从某种意义上讲,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政权是否成熟,统治是否严密、有效的重要标准,也是其控驭国家全局、掌握统治工具能力高低强弱的体现。
秦王朝统一后,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及侍御史等属官,受公卿奏事,行使监督、检查、弹劾权力;在地方各郡,则设置监御史一职,负责监察其所辖一郡之官吏士民。这样,由御史大夫、监御史组成的全国自上而下的监察网建立起来,虽不尽完备,但业已初具规模。
汉承秦制,仍然设置御史大夫这一职位,但却基本废除了地方监察机构。地方监察职掌改由丞相便宜斟酌,不定期派员深入各地随机调查,而不再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汉初社会几近凋敝,收缩机构也在情理之中;地方平静,无为而治,郡国并行,全面监察既不必要,也不现实。
汉武帝连年兴兵,工程兴作,财政窘困,在推行新财政政策的同时,承袭前代“入粟拜爵、免罪”的做法,又兴置“武功爵”,从而将免役权和司法权部分变相出卖,后更发展为公开卖官鬻爵,从官吏选拔制度上为下层职官滥选及相关的司法混乱提供了条件。
地方豪强乘机投机钻营,兴风作浪,通过经济手段堂而皇之进入政治领域,谋求双重特权,营私舞弊,鱼肉一方,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例如酷吏杨仆,史称以千夫为吏,即以买爵而入补为吏并由此发迹,官至主爵都尉,拜楼船将军,封将梁侯。就是这位凭投机而发家的领导人物,在奉诏讨伐南越的过程中,公然在战场上弄虚作假,捕降者为俘,掘死尸为获,谎报战功拥兵不前,希望趁乱浑水摸鱼。
其在对卫氏朝鲜的作战中更是首鼠两端,久不力战,一心想借调停局势而从中捞取好处,结果多次贻误战机。杨仆为高官极受中央重视尚且如此,那些与他情形相似的下层官吏素质之低下更是可想而知。
吏治败坏,官商勾结,甚至连中央派出的巡回调查的监察人员也被牵扯进权钱交易。他们目无法纪,拼命聚敛,使许多地方民不聊生,怨声载道。人祸加天灾,部分地方农民破产严重,流民千万计,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鉴于这种情形,朝廷不得不重新布置吏治监察。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 年),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除京师附近七郡外,把全国分为13 个监察区域。每区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专门负责巡察该区境内的吏政,检举不法的郡国官吏和强宗豪右,其管区称为刺史部。
地方区域的划分,汉遵古制,于郡县之上有州,州也称部。后人经考订研究认为:汉武帝一代,应有司隶校尉和十三州刺史凡14 部。其中司隶校尉部辖七郡多在京师附近,其余十三州大体为:第一,豫州刺史部,辖三郡一国;第二,冀州刺史部,辖四郡六国;第三,兖州刺史部,辖五郡一国;第四,徐州刺史部,辖三郡四国;第五,青州刺史部,辖六郡一国;第六,荆州刺史部,辖六郡一国;第七,扬州刺史部,辖五郡一国;第八,益州刺史部,辖八郡;
第九,凉州刺史部,辖十郡;
第十,并州刺史部,辖六郡;
第十一,幽州刺史部,辖九郡一国;第十二,朔方刺史部,辖四郡;
第十三,交趾刺史部,辖七郡。
这年秋天,十三部刺史整理好行装,带着不多的随从,从京城长安分头出发。他们带着汉武帝的诏书,通过一个又一个驿站,不远万里奔赴十三州。路途上所经过的州郡,当地的官吏早都已经派人在辖境线上迎接。到达目的地后,各部刺史捧着皇帝的诏书,向当地长官宣布“六条问事”。所谓“六条问事”,是指在规定的六条范围内,刺史有权监察、询问有关事项。“六条”内容是:第一,地方上的强宗豪右所占田地、住宅超过规定,以强凌弱,借众欺寡者,可问;
第二,二千石大官如果不遵照皇帝诏书和国家典章制度,损害民众利益以满足自己私利,侵犯百姓,聚敛作奸者,可问;第三,身为二千石大官,不认真审理有疑问的案件,草菅人命,专凭自己喜怒滥施刑罚,害得百姓活不下去,发生了灾害却谎报吉祥的,可问;
第四,二千石大官在选拔人才时营私舞弊,把自己喜欢的坏人捧上来,把自己讨厌的有才能的人压下去的,可问;第五,二千石大官的子弟凭借老子的权势,在地方上横行不法,犯了罪又包庇下来的,可问;第六,二千石官员不尽心公职,反而和当地豪强勾结,收取贿赂,贪赃枉法的,可问。
十三部刺史在宣布“六条”前还说明:“本刺史这次来到郡国,是为了考察地方治绩,黜陟好坏,断治冤狱。在六条范围内,本刺史有权监察询问;非六条范围,即不省察。”
刺史宣布“六条”后,平时那些趾高气扬、凶神恶煞的地方官吏还有那些纨绔子弟都惴惴不安,因为他们知道汉武帝的厉害,丞相都可以腰斩,何况他们这些人!
“六条问事”主要是督察郡国守、俸禄二千石大官乃至诸侯王的,它的矛头同时指向不法豪强地主。各部刺史主要任务是监察,但也可以断治冤狱。
他们搜集到那些不法官吏作奸犯科的真凭实据之后,就在年底返回京师报告。汉武帝任用一批执法苛严的官吏,依靠他们狠狠打击不法官吏和豪强地主。
十三部刺史的设置和六条问事,是同汉王朝社会矛盾的发展相联系的。汉初七十多年的相对平稳,发展了社会经济,同时培植了一大批豪强地主和官僚地主。地主对农民的土地兼并日趋发展,到汉武帝初年,那些兼并豪强之徒已在农村里横行霸道。
官僚和地主沆瀣一气,结为一体,侵犯农民,对抗中央法令。在农村和城市造成无数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风厉杀人、蔽贤宠顽、子弟恃怙荣势、依附豪强、通行贿赂的罪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中央的统治。
从董仲舒的对策开始,就已经有不少人向汉武帝陈述过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和严重性。汉武帝知道,打击这些豪强地主以及同他们沆瀣一气的地方官僚,对稳定社会秩序十分重要,也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
因此,他果断地采取了这一重大的政治措施,严惩了各地横行不法的地方官僚和豪强地主,暂时缓和了社会矛盾。
汉武帝设置十三部刺史,是对秦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这种监察制度,在当时能够实行和实际起到作用,是同中国封建社会还处在上升、发展阶段分不开的。
汉武帝时期,虽然以地主和农民为主的各种社会矛盾已经在发展,但是,封建制度仍然具有强盛的生命力。封建国家能够运用自身的力量,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上,**涤损害封建经济基础和危害封建中央集权的腐朽的社会势力,巩固封建统治。
当然,这种制度最后还是落实到汉朝整个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上面。汉武帝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能看到打击局部腐朽势力对巩固整个封建统治的积极意义,并能把这种正确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