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建立后,统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绝对化的种种弊端之后,为了更好地巩固封建政权,尚贤思想再度受到重视。这就为察举制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汉高祖刘邦十一年(前196 年),汉高祖下诏说:“上古时代称王称霸有所作为者如周文王、齐桓公等,都是依赖了贤能之士的帮助。现在我们汉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帮忙治国安邦,而且到处都有贤能。

大家踊跃地站出来为我们出力吧,我们不会亏待大家的。”

这个诏令说明汉高祖颇有求贤若渴的心理,更说明汉初急需人才的情况。于是,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汉高祖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

汉文帝时期,察举制度大体形成。汉文帝于二年(前178 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于十五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考试和录用标准。

直到汉武帝时期,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

建元元年(前140 年)十月,汉武帝下令“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并依照丞相卫绾之奏,尽罢“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的贤良,为察举制确定了以儒术取士的方向。

但由于窦太皇太后的干预,该政令无法得以推行。元光元年(前134 年)十一月,即窦太皇太后死后的第六个月,汉武帝根据董仲舒举贤良对策中“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自选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二人,以给宿卫”的建议,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察举制是由周代的乡举里选“秀士”和诸侯每岁“贡士于天子”的制度演绎而来的。它在汉代的确立有一个发展过程。察举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郡国方面的阻力,有的郡、国每年甚至一人也不举。

对此,汉武帝非常恼怒。

一些部门的官员奏报:“不举孝,是不遵从皇帝的命令,应当以不敬治罪;不察廉,是不胜任本职,应当罢免。”“不敬”罪,在汉朝为重罪,轻则弃市处死,重则族诛。

汉武帝当即批准执行。从此以后,各郡国再也不敢懈怠,察举制度终于可以顺利推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员不荐贤有罪,荐贤有赏,这使察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渐渐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任县的令、长、丞、尉,再迁为刺史、太守等。

汉武帝时代,大体上完成了由“功臣政治”向“贤臣政治”或“能臣政治”的转变。汉武帝开创了献策上书为郎的选官途径,在一定限度内欢迎批评政治的意见。

一时间四方人士上书言得失者多达千人,其中有些因此取得了相当高的职位。田千秋原任高寝郎这样的低级职官,就是因为上书言事被汉武帝看中,很快被任命为列为九卿之一的大鸿胪,不过数月便升迁为丞相。

正是在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得以基本成为正式的选官制度。这一历史事实,标志着选官制度重要的进步,意义十分深远。所以董仲舒指出,官吏大多数出于郎中、中郎。但二千石子弟,不一定是有才能的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阶级队伍的扩大,他们要求参加各级政权。

汉武帝为了适应地主阶级各阶层的要求,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改革了选官制度。他用察举、征辟等方式在博士子弟中考选人才,授以各级各类官职。汉武帝时期的公孙弘、司马相如、东方朔、枚皋、终军等都是从这种途径进身而被重用的。创建察举制的优点如下:第一,在察举制下,个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选士任官的唯一依据。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实学,有一定的社会威望,或有值得称颂的道德品质,就有可能成为察举对象,从而登上仕途。许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东方朔、司马相如,在汉武帝时得到重用,而这在世卿世禄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世卿世禄制下,官职由贵族垄断并世袭,一般人根本没有条件成为官吏。而世袭的贵族往往奢侈腐化,无所用心,于国于民都为害不浅。军功制起初,只要有军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如若没有军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贵也不能获得爵位,所谓“有功者荣显,无功者虽富贵无所芬华”就是这个道理。

但到两汉时,有了高爵低爵的区分之后,一般人不可能获得高爵,换句话说,家庭出身此时使得爵位越来越无实际意义,百姓对是否拥有爵位也毫不挂心了。

第二,察举制有利于招徕各类人才。察举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几种,而且又让熟悉地方情况的州郡长官亲任察举官,这就能把各类人才作为察举对象,选仕任官,这无疑有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

而军功制不利于按才能来选拔官吏。在军功制下,授爵仅以其军功为依据,如此便剥夺了许多非身强体壮的士人之权利。韩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说得很有道理。秦朝实行“计首授爵”制,多次发生杀良冒功之事。

在军功制的蛊惑刺激下,将士疯狂屠杀,几乎每次战争都要死许多人,给社会造成极大破坏。世卿世禄制不利人才选拔之弊则更明显了。在世卿世禄制下,官职由贵族垄断并世袭,出身的小贵族即使是昏庸之辈,也可继承父兄的职位。如此弊病大矣哉!

第三,察举制有利于中央集权,这与军功制相比更加明显。

在察举制下,察举权虽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

而在军功制下,极易出现地方诸侯“功高盖主”的现象,对皇权造成威胁。西汉初,分封的异姓王几乎全是军功制的受益者,结果造成地方王国势力强大,中央无法驾驭。地方王国问题遂成为西汉中央集权的最大威胁,这很能说明军功制是不利于中央集权的。

第四,察举制在其实行之初一般能保证被察举者的“质量”。

被察举者有一年任期,只有胜任者才能转为正式官员。若不胜任,就要被撤换,而且推荐者也会因此受罚,这使得察举人不敢随便乱推荐士人。还用策问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处自不待言。

同时,察举制也会产生弊端:

第一,在察举制下,虽然察举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贤人之众,不可能把所有贤人都推荐给朝廷,仍有许多不为人知的贤才被埋没在乡村野氓中,终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汉朝由察举而成为官吏的士人只占总官吏人数的极少部分,而且有许多小人利用察举机会,或贿赂或靠关系千方百计使自己成为被察举对象。还有,被察举者因察举人而走上仕途,必对察举者感恩戴德,并为之效命,这样极易产生宗派行为,形成地方集团。

第二,对士人道德品质的考察是察举制的前提,但这不易考量,因为很难对人的道德品质作出中肯的评价。人的道德品质须通过对他言行的长期考察才能得出较客观的评价,而且这种言行还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后发生蜕变。

第三,察举制广泛推行,地方乡闾因之有了评议之风,“清议”

名士好品评臧否人物,不重实际,空发议论。这种恶劣风气还遗留给了后世,在魏晋时尤为明显。“清议”名士中有许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艺,以就声价”者,清议成了这些伪君子攫取名利、捞取政治好处的资本。

察举制是在汉代集权制国家中产生的,它为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有效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