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某一个国家受条约束缚,只允许从某一国家进口某些货物,而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某些货物,或者对某一个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而对其他国家的货物实行征税,那么享受这种优惠的国家,或者说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于是就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某种垄断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且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或者受到排斥,或者被课以较重的关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是因为受惠国的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此他们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时更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商业条约对于受惠国有利。
这样的条约,虽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垄断权授予某一外国,他们就必然经常以比自由竞争情况下更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该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当两样东西相互进行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可能由于每一个这种条约的订立而降低,不过,这种降低并不等于任何实质的损失,只不过是原本可能获得的利润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商业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总不会低于成本,而且也决不会像领取奖励金的情况那样,出售价不足以补偿用于将货物投入市场的资金及其所应有的平均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就施惠国说,经营这种贸易虽然有利,但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竞争的情况下那么大。
不过,有些根据完全不同的原则而订立的商业条约却一直被认为是有利的。有时,商业国授予外国某种商品有害本国的垄断权,只是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致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英格兰和葡萄牙两国之间在1703年由梅休英先生订立的商业条约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而受到普遍的赞赏。以下便是这个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许诺,在未受法律禁止的条件下,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羊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即英国国王陛下以她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许诺,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不论英国和葡萄牙是处于和平还是战争状态,都不得以关税的名义或其他名义对这些葡萄酒直接或间接地加征任何税收。不论它们是以何种大桶或其他木桶进入英国,对它们所征关税不得高于对同量法国葡萄酒所征关税,并在其基础上减免1/3的关税。不过,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那么葡萄牙国王陛下重新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羊毛制品输入亦将是公平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许诺负责取得各自国王对这个条约的批准,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这个条约规定,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羊毛制品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羊毛制品输入,即不得提高在那以前的关税。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羊毛制品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羊毛制品输入。相反,英国国王却有义务允许葡萄牙的葡萄酒在交纳法国葡萄酒所交纳的关税的2/3后进入英国,而法国葡萄酒是最可能与葡萄牙葡萄酒进行竞争的。就这一点说,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
然而,这个条约却一直被赞美为英国商业政策中的一大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数量大于其国内贸易(铸币或餐具)所能耗费的数量。把剩余部分锁在金柜中闲置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市场上更有利的物品。其中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交换英国货物或者经过英国转手的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据巴勒特先生所知,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50000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如果如此,则一年总计将在2600000镑以上,超过了人们认为巴西可能提供的数量。葡萄牙输送许多黄金到英格兰。
几年以前,我国商人失去了葡萄牙国王的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国国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于是,通常对与葡萄牙的贸易最喜欢赞颂的人这时也趋向于认为它的有利程度比通常想象得要差。他们借口每年输入英国的黄金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几乎不是为着英国利益,而是为着欧洲其他各国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在一个时期据说几乎全部进口黄金都是为了其他欧洲国家的利益。
不过,即使我们假定,这全部是为着英国利益,而其总额又比巴勒特先生所想象的大,仍不能因此便说,这种贸易比任何其他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消费品价值的贸易更为有利。
可以想象,在这全部输入额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镀金餐具或铸币的。其余部分必须送往外国,以交换这种或那种可消费物品,但若这种可消费物品,是直接由英国生产物购买,那就一定比先以英国生产物购买葡萄牙黄金,然后再以黄金购买这种可消费物品对英国更为有利。消费品的直接的对外贸易总是要比间接的对外贸易更为有利。而且,要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外国货物到本国市场,前一种贸易所需资本必然比后一种贸易少得多。因此,如果国内产业仅以较小部分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要的货物,并以较大部分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要的货物,而在那些市场上英国又可直接获得其本身所需的那些消费品,那么这种贸易将对英国更加有利。这样,英国将只需用比现在少得多的资本就既可获得它所要用的黄金,又可获得它所要用的消费品。于是,英国便有一笔节省下来的资本可用于其他方面,即用来推动更多产业和生产更多的产物。
即使英国完全不与葡萄牙通商,英国在餐具上、铸币上或对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仍不难于获得。黄金像所有其他商品一样,一个有同等价值可以支付它的人总可以在某个地方获得它。而且,葡萄牙每年剩余的黄金仍须输出,虽不由英国买去,但必由某一其他国家买去,而这一国家又必然会像英国那样,愿以相当价格重新出售这些黄金。诚然,在购买葡萄牙黄金时,我们是直接购买,而在购买其他各国(除了西班牙)黄金时,我们是间接购买,出价可能略高,不过这个差价肯定小得不值得公众注意。即使被排除在和葡萄牙的贸易以外,英国也能够毫无困难地得到黄金。
据说,我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至于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购买黄金时,贸易差额不是对我们不利,就是好处不大。但我们应当记住,我国从某一国输入的黄金越多,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黄金越少。对黄金的有效需求就像对其他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在任何一国都是有一定数量限制的。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这有限量的9/10,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就不过是这有限量的1/10了。而且,除了餐具和铸币的需要外,每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越多,必须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也越多。现代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差额,在对某些国家的贸易中越是有利于我国,则在与其他许多国家的贸易中就必然越不利于我国。据说我们的黄金全部来自葡萄牙,但是它如果不来自葡萄牙,也可以来自其他国家。
然而,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愚蠢的观念,即英格兰没有对葡贸易就无法生存,直至上次战争结束,法国和西班牙并没有借口受到侵犯或挑衅而要求葡萄牙把所有英国的船只驱逐出其港口;也没有借口保证这个驱逐的实行而要求葡萄牙国王接受法国或西班牙的卫戍部队进入各港口。要是葡萄牙国王接纳其姻兄西班牙国王所提出的不名誉条件,英国早就从比丧失对葡贸易的损失大得多的困难中解脱出来了,从支持一个极为虚弱的同盟国的重担下解脱出来了。葡萄牙虚弱得没有任何自卫的能力,如果英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真的全用于了那一目的,那么在它再次遭受到进攻的时候英国便无力保护了。对葡萄牙贸易的丧失,无疑会给当时经营此种贸易的商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也许会使他们在一两年内都不能找到任何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而这也许就是英国从这个著名的商业政策所可能遭受的最大困难。
金银每年大量的输入,其目的既不是制造金银餐具,也不是铸币,而是进行对外贸易。迂回的消费品对外贸易,用这两种金属作媒介比用任何其他货物作媒介来进行要有利得多。金银是商业的通用媒介,因而在换回所需商品时它们要比其他任何货物更易于让人们接受。而且又由于它们体积小价值大,所以在把它们从一个地方运往另一个地方时所花费的运费也几乎比其他任何商品要少,在运输过程中其价值的损失也较小。因此在所有商品中,再没有一种商品像金银那样能够便利地用于在某一外国购买而再在其他外国出售或再交换某些另外的商品。对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好处,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对外贸易更为便易。虽然这不能说是一个主要的好处,但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好处。为对外贸易而大量输入黄金。
虽然金器行业在英国相当可观,但它们每年出售的大部分新的金银餐具都是由旧餐具熔炼而制成的。所以,我国每年全部餐具所要补充的金银量不可能很大,也许只需要极少量的进口。
铸币的情况也是这样。我相信没有谁会想到,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间每年用于铸币的绝大部分黄金总共也只是一年80万镑,它只不过是每年在货币流通中的一个附加数。在铸币费用完全由政府支付的国家里,即使铸币内含的金银达到标准的重量,其价值也绝不可能比等量未经铸造的原有金属大得多。因为要以一定数量未铸金银交换等量金银铸币,只需要不怕麻烦到铸币厂去一下,最多等待几个星期就行了。不过,任何国家的流通铸币总是或多或少被磨损,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英国在上次铸币改革以前的情况就是如此,金币的含金量通常低于其标准量的2%,银币的含银量通常低于其标准量的8%。但若44基尼半(含有其标准量的一磅重的黄金)所能购买的未铸的金不比一磅多些,那么没有一磅重的44基尼半,就不可能购买一磅重的未铸的黄金,而必须加上若干以补不足。所以,现行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不是铸币厂的价格,即不是46镑14先令6便士,而大约为47镑14先令,有时又大约为48镑。不过,当绝大部分的铸币都低于其标准含金量的时候,则出厂的44基尼半在市场上也并不能比其他通用的基尼购买到更多的货物,因为一旦它们流入商人的金柜就与其他的钱币混在一起了,很难区分,即使要想区分其麻烦也远超过其差额所值。所以,像其他基尼一样,其所值亦不会超过46镑14先令6便士。但是,如果把它们投入熔锅,用不着有任何显著的损失即可生产出一磅重的标准金,那在任何时候都可换得金币或银币47镑14先令乃至48镑,而其效用,却又无论就哪一方面说,也与当初熔解的铸币相等。因而,在新铸币的熔化中有一种看得见的利润,而且这所有可以进行得如此之快,政府无任何防备可以阻止。因此,铸币厂的活动便有些像神话中的内络普网了,白昼所织的,晚间又拆开了。铸币厂的工作,与其说是逐日增加铸币,倒不如说是置换每日铸币中熔化掉了的最好的那一部分。
如果私人拿了金银到铸币厂去换取铸币需要自己支付铸造费,那么它就会像制造餐具那样增加那些金银的价值。经过铸造的金银将比未经铸造的金银更有价值。铸币税如果不是过高,则将以税的全价值加入金银条块之内,因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专有的铸币特权,没有什么铸币能以比这低的价值提供市场。如果征税过重,或者说所课的税,若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的真实价值大得多,那么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间价值的巨大差额,也许会鼓励国内外的假币铸造者,把大量伪币注入市场,以致降低政府货币的价值。不过,虽然法国铸币税达到8%,但未曾因此产生什么显著的伪币困扰。居住在本国的伪币制造者,及居住在外国的他们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处有遭受危险的可能,这种危险太大了,不值得为着6%或7%的利润而招致那些危险。铸币税会使铸币价值高于等量金银块的价值。
法国的铸币税,使铸币价值高于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于是,1726年1月敕令,24克拉纯金的铸币厂价格固定为740利弗9苏1又1/11丁尼尔,合巴黎8盎司的1马克。若扣除铸币厂的公差,则法国金币含有纯金21又3/4克拉,及合金2又1/4克拉。所以,标准金1马克只值大约671利弗10丁尼尔。但是,在法国这1马克的标准黄金要铸造30个金路易(每一个金路易值24利弗)或者720利弗。所以,铸币税所增加于标准金1马克的价值的,就是671利弗10丁尼尔与720利弗之差了,或者说增加了48利弗19苏2丁尼尔的价值。
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许多情况下会由于铸币税而完全丧失,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由于铸币税而减少。这个利润来源于日常流通的货币所应有的含金量与它实际所有的含金量之间的差额。这差额若小于铸币税,则熔解新铸币不但无利得,而且会有亏损。若与铸币税正好相等,则既不会有利润,也不会有亏损。若大于造币税,则虽有利可图,但所得利润必然比没有铸币税的情况要小。例如,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倘若需要纳税5%,则熔解金币当亏损3%;倘若铸币税为2%,则既无利润亦无损失;倘若铸币税为1%,则虽然可获得利润,但只是1%而不是2%。因此,凡在货币是以计数,而不是以重量收受的地方,铸币税就是防止熔化新币的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也是防止出口的最有效的预防措施。熔化的或出口的通常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因为正是在它们身上才可能取得最大的利润。
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最初是在查理二世时制定的,但时效有限,其后迭次延长限期,直到1769年才改订为永久性法律。英格兰银行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往往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铸币厂,他们也许认为铸币的费用由政府负担比自己负担对他们更有利些。也许正是为了讨好这家大银行,政府才同意让这项法律永久化。如果秤金的习俗被废除——那由于不便,很可能被废除,如果英国金币变成计数收受,像上次改铸以前那样,那么这家大银行也许会发觉,它在这种情况下像在其他情况下一样大大估错了它的利害关系。英格兰取消铸币税或许是由于英格兰银行的缘故。
在上次改铸以前,当英国的通用金币低于其标准重量2%的时候,因为没有铸币税,它是低于标准金条所应有的含金量的价值的2%。所以,在此大银行购买金条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必然比铸成后所值的价格多2%。但是,如果在铸币上有2%的铸币税,那么通用金币虽然比其标准重量要轻2%,将仍然在价值上与它应有的含金标准量相等。铸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必须支付2%的铸币税,但它们在这整个交易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亦只是2%,和实际损失完全一样,不会更多。
如果铸币税为5%,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2%,则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获得3%的利润。但由于它需要支付5%的铸币税,所以在这整个交易过程中它的损失依然恰好是2%。
如果铸币税仅为1%,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2%,则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1%。但由于它需要支付1%的铸币税,所以它在这整个交易过程中的损失,仍像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一样,恰好是2%。
如果铸币税定得合理,而铸币同时又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就像上次改铸以来它包含几乎十足标准重量那样,那么不论由于铸币会遭受什么样的损失,银行将在金条的价格上获得补偿。同时,不论在金条的价格中将获得什么,银行也会在铸币税上失去。因此,它在这整个交易中既无所失亦无所得。于是,它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上述其他所有情况下一样,处在和没有铸币税时完全相同的境地。如果没有贬值,银行不会损失。
一种商品的税,要是适中得不至于奖励走私,那么经营这种商品买卖的商人虽然必须垫付这种赋税,但因为他可以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所以不是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种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货币就是一种商品,而对于这种商品每个人都是一个商人。没有一个购买货币的人不是为了把它再卖出去。就货币说,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铸币税是那么适中得不至于奖励伪造时,虽然所有人都垫付赋税,但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每个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所以,适中的铸币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铸币厂铸造的私人费用。如果没有这种适中的铸币税,也不至于减少他们的费用。无论有无铸币税,如果通用货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使任何人破费;如果不及这重量,则铸造的费用就必然总是表现在铸币应含有的金条量与它实际所含有的金条量间的差额上。
所以,在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时,政府不仅要负担某些小额费用,而且损失了本来通过适当的征税可获得的某些小额收入。而这种无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得到丝毫利益。
即使告诉银行的董事,征收铸币税虽然没什么好处,但肯定不会有损失,他们肯定也不会愿意同意征收铸币税。在金币现状下,只要继续以重量收受,他们肯定不会因这种改制而获得好处。但若秤衡金币的习俗一旦被废除(这是很可能被废除的),而金币的质量又低落到上次改铸以前那样,那么银行的利得,或者不如说银行的储蓄,也许会由于征收铸币税而变得极为可观。把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铸币厂去的银行只有英格兰银行,因而每年铸币费的负担也必然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每年的铸币仅用以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那通常就不会超过5万镑,至多亦不会超过10万镑。但若铸币低于标准重量,那么除此之外,每年的铸币就必须补充通用铸币中的出口以及不断的熔化所造成的巨大空白。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铸币平均都在85万镑以上。但若当时曾征收4%或5%的金币铸造税,那么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出口与熔解。这样,银行每年就不会在铸85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25%,或者说每年不会损失21250镑以上,它所损失的也许还不到这数额的1/10。假设铸币重新变得贬值,铸币税会使银行免受重大损失。
议会拨给支付铸币费用的收入每年不过14000镑,而政府实际所花费的,或者说铸币厂的职员,在通常的情况下,我相信不超过这个数额的一半。想节省这样小的数额,甚或想取得比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数额,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是大无意义的想法,不值得政府去重视。但是,要节省那并非不能节省,而且按往事据今例,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节省的18000镑或20000镑,即使对英格兰银行那么大的公司来说,无疑也是值得去严加注意的。
上述议论中,有一些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和论商品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的那几章内,也许会合适些。但是由于鼓励铸币的法律其来源出自重商主义所引起的一些世俗的偏见,所以我觉得把它们留在这一篇更为合适。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构成所有国家财富,那么没有什么东西能比对生产货币给予某种奖励金更适宜于体现那种体系的精神了。货币生产奖励金,乃是重商主义富国妙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