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个不同地区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幅员辽阔的产谷国家,最不好的年成也不会产生如此大的粮食匮乏,以致引起饥饿。若能节省使用,那么即使是在最歉收的年份,也可在比一般丰收年份略为紧缩的情况下,养活一样多的人数一年。对谷物生长最不利的季节就是干旱和雨水季节。但由于谷物在高地和低地同样都可以生长,在喜湿和喜旱的地上同样也可以生长,所以对于国家某一地区有害的干旱或雨水可能对另一地区有利。虽然,在干旱或多雨的季节,收获都比气候合适的季节少得多,但无论是干旱或是多雨,国内某一地区所损失的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地区的某种积蓄上得到补偿。在生产水稻的国家,作物不仅需要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某一生长期内还必须浸在水里,所以,干旱的影响就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这样的国家里,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干旱也许就很少会严重到要引起饥荒的程度。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也许只会引起极大的粮食不足,但最终却演变成饥荒,这也许是因为东印度一些官员曾把某些不适当的条例和不审慎的限制加在大米贸易上。
如果政府为了克服谷物匮乏给人民带来的困难,从而规定所有谷物商人以政府提出的合理价格出售他们的谷物,其结果或是使他们不把谷物投入市场,以致有时可能在季节之初就产生饥荒,或是(在他们把谷物投入市场的假设下)使人民能够迅速消费,因而鼓励人民迅速消费,以致在季末之前必然产生饥荒。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自由贸易,既是防止饥荒的唯一有效方法,亦是缓解粮食匮乏的最好方法。因为真正的粮食匮乏是不可能克服而只可能缓解的。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值得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容易招致公愤。
在匮乏的年月,下层人民往往把他们的困苦归因于谷物商人的贪婪。于是,谷物商人成为他们憎恶和愤怒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而且常有面临破产的危险,他们的仓库会遭到民众暴力地掠夺和破坏。但谷物商人指望获取大利润的时候,亦是谷物价格很高的匮乏年份。他通常与一些农民订立契约,他们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价格供给他一定量谷物。这个契约订立的价格,是按照当时公认的适中和合理的价格,即一个通常的平均价格而订立的。在近年的匮乏之前这个价格通常为一蒲式耳小麦8先令20便士左右,其他各种谷物的契约价格亦以此为准。所以,谷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都是以普通价格买进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出售他谷物的大部分。这是一种超常的利润,但这种超常的利润只足以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处于一个公平和平等的地位,只足以补偿他在其他情况下由于此种商品的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的频繁性而产生的许多损失。单从这一情况看来就足以说明谷物贸易这个行业像其他任何行业一样是难以发大财的。他只能在歉收年份获取丰厚的利润,但却会因此引起人们的反感。因此,稍有品德及财产的人都不愿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它被抛弃给了一批下层商人经营,磨坊主、面包师、制粉人和面粉代理商再加上一大批可怜的小贩,他们几乎都属于国内市场上处于种植者和消费者之间唯一的中间阶层。
欧洲古代的政策,对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行业不但不去消除人们对它的憎恶,似乎反而对这种憎恶加以肯定和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5年及第6年第14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均应被视为非法的囤积者。初犯,处以两个月监禁,并没收其全部谷物;再犯,处以六个月监禁,并没收其2倍的价值;三犯,处以枷刑,刑期由国王决定,并没收其所有货物和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古代的政策也同英国差不多。
我们的祖先,似乎认为向农民购买谷物要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他们害怕谷物商人在付给农民的代价之外,还要索取高额的利润。所以,他们企图完全消灭谷物商人这个行业,他们甚至企图尽可能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任何中间人。他们对所谓谷物商人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所加的许多限制,其意义即在于此。那时,任何人没有特许状证明他诚实公正即不允许经营此种行业。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获取这种许可状必须要得到三个治安官的认可。但是,这样的限制后来仍认为不够,所以依据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只有每季召开的地方法庭才具有颁发这种许可状的特权。
欧洲古代的政策,企图照这样来管理农村最大的产业即农业,而管理的原则,则与管理都市最大产业即制造业的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民除了消费者或他们谷物的直接代理人即谷商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顾客,因而迫使他们不但要从事农民的行业,而且要从事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行业。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洲古代的政策,却在许多情况下禁止制造者从事商店老板或零售其自身产品的行业。前一种法律的用意,是要促进国家的总体利益,或者说使谷物价格趋于低廉,但人们也许不很了解这应如何进行。后一种法律的用意,却是要促进某一阶层的人即商店老板的利益,当时普遍认为如果制造业者被许可零售其自身的产品,商店老板的店铺就会因没有生意而全部垮掉。
不过,即使允许制造业者开店,零售其自身产品,他也不会比普通商店老板卖得便宜。不管投在店铺内的这一部分资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从制造业中抽取出来的。为使自己的生意能与别人的生意在同一水平上经营下去,他必须一方面获得作为一个制造者的利润,一方面又必须获得作为一个店主的利润。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里,制造业资本及零售业资本的平均利润都是10%,那么在制造者自行开店零售的情况下,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须取得利润20%。当他自工厂搬运货物至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发价格。如果估得比这低,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售出时,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老板所售价格,那么他的零售业资本的利润亦失去了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他虽然可能显得是在同一件货物上获得了2倍的利润,但是由于这些货物相继成为两个不同资本的一个部分,所以他获得的只是他为它们所投入的全部资本的一个利润。如果他所得利润比这少,他就是损失者,或者说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未得到与大部分邻人相同的利润。
禁止制造业者经营,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民来经营,就是说以他的资本分投于两种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的偶然需要,而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由于他投入后者的资本的利润不能低于农业资本的平均利润,所以,他投入前者的资本的利润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实际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无论是属于被称为农民的人,还是属于被称为谷物商人的人,都要求有相同的利润,来补偿用于这些用途的资本的所有者,并使他的行业能与其他行业立于同等地位,从而阻止他为了某种利益随时改变行业。因此,被迫而兼营谷物商业的农民,决不会把他的谷物卖得比任何其他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不得不卖的价格还要便宜。
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行业对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劳动用在单一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劳动者从此学得一种技巧,使他能以同样的两只手完成多得多的工作;同样,商人亦从此学得一种简便的购销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资本进行比一般大得多的买卖。一般地说,劳动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样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货物,比资财和注意力用在多种多样的货物上时低廉得多。大部分制造业者,都不能像精明主动的零售商人——他们的唯一工作是整批地购买货物,再零售货物——以那么低廉的价格,便利地零售他们自己的货物。大部分农民,更不能像精明主动的谷物商人以那么低廉的价格,把他们自己的谷物直接供应给城镇的居民,或者离他们四五英里远的居民。
禁止制造者兼营零售业的法律竭力使得资本在用途上的分工比原来可能发展得更快了。强迫农民兼营谷物业务的法律则竭力阻碍那种分工进行得太快。这两个法律显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公道的。因为不公道,所以都是失策的。为了任何社会的利益,这种事物从来都不应该被强迫或阻碍。当一个人把他的劳动力或者资本用在了许多方面,而不是他的地位认为必需的某一方面时,决不会因为他廉价出售自己的商品而造成对其邻人的伤害。他只可能会伤害他自己,事实上大都也是如此。俗话说,万事皆做则不富。法律应该让人民去关心自己的利益。因为人民是当事人,他们必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不过,强迫农民兼营谷物业务的法律却是这两个法律中最有害的。
这项法律,不仅阻碍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阻碍了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使农民同时从事两种行业而不是一种,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成两部分,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若他的全部农作物,一经收获即可自由卖给谷物商人,他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回到土地上,用于购买更多的耕畜,雇用更多的工人,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但是,由于他被强迫零售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把资本的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因而再不可能像没有这种法律时那样把全部资本用于耕作上。所以,这种法律必然阻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低廉,而且必然会使谷物产量减少,因而使谷物价格上涨。
除了农民这个行业,最有助于谷物栽种事业的,就是实际上如果得到适当保护及奖励的谷物商人这个行业。就像批发商有助于制造业者的行业一样,谷物商人这个行业有助于农民这个行业。
批发商人,给制造业者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市场,其货物一经制成,即被他们买去,有时甚至是在货物未经制成以前,即预先给付货物的价格,所以,使制造业者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制造业上,结果也就使他能生产出比他自己必须去把货物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者零售商更多的货物。此外,批发商人的资本通常也是足够补偿许多制造业者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间的这种来往,可使拥有巨大资金的所有者有兴趣去支持拥有资金小的所有者,使他们免于遭到那些本来可能招致毁灭的损失和不幸。
农民和谷物商人间同一种类的来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来,则所带来的结果亦必同样有利于农民。农民因此能以其全部资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耕作事业上。在遭遇到他们那个行业最可能发生的那些意外事故时,他们将发现他们的日常顾客,那个富有的粮商就是既有兴趣帮助他们的人,又是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人。这样,他们就不必像现在那样,完全依赖地主的宽容或地主管家的怜悯。如果能够(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种来往普遍地建立起来;如果能够立即把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的每个在目前被分散的用途中抽回投入到土地耕作这项恰当的事业上;如在必要时,为了间或支持和扶持这笔巨大资金的运作立即储备另一笔几乎同等巨大的资金,那么仅仅是这种环境的改变会对国内全部土地将产生如何巨大、如何广泛和如何急剧的改良,也许还真难以想象。
爱德华六世的法令是想尽可能通过禁止在种植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任何中间人来消灭这个行业。其实允许自由地经营这个行业,不仅是缓解粮食匮乏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预防这灾难的最好方法。除了农民的这个行业,对于谷物生产贡献最大的便是谷物商人这个行业了。
后来相继颁发的一些法令缓和了这个法律的严酷性。这些法令,相继允许在小麦价格每夸脱不超过20先令、24先令、32先令或40先令时,可大量购买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48先令一夸脱时(其他谷物价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内地谷物买卖迄今享有的自由就是这个法令所赋予的。
乔治三世第12年的法令,几乎废除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15年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废除,因此至今仍然生效。
然而,查理二世第15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第一,这个法令认为,当小麦价格涨至每夸脱48先令,而其他谷物价格也成比例上涨时,谷物很可能被大量地被收购以致危害人民。但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粮价无论怎样都不可能达到由于内地商人的大量收购而危害人民的程度,而且,48先令虽然可被视为很高的价格,但在歉收年份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无知的人亦不认为会有人如此大量地收购新粮,以致达到危害人民的程度。
第二,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也就是说收购起来准备不久后就在原来的市场上重新出售,以致危害人民。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时或在某一市场上尽量收购谷物,以备不久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是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可能全年都有像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谷物价格不久必然将上涨。如果他的判断错误,价格并没有上涨,那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必比个别民众所可能受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赶集日,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给,但在此后的任何赶集日,他们却能以和其他时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反之,如果他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如果目前价格的低廉,使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而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当饥荒真的来到的时候,能够为人民做得最好的事情就是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不同月份、不同星期和日。谷物商人的利益使得他去学习把这件事做得尽可能准确。同时由于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与他有这种相同的利益,亦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件事,所以这件商业上最重要的活动就必须全然委托于他。或者换句话说,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应当听其完全自由。
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好比他们对巫术的普遍恐惧与怀疑。因巫术而被问罪的可怜人,是无辜的,因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同样也是无辜的,这些灾祸都是强加给他们的。取消所有对巫术检举的法律使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指控其邻人犯有那种想象的罪行以满足其自身的利益而已,似乎通过把奖励和支持它们的巨大理由的推翻,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这种恐惧与怀疑。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可能有效地消灭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
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虽然有各种缺点,但与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较,对于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和增进耕作也许具有更大的作用。内地谷物贸易现今享有的全部自由与保护,正是依据这个法律获得的。在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进这两方面,用内地贸易来促进比用进出口贸易来促进更加有效。
根据一位论述谷物贸易作者的统计,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进口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所持比例不超过1∶570。所以,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内地贸易的重要性与进口贸易的重要性之比应该是570∶1。
根据同一作者的估计,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超过年产额的1/30。所以,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亦必30倍于出口贸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术,因而也不想担保以上二种计算的正确性。我之所以在这里引述,不过为了要说明,在一个最审慎和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外贸易与谷物的国内贸易比较是如此的不重要。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极大低廉,也许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那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是在大约25年前颁布的,有充足的时间产生这种结果。
关于我所要讲的谷物贸易的其他三个分支部门,道理与此相同,就不需要再赘述了。
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而必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诚然,它会稍稍阵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阵低谷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随时都是自由的,我国农业家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比在大部分时间里输入实际上被禁止的现在少。但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力。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所愿耕种的谷物,亦不会比现在少。反之,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稍稍降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一切外国市场上取得若干利益,因而能鼓励并增进国内产业。但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必与种谷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比例,或者说,和生产某种其他东西因而有这些东西或其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可以去和谷物交换的那些人的数目成比例。但在一切国家,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的市场,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有助于扩大最大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所以不但不会阻碍谷物生产,而且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22年第13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53先令4便士时,小麦输入,每夸脱须纳税16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4镑时,小麦输入,每夸脱须纳税8先令。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粮食非常不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则据我所知,从未发生过。可是,根据这法令,小麦却要在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纳这样的重税;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等于禁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和其价值相比,亦几乎是同样的重。而且,此后的法令,又把这种税加重了。
歉岁时,人民由于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于暂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这些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需要实施这种暂行条例,就充分说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先于奖励金的设立,但制定时所本的精神与原则,则与后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完全一样。但在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那种输入限制政策,就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1夸脱小麦价格不及48先令或不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须纳小额的税,那也许就有人为着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不但大大有损国家收入,而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不是以推广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乱了。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给,没有直接的贡献,但有间接的贡献。无论此供给通常出自何种来源,或是出自本国生产,或是从外国输入,除非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否则国内市场的供给绝不会丰饶。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么生产者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亦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意多输入。因此,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是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12年第4号法令规定,在1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0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15年,又扩大此种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脱48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第22年,无论价格是怎样高,都任其自由输出。诚然,在如此输出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因为一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港税,对小麦仅为1夸脱1先令,对燕麦仅为1夸脱4便士,对其他各种谷物仅为6便士。设置奖励金的威廉和玛利第1年那个法令公布以后,在1夸脱小麦不超过48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威廉三世第12年第20号法令,公然撤销这些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
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非1夸脱价格不超过48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确是这样。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馑,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尽量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阻碍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在价格已高至1夸脱48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间,国内市场亦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上充分说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适当。如果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么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倘若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么大陆内所分成的各个国家,就会像大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馑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两种灾难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的法律,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直至成为可怕的饥馑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同时觉得自己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给它们,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险的、不慎重的行为。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说,其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而且,不让农业家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立法者的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比拟。对于现世生活的维持,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么关心,政府因此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而且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宁,必须建立他们所赞成的制度。也许由于这样,关于这两件大事,我们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被建立起来。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亦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丰足。此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不是在国内售卖谷物,但运送商人却往往愿意这样做。而且,即使这样出售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所可望获得的少得多,他亦愿意这样做。因为,这样可省免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以运送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堆栈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运送贸易虽可减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因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那只会稍稍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所以即在一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总被禁止。因此,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运送贸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虽一向被人称赞,实则毫不值得称赞。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尽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有关奖励金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在实施这一类法律的国家内稍稍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而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它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两个原因说明。(一)输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地监视。大部。所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但大部分其他条例是愚谬的,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13年第43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或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16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收以小额的税。对小麦,1夸脱收税6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0先令(先前是48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5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1夸脱22先令(先前是24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1夸脱14先令(先前是15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3先令6便士减至3先令;其价格涨至28先令(先前是32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那么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就会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25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14先令时,每输出1夸脱,即可得奖励金2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像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4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1夸脱28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22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14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但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还可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的法制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