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常常有人要求对出口给予奖励金,而且有时对国内产业的某些部门的产品也要求给予奖励金。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够在国外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这样出口量就会更大些,而贸易差额亦会变得更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像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垄断权。对外国人,我们不能像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人们想出了一个次好的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来购买我国的产品。重商主义学说正是提倡以这种方式来使整个国家富裕,而且通过贸易平衡的办法把钱放进我们所有人的口袋里。不能强迫外国人购买我们的货物,因此提议付给他们钱,让他们购买。

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无奖励金即不可能经营的商业部门,这一点是大家承认的了。但无论什么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在出售他的货物后所得的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平均利润,那么即使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于同等地位,所以,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正像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售货价格不足以偿还其资本并提供其平均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给予奖励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这种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收益大于开支的商业,就是说,每经营一次,投入的资本即亏损一部分。如果所有的其他贸易都如此经营,那么国家很快就会没有任何资金可以剩下了。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维持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即其货物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偿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他的切身利益不久就会迫使他把资金投向别处,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平均利润的行业。像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措施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脱离其自然发展的走向,而驶入一个比其不利得多的渠道。

有一个聪明且见闻广博的作者在他的谷物贸易论文集里十分明确地指出,自从谷物出口的奖励金第一次设置以来,出口谷物的价格虽然并不很高,却已超过了被认为价格很高的进口谷物,其超出额远远超过在那段时间内所付出的全部奖励金的数额。他认为,根据重商主义的正确原理,这是一个鲜明的证据,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是有利于国家的。因为出口价值是这样超过了进口价值,以致除了偿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花费的全部特别费用,还大有剩余。他没有考虑到这种特别费用,或者说这种奖励金,仅是社会为出口谷物而实际上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民为了栽种谷物所投入的资本必须同样加以考虑。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不足以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平均利润,则其差额就是社会的损失,即这个国家的资本就要减少如此之多。但是,被认为必须给予奖励金的理由正是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售价不够作上述那样的偿还。

据说,自从奖励金设置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下降。谷物的平均价格开始降到接近上世纪末的价格,而且我曾竭力表明在本世纪的头六十四年中一直在下降。如果这种事实真如我所确信的那样,那么即使没有奖励金也必然会发生这种结果,而其发生不可能是给予奖励金的结果。它在法国发生了,同样在英格兰也发生了,尽管在法国不仅没有奖励金,而且1764年以前谷物的出口都遭受到普遍的禁止。所以,谷物平均价格的这种逐渐下降,也许既不能归因于这一种条例,亦不能归因于那一种条例,而应归因于白银的真实价值的不知不觉地上涨。在本书第一篇中我已经竭力说明了,在本世纪中,欧洲市场上都发生了白银价值逐渐上涨这个现象。看来奖励金不可能是谷物价格下降的助因。自从设置奖金以来谷物价格的下跌是由于其他原因。

已经指出,由于奖励金在丰收的年份引起异常的出口,所以它一定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开的目标。在歉收的年份,奖励金虽然时常是中止,但它在丰年所引起的大量出口,必定会或多或少地使前一年的丰收不能救济下一年的不足。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有助于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货币价格。

在现有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想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对此是不会有异议的。但是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奖励耕作,而且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第一,奖励金给农民的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外国市场,从而有助于增加对那个商品的生产的需求;第二,奖励金使农民得到了一个比他们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耕作情况所能够指望的更好的价格,所以有助于鼓励耕作。他们以为,这种双重的奖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必然会导致谷物生产的增进,以致在最终的实际耕作情况下,国内市场上谷价可能下降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是由于奖励金引起的外国市场的推广,在每一个特定的年份里,它必然都是以牺牲国内市场为代价的。因为通过奖励金出口的每一蒲式耳谷物,在没有奖励金时它就不会出口,那么它将留在国内市场增加消费,同时降低其价格。应该指出,谷物奖励金就像任何其他出口奖励金一样,在人民身上征收了两种不同的税:一种是为了支付奖励金他们必须缴纳的税;一种由于国内市场上这种商品价格提高而产生的税,而且由于全体人民都是谷物购买者,因而全体人民都必须交纳。所以,就这种商品来说,第二种税比第一种税重得多。我们不妨设想一下,逐年平均计算,每出口1夸脱小麦给奖励金5先令,只使国内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格比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收获状态所应有的价格,每蒲式耳提高了6便士,即每夸脱提高了4先令。即使按照这个相当适中的假设,大部分人民大众除了须担负每夸脱小麦出口奖励金5先令以外,还需对他们自己消费的每夸脱小麦另外支付4先令。但根据上述那位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论文作者所述,出口谷物与国内消费的谷物的比例,平均计算不超过1∶31。所以,如果他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为5先令,他们所缴纳的第二种税必然是6镑4先令。把这样苛重的税课在第一生活必需品上,必然会加重贫苦劳动大众的生活费用,或者说,必然会导致货币工资随着生活品的货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就前者而言,必然会降低贫苦劳动大众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能力,因而必然会抑制国内人口的增长。就后者而言,必然会降低雇主雇用贫民的能力,使他们所雇用的人数可能像没有奖励金时那么多,这样一来就必然限制了国家工业的发展。因此,奖励金所引起的谷物的异常出口,不仅会按照扩大国外市场与国外消费的比例而缩小了国内市场与国内消费,而且由于限制了国内人口的增长以及国家工业的发展,它最终必倾向于阻止和限制国内市场使其不能逐渐扩大。所以,归根到底,与其说它会扩大谷物的整个市场和消费,不如说它会缩小谷物的整个市场和消费。

不过,有人认为谷物货币价格的这种提高,使这种商品更有利于农民,所以必然会鼓励这种商品的生产。

关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是如果给予奖励金的结果是使谷物的真实价格提高,或者说是使农民能以等量谷物维持更多的劳动者,并保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其相邻地区劳动者的通常水平,不论是宽裕、适中或匮乏。但奖励金显然决不会有这种效果,任何其他人为制度也决不会达到这样的效果。奖励金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的是其名义价格,而不是谷物的真实价格。这种制度课在人民大众身上的赋税,对缴纳者来说可能十分沉重,而且对于接受它的人来说也毫无利益可言。奖励金的真实效果,与其说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不如说是压低银的真实价值,或者说,它使同等量的白银只能换回数量更少的谷物或者其他国内生产的商品,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着其他国内生产商品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着劳动的货币价格。而劳动的货币价格又必须能够使劳动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使他本人及其家庭能过一种宽裕的、中等的或节省的生活。而其家庭生活是宽裕、中等或节俭则又是由其社会所处的条件是进步、停滞或衰退而迫使其雇主给予他们的。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劳动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土地原生产物所有其他部分的货币价格。在改良的任何阶段中,这一切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必然会和谷物的货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尽管这个比例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例如,它支配着草地和干草、家畜肉、马、饲料以及陆上运输,或者说国家绝大部分的内陆商业的货币价格。以及一切天然产物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通过对土地原生产物其他所有部分的货币价格的支配,从而支配几乎所有制造品的材料的货币价格。谷物的货币价格,通过对劳动的货币价格的支配,从而支配着制造技术和工业的货币价格。由于它支配上述两者,所以它也支配着全部制造业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一切土地生产物或劳动生产物的货币价格,都必然与谷物的货币价格按比例地上涨或下跌。

所以,给予奖励金的结果,虽然可使农民一蒲式耳的谷物售价从3先令6便士达到4先令,并对地主缴纳和其生产物抬高的货币价格相称的货币地租,但是由于谷物价格的这种上涨,现在4先令能够购买的任何国产的货物并不比从前3先令6便士所能购买的更多,而农民的生活条件和地主的生活条件都不会由于此种价格变更而得到多大的改善。农民的耕作不能得到多大的改善,地主的生活亦不会有很大的改善。这样抬高的谷物价格,虽然可以在购买外国商品时,给他们某些微小的利益,但在购买国产商品时,却全然不能得到任何好处。因而,农民的全部花费,甚至地主的花费中的绝大部分几乎全是用在了国产商品上。

由于矿山丰饶而引起的银价的下跌,对大部分商业世界起着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影响,所以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它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货币价格的上涨,虽然不能使那些获得它们的人实际上更富裕,却也不能使那些人实际上更贫穷。金银餐具的价格确实比从前低廉,但其他一切物品的真实价值却和从前完全一样。

假若银价的跌落是某一特殊国家的特殊情况或者政治制度的结果,这虽然只发生在一个国家里,却是极为重要的大事。它决不会使任何人实际上更富裕,却会使一切人实际上更贫穷。所有商品货币价格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是那个国家特有的现象)就多少会挫伤国内各种产业,并且由于该国工人在出售几乎所有商品时所要求的白银数量比外国多,使外国商品得以低价出售,不仅在国外市场上,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是如此。只限于一国的白银价值下落会阻碍该国的产业。

西班牙和葡萄牙作为矿山所有者的特殊地位使它们成为欧洲其他各国的金银分发者。因此,这两种金属,在西班牙和葡萄牙自然应比在欧洲其他任何国家多少便宜一些。但其差额应该不大于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于金银体积小价值大,它们的运输费决不会大;至于保险费,亦必与任何其他等价值货物的保险费相同。所以,如果它们的政府制度不使这些不利加剧的话,那么西班牙和葡萄牙由于它们的这种特殊情况可能不会受到什么损失。

对于金银出口,西班牙征收出口税,而葡萄牙则加以禁止,以致出口必须承担走私的费用,从而使金银在其他国家的价值大大高于在西、葡两国的价值。譬如当你筑坝挡水的时候,水坝一旦装满,再多的水就必然要越过坝顶外流,宛如全然没有堤坝一样。禁止金银出口,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禁止金银出口并不能强使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投资后过剩的金银留在国内,即不能把国内土地和劳动年生产物允许用于硬币、餐具、镀金和其他金银装饰品以外的金银留在国内。如果它取得了这个数量,就如堤坝满了以后流入的全部水流,必然会外溢。这样,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虽然限制金银出口,但就各方面来说它们金银的出口额仍然几乎等于全年的进口额。但是,就像坝外的水必须总是深于坝头内的水一样,由于这种限制而保留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的金银量,和它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相比,必大于其他各国的金银量。坝头越高越结实,则坝内坝外水的深度的差必然越大。所以,征税越高,对禁止出口的惩罚越严重,警察执行法律越严谨,则西、葡两国金银对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持的比例相较于其他各国的这种比例,差距必然也越大。而且这种差额据说是很客观的,在这两国的普通家庭中常常可以看到大量的金银餐具,而再没有别的什么在其他国家可以认为能与这种豪华相匹配或对应的东西了。贵金属这样的过剩,必然使金银价格低廉,或者说必然使所有商品昂贵。这样就挫伤了西、葡两国的农业与制造业,因为这样能使外国以比它们国内生产或制造所费的更小的金银量,供给它们原生物和几乎各种制造品。征税和禁止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它们不仅大大地降低了金银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价值,而且由于保留了一定数量的本来可以流往国外的金银,致使金银在其他各国的价值始终略高于原来应有的价值,从而使其他各国在与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通商时得以享受双重利益。要是把泄洪闸打开,那么坝内的水会立刻减少,坝外的水会立刻增加,坝内外不久后水就会相等。同样,要是取消征税与禁令,这样西、葡两国的金银量将会大减,而其他各国的金银量将多少会有些上升,于是这些金属的价值,即对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比例不久就会在所有国家间相等或几乎相等。而西班牙和葡萄牙由于金银出口所遭受的损失将完全是名义上的和想象的了。它们货物的名义价值以及它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名义价值将跌落,用比以前小的一个金银数量就可以表示或者代表了。但其真实价值将和从前相同,所能维持、支配和雇用的劳动量亦将和从前相同。它们货物的名义价值将跌落,而所剩余的金银的实际价值将上涨,于是和从前为通商和流通而使用的较大金银量比较,现今的数量虽然较小,但所能达到的目的,则与从前并无二致。流往外国的金银也决不会白白注入外国,那必然会带回同等价值的各种物品。这些货物,也绝不是不生产任何东西的懒惰者所消费的奢侈品。懒惰的人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既不能由于金银的出口而增加,其消费亦不能由此而大增。所以,由此带回来的货物,也许有大部分,至少也有一部分是材料、工具和粮食,可用以雇用勤劳人民和维持勤劳人民的生活。勤劳的人民利用和消费它们后,将生产出它们的全部价值,更主要的是还附以一定利润。这样,社会上的一部分呆滞资金将因此而转变为流动资金,将能推动比从前更大量的产业。它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将立即有所增长,几年之后便会大大增长。它们的产业也会因此从现今承受的重负下解脱出来。

对谷物出口所给予的奖励金也必然起着同西班牙与葡萄牙两国的这个荒唐的政策完全一样的作用。不论耕作的实际状态是怎样,奖励金使我们的谷物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比在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要贵一些,并使其在外国市场上的价格比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要便宜一些。因为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支配所有其他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所以,奖励金又会大大降低国内市场上白银的价值,而又稍稍提高外国市场上白银的价值。这种奖励金,使外国人尤其是荷兰人不但能吃到比原本可能的价格要便宜的我们的谷物,有时甚至可能吃到比我们自己本国人民可能吃到的还更便宜的我们的谷物,卓越的权威作者马修·德克尔先生曾明确地指出这一点。这种奖励金,使我们的工人不能像在无奖励金时那样,以少量的白银而提供他们的货物,却使荷兰人能以较少量的白银而提供他们的货物。这样,就使得我们的制造品在各个市场上价格都要多少昂贵一些,而他们的制造品却比原来可能的价格多少要便宜一些。因而,使他们的产业相较于我们可以获得双重的好处。

由于这种奖励金,在国内市场上所提高的,与其说是我国谷物的真实价格,不如说是我国谷物的名义价格,它所增加的,与其说是一定量谷物所能维持和所雇用的劳动量,不如说是这一定量谷物所能交换的白银量,所以,它没有给我国的农民或者绅士带来任何好处,而只是挫伤了我国的制造业。诚然,这两者都会因此而有较多的货币收入,要使他们大部分相信那对他们并无很大好处也许有点困难,但是,如果由于这个货币贬值而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品以及国内制造的各种商品量都减少了,而且其减少的程度与货币增加的程度同样大小。那么,由此而得到的好处也就不过是名义上的和想象中的而已。它阻碍制造业,农场主和乡绅却并未从中得到好处。

在整个国家中,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或者说能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也许只有一种人,即谷物商人或谷物的进出口商。奖励金必然使丰年谷物出口量大于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而且,由于它阻碍了一年的丰收缓解了另一年的歉收,它必然使歉岁谷物进口量大于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在丰年歉岁它都增加谷物商人的买卖。而且在歉收年份,这种奖励金不但使他能进口比没有奖励金时(即在丰收的一年可以用来缓解另一年的歉收时)所能进口的更大量的谷物,而且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谷物,因而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所以,我说正是这一种人最热衷于延长和更新奖励金。

当我国的乡绅们对进口的外国谷物征收重税时,其税收之重在中等丰收之年几乎等于禁止进口,当他们在设立奖励金时,又似乎是在仿效我国制造业者的行为。通过前一种制度他们取得了国内市场垄断权,而通过后一种制度他们竭力防止自己的商品过分地充斥国内市场。总之,他们通过这两者都是企图提高他们商品的真实价值。在这一点上,他们和制造业者所采取的方式是一样的。制造业者亦曾同样通过这两者来提高许多不同种类制造品的真实价值。但他们也许没注意到谷物和其他各种商品间有着巨大的根本性差别。以垄断国内市场的方法,或以奖励出口的方法,使我国的羊毛或亚麻制品能以比没有垄断权和奖励金时更好的价格出售,那是可能的,因为使用这些方法,不但提高了这些货物的名义价格,而且提高了其真实价格。使那些货物的价值大于原有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量,这不仅增加了制造业者的名义利润,而且增加了他们的真实利润、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这样他们就能够过较优裕的生活,或者在他们的制造业里雇用更多的劳动者。这实际上就是奖励这些制造业者,使他们制造业所雇用的国内劳动者比无此制度时所能雇用的多。但这种制度如果运用到谷物,那所提高的就只是谷物的名义价值,而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这样做,不能增加农民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亦不能增加乡绅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更不能奖励谷物的耕种,因为不能使谷物维持和雇用更多劳动者。按照事物的本质,谷物有一定的真实价值,这是不可能随货币价格改变而改变。不论是对出口的奖励金,还是对国内市场的垄断都不能够提高那个价值,最自由的竞争也不可能降低它的价值。就全世界来说,谷物的真实价值等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个别地方来说,谷物的真实价值等于谷物按照当地劳动者通常的生活方式(宽裕、适中或节省)所能维持的那个劳动量。羊毛或亚麻都不是可以据以调整所有其他商品真实价值的最终的尺度,只有谷物才是。其他各种商品的真实价值,最后都要由各自平均货币价格对谷物平均货币价格所持的比例来衡量、来决定。虽然谷物的平均价值有时可能一个世纪与另一个世纪不同,但谷物的真实价值不会因为其平均货币价值的不同而不同。随这种变动而变动的,只是白银的真实价值。乡绅仿效制造商,设置谷物进口关税和奖励金。

对国内生产的任何商品的出口都给予奖励金,首先会遭到人们对重商主义所制定的各种不同措施的普遍反对。反对把国家的部分劳动强行投入一个不按其意愿而投入的利润较小的渠道;其次,特别反对把国家部分的劳动投入不仅是利润较小的渠道,而且是一个确确实实不利的渠道。没有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行业必然是一种亏损的行业。谷物出口奖励金还可能遭到这种理由的进一步反对:它无论从哪一点说,都不能促进它所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在乡绅们要求设立这种奖励金时,虽然是在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但是他们在这样做时并未能完全理解通常指引那两个阶层的人的行动的切身利益。他们给国家收入加上了一个极其可观的开支,给人民大众加上了一个十分沉重的赋税,但他们自己的商品却没因此显著地增加其真实价值。通过降低了白银的真实价值,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国家的一般产业,而且因为土地改良程度必然取决于国家的一般产业,所以他们没有促进他们土地的改良,反而或多或少地延缓了土地的改良。

有人可能这样想,为奖励一种商品的生产,生产奖励金能够比出口奖励金起到一种更为直接的作用。此外,它只向人民征收一种税,就是为了支付奖励金所必须交纳的税。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反而将有助于降低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所以,他们不会因此而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所缴纳的第一种税,亦将因此至少可得一部分的补还。可是,生产奖励金是很少发给的。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深信国家财富的增长源于出口要比源于生产的增长更为直接。因而,出口更加受到欢迎,因为它是把货币带给国家更直接的方式。又有人说,依照经验,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易产生欺诈行为。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的真实程度。而出口奖励金,常常被人以欺诈的目的所滥用却是众人皆知的事。但这一切政策的发明者即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不至于供应过剩。生产奖励金有时也会引发这种现象,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送往外国,这样国内剩余的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所以能切实有效地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在重商主义各种措施中,出口奖励金便成为他们最爱好的一种了。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出口。这个措施行之非常有效,它不但大大提高了生产,而且把他们的货物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提高了1倍以上。但是,谷物奖励金要是真的降低了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必然大不相同。

不过,有一种类似生产奖励金的东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曾经发放过。曹白鱼业及鲸鱼业所得的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或可视为具有此种性质的奖励金。据说,这种奖励金有助于直接使这些货物在国内市场上比没有奖励金的时候要便宜一些。同时从别的方面看来,我们又必须承认,其作用与出口奖励金的作用相同。有了这种奖励金,国内一部分资本就被用来把那些价格不足以补偿其成本及资本应有的一般利润的货物送往市场。

这种渔业的吨数奖励金,虽然无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由于可增加船舶及水手数目,所以也许可以被认为有助于国防。可以断言,通过这种奖励金,用比维持一个常备陆军要小得多的费用(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有时就能达到维持一个强大的常备海军的目的。

不过,尽管有这些赞美的断言,下述各点却使我相信,议会至少在批准给予这样一种奖励金时是大大的受骗了。

第一,给捕捞曹白鱼的渔船发放的奖励金似乎太大了。

从1771年冬季鱼汛开始直到1781年冬季鱼汛完毕,曹白鱼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一直是每吨30先令。在这11年内,苏格兰曹白鱼渔船捕捞的曹白鱼总数为378347桶。在海上捕获即行腌存的曹白鱼称为海条,但要运到市场去售卖,必须加以适量的盐和重新包装,使成为商用曹白鱼。在这种情况下,3桶海条通常只能改装成2桶商用曹白鱼。所以根据这个计算在这11年间,所获商用曹白鱼总共有252231桶。而在这11年间支付的吨位奖励金却达到了155463镑11先令,即海条每桶得8先令2便士,商用曹白鱼每桶得12先令3又3/4便士。

腌曹白鱼时所用的盐,有时是苏格兰产,有时是外国产,但两者都是减免了一切国内货物税的。苏格兰盐在目前的国内货物税是每一蒲式耳1先令6便士,进口盐的国内货物税是每一蒲式耳10先令。据说,加工曹白鱼每桶须用外国盐大约1又1/4蒲式耳。若用苏格兰盐,平均须二蒲式耳。如果曹白鱼是供输出的,那就完全免纳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就无论所用的是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需缴纳1先令。这是苏格兰对一蒲式耳盐所征收的旧税,加工一桶曹白鱼所需用的盐,即根据最低的估计亦需要一蒲式耳。我们知道,在苏格兰进口盐只用于腌鱼,不作他用。但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进口的外国盐共计936974蒲式耳,每蒲式耳重84磅。而用于腌鱼的苏格兰盐不超过168226蒲式耳,每蒲式耳仅56磅。由此可见,渔业所用的盐基本上是进口盐。此外,每桶曹白鱼的出口都给付奖励金2先令8便士。而渔船捕获的曹白鱼,又有2/3以上是出口的。所以,综合这一切来计算,你就会发现在这11年间,渔船捕获的每桶曹白鱼用苏格兰盐加工后出口要花费政府17先令11又3/4便士;而留供国内消费时,政府只需花费14先令3又3/4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花费政府的,计1镑7先令5又3/4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所花费政府的,计1镑3先令9又3/4便士。每桶上好商用曹白鱼的价格,最低17先令或18先令,最高24先令或25先令,平均约为1基尼。

第二,曹白鱼业的奖励金是一种吨数奖励金,是按照捕鱼船的载重量发放,而不是按照渔船的勤奋或成败与否发放。我想有许多开出去的船舶,通常都不以捕鱼为目的,而以捕奖励金为唯一目的。1759年,奖励金为每吨50先令,但苏格兰全部渔船所获却不过4桶海条。在这一年,每桶海条仅奖励金一项政府花费的就是113镑15先令,而每桶商用曹白鱼政府的花费为159镑7先令6便士。

第三,发放吨数奖励金的曹白鱼业,往往用载重20吨至80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捕鱼法,也许是从荷兰学来的,看来并不像适用于荷兰那样适用于苏格兰。荷兰陆地与曹白鱼大批群集的海相距很远,所以,他们只能用甲板船进行捕获,因为甲板船能够携带足够到远海航行的水和食物。但苏格兰的赫布里迪兹群岛或西部群岛,即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其邻近地区都是曹白鱼业主要进行作业的场所,它们大都被大海伸入陆地的手臂(当地所谓的海湖)所切断。这些海湖都是是曹白鱼回游此海时所群集的地方。由于此种曹白鱼(我相信,还有许多种其他的鱼)回游的时期并不十分固定和经常,所以小船捕鱼看来是最适合于苏格兰的特殊地势的捕鱼方式。这样,渔人一经捕得曹白鱼,即可运上岸来腌存或生食。每吨30先令的奖励金,固然可以给大船渔业以大奖励,但必然会打击小船捕鱼:它没有这种奖励金,因而不可能把它加工了的鱼与帆船所捕的鱼以同样的价钱投入市场。因此之故,在未有大船渔业以前很可观的小船捕鱼,据说从前曾雇用不少海员,其数目不少于当今帆船捕鱼所雇用的人数,但现今却几乎完全散了。不过,我必须承认,关于前者的规模,以及现在这个被毁坏和遗弃的捕鱼的现状,我不能自认为十分清楚。由于小船捕鱼业没有得到什么特殊的奖励,所以海关官员或盐税官员对它也未曾作过任何记录。

第四,苏格兰有许多地方,在每年的有些季节里,曹白鱼构成了普通百姓食物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奖励金有助于国内市场上曹白鱼价格的下降,对于我国那些生活处境远不够富裕的大多数同胞来说,也许是大大减轻了他们生活的困难。但大曹白鱼渔船奖励金,就决不能收到这样好的效果。它毁灭了最适合于国内市场供应的小船捕鱼业,再加上对出口每桶所给予的2先令8便士的附加奖励金,使得大曹白鱼渔船捕鱼业2/3以上的产品出口。在30至40年之前,大渔船奖励金还未设置,人们告诉我,那时曹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16先令。10至15年之前,小船捕鱼尚未完全衰落,据说那时曹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17先令至20先令。在最近5年间,平均每桶为25先令。但这种高价,也许应归因于苏格兰沿海各地实际上缺少曹白鱼。此外,我必须指出,与曹白鱼同时卖掉的桶(那种桶价计算在上述各种价格内),自从美洲战事开始以来其价格已上涨了大约1倍,即由大约3先令涨至大约6先令,同时我也必须指出,我所收集的关于以往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一位有着惊人记忆力和丰富经验的老者曾告诉我,50多年以前,一桶上等商用曹白鱼的普通价格为1基尼。我以为,直到现在那还可以被看作是平均价格。但我相信,这所有记载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国内市场上曹白鱼的价格并未由于大渔船奖励金而降低。

也许有人认为,渔业生产者在获得了给予他们的如此丰厚的奖励金后,继续以以前他们习惯了的相同价格或略高一点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可以获得的利润必然很大。就某些人来说,情况可能如此。但一般说来,我却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情况决非如此。这种奖励金的通常意义是鼓励轻率的人去冒险从事一种他们并不了解的行业,他们由于疏忽和无知而遭受的损失远远超过政府所给予他们的最大最慷慨的补偿。1750年,根据第一次以每吨30先令奖励曹白鱼渔业的法令(乔治二世第23年第24号法令),又设立了一个合资公司,资本50万镑,所有认购人(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2先令6便士的出口奖励金以外,免除大不列颠盐和进口盐税)在14年间每向公司交纳100镑当年就可获得3镑的奖励金,并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及理事都住在伦敦。但除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国内各海港,设立资本总额不少于1万镑的渔业公司为合法。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然由经营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但同样可与大公司一样享受同样的年金和各种奖励。大公司的认购很快就完成了,而在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可是,尽管有这些各种各样的奖励,几乎所有的公司,不分大小都将它们资本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损失殆尽,现在很难看到它们了。曹白鱼渔业现今几乎全部由私人投资家在经营。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那么依靠邻国供给这种制造品,可能显得并不是那么慎重。而且如果这一种制造业不奖励既然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为了维持它而对产业的所有其他部门就都课税可能就不是不合理的了。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的出口奖励金,也许就可以根据这个原理来证明都是正确的了。

但是,为了维持某些特殊的制造业者的产业,而对大部分人民中的产业征税可能就不是合理的了。但在人民大众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极端繁荣的时期,对于某些特别喜爱的制造业给予这类奖励金也许就像花费别的某种无益的费用一样是非常自然的了。不论在公共花费还是私人花费中,巨大的财富也许常常可能被用来作为极大的蠢事的辩解。但在普遍困难与穷困时期,还继续此种浪费,其荒谬就必然超乎寻常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不过就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例如,出口精砂糖的奖励金就可被视作是对其原料赤砂糖、黑砂糖所征收税收的一种退税,出口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就可被视作是对生丝、捻丝进口税的退税,出口火药的奖励金就可视作是对硫黄和硝石进口税的退税。按照关税用语,只有对与它们进口时处于同一形态的货物出口时所给予的津贴,才可称为退税。如果进口以后,其形态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也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则所发给的津贴才称为奖励金。

社会给予那些在他们各自的行业中表现卓越的艺术家和制造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它们通过鼓励工人们超凡的技巧和创意,以保持他们在各自行业中的竞赛精神,但它们并不足以使国家的资金违反其自身规律超额地投入其中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自然平衡,却能使各行业的工作尽可能达到完美。此外,奖金所费极小,而奖励金所费极大。单就谷物奖励金一项来说,有时一年就须耗费国家30万镑以上。

奖金有时被称为奖励金,就像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关注事物的本质,而不要去计较字眼。

关于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的离题论述

人们往往对设立谷物出口奖励金的法律以及与其有关的一系列规章都加以赞赏。我在未曾指出这种赞赏是全然不是以前,不能结束有关奖励金这一章。关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充分证明我的论点是正确的。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必然能说明我这个冗长的离题论述是完全必要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的部分。这四个部分虽然有时全由一人经营,但它们在性质上是四种独立的和全然不同的贸易: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二、为国内消费的进口贸易;三、为国外消费的国内产品出口贸易;四、转口贸易,即为再次出口的谷物进口贸易。

第一,内地商人的利益,无论乍看起来与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是何等的对立,但实际上在大荒年他们的利益却是完全一致的。内地商人的利益在于把他的谷物的价格提高到歉收季节的实际匮乏所要求的高度,但若提高得超过这个高度,那就对他不利。价格的提高,打击了消费,从而使得每个人尤其是下等阶级人民开始节省和妥善安排消费。假若把价格提得太高,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消费,以致一季的供给超出一季的消费,直到下次收获物开始上市时上次收获物还有剩余,那么他的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而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余部分将不得不以比数月前低廉得多的价格出售。但假若价格提得不够高,那就不能产生打击消费的作用,结果一季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季的消费,那么他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将使人民在季节末遭受可怕的饥饿和恐惧,而不是匮乏的痛苦。为人民的利益计,他们每天、每周和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季节的供给保持相应的比例。为内地商人的利益计,也要这样。按照这个比例他尽判断能力所及来供应他们谷物,他就能把他的所有谷物卖到一个最好的价钱,获取最大的利润。收获情况如何,每日、每周和每月的销售额如何,他是了解的。这样就使他能够准确地判定人民实际上所得的供给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即使他只顾一己的利益,不顾民众的利益,那么为他自身打算,即在匮乏的年份也一定要像一个谨慎的船长对待他的船员那样对待老百姓,当他预见到粮食快要完了的时候,就吩咐他们减食。固然,有时船长顾虑太多,在没有任何实际需要的时候亦会叫他们减食,但他的船员因此而忍受的所有不便与由于某一欠考虑的举动而招致的危险、困苦和毁灭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同样,内地谷物商人由于贪婪过度,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匮乏的季节所应有的程度,但是人民能够忍受由于这种行为带来的所有不便,因为它们有效地保护了他们,使他们免遭季末的饥荒,所有这些不便与他们由于商人在季节初过于廉价地出售谷物而使他们在季末可能面临的困难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而谷物商人自身将因这种过度的贪婪而受到巨大伤害,这不仅因为这会使一般人憎厌他,而且他即使能够避免这种憎厌的影响,亦不能避免下述那种困难,即由于他在季末手中必然还留有一部分谷物,而且如果来年丰收,他就总是必须以比原先可卖得的价格低得多的价格出售其手中的货物。

如果一大群商人真的可能掌握了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的全部谷物,那么他们为利益计,也许会像传说中的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保持其价格不变而将相当部分的香料毁掉或扔掉。但是要对谷物确立起如此广泛的一种垄断,即使凭借法律的威力也很难办到。而且,在法律准许贸易自由的地方,在所有商品中谷物是最不易为少数几个大资本的势力所独占和垄断的,他们最多只可能购买其中的绝大部分。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太大了,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可能全数购买的,即使有全数购买的能力,其生产方式也使得这种购买是全然不现实的。在任何文明国家,谷物都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国每年用于生产谷物的劳力要大于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当谷物最初从田地里收回来以后,占有它的人必然要比占有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人多,而这些所有者,绝不可能像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而必然是散居在国内各处。这些最初的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供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供给那些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民和面包师必然比其他任何商品的商人在数目上要大得多,而且又由于散居各处而使得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收年份,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按时价在季节末售脱,那么他决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而会立即降低此价格,以便在新谷上市之前把手里的谷物出售出去。同一动机、同一利益就以这种方式支配着每一个谷物商人的行为,也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把自己的谷物都以一个根据他们最正确的判断最适合于歉收年或丰收年的价格销售出去。

任何一个认真研究欧洲在本世纪或者前两个世纪所遭受的灾荒和饥饿的历史的人(关于其中的几次我们有非常确切的记录),我相信这些人都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情况下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而且也会发现饥饿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它从来不会归因于任何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