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所遭受的挫折
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各省,这一巨大变革产生的浩劫持续了好几个世纪。野蛮民族对当地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镇与农村间的贸易。城镇都成了废墟,农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瞬间转入了赤贫和野蛮的状态。在这一动**中,那些民族的头子,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主人的土地,却不可能。所有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进入了少数大地主的私囊。罗马帝国衰落后西欧全部土地主要为大地主独占。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分成一些小块。但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分割;限定继承法又阻止了大土地以转让形式进行的分割。长男继承法和限定继承法阻止了土地的分割。
如果我们把土地只看作是谋生求乐的手段,就像动产一样,那么可以按照自然承继法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受到父亲的关心。罗马人就是采用这种自然承继法的。他们不分长幼,不分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他们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被看作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妥当。在那些动**的年代里,大地主同时都是小君主。他的佃户,便是他的臣民。他是他们的法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地或国王都可以。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把它破坏,换句话说,无异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长男承继法并非立即产生,而是渐渐地在地产继承中产生。其原因和君主国的继承一样,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了使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不因分割而削弱,就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但选择谁呢,那么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优先于女性,而在其他所有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年长的优先于年幼的。长男承继权,就这样产生了。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此产生了。
法律在最初设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也只有这些环境才能使其合理有效。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在今日欧洲,仅拥有1英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10万英亩地的大地主。然而,长男承继权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它依然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今后会再持续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法违反了大家庭的真实利益。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必须使其他子女陷于穷困。
限定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施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而被通过赠与、遗赠或转让落入外人之手。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完全不知道的。虽然有某些法国法学家以为不妨用现代制度的术语去套在那些古代制度上面,然而事实上法国人所谓的继承人预定法或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定继承法无任何相似之处。限定继承法的起源相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定继承法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就像某些君主国的所谓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千万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连累。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都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财产,还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意志的支配。然而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定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定继承法仍然牢不可破。人们认为它是维持贵族门第特权的必需之物。而这一阶级已经夺取了超乎其同胞之上的那种不正当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穷遭人讥笑,所以要求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的不成文法很厌恶世袭产业。因而,尽管限定继承法在英格兰仍未完全废除,但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它在那里比较受限制。在当今的苏格兰,仍有1/5甚至1/3以上的土地严格地实行着限定继承法。它在现在看来是荒谬的。
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吞并,而且重新分割土地的可能也被永远排除了。事实上,大地主并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动**年代,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自己的领土,或者将其管辖权、支配权扩充到邻人的疆域上去。他们没有余暇来开垦土地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这种才能。如果他的家庭与个人的支出,超过了或恰好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用途上。如果他有经济头脑,他又通常发现,与其用储蓄去改良旧地,不如用来购买新地。改良土地,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利润,不注意在细小处节省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也很难做到这一点。这类人自然而然地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是去关心自己并不需要的利润。从少年时起,他就追逐华屋丰饰。当他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开支之大是土地改良后价值的10倍,终而发觉如果对他所有全部地产都照样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改良1/10以前,他就会破产。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仍然有些大地产是从封建动**年代以来就把持在同一家庭之手,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会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这一点完全不需要论证。
如果我们不能指望这样的大地主来改良土地,那些小地主就更加不行了。在曾经的欧洲,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农。他们几乎全是奴隶,虽然他们的隶役,比古希腊罗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隶役温和一些。他们与其说隶属于主人,不如说是隶属于土地。因此,他们只能随土地出卖,而不能分开。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们就可以结婚。而且,主人没有权利把他们夫妇卖给不同的人,拆散他们的姻缘。如果主人残害或杀害了奴隶,还要受处分,尽管一般只是小惩罚。然而,奴隶不得蓄积财产。他们所获得的所有,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随意拿走。所以,奴隶所做出的改良,实际上都是由主人进行。费用由主人支付,种子、牲畜、农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益,亦是主人的。奴隶所得,不过日常生活资料而已。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确切地说是地主占有土地,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在俄罗斯,在波兰,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亚,在摩拉维亚,在德意志其他部分,现在还存在。只是在欧洲的西部和西南部,这种制度已经逐渐消亡。土地占有人不会进行改良,因为他们是附着于土地的奴隶,不能拥有财产。
但是,大地主很少会做出改良,这使得大地主使用奴隶耕作的时候,进行大改良就更是无望了。我相信,所有时代、所有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事,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但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任何劳动中最高的。因为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做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最多只能够其自己生活,额外的也只能靠暴力榨出一点。普林尼和科拉麦拉的著作都说,古意大利的谷物耕种事业,在奴隶制度下非常衰败,对主人非常不利。耕种事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也并没有好到哪里去。对于柏拉图法律中所描写的理想国,柏拉图说过,要养活5000个懒惰的人(假设为了国防所需的战士的数目)以及他们的妻子和奴仆,将需要一块像巴比伦平原那么无边无际而又肥沃的领土。奴隶劳动是最昂贵的。
人类好胜的心理使其喜欢统治下层,多以统治下等人为荣,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所以,如果法律允许,工作的性质也允许,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蔗糖与烟草的栽种,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谷物的耕种,现在似乎还不能够办到这一点。主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来操作。宾夕法尼亚人最近议决释放黑奴,这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分,他们绝不会通过决议。但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隶担任;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的利润特别大,在欧美两洲,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种植烟草的利润虽不如种植甘蔗,但仍然胜过谷物。因此,甘蔗殖民地和烟草殖民地比起来,黑奴的数目要远多于白人。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在如今的法国被称作“对分佃农”的一种农民。这种农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以我无法说出它们的英文名称。在这制度下,包括种子、牲畜、农具在内的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民均分。继奴隶之后有对分佃农。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这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有差别。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对分佃耕制下的佃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有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生产总额越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越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反之,一个不占有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依着自己的需要,图自己舒服,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于自身所需。也许就是一方面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一方面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励佃农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度逐渐消灭。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普遍释放奴隶的训谕。但这训谕,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地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它废除。一个已被释放,又准许其继续使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这样必然出现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他们和奴隶最大的不同在于能拥有财产。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还是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所以对分佃农绝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的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1/10,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半数,更是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符合分佃农的利益,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为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5/6的土地,是由对分佃农耕作的。地主常常抱怨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着这种佃农,叫做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还不如称为地主的仆人。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类。
对分佃农之后出现的农民,才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他们拥有耕田的资本,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会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农民的这种租地权,在很长时间里是不稳定的,直到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也可合法地把农民逐去。在英格兰,地主甚至可以依据虚构的普通退租法解除租约,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获取赔偿的诉讼章程,也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一定能重新得到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会等于所损。在欧洲,即使英格兰这样一个自耕农民颇受尊重的国家,也是直到亨利七世十四年,才立改佃诉讼法,使佃农不仅得赔偿,并能恢复借地权,虽然这种要求,不一定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以致近年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因此,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保障不亚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而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本建筑仓廩,不怕为地主所夺。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或许比人们引以为傲的所有商业规程还要大。
据我所知,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乃英国所特有。早在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定承继人不能长期出租土地,一般不能超过一年,这使得它的有利影响受到了诸多阻碍。最近,国会虽然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然过于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自耕农不像在英格兰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苏格兰的法律不是那么有利。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有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的期限仍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者。土地法都是为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认为,先辈不应把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在欧洲的其他地方佃农不那么安全。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租约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随意而定的劳役,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苦。苏格兰取消了租约中未曾注明的所有劳役,短短数年间大大改善了自耕农的生活。
与私役一样,自耕农要服的公役也是随意而定的。我认为,筑路补路就是处处存在的一种劳役,尽管它因国家不同而压迫程度有异,而这只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公过境时,当地农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然会有代价,但代价却由采粮官决定。我相信,在欧洲各君主国中,只有英国一国,完全取消了粮食征购。法国和德国,都未曾消除。
和劳役一样,自耕农要交纳的公共税收也是没有规章的。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听任君主对自己的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苛税终将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利润的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尽可能装穷,结果,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亦将因有贡税,而不愿投到土地上来。贡税事实上几乎等于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此种赋税被认为会令交纳者蒙受耻辱,使其地位降至绅士甚至市民阶层之下。可是凡是租借别人的土地者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资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蓄积起来的资本不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所有资本都不用来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来说,似乎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所有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小。这一阶级的人民,尽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农民与地主相比,犹如借钱经商者与自己出资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还是有资本亲自经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本就都可以增进,但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大部分归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本的增进,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大部分的产品被地租侵蚀了。如果农民是土地所有者,他本来可以用这部分钱来改良土地的。此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做下等人民,地位甚至不如匠人和技师。在欧洲所有地方,他们的地位都低于商人和工厂主。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的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呢?所以,即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他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些。但即使如此,投向耕作的大量资产也是来自耕农。而较之其他行业,这种资产可能是积累最缓慢的一种。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和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的这种人群也许格外多。据说,在荷兰共和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统治下,农民的地位,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即使在最有利的法律下,农民也处于不利的地位。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的地方,不论是由地主还是农民进行。(一)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这一点似乎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制度;(二)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囤积种种谬法,确立集市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为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国谷物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以想象了。普通禁止谷物出口和限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是对农业的进一步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