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仿麻绒主要是由受雇的其他佣工进行生产,他们赚得的生活资料贫乏,要靠兼做其他的工作来维持生活。在苏格兰,一星期能赚得20便士的纺工,就可以被称为好的纺工。
在富裕国家市场一般都很广阔,以致任何一个行业,都够容纳投入这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以另一种职业获得少许利益的情况,多半在贫国才有。然而,和上面有点相像的下述情况,却也出现于一个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比伦敦高的城镇,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能租到一个设施齐全而租金却又便宜的分租房的城镇,也要首推伦敦。伦敦的分租房,不但比巴黎便宜得多,而且就质量相同的房屋来说,也比爱丁堡便宜得多。也许使人觉得惊奇的是,全房租金的高昂却成为分租房租金便宜的原因。一切大城镇房租的高昂,基于数种原因:劳动力昂贵,一般必须由远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占有垄断者地位的各个地主,对于不良街市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有比最优良农田百亩的地租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民所特有的风俗和习惯,每一个家庭的主人必须租赁从上到下一整套房子。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住宅一语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城市的那一个区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其家属的住所。他把中间两层,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靠生意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指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然而在巴黎和爱丁堡出租房屋给房客的人通常都是没有其他生计的人,因而房租的价格就不仅需要支付整个房屋的租金,还要支付房主的全家生活费用。
第二节由于欧洲的政策所造成的不平等
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上述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条件有缺陷,都可能造成劳动与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或不利的不平等。但是欧洲的政策,由于不允许事物的完全自由,所以产生了其他更为严重的不平等。
这些不平等是由以下三种方式造成的:第一,限制参与某种行业竞争的人数,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的人数;第二,在其他行业中,使其从业人数增加到超过自然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第三,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个行业转到另一个行业,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通。
第一, 欧洲的政策通过限制某些行业的竞争人数,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的从业人数,从而造成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或不利的不平等。限制某些行业中的竞争。
达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同业公会享有的特权。
一个有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所享有的特权,必然会限制其所在城市中该行业的竞争,只让那些享有本行业自由的人才能从事该行业。一般获得这种自由的条件是,在本市给一个资深的师傅当过学徒。同业公会的规则,有时规定任何一个师傅准许带的学徒的人数,并且几乎都规定了每一个学徒必须做满的年限。两种规定的目的都是限制竞争,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准备进入该行业的人数。限制学徒人数是直接的方法,而规定学徒年限则是较为间接的限制方法,但由于增加了教育支出,所以同样有效。
在谢菲尔德,同业公会的规则规定,一个道具工匠师傅在一个时期内只能带一名学徒。在诺福克和诺里奇,一个纺织工匠师傅同时只能带两个学徒,违规者每月向国王缴纳罚款5英镑。在英格兰的任何地方或其殖民地,一个制帽工匠师傅同时只能带两名学徒,违者每月缴纳罚金5英镑,一半交与国王,另一半交与任何向法庭投诉的人。这两项规定虽然已由王国的公法加以确认,但显然是受到制定谢菲尔德规则的同一个同业公会精神所驱使。伦敦的丝织工匠组织及其同业公会成立不足1年,就规定师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带两名学徒。后来,由国会的特别法案把这个规定予以撤销。
在整个欧洲,在大多数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中,7年是历年所规定的学徒年限。所有这些同业工会过去统称为大学,这的确是任何一种工会组织都合适的拉丁名称。铁匠大学、裁缝大学等等,常常在古代城市的宪章中见到。当现在特别称之为大学的某种特别同业公会组织在最初创立时,为了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须学习的年限,显然是从一般行业的学徒年限中抄袭而来,因为一般行业的同业公会要古老得多。就像在一般行业中,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在一名有资格的师傅手下干满7年才有资质成为一名师傅并带领学徒一样,一个人也得在一名资格的博士(老师)手下学习7年,才能在文理科中成为一名师傅、老师或博士(这些词在古代都是同义词),并且可以带领自己的学生或学徒(这些词在古代也是同义词)。
在伊丽莎白五年颁布的一项称为《学徒法》的法律中,规定一个人想要将来在英格兰开设手艺、工艺或技艺工作,就必须至少先当7年的学徒。从前是许多同业公会自己制定的制度,现在已经变成英格兰所有行业中的普遍、公开的法律。虽然法律的文字很笼统,似乎包括了整个国家,但根据解释,其法律效应仅限于城市。而在乡村,一个人可以从事多种不同职业,尽管他在哪一行都没有做满7年的学徒,不过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必须有这样的人口,并且这类人口的数量尚不足以为所有行业提供足够的人手。学徒法要求在英格兰全境实行七年学徒制,但仅仅限于城市。
根据对文字的严格解释,这项法律只对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就已经在英格兰确立的行业起作用,从来没有波及新兴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一些区别,这些区别从治安规则的角度来看,愚蠢至极。例如,曾经判定,一个马车制造者不被允许自己制造车轮,也不许雇佣帮工制造车轮,而只能从车轮制造商那里购买车轮,因为车轮制造业在伊丽莎白5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是一个车轮制造师,虽然从来没有做过马车制造师的学徒,但却可以自己制造或雇佣帮工制造马车,因为马车制造业不在这项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在制定这项法律时,英格兰也还没有马车制造业。在曼彻斯特、伯明翰、伍尔夫汉普顿的许多制造业也因为这一原因,不属于该法律所限制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在伊丽莎白5年以前同样不存在于英格兰。而且只限于法律通过时已经建立的行业。
在法国,学徒年限在不同城市和不同行业间不尽相同。在巴黎,大多数行业所要求的学徒年限一般是5年,但是任何人在获得师傅资格从事这一行业以前,必须在许多行业中当5年的帮工。在此期间,他被自己的师傅称为伙伴,而这个期限本身也是他的合同期限。法国的年限彼此不同。
在苏格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通常的学徒年限,因此不同的同业公会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学徒期限较长的地方,一般可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补偿这部分。在大多数城市里,还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来购买参与任何一种行业的自由。亚麻布和大麻布(苏格兰的主要制造业)的纺织师,以及附属于他们的所有工匠,如车轮制造师、纺车制造师等等,可以不缴纳任何罚金而在任何一个自治的城市从事自己的本行。在所有自治城市里,所有人都有在规定日期出售肉制品的自由。学徒的年限在苏格兰一般为3年,即使是在某些非常精细的行业里也是如此。我还不知道欧洲还有哪个国家同业公会的规定是这么不严格的。苏格兰也一样,那里的规定不很严苛。
每一个人对他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所有其他财产权的原始基础,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的世袭财产,就是他双手的力量和技巧。阻止他用他认为合适、而又不伤害他人的方法去运用他的力量和技巧,显然是对他最神圣的财产权的侵犯。这是对工人及对可能有意雇用他的人的正当自由的侵犯。这一方面妨碍了工人按照他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工作,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其他人按照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雇佣他。对于雇佣他是否合理的判断,肯定应当由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雇主去裁定。法律制定者假装担心他们雇佣了不合适的人,显然是既无礼又苛刻的。所有这类规定是既无礼又苛刻的。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不能保证出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制造品都是合格的。当出现这种产品时,一般是由于欺诈行为,而不是由于缺乏能力。即使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欺诈行为。必须有非常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器皿上纯度的标示,麻布和呢绒的检验标志,比任何学徒法规都能令人放心。人们一般只看这些标记,而从来不会去过问制造这一产品的工人学徒年限是多久。长久的学徒年限不能保证不出伪劣产品。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对培养年轻人的勤劳习惯也没有好处。一个按件计酬的帮工可能很勤奋,因为他从自己的勤劳中得到了好处。一个学徒可以很偷懒,并且几乎总是在偷懒,因为不偷懒对他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低级职业中,劳动的快乐在于获得劳动报酬。凡是能够最快地享受劳动快乐的人,也是最快对劳动产生兴趣的人,并且能较早地养成勤劳的习惯。一个年轻人在长时间内不能从劳动中得到好处,自然会对劳动产生厌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当学徒的儿童,一般的学徒年限都比通常的学徒年限要长,这也导致了他们一般都变得懒惰和无能。也不能鼓励青年人勤勉。
在古代,人们对学徒制一无所知。在每一部现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的相互义务都占据了很大篇幅。《罗马法》对这种义务却只字未提。我不知道在哪一部希腊文或拉丁文著作中曾表达了我们现在称之为“学徒”的概念:一个佣工在一定年限内,约定在某一个行业里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他的师傅将教他学习这个行业。
长期的学徒年限完全没有必要。比普通行业高超许多的技艺,比如钟表制造业,并不包含要求长期学习的秘诀。诚然,这类美妙机械的首次发明,甚至是那些用来制造钟表工具的发明,无疑是深刻思索和长期实验的结果,可以理所当然地被看做是人们智慧最可喜的结晶。但是,当这两样都已经被发明出来并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后,要详尽地向学徒讲述如何发明和运用这些工具以及如何制造钟表,就只需要几个星期的课程,甚至是几天。在普通机械行业中,上几天课完全足够。诚然,即使在普通行业,仍需要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灵巧的技艺。但是,如果一个青年人一开头就作为一个帮工工作,按他所完成的工作量得到相应的回报,并且对由于笨拙和缺乏经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那么他就会更加勤勉,更加用心地操作。用这样的方式,对他的教育一般会进行得更加有效,也不那么令人生厌和费钱。诚然,师傅会有所损失,他损失的是原本可以节省下来的学徒的七年工资,或许到头来学徒自己也有所损失。在一个相对容易学习的行业中,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当一个学徒成为真正的工人时,他的工资也会比现在少得多。同一行业的竞争加剧,既会减少师傅的利润,也会减少工人的利润。行业、手艺、秘诀,全都会遭受损失。但是大众会是受益者,因为这样一来,市场上所有工匠制作的产品都会便宜许多。长久的学徒年限完全没有必要。
正是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导致的价格跌落以及从业人员的工资、利润下降,才会有同业公会的存在,并且大部分有同业公会规定。要建立一个同业公会,在古代欧洲的许多地方,只需获得所在自治城市当局的许可就行,不需要其他的授权。当然,在英格兰,还需要有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但是,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只是为了向其臣民榨取钱财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捍卫一般的自由和反对这种压制性的垄断组织而行使的。只要对国王支付罚金,一般这种特许状就很容易得到。每当任何一类工匠或商人因为没有特许状能够作为一个同业公会而从事工作时,这个被人们称之为“伪基尔特”的不正当的同业公会,并不总是因此而解散,而是必须每年向国王缴纳一定罚金即可继续获得其行使强取豪夺特权的许可。对于所有同业公会及其认为是为了各自的管理而订立的规定,其直接监督权属于它们所在的自治城市。对它们实行的惩罚一般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自治城市这个更大的同业组织,这些附属的同业公会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或它的成员而已。
自治城市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商人和工匠手中,并且像他们自己所常说的那样,他们每一个特殊阶层的明显利益是为了防止市场上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总要使市场的存货不足。每一个阶层都急切地希望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乐于统一所有其他阶层的人民这样做。诚然,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每个阶层的人们都不得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市内其他阶层的人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但是,作为一种补偿,他们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以同样的高价售出,所以,这样一来,反正都是一样的。在市内各个阶层之间的相互交易中,没有一个阶层因为有规章制度的存在而遭到损失。但是在他们与乡村的交易中,他们都是大赢家,而这种交易构成了使每个城市都获得支持和支付的全部贸易额。所用的是牺牲乡村以使城市得利的方法。
每一个城镇的全部生活资料以及其工业所需的全部材料都来自农村。城镇则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支付上述一切:第一,把部分材料加工制成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提高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城镇的粗制品或精制品的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从上述第一种商业所获得的利益就构成了这个城镇制造业的收益;它通过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便是它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利益的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章,只要会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会使城镇能以较少的城镇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这些规章,使城镇商人和技工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城镇与农村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城镇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年产物的大部分分配给了城镇居民,而较小的一部分分配给了农村居民。能用较小量的城市劳动的产品去得到较大量的乡村劳动的产品。
城镇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价格就是它每年输往农村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越高,输入品的买价便越低,城镇产业就更为有利,而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无须进行任何精密计算,只需通过一个简单而明显的观察就可断言,在欧洲各地,城镇里经营的产业都要比农村里经营的产业利润高些,优越些。在欧洲各国,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100个人从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城镇的产业,即商业和制造业,而发大财的。而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农村的产业,即改良和耕种土地以出产天然产物,能发大财的只有1个人。所以,城镇产业的报酬,必然比农村产业优异。城镇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比农村大。而资本和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它们自然会尽可能地流向城镇,而抛弃农村。
城镇的居民集中在一个地方很容易联合起来。这样一来,城镇中最不足道的行业,在某些地方也都联合起来。即在完全没有联合地方,他们一般都有联合的精神,换句话说,他们嫉妒外乡人,不愿意收学徒,不愿意把行业中的秘密传授给别人。这种联合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仅雇用少量人手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联合。比如,半打的梳毛工也许就需要雇用1000名纺织工来为他们工作。通过联合起来不收学徒,他们不仅可以独占这个职业,而且可以使整个毛纺织业成为一种从属于他们的奴隶,从而可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使其高于按其工作性质所应有的工资。
农村的居民散居在偏远的地方,不可能很容易地联合起来。他们不但从来没有组织起来,而且也没有受到过同业公会精神的影响。他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村的主要职业,即农业。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像农业那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用各国文字写成的关于农业的不可胜数的书籍可以证明,连最有智慧、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们想从那些书籍获得一般农民通常都掌握的关于各种复杂操作的知识也是办不到的,尽管一些无聊作家在说到一般农民时,有时爱用轻蔑的话。反之,就普通机械行业来说,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数页的小册子里附加插图,作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法国科学院所刊行的工艺史,对于某些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此外,农业中不同的操作必须随着气候的变化以及许多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有所不同,这就比那些永远是一样或者几乎一样的操作,要求具有更多的判断力和更审慎的态度。
不仅农民的技术,即耕种的一般操作,而且农村的许多低级劳动所要求的技术和经验也都比大多数机械行业所要求的多些。对铜铁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质或几乎同性质的工具与材料工作。但用一队牛马耕锄土地的人,却使用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在各个时间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状况都是容易变的,都需要他运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普通庄稼汉,虽被看做愚蠢无知的典型,却几乎都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诚然,他不像城镇机械工人那么惯于社会交际,而他的声调和言语,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惯于考虑各种各样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终日通常只搞一两种极简单操作的人强得多。只要你因为营业的关系或因为好奇心所驱使,曾和农村下级人民与城镇下级人民多接触,你就会知道,前者实比后者优秀。据说,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比大多数技工和制造工人高。假如没有同业工会法规及工会精神从中作梗,各个地方也许都和中国、印度一样。
在欧洲各地城镇的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中的产业优越,并不是全然由于同工会和同业公会,其他许多规章也支持了它的优越性。对外国制造品和对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课以高关税,都倾向于助长这种优势。同业组合法规,使城镇居民能够抬高他们的制品价格,不必忧虑由于同国人的自由竞争而降低价格。而高关税的规定,使城镇居民不怕与外人的竞争。由这两项法规而产生的增高价格,不论何处,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他们对于这种垄断权的建立,几乎未曾反抗。他们通常不想结成组合,也不适于结成组合,而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和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利益。城镇产业的优越地位,由于其他法规而加强,例如对外国制造品课征高进口税。
英国城镇产业比农村产业优越的程度,过去似乎较现今为大。与上世纪或现世纪初叶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于工商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城镇产业所必然产生但直到最近才呈现的后果。城镇所累积的资本量,终于达到这么大的数额,以致把这么大数额的资本,使用在城镇所特有的产业上,就不能得到像往昔那么多的利润。城镇所特有的产业,与其他一切产业,同样有一定的限度,而资本增加,由于扩大竞争,势必使资本利润减低。城镇方面利润的减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高。要是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资本这样就散布于地面上,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使资本部分地回到农村来,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城镇中累积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都是城镇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说明,同时将论证,虽有一些国家,经这过程达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这过程本身是极缓慢、极不确定、极易遭到不可胜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而且,无论就哪一点来说,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的。至于这过程所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我将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做出详尽明了的说明。在英国,这种优越地位已经下降。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同业集会,不应该予以促进。
要同市一切同业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记在公共登记簿的规则,就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因为这把本来也许无法结识的个别人联系起来,并使同一行业每一个人都能借此获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业的人捐些钱,以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妇的规则,由于要他们处理一个共同利害问题,就使这样的集会必须要举行不可。
同业组合,不但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使多数通过的决议案对全体有拘束力。就自由行业说,除非同业者全体同意,否则不可能结成有效的组合,而且这组合只在各个人意见继续一致的时间内,才能继续存在。而就同业组合来说,能依多数决议制定规则,并附有适当的惩罚条款。这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结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说,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同业组合是必要的。这是全无根据的话。对职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监督,不是他们所属的组合的监督,而是他们的顾客的监督。使职工不敢欺诈懈怠的,乃是对失业的恐惧。排外的组合,必然削弱这种监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组合,一批工人,不论好坏,都得雇用。所以在许多有组合的城镇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业上,也不能找到差强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强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须在郊外定做,那里的劳动者没有排外特权,只凭本领。但你得把他们制成了的物品,秘密运入城镇。同业组合是不必要的,它会腐蚀工人。
这样,欧洲的政策,由于使某些职业中的竞争限于此愿加入者为少的人数,就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其超过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种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行业的竞争。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苦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贫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帮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帮工的工资,却可正当地视为有同一性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取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14世纪中叶还是5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10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4便士,泥水帮工的工资一日3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1先令所含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9便士所含银量。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多。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2/3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相等。安妮女王第12年第12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给予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库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镑,也不得少于20镑。”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40镑的,即被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20镑,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20镑。伦敦的制鞋帮工,有的却每年可得40镑。同市中,任何种类的勤勉劳动者,每年所得,几乎都在20镑以上。20镑这数额,却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教会下级职员的境况,虽很穷困,但由于薪俸的优厚,和其在教会中的尊严,却能保持教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这种职业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补偿他们金钱上报酬的微薄。在英格兰及一切罗马天主教国家,教会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数,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使我们确信,就一个有那么大声誉,而受教育机会又是那么容易取得的职业来说,要获得一般薪俸的希望,便诱使相当多的有学问和品行端庄的人充当圣职。因而,只是优厚的薪俸等维持了英格兰教会和罗马天主教会的光荣。
而就全无固定薪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来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么这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也就会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像现在那样受尊重。同样的原因如果存在的话,也会降低律师和医师的报酬。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被教育出来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传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实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从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如果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加贫苦的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在从前还没设置这种奖学津贴,使贫困子弟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时候,卓越教师的报酬,似乎就比上面所说的多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曾谴责当时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对他们的学生作极堂皇的承诺,说要把学生训练成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对这样重大的功劳,他们只要求4迈纳或5迈纳那么微薄的报酬。”他继续说:“教人智慧,自己无疑地应当是有智慧的。但是,一个人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这样高的货色,一定会被人认为是大愚。”在这里,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报酬,确实没有夸张的意味。我们可相信,当时教师的报酬,正是他所说的那么多,4迈纳,等于现今13镑6先令8便士;5迈纳,等于16镑13先令4便士。雅典当时对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必定不少于5迈纳。苏格拉底自己向学生每人要10迈纳,即33镑6先令8便士。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有100个学生。我认为,100个是他在一个时期所授的学生数,即来听他一系列连续讲演的人数。像雅典这么大的城镇,像苏格拉底这样出色的教师,像他所教的又是当时那么流行的修辞学,学生100人,并不算太多。所以,对于每系列连续讲演,他必定得到有1000迈纳,即3333镑6先令8便士。在另一个地方的普鲁塔克说,他的通常讲学报酬,有1000迈纳。当时其他许多卓越的教师,似乎都曾获有大宗财产。乔治阿斯曾以纯金制成自己的金像,赠给德尔菲寺堂。我们不可认为,他自己的金像,与其身体是同样大。乔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当时其他两位有名的教师,即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图看来,都很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阔绰。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王子的师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对他报酬的丰厚,那是一般所公认的。但亚里士多德却以为,回到雅典再开学园,更为划算。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没有此后数十年那么多。此后数十年,竞争的结果,也许使教师劳动的价格,以及世间对他们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杰出的教师所享受的报酬和尊敬,似乎总是比今日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迪以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使节的尊严,真令人羡慕。当时雅典虽失去了以前的壮观,但还是个独立有名的共和国。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伦人,以嫉妒外人充当公职著称的雅典人,居然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卡尼阿迪,足见他们对这位大师尊敬到了什么程度。
上述那样的不均等,从全体看来,对社会大众也许是利多害少。公职教师的地位虽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学艺教育费的低廉,确实是一种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职教师地位的降低。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学校和学院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么大众由此获得的利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其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
学徒法令,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到其他地方。
我们时常看到,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获得高工资,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满足于最低的生活费。前一种制造业,处在前进状态,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后一种制造业,处在衰退状态,劳动者的过剩,不断增加。这两种制造业,有时是在同一城镇,有时是在同一城镇的邻近地方,但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在前一种情况下,有学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协助。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学徒法令和排外的组合,妨害其相互协助。可是,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制造业,操作很类似,假如没有此等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职业转到另一职业。例如,织素麻的技术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略有差别,但因为这差别极其有限,麻织工或丝织工,也只要学习数日,就能成为差强人意的毛织工。因此,假如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任何制造业陷于衰退状态,该制造业的劳动者,可改就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之一,而他们的工资,在繁荣的制造业中不会过高,在衰退的制造业中,就不会过低。诚然,英格兰今日麻布制造业,通过特别法令而开放了,人人都有从事这行业的自由,但由于该业没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大力推广,所以这对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好请教区救济,或以普通劳动者的资格从事劳动。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人,而不大适合于做普通劳动者。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宁愿请教区救济。
妨害劳动者自由流动的东西,也同样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妨碍资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动,在程度上小于它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不论何处,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比贫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劳作的特权容易得多。阻碍劳动流动的东西也阻碍资本流动。
我相信,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是欧洲各地共有的现象。而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所特有的现象。自有济贫法以来,贫民除了在所属的教区内,就不易取得居住权,甚至不易找到工作的机会。同业组合法规所妨害的,只是技工和制造工人劳动的自由移动。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妨害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英格兰的乱政恐怕以此为最甚。我现在就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也许会有一些用处。在英格兰,劳动的自由移动还受到济贫法的影响。
英国贫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毁的结果,是贫民得不到此种施舍。后来,虽几经设法救济,但均无效果。伊丽莎白女王34年,颁布第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并规定每年任命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通过教区税,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金额。
按这法令,各教区都不得不赡养所辖境内的贫民。但一个人怎样才算是所辖境内的贫民呢?这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时间内,有各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13年及14年的法令,才确定下来。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持续不断在某个教区居住40天,就可取得该教区的户籍。但在这40天期限内,如果教区委员会或教区中专管贫民救济的人员对他们指控时,将会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后合法居住处所的教区,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10镑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教区委员会交出令他们满意的担保金。
据说,这种法令曾经产生过一些欺诈行为。教区职员有时贿赂区内贫民潜赴其他教区,并在其他教区居住40天,获得户籍,以图脱去原属教区户籍。为矫正此种弊端,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了以下的规定:不论何人,在新教区获得户籍所必需的连续居住40天,一律以他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报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之日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教区,未必都像他们对其他教区那样公正办事。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他们有时默许他们闯进,接受书面报告而不采取任何适当处置。由于教区各居民为自身利益,都要尽可能阻止这样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规定:40天的居住期从书面报告在教堂于星期日做礼拜后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40天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于使移住人获得户籍,而在于使人不能潜入教区,因为交报告书,只是给这教区以迫令他回到原教区的权力。但是,如果一个人有那样的地位,以致实际上能否迫令其回到原教区很有疑问,那么他交报告书,就迫使教区在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第一,连续居住40天后给予户籍;第二,命令其回到原区,以伸正义。”
因此,这种法令,使贫穷人几乎不可能按继续居住40天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为使一个教区普通人民,不致因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规定无须交上或公布报告书亦能取得户籍的其他4种办法:一,缴纳教区所征的税;二,被推选为一年任期的教区职员,并供职一年;三,在教区当学徒;四,被教区雇用,为期1年,而且在这整年内连续做同一工作。
谁都不能按这4种办法中头两个办法取得户籍,而只能通过教区全体人民的行动,取得户籍。教区人民都很清楚,把一个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等办法收容进来的结果是怎样。其中两种对穷人不可能。
没有一个结了婚的人能够按照后两种办法中的任何一种获得居住权。因为当学徒的很少是结了婚的,同时又明令凡已婚佣工不得由于受雇1年而取得居住权。采用通过服务取得户籍办法的主要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1年为雇用期的老习惯,该习惯,从前在英格兰是那么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佣期间解释为1年。但是,雇主未必都愿意因雇用佣工1年,便给他以户籍,而佣工也未必都愿意因被雇1年而取得新户籍,因为最后的户籍取消从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失去他们出生地即父母亲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户籍。其他两种对结过婚的人也不可能。
显然,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他的技能进入新教区时,不论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10镑的土地——这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是无法办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证解除原属教区户籍和2个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否则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可随时令其退出。诚然,保证金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他们所要求的,不可能少于30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30镑的世袭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够作为脱离原户籍的担保。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30镑保证金,而且实际上所要求的往往比这数额大得多。对所有独立的工人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几乎完全被那些不同法规所剥夺了的劳动流动的自由,于是发明了证书。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不论是谁,要是持有他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由该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2名治安推事认可,并注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么他所移向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成为负担的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实际上成为负担时才可令其迁移,在那种情况下,发给证书的教区,有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费的义务。为使持证者所要居住的教区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须租有一年租金10镑的土地,或自行为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这样,他就不能通过交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向教区纳税而取得户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项证书的人的佣工或学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区内取得户籍。发明了签发证书,使人们能够在教区居住,不会被驱逐,但也没有户籍。
这个证书的发明到底恢复了多少被上述各种法令几乎完全剥夺了的劳动流动的自由呢?博士说:“教区当然有种种理由,责令新来者交出证书。持有证书而来居住的人,不能通过做学徒、被雇、交报告书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为负担,他们所居住的教区,当然知道要把他们迁到什么教区去,而后一个教区要担负他们的迁移费及迁移期间的生活费。如果他们病了,不能迁移,发证的教区须担负他们的生活费。所有这些,都非有证书不可。但所迁入的教区责令交出证书的理由,就是原教区一般不肯发给证书的理由。领证书的人民,大有被迫返迁的可能,而在他们返迁后,境况比从前还要坏。”伯恩博士这种论调,其用意似乎是在说,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要求交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不应轻易发证书。这个极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的《济贫法史》中又说:“就证书这办法说,存在着多少残酷的事实。它使教区职员有权力把贫民可以说是终身幽禁起来,尽管贫民在不幸获得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居住是那么不合适,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对他是那么有利。”新教区要求有证书,旧教区拒绝发给。
虽然证书只证明领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证明领证者的善良操行,但这证书是否发给,是否收纳,完全由教区职员自由裁决。据伯恩博士说,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议,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认为这是个非常离奇的建议,拒绝了。法院拒绝迫使穷人监管人发放证书。
我们发现在英格兰彼此相距不远的地方劳动价格极不平衡,这可能就是由于居住法造成的。因为居住法阻碍没有证书的穷人自由地从一个教区转移到另一个教区。诚然,健康而勤勉的独身者有时也可以由于宽容而无证书在其他教区得到居处,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种尝试,就不免要为大多数教区所斥逐。而独身者,要是后来结婚,也将同样被斥逐。因此,在英格兰,不能像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没有障碍的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区劳动力的过剩得到补救。在这些国家,在大城镇附近或在对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方,工资有时高些,而距此等地方越远,工资越接近于那个国家的工资一般水平。但像英格兰邻近各地方的工资,有的时候突然发生的莫名其妙的差异,却是别处没有的。在英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超越国家间由高山脉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全然不同。这项法律也是英格兰劳动价格极不平等的原因。
把一个没有犯过任何过失的人从他选择的定居的教区迁走,显然是违背天赋的自由和公正的。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然是那么羡慕自由,但他们也像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来不曾正确了解自由是什么,在一百多年内,一直甘受此种压迫,不图补救。有思想的人,有时也说,居住法为群众所不满,可是,它没像搜查票那样,成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对的对象。搜查票无疑是一种弊害,但不会产生像居住法那样普遍的压迫。我敢断言,在英格兰一个40岁以上的穷人在他的一生中的某一段时间里都感受过这种用心恶毒的定居法对他的残酷压迫。
我将用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过去,最初开始是以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律,然后以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规定工资率,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被废除。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地。”
不过,国会的特别法令有时仍然企图要去调控个别行业的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付2先令7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课以重罚。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会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通常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工人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工人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工人。法律如果是公平的,就得以对付工人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工人们抱怨那种规章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奋的工人与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立足点上。看来他们的这种抱怨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古时候常常通过调控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比率来调控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是这种旧习惯的唯一残余。在有排他性同业组合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但在没有组合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大得多。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矫正法律上这个缺陷。但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也没有什么大的不便,而在现在还实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不见得有什么大的利益。不过在苏格兰的大部分城镇,都有面包师的组织,他们要求垄断权,虽然他们并未得到严格的保护。也曾通过规定法定价格来规定利润,面包的法定价格仍然存在。
根据观察,不同用途中劳动和资本的工资和利润的不同比率间的比例看来并不受社会的富裕与贫穷以及发展、停滞与衰落的很多影响。公共福利上这样的变革,虽然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归根到底对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响。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必须保持相同,不受任何这类变革的影响而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和利润的不平等并没有受到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很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