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林×旺自1980年12月到被告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处工作,在进

仓班从事原煤加工工作,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2004年该企业进行改制,

原企业职工分流下岗,林×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4年4月林×旺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已经连续工作了23年5个月,同时企业为其补缴4年

社会保险,此后社会保险由林×旺自行缴纳。截至2016年其总共缴纳社会保

险时间已经持续16年又4个月。

2016年3月,林×旺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55岁),便前往福

州市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知特殊工种档案记录不全,无法办理。

林×旺随后了解到,他的同事比他略早半年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都

已经办理相应社保手续,林×旺遂将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至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其因为无法按照特殊

工种待遇退休而损失的5年退休金,合计15万余元,并要求公司补办各类证明。

庭审过程中,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对

于材料的丢失表示无法补充。并对林×旺是否具有特殊工种身份提出质疑,

质疑原因即在于林×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仅记载当时林×旺领取有营养费,

不能说明其从事有特殊工种工作。林×旺虽有同事为其提供证人证言,但法

庭依旧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林×旺的诉求。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林×旺不服,遂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何为特殊工种;

3.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有何特别;

4.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5.本案林×旺诉求是否完整、合理。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

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燃料公司作为原告林×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期间的用人单位,被告向劳动人事部门移交了缺失的档案,导致原告林×旺

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故被告燃料公司应当为原告林×旺补办特

殊工种档案,并赔偿原告林×旺无法及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

损失。

2.何为特殊工种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曾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

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劳

动部门确定。因此,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定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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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法。具体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

动车辆驾驶、登高架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

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和其他国家批准的作业。

特别注意一点,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工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做出了定义,明确

特种作业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

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也就是说,特种作业是一个相对于特殊工种更加危险的工

作界定,涵盖了特殊工种里面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作业。

作为本案的讼争焦点之一——林×旺从事的是否为特殊工种工作,经查,

林×旺原来在福州市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从事的是原煤进仓工作。这一点

从林×旺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佐证。但法院认为原告林×旺提供的证据不足

以说明其从事了特殊工种工作。实质办案过程中,法院在庭审中基本已经认可

了原告系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之情况,这一点原告以及证人都已经证明。法院所

苦恼的是如何计算社保的费用这个问题,苦于没有计算标准,法院遂寻找了一

个难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做出了相关判决。

3.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有何特别

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系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系指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

50岁,且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的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且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

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依据特殊工种工作,享受提前退

休待遇。

本案中,原告林×旺入职起一直从事相关特殊工种工作,持续时间超过

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满8年的要求,且年满55周岁,社保缴费年限达到16年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享有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待遇。

对原告林×旺来说,其提前退休待遇主要体现在原告自2004年改制下岗

后,一直没有工资收入,且每年需要自行缴纳社保等费用。如果原告可以享有

提前退休待遇,则原告可以立刻每月领取退休金并且无需每年个人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这是保障原告生活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

4.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

老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个人账

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蓄额的1/120;(3)综合性补贴:125元每月;(4)过

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其中,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计算公式为:(起

始缴费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起始缴费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次年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次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和职工工作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由社保部门提供,但对于一般情况来说依旧难以计算,特别

是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明显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严重计算困难。本

案的一审法院对此也感到非常为难,没有办法也没有明确的公式能够计算出其

中结果。所以,一审法院才出现了令人难以信服的判决结果。

在查询过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许多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也遇到这样的问

题,计算公式无法理解,计算公式的各类参数无法获取。大部分法院都采取了

000

一个比较灵活的办法,即通过劳动者同岗位工种同事的退休金进行参考判决。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我们也出示了相应的判例,很可惜,法院没有采信这一

观点。

5.本案林×旺的诉求是否完整、合理

就同类案件来看,如果当事人无法享有退休待遇,首先遇到的就是自身无

法每月领取退休金的损失。这一点林×旺已经在其一审诉状中主张了该项权

利。

但林×旺在一审诉请中遗漏了自身另外一个损失。那就是林×旺虽然现

在无法想享有退休待遇,但几年后林×旺可以享有退休待遇,而林×旺几年

后享有退休待遇的前提是他依旧需要每年按时交纳社保。因此,林×旺遗漏

的是他因为无法享有提前退休待遇每年还需要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

附: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初4××2号

原告:林×旺,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

江区××路×号××园×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座×室。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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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张×浩,福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旺与被告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侵权责任一案,本院于

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林×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浩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为原告补办特殊工种档案;

2.被告赔偿原告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3020元(暂

算至2017年5月,并直至被告为原告补齐档案成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手

续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0年12月到被告处就职,在进仓班从事原煤加工

工作,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了23年5个月,直

至2004年,因福州市委、市政府对被告公司进行改制,根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6年3月,原告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前往福州市社保中心

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却被告知特殊工种档案记录不全,无法办理。而与原告同

工种的工友已经有多人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手续,开始正常享受退休待

遇。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希望能够补齐档案,但至今未果。职工档案与职工

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是身份和获取国家待遇的凭证,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和生活保障。被告作为档案的保存着,无法补齐原告档案,以致原告不能正常

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源于其在答辩人处就职期间从事特殊工种的陈述和客

观事实不符。原告于1980年至2004年期间的确在答辩人处就职,但仅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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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财务记录以及相关留存的原告就职材料,并没有原告从事工种系原煤

加工的任何记录。此外,原告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明确证据证明其曾系答辩人公

司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关于其在答辩人公司就职期间

系从事特殊工种的主张有悖于客观事实,不应当予以认定。2.答辩人依法不

应当承担原告补办特殊工种档案的义务。2014年,原告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与

答辩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鉴于答辩人对原告的人事档案没有法定保管义务,

因此答辩人便依法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劳动部门进行保存。原告办理相应

离退手续,应当与档案存放部门进行沟通办理,其要求答辩人为其补办档案的

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亦无实际操作可能性,不应当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

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首先,根据上述原告无法充

分举证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其主张答辩人向其赔偿损失没有客观事实与法律

依据。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便原告的人事档案确实记录不全,在原告没有确

实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答辩人对此存在过错。最后,原告主张的损

失数额,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与相关标准,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答辩

人认为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0年12月,原告林×旺进入被告福州燃

×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处参加工作,2004年6月原告从被告处离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高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亦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曾经在

被告处进仓班从事原煤工作,证人李××证词仅能证明原告曾与其一同工作,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上述事实无法证明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故原告据此提出要求被告为

原告补办特殊工种档案、赔偿原告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

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高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林×旺的诉请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6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旺,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住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园×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室。

000

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张×浩,福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旺与被上诉人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侵权责任一案,不

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

立即为林×旺补办特殊工种档案;3.判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赔偿

林×旺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3020元(暂算至

2017年3月,并直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林×旺补齐档案成功办

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手续为止)。

事实与理由:一、林×旺“截止2004年4月连续工龄23年5个月,已

缴纳社会保险16年4个月”。一审庭审中,与林×旺同时入职、同一工种的

证人李××针对林×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出庭作证,并非一

审所述“证人李××仅能证明原告曾与李××一同工作”。证人已于2012年

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仅社保部门认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开始享受特

殊工种退休待遇。此后,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了林×

旺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一直于进仓班从事原煤加工工作的客观事实。根据《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全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

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第二款“从事

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林×旺完全符

合该条件,理应年满55周岁之际开始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由于被上诉人

没有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导致林×旺特殊工种档案记录不全,因而无法享受

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就林×旺特殊工种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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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不全导致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一

审法院认定“1980年12月原告林×旺进入被告处参加工作,2004年6月原

告从被告处离职。”并认为林×旺证据不足,驳回林×旺的诉讼请求。系对

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当对

林×旺因特殊工种档案缺失而无法补办提前退休手续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从福州市社保中心向林×旺发2016××6号“办理退休手续缺件

告知单”可知,造成林×旺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因是“特殊工种档案

记录不全”。被上诉人向劳动部门移交了缺失的档案,才导致林×旺无法办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字第47号《关于人事档

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

理的复函》,致使林×旺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

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

林×旺无证据证明其属于特殊工种,且2004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所有档案

已经转到了劳动局,所以林×旺无法提前退休造成的损失与福州燃×总公司

第一分公司无关。

林×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为原告补办特殊工种档案;2.被

告赔偿原告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3020元(暂算至

2017年5月,并直至被告为原告补齐档案成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手续为

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0年12月林×旺进入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

司处参加工作,2004年6月林×旺从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处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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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高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亦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曾

经在被告处进仓班从事原煤工作,证人李××证词仅能证明原告曾与其一同

工作,上述事实无法证明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故原告据此提出要求

被告为原告补办特殊工种档案、赔偿原告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

的经济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高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林×旺的诉请请求。本案的诉讼

费6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经查,本案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林×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在

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从事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故林×旺关于其应按上述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主张不

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林×旺的诉请正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林×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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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林×

审判员李××

审判员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

书记员段×第九章?帮工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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