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5年3月31日16时55分,原告朱×弟在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广
场地下车库入口处被被告唐×所驾驶的车辆撞伤。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鼓楼大队作出(鼓)公交000×××3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该
车负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医院认定,事故致原告左足第五趾骨基底骨折、
左足撕脱伤。原告出院康复后于2016年3月18日将被告驾驶员唐×,肇事
车辆所有人林×,以及车辆承保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
公司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门诊费、住院费、伙食
补助、护具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44988.29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了数点抗辩意见。被告没有否认交
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伙食补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所谓的护具没有实际发票,护理费没有发票且没有医生遗嘱作为的依据,误工
费的要求因为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近三
年的收入情况,也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为“无固定职业”人员的收入。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判决三被告偿付原告损失22000元。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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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分析
办理本案乃至同类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管辖法院的选择;
2.案件事实的认定;
3.如何确定原告所受损失。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对管辖法院的选择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事件管辖权”或者对案
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另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1)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地域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典型
的民事侵权案件,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管辖权。
(2)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本案的情节相对简单,性质轻微,因此仅由基层法院管辖即可。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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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层管辖法院选择的具体考量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之间进行选择
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
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区的,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事故发生地方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更加便利,也可以主张向事故发生
地法院起诉。
当然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在具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标准的计算
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①残疾赔偿金根
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
算。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③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④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很明显,案件的诉
讼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最后当事人利益的申张具有非
常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其户籍地为江苏农
村,相对事故发生地福州市来说选择城市作为案件管辖法院是最优选项。
2.案件事实的认定
办理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寻找客观事实。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要
追寻的客观事实就需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
责任人怎么认定,怎么判断,事故导致了多少损失等等。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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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都已经非常清楚,相关车辆的归
属、保险公司的责任也都明确可知。重点就在于我们如何确定该起事故给受害
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程度以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3.如何确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
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各项损害。”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
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原
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合
理支出和误工费、以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2)护理费的主张如何合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
费用。通常在人身伤害案件中都存在一个护理费用的认定问题。毕竟对于已经
因伤进入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伤势治疗过程中,他人的护理亦是必须的一个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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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手段。当然,这需要看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已经到了需要护理的程
度。比如一个受害人其所遭受之伤害仅为皮外伤,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那
么护理就无法在法律关系中被任何适当且符合规则。而假设受害人所遭受的
伤害比较严重,需要手术,需要静养,或者说伤害已经令受害人无法完全自
理生活乃至完全无法自理生活的,护理费的支付就应当成为此类赔偿案件中
必须考虑的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
定。”可见护理费的认定在我国适用两种情况来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因残疾不能
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通常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护理费诉求时,一是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护理费
用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每日护理费用金额。二是法院通常具体衡量受害人住院天
数以及受害人的实际受伤情况,以及出院小结中医生对是否需要进行护理的建
议来判断护理延续的期限。三则是看受害人是否存在残疾等需要被延长护理或
者长期护理的状态。
就本案情况而言,原告因此事故导致脚趾骨折,送医手术。相关住院手续
齐备,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是合理的。但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问题,因为
出院小结中并没有对护理情况做特别说明,因此出院后的具体护理时间法院难
以确定支持。同时,本案原告系通过医院寻找护工进行的住院护理,客观来说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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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在出院后进行护理的实际情况。其次,就护理的每日费用来看,因为原
告支付给护工的费用没有发票,也没有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收款收据,因此法
院对日护理费用的支持也是有限的。通常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以农林牧副渔行
业上一年度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3)误工费怎么计算
“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
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对误工费的主张具
有合理性。
请注意,“误工”系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当事人获得误工费
的前提是有正常工作。法律上对正常工作的界定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存在
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况。尤其是作为本案的原告来说,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只
能主张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
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误工时间的确定需要参看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证明,两
种证明都没有的则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伤害情况和实际恢复情况来确定。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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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误工费的
计算标准仅能参照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且因为误工时间无法明确,
所有法院仅仅做了酌情处理。
(4)护具、二次手术费用问题
前述引用法条已经清楚护具费用属于必要费用的支出,因此原告对护具费
用的主张是合理的,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但二次手术费用如何理解呢?
通常人身伤害案件都会存在未来还需进行二次乃至三次、四次手术的费用
如何承担的问题。从前述引用法条来看,只要所有的治疗手段都是用于治疗事
故所引起的损害的,都属于肇事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对于此类后续治
疗的费用,如果希望在该案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就需要当事人提供鉴定机构
出示的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具鉴定意见,就必须
是在后续治疗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再向肇事者主张法律责任。
(5)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
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来看,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使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依据。
同时依据该法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
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
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本案
中原告所受伤害相对轻微,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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