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法治,干部先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工作要做以下几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才能与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相一致、相吻合。

过去,用法治解决问题主要集中在个案问题上,为了急于解决问题,对首发个案问题的解决方式、适用法律、执法尺度上就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而对个案问题的产生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今后同类事项的影响缺乏分析与研究,往往是明明解决了一个问题还是要捂着盖着,就是害怕同类问题出现时处理的尴尬。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遇到问题需要政府解决时也往往是通过首发个案观望政府如何处理,一旦结果被认可,大量的同类问题一起涌来,先例的处理方式不能再用,重新选择执法的方式就会被认为是执法的不公,头疼医头的治标结果往往是按下葫芦起了瓢,疲于应付眼前的问题,而没有一个确定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在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时要系统思考,要从案件的本身出发,研究问题的本质属性,从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统一性下功夫,分析研究问题的最终解决之路,有步骤分层次地解决问题。确定性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如城乡一体化建设面临的问题,涉及土地征收与征用、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户籍、保障、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就事论事去解决的话就不可能实现这一个总体目标。如在征地补偿中,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补偿标准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在稳定被拆迁人的利益预期、打消被拆迁人的侥幸心理、明确政府不可突破的政策底线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极端重要性,为实现征地目标而轻易放弃确定的标准,以特事特办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那么,将会为今后的工作埋下

隐患。再如在行政执法中常常是运动式执法、间歇式执法,原因就是在思维方式上缺乏系统性思维,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系统解决问题还需要转变对问题本身认识的方式。用法治思维对问题本身进行认识,就是用法治思维方式去发现、认识、定性,就是证据的运用,或者信息的运用,发现事实、确认事实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确定,这个问题对我们公共决策具有重大的意义,对防止决策的失误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还需要领导干部变权力思维为权利思维。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任意行使。毫无疑问,法治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公权力,但现实中对公民用法讲法的作法十分普遍,而对执法者自身的行为是否规范讲得多做得少,执法严格性不强。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所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其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当前社会存在关注权力、热衷权力,对权力过分崇拜的现象,这种现象与当今尊重权利、重视民主的时代趋势是不一致的,所以说正确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向尊重权利的思维变化就应该明确权利是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力有边界的思维。首先,要克服权力本位的思维。权利思维的核心就是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法治的实质。权利思维是将行动和思维建立在权利本位的基础之上的思维方式。权利本位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公民而言,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其权利可以自由行使的空间。树立尊重权利思维就要克服权力本位思维,要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其次,要树立权力边界的思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

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这句话是针对权力滥用而言的,不过他在这句话里也明确指出了权力边界的问题。何为权力边界?对于国家机关及公务员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就不能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是其不得随意涉足的领域。这与公民权利以法律禁止为限不同,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以法律是否规定为限,法律规定就是权力边界,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限制各种权力的任意行使,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因此,树立权力边界的思维是规范权力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思维方式。只有树立权力边界思维,才能使权力行使者戒除权力思维,树立权利思维。

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还要求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规则意识。有些领导干部在执法工作中遇到难题往往会以法制不健全、法律操作性不强为由,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想法去执法;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或规则是束缚人的框框,如依法办事任何事情也办不成,总是以创新为借口破坏规则。加之现实中往往是不遵守规则的举动连连获得成功,很多不遵守规则的人也认为很有面子,这就激励了很多更不遵守规则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良法,而在于是否遵守法律所设定的规则。从历史上看,我们不是缺乏规则,缺乏的是认真对待规则的意识,规则具有太大的灵活性,一旦遇到人情关系,规则就失去刚性,而目前盛行的潜规则更是让人不可抵御、不可把握,不改变这一思维的缺陷,无论我们的法律体系多么完善,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就是用规则和程序,来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秩序、安全及效率。规则思维具体表现为三大要点:凡事都要有规则;凡事都要先有规则;凡事都要遵守规则。遵守规则的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对规则有敬畏与尊重感,要体现规则的权威性,使遵守规则成为一种思维习惯。所以说从滥用规则思维方式向遵守规则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