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转变: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治国理政及现实社会的各种问题,是党的十八大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推动发展,必须把握以下两大原则:首先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代法治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宪法性原则。其含义是指所有的人被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被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同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智力、年龄、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政治态度和政治面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要坚持不歧视、无特权、不放纵。对不同地域、不同地位的人,都要平等对待,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倚轻或倚重。其次,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做到程序正当。注重程序正当,就是注重对公权力的控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与膨胀。“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令人无可置疑地实现公正”。只有加大信息

公开力度,让老百姓知道领导干部都在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才能将领导干部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此外,还要在制度上减少徇私枉法的可能。例如:回避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职权法定制度、层级监督制度、外部督察制度、反贪腐制度,等等。如果没有这些制度保障,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就有可能不再是国家的公器,而成为其徇私、寻租的私器,法治价值也就无法实现。只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确保领导干部的公权力行使始终保持中立与公正。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来及时弥补执法过程中的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人治的因素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才能真正地实现法治思维运用的常态化。

为了让法治建设成为硬指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

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样就彻底改变了以前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GDP增长而忽视其他方面建设的弊端。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指标,片面强调引进外资可以迅速地增加本地的GDP总量,对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却视而不见。更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违规竞争,以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资源长期损失,使一些农民失地又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单纯追求GDP指标,使一些地方引进外资时不注意引进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相互之间恶性竞争,低水平重复引进,结果外资只带来了过时的技术或产品生产链中低附加值的环节,加大了环境和资源压力。在一些领域内,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份额增加而民族企业日益萎缩,最终导致民族经济发展缓慢,内需不足,失业增加。民族企业受到挤压也越来越大,经济增长越依赖外资和出口,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民族经济基础。由于外资在出口中占主导地位,经济结构调整受到制约,使我国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引进外资和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而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经济发展的自主性。由此可见,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无论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办事能力,还是对改变过去唯GDP至上的政绩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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