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合法: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要求党员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进而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法治思维的合法性包括行为目的的合法性、行为权限的合法性、行为内容的合法性、行为手段的合法性、行为程序的合法性等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涉及行为目的的合法性问题,即法治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他们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对象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不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社会的管理者

与被管理者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因此,法治思维就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党员干部对群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就是树立法治思维的表现;与此相反,如果党员干部漠视、蔑视群众应有的权利,任意剥夺或侵犯其权利,就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目前法律控制公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是程序制度。程序制度的核心是公众参与和公开、公平、公正。重程序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程序合法性是保证目的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例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是对决策过程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才能反映和体现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意见,这就是法治思维公平正义精神在决策领域的体现。相反,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法治思维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一些党员干部至今仍存在诸如“程序只是个手续问题”“实体错了才是真错,程序错了还可以改过来,影响不大”之类的观念。必须纠正这些错误认识,使其认识到程序错误同样是违法行政。所有党员干部都要增强程序意识,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应当做到规范、公开、合理,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做到“以人为本”。

法治思维包括行为规则思维、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但法治思维又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也不仅

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即领导干部应当对非法行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干部的违法与普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对于党员干部则不同,由于权力有限或职权法定,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党员干部就不能做。总之一句话,公民的权利以法律是否禁止为限,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自由处置;国家机关的权力以法律是否规定为限,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这就是所谓的越权违法。

党员干部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要做到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群众被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如果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公权力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是向人大负责,向社会公众负责。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人大可以罢免,社会公众可以要求责任人辞职。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最终须由司法保障。要健全责任机制,使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否则,公权力滥用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法治政府的目标难以完全实现。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必负责,权责一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