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

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人类可直接获得和利用的一切自然要素。按资源的可再生性质标准,自然资源可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类。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主要由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渔业、自然保护区等法律规定构成。

二、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指自然资源法确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国家资源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①重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原则;②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③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科学开发,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④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⑤开源节流,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三、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一方面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法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国有资源使用权和集体资源使用权两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使用权在一定的限制规则下可以进行转让,此外,自然资源法还规定资源专项权益,如采伐权、捕捞权、养殖权、采矿权等。

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制度。根据资源特征、功能、分布,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国家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审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明,实行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制度。许可证分为资源开发许可证,如采矿、采伐;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草原;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物、植物。此外还有自然资源利用禁限、补救制度。为防止自然资源退化,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利用资源的对象、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规定禁止和限制。对造成的资源损害和破坏,开发者必须承担补救、恢复的义务和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