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的11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程序、审理与决定程序和决定的执行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若采用口头形式,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将申请要求记录下来,制作成书面材料。复议申请应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调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理与决定程序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就有关行政争议作出结论性决定,并按照决定内容作出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执行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并加盖公章以后应立即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