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主要的依据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生产经营和财产权益。因此,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基于法律的授权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该法也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了规定。此外,还规定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有层级管辖、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所谓层级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共同管辖处理规则一般依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惯例解决,或依“谁先查处,谁处罚”的原则进行。如仍无法消除机关间的争议,可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由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其中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决定程序包括: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一般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给予较少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即普通程序,是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适用的程序。

听证程序。行政法上的听证,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一个进步。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