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优越性

○沈宗灵

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 “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但这里所讲的法治优越性,不仅指与“人治”相比,而且还指法治的其他优点。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这里先讲一下理性和效率两种价值。

法治并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们“沟通理性的体现,人们在自由开放的,不受权力关系宰割的情况下,诚意地进行讨论协商,互相交换意见,尊重并全心全意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不固执己见,从善如流,以达成共同的认识(共识),并根据此共识来治理社会,或以此共识作为有关社会政策或安排的基础”。

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由于法治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这种指引方式又有极大的权威性。这种高度规范性又具有极大权威性的指导方式,对社会成员来说,也就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所以,法治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意味高效率。

进一步,我们再讲法治对人类文明、民主与秩序所作的贡献。

人类对中国历史上的《唐律》,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9世纪初法国的《民法典》等法律文献都有崇敬的心情,就因为它们标志着历史上较高的、优秀的文明。我们也认为健全的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前面已讲过,法律或法治决不可能直接规定某人成为一个杰出的科学家或学者,但法律或法治可以为人们成为杰出的人才提供某种条件或环境,这也就是说,法律或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它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等等,在这种制度下,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与智慧有可能成长为杰出的人才。

民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同时也是法治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现代国家总是与某种民主模式相联系的,法律是由民选代表制定并由行政、司法机关执行的。现代国家的法治也总是与社会秩序不可分的,是与专制、独裁或无政府主义对立的。

(选自《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