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王利明

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

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是,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是一个国家的血肉,但法治是国家的骨架和脊梁。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和有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矛盾凸显,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完全消除。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就精辟地概括了中国要实行法治的原因。

(一)法治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有几千年的人治历史,其中存在过许多盛世时期,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并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历史发展的惯性规律来讲,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有不少可援用的经验。但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现代化时期,过去的一些做法已经不合时宜。比如,在封建社会,一个县官可以仅带着一两个随从去治理有着十余万人的大县,这与当时农业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无讼的乡土观念以及自治结构等是相适应的。但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在逐步进入工业社会乃至所谓后工业社会后,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日益从原来的“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矛盾和挑战,传统的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结构很难应对这些矛盾和挑战,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便至关重要。如前所述,在现代中国,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人的个体性大大增强,交易方式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治理手段对人的控制大大弱化,必须通过法治来加强对人的保护和对个人行为的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已逐渐培育和建立起来,社会各个阶层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分化,要保证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也需法治予以调整。在我国当前,权力作为社会中枢的特征在社会经济领域也在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权力、部门性权力的强化与国家权力的相对弱化,因而完全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现深度控制已越来越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通过法治合理地规范权力和控权。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利益冲突,只能借助法治的力量。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和法治是同一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这就必须依循一套完善的规则,以实现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整。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为交易确立了前提;而合同法等法律则明确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侵权法、刑法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建构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有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的规则去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和界限,通过政府依法适当干预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经

济秩序。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为企业创新和资源配置提供优化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通过侵权法防止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来获取利益;通过刑法铲除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从而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三是维护市场的合理预期。无论是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构建,尤其是金融市场赖以建构的虚拟经济极其脆弱,更是依赖于人们对规则、制度的信心与预期。现代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只有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此种预期,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四是通过保护交易当事人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稳定器”和“安全阀”。在财产与人身的安全中,人身的安全更为重要,只有有效保护这两项利益,人们才能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五是有效防治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外部化效应。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掠夺和恶化、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副作用。其深刻的原因在于未严格地依法办事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例如,一些环境污染企业能够不经过全面的环评就上马,一些企业的严重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都反映了我国法治不健全的现状。六是可以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是交易的综合,其中充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面对这些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来解决纷争。

(三)法治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固然有利益分化与冲突的背景,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司法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为社会矛盾主要化解机制的巨大作用而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其中的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某种意义上,当前矛盾多发的状态,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是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发生之后,出现了非程序化和失范性的特点。这些纠纷不是采用理性的诉讼方式,而是通过上访、群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来解决。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损。在司法功能不彰的情形下,我们曾经希望借助于信访制度来解决矛盾,但结果导致了司法一定程度的边缘化,党政机关不堪接访重负,且因为大量的上访都是涉诉信访,接访者也难以对所涉争议做出公正的评判。一旦大量纠纷通过接访来解决,势必导致“信访不信法”等法治被弱化的后果。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信访制度的存在仍具有其合理性,但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应当尽量鼓励公民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公民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的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还应当指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结果,反而

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尤其应当看到,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实践中,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我们的维稳成本居高不下,各级党政机关的维稳压力越来越大。在一票否决制下,各地政府将维稳当做第一要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出不计成本。这样的做法不具有可持续性。单纯为了化解矛盾而“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在短期内似乎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其会损害民众对规则的合理预期,反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相反,对于各类突发的矛盾,一旦形成依法解决的机制,对于未来同类的纠纷便可做出相同的处理,甚至为当事人提供自行解决纠纷的参照,最终有效地化解和减少纠纷。

二是法治本身是一种“控权”机制,法律在赋予公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的同时,也一并确立了其权力的界限、责任、行使程序。健全的控权制度以及保护私权的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存在的“仇官”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行政权的不当行使、官场腐败、官商勾结、执法不文明、漠视人民群众诉求、信息不公开等原因造成的。而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法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机制来有效遏制。

(四)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甚至已经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法谚云:“法是公平正义之术。”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其终极目的仍是实现社会正义。英国学者威尔金森等研究发现,在注重平等的国家,无论是经济增长质量、社会稳定、居民幸福指数、犯罪率等都优于贫富差异过大的国家。这也恰恰表明法治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立法,完善有关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立法。在一个法治社会,仅仅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基本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通过法治解决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能够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奠定维护、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五)法治是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

在古代社会,法家就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这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遵纪守法的人占多数,那么这个国家就能保持强大;如果民众都不遵纪守法,则国家必然衰弱。毋庸讳言,由于历史、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随着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崛起,必将受到一些西方势力的遏制,一些反华势力也会兴风作浪,使我们面临重重的困难和挑战。对此,最好的防范办法就是实现国富民强、社会和谐。而无论是繁荣市场、发展经济、充分发挥民众的创造力,还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法治在其中的功效都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问题,维护国家稳定,实现国家繁荣,从根本上杜绝反华势力的渗透、颠覆企图。

当然,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会上的大多数纠纷和摩擦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从“大头娃娃”、“三鹿奶粉”到“瘦肉精”等多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反映了漠视法律规则、政府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诚信缺失的现实以及道德教化的必要性。但是,在各种治理模式中,法治在社会管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他社会管理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法不能够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的底线;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

(选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