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真诠

○张友渔

所谓真法治,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的表现形态的法治。不是这样的法治,便是假法治。

和要求民主政治同时,法治也被人们热烈地要求着。这是无须奇异的。我们不反对这种要求。虽说民主政治的含义远较法治的含义为广,法治并不就等于整个民主政治,但法治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属性。因此,要求民主政治,必然会连带地要求法治。把民主政治的要求缩小到仅仅要求法治,固不可,要求民主政治而反对法治也不可。现在的问题,不是应该不应该要求法治?而是应该要求怎样的法治?法治有真法治,也有假法治。正如中山先生批评假宪政“饰旧污以为新治”,或“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一样,假法治也正是把专制叫做法治,或假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要求法治应该是要求真法治,而不是要求假法治。

所谓真法治,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的表现形态的法治。不是这样的法治,便是假法治。有人以为只要政府当局施政,是根据一定的法律,那就是法治。这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作用在强制一部分人遵守和拥护当时的社会秩序。尽管最初,它是由一些人所自愿遵守的社会风习转变而来,但一变成法律,便具有了强制性,便对于一部分人成了强制力,既是强制力就不能不有运用这种强制力的机构。于是,和法律的产生同时,执行法律的权力机关也就随着产生。这就是国家,这就是政府。由于政府是强制力的运用者,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在社会上,从经济到政治,都拥有优越力量,占着支配地位的一部分人,便常夺取它做为自己强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而这一部分人自己却站在法律之外,法律之上,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弃法律,可以执行法律,也可以破坏法律,可以运用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可以尊重法律,也可以曲解法律,总之一句话,可以要法律,也可以不要法律。这在封建时代,表现得最清楚。封建时代的君主专制政权,也决不是只根据个人的意思,而毫不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实施政治。恰恰相反,它是决不肯抛弃法律这个有利的统治武器的。特别是尊重和采取法家主张的政权,更标榜着所谓“法治”。这样“法治”也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实施政治。但决不是真法治,而是假法治。如果因为中国历史上,有过这种“法治”,便说中国数千年来,一向便是法治国家,不必再要求什么法治,这正是“饰旧污以为新治”的胡说。

为什么说封建时代的君主专制政权,纵使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实施政治,也不能算是真法治,而是假法治呢?这是因为这种“法治”只不过是帮助“人治”的手段;只不过是贯彻和巩固专制统治的手段。固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但这法律实际就是君主的命令,为了

君主的利益,根据君主的意思,由君主自己所制定。它只要求人民遵守和服从,君主自己是可以丝毫不受拘束的。执行法律的官吏,有时需要守法,有时不需要守法,这全看他们不守法的结果,是不利于人民,还是不利于君主以为断。被称为法家先导的管仲,据说曾经辅助齐桓公厉行“法治”,使齐国大治。但他所谓法治的本质是什么呢?听他自己说罢:“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里所谓生法就是制定法律,守法就是执行法律,法于法就是为法律所强制,所支配,也就是绝对服从法律。绝对服从法律的是人民,君主是站在法律之上的法律的创造者,是不必遵守法律的。虽然他随便说了一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但君主的“从法”和人民的“从法”,有着不同的意义。君主的“从法”只是指君主应该对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坚决而认真地执行,并不是说拘束和强制人民的法律的内容同样拘束和强制君主。关于这一点,商鞅比较管仲说得要清楚些。他说:“所谓壹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服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王令”就是法律,谁不服从,谁就“罪死不赦”。虽上至卿相将军,也要服从。但也仅是“上自卿相将军”为止,君主本身自然不受拘束。不仅君主本身,连“太子犯法”,也因为“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而只“刑其傅”, “黥其师”罢了。君主自己既不能受法律的拘束,为什么却要高唱“法治”呢?这是因为高唱“法治”可以更有效地贯彻和巩固他的专制统治。管子说:“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慎子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虽当,望轻无已。”因此,“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连纶巾羽扇、道貌岸然的诸葛武侯也说:“法行而后知恩。”很显然,他们高唱“法治”的作用,一方面,是要拿法律压迫人民,他方面,是要拿法律欺骗人民,使人民受了压迫,还不觉悟是一种压迫。正因为他们的法律是压迫和欺骗人民的有效的统治武器,所以只要求人民服从,决不许人民批评。不仅不许反对,而且连称赞也不允许。商鞅在秦厉行所谓“法治”的结果,据说是“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民莫敢议令”,而只应守法,这就是假法治的本质。口头高唱“法治”,而实行的却是这种假法治,那正是“假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真法治是和这种假法治根本不相同的。它不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而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它不是以专制统治为基础

,而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因此,它具有着以下的特征。第一,国家必须有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法。而从它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必须上下共守。只要违宪、违法,人民固然受制裁,即使是政府当局,也不能不受制裁。另一方面,只要不违宪、不违法——所谓法是从宪法派生出来,而和宪法不抵触的法律——任何人民都将享着充分自由,不受限制,不受侵犯。政府当局的命令如要和宪法或法律抵触,则人民没有接受的义务。第二,这个根本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而不是给政府拿去对付人民,所以孙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而一般政治学者也有给法治下这样的定义的:“法治就是不依宪法原则政府不能要求人民作为或不作为。”法律固然是一部分人强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但因为在民主国家和在封建国家不同,政权的主体不是少数政府当局,而是多数人民(自然人民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政府当局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他们不具有无限制地使用法律的权力。但在事实上,这些公仆并非没有滥用权力,压迫人民的可能。所以作为政权的主体的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能不制定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不管人民能不能完全守法,政府当局是决不许破坏宪法,滥用权力的。第三,选择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以及从它派生出来的法律,其制定权、修改权和废止权,必须握在人民自己的手里,或委诸代表自己的民意机关,而不能交给执行法律的政府当局。同时,执行法律的政府当局不仅受人民的监督;而且要由人民选举和罢免。因为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执行法律的人是自己选举的,法律的执行是在人民自己监督之下的,所以人民必能守法,必愿拥护这种法治。违宪犯法的只是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民。借口人民不守法,而反对法治,那完全是抹煞事实,混淆国人对于法治观念的胡说。

具有以上这些特征的是真法治,排斥这些特征的是假法治。近代民主国家的法治,由于作为政权的主体的人民,还只限于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和它的民主政治一样,还不能算是彻底的、理想的。但它在原则上,究竟建筑在反封建、反专制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在它实现的初期,具有着进步的意义。因而也就直到今天为止,还被称为真法治。一般所谓法治也正是指这种法治。在反封建、反法西斯的中国,这种法治还是需要的。我们不反对这种法治。但只是这一种法治还不够。我们要求更扩大它的范围,丰富它的内容。正如我们要求新的民主政治一样,我们也要求新的法治。我们要求的法治,是适合于除掉汉奸、敌探、法西斯分子外的一切人民的要求,给予人民以比较近代民主国家更多的权利的法治。要获得这种法治,还需要我们作更大的努力去实现民主,伸张民权。

(选自《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