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会主义法治

○陶希晋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排除“人治”思想的干扰,应当说是我们司法工作者首先要遵守的准则。

关于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是法学界谈论已久的一个问题。还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曾提出和争论过,但是那时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的情况下,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解决。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法学界又提出了这个问题。许多同志是主张实行法治的,但也有些同志追溯到古代,论证先秦春秋战国时代,就有所谓“礼治”、“德治”、“法治”、“无为而治”等说法,大体上说的是既有“人治”,又有“法治”,或者二者相结合。我认为与其把它作为一个从历史探讨的理论性问题来谈,不如把它作为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实际问题来谈,更有现实意义。

对此问题,古代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但究竟古代历史上有没有我们所讲的“法治”?

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他们的统治,也就是所谓用以“治国平天下”的。因此,就这个意义来说,所谓法治,也可以说自有国家以后就有了的。可是问题在于古代历史上所有各代的国家,都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都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国家,尽管统治者也制定一些法律,但它绝不是代表广大人民意志,而只是代表少数统治者意志的。统治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的。列宁在谈到罗马法典的时候就指出:“法律只保护奴隶主,惟有他们才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不过是奴隶占有制君主国或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6页)由此可见,在古代的国家中,哪有什么真正的法治?在这点上,封建主义的统治,同奴隶主的统治,情况基本一样,可能在某种情况下,讲什么“变法”、“法治”,也可能有的人开明一些,讲什么“执法唯平”,但本质上他们仍然是代表一小撮封建主说话,目的仍是为着巩固他们剥削阶级的皇权统治。而且任何所谓“贤臣”变法,都必须符合宫廷的“圣意”,否则不仅法行不通,而且要犯滔天大罪。所以归根到底只有“人治”,而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在这个问题上,“四人帮”发展了法律虚无主义,发展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他们真正是无法无天,践踏一切法律,并且取消和砸烂所有执法机关。可是滑稽得很,他们又编造历史上有什么一贯的所谓“儒法斗争”,说历史上似乎有的王朝也有什么“法治”。他们把“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搞得混乱不堪。因此现在我们谈论“人治”与“法治”的问题,首先就应当澄清“四人帮”制造的混乱,肃清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流毒。

什么叫做“人治”?什么叫做“法治”?

所谓“人治”,按古代的说法,最透辟的就是“朕即国家”, “言出法随”。现在来说,就是凭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有这种思想的人,口

头上也要法,但他自己却置身于法之外,凌驾于法之上。他可以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另做解释,随时可以以权压法,不以法为准绳,而以权为准绳,以言为准绳。“四人帮”在这方面的表现最猖獗。

所谓法治,简单地说,就是依法办事,以法治国。1956年,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叫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这四句话连起来,我认为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人治”与“法治”是完全对立的,这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它们可以相互结合或者相互并存。事实上,讲“人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有人又说,“光有法不行,还必须要有刚直不阿、不惜牺牲自己的执法者,既然有人的作用,那不就是包含了‘人治’吗?”我们认为不能这样说,因为干什么事情都是有人的作用,不能说执法要靠人就是“人治”;同时,那些刚直不阿、不惜牺牲自己的执法者,正是坚持依法办事,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行的正是法治,而根本不是什么“人治”;而且,恰恰是这样一些人,不被那些有“人治”思想、习惯于以言代法的人所喜欢,这是很明显的事实。

与“人治”、“法治”问题密切相联系的是民主问题。能否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我们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并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基础,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法治又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证。要“人治”不要法治,实质上就是不要民主。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说明,像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继续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律化,那么,就会留给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人以可钻的空子,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有可能成为空谈。

总之,“人治”与“法治”显然是对立的。我们不要“人治”,要社会主义法治。“人治”与“法治”二者的分野,就在于前者不要民主,而后者密切联系着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可分割的。

我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家知道,为要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就必须有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有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经济战线上,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逐渐完备的各种经济规范和合同制度等,来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以及他们各自相互间的所有经济关系;在一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关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凡此一切,说明法律规范的作用今后越来越广泛,以法治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不切实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可能的。

但是,现在我们还不能低估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及其思想影响的存在。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该承认,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

较落后,加上我们过去对民主的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不够,制度上也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国家才被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钻了空子。”在这里他已经把那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和根源讲得很清楚,实际上也把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讲清楚了。

要清除那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和思想影响,不是那么容易的。大家都知道,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把法律看成是束缚手脚的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东西,以及凭权势随便干涉法律、不执行法律等现象,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可是在有些方面,仍然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有些经济部门,对一些因瞎指挥、有意违反经济规律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生产事故,甚至对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简直不当做犯法,往往是做个什么“检讨”,说句什么“交学费”就算了。试问,这样做还有什么法纪可言!这种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源,最主要的一条,恐怕还是“人治”思想在作怪。

怎样克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影响,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呢?

看来,首要的还是要继续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现在民主不是多了,而是发扬得还很不够,有些民主措施还只是从形式上注意的多,而民主实质的内容则注意不够。因此,还必须要真正做到“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民主”,通过切实的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而奋斗的积极性。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现在我们的法律还不完备,特别是经济工作方面,还有不少是无法可依,必须组织力量加紧进行立法工作和法规整理工作。已经宣布实行的刑法和刑诉法等,可能有的地方准备工作还不充分,有的设施一时还难以办到。但是我们认为,有关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问题,例如审判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辩护制度以及依法定罪和按量刑幅度判刑等,法律既有明文规定,就必须切实执行,不能含糊。党中央早已明确地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排除“人治”思想的干扰,应当说是我们司法工作者首先要遵守的准则。

这里,我们还必须注意一点,就是要把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同资产阶级的法治严格区别开来。资产阶级的法治,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有过进步意义的,但是,应当看到资产阶级的法仍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他们的所谓法治,也不过是用以统治劳动人民的一种巧妙的手段。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把所谓的法律说成是“万能”的,奉为神圣的,说“法律至上”。这些都是骗人的。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与资产阶级的法治在根本性质上是不同的。我们的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集中起来的意志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为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服务的。我们实行的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概括起来,就是不要什么“人治”,而要社会主义法治。

(选自《新中国法制建设》,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