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法治,民治

○张友渔

我们可以说,不建筑于民治的基础之上,则不论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不免成为一种独裁政治。只有实行民治,实行比较近代民主国家更进步的民治,使人民享有自己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选任官吏,监督官吏,罢免官吏的权利,亦即中山先生所说的直接民权,才能够有治法,也才能够有治人。

在中国政论家之间,曾有所谓“人治”、“法治”之争。象儒家的荀卿,便是主张人治的。他曾倡导“有治人,无治法”之说。反之所谓法家则主张“法治”,被称为法家的先导的管仲,便已说:“不能废法而治国”。到韩非,则更明确地说:“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道法万全,智能多失。”这就是说,治人是不可靠的;只有治法才可靠。清季,梁启超曾对这点有所阐发。他说:“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这论争,一直到现在,还在所谓政论家之间继续存在着。其实,如果抛开所谓“人治”和“法治”的具体内容不管,仅抽象地就它们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则治法固属重要,而治人也不可忽视。没有治法,人将无所适从;没有治人,法亦无从实现。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儒家的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

法不能以自行”,这个意思是对的。这问题,在今天已没有特别重提的必要。今天,所应提出的问题,是所谓人治、法治究竟和民治即民主政治,具有着怎样的具体关系的问题。

不待说,那种不是属于法治范围以内,不是立于法治基础之上,而是和法治分离,和法治对立的人治,当然是不足取的独裁政治。但即使是树立和遵循一定法律制度的所谓法治,也未必便都是民治。很显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依然不外是贯彻和巩固独裁政治的一种手段。这种法治不是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君权(更不要说推翻君主专制政体),而是为了使君主更能有效地统治人民,使人民更能俯首贴耳地服从君主。商鞅是被称为最能厉行法治的人,但他所要厉行的法治,是不能约束君主的。他说:“所谓壹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服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他虽没有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但实际上,太子犯罪,尚且不受法律的直接制裁,何况君主?君主是制造法律的,法律是保护君主权利的,“不服王令”便“罪死不赦”!他所谓法治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这还不够表示得清清楚楚吗?

不仅在封建时代的所谓法治,是贯彻和巩固独裁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且在现代的法西斯独裁国家,也未尝不披着伪装的法治的外衣,利用法律为统治的工具

。在德国,在意大利,在日本,都曾存在着宪法,存在着国会,存在着法律。但这决不能证明在这些国家内,实行着民治,因而也就不能说,这样的法治,优于人治。

近代民主国家的法治,所以成为民治的内容,乃至成为民治的条件,并不是单纯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的措施完全根据法律,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具有和封建的君主专制国家以及法西斯独裁国家的法律不同的内容和作用,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自身(或人民的代表机关)所制定,并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而执行的。尽管随着历史的发展,在现在看来,它已经不能算是尽善尽美的东西,但在原则上,还没有和民治背道而驰。因而它也就优于个人独裁的人治。

因此,我们可以说,不建筑于民治的基础之上,则不论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不免成为一种独裁政治。只有实行民治,实行比较近代民主国家更进步的民治,使人民享有自己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选任官吏,监督官吏,罢免官吏的权利,亦即中山先生所说的直接民权,才能够有治法,也才能够有治人。

今天,所应首先力求贯彻的是进步的民治,即进步的民主政治。不求贯彻这种民主政治,则人治固不足取,法治也一无是处。

(选自《张友渔文选》,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