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对立

○李步云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对立,是不能相互“结合”的。

在当前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单纯的法治,也没有过单纯的人治,任何统治阶级总是把法治与人治结合起来;有的同志甚至作了一个形象比喻:法是武器,人是战士,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好比武器同战士的关系,因而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时期,我们既要实行法治,也要实行人治,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显然,这是把“法治”同“法”、“法的作用”,把“人治”同“人”、“人的作用”这样一些不同的概念完全混为一谈了。

事实是,法治也好,人治也好,都有自身确定的含义,决不是可以简单地用“法”与“人”、“法的作用”和“人的作用”这样一些概念所替代的。它们不仅是一种理论,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实践,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它们之间的激烈论争,往往出现在社会发展的转变关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的主张,总是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和进步性;人治的主张则总是具有一定的反动性或落后性,两者是不能结合的。历史上,有过地主阶级的法治、资产阶级的法治和社会主义的法治。它们逐步由低级向高级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

下面,我们就来考察一下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它们之间论争的具体内容及其社会意义。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法治和儒家主张人治,就是封建制和奴隶制、新兴地主阶级与没落奴隶主阶级之间的斗争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重要表现之一。其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儒家认为,一个国家是兴旺发达还是衰败没落,主要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国君和将相是否贤明,即所谓:“为政在人”,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法家则认为,一个国家的治与乱、兴与亡,关键的第一位的因素是法律与制度的有无与好坏,而不在是否有贤明的帝王与将相。他们鲜明地提出“唯法为治”、“以法治国”的口号,提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子·六反》)。(二)儒家主张把“礼”作为治国的根本,作为人们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认为:“治人之道,莫急于礼”;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祭统》)因此,他们极力反对公布成文法。与此相对立,法家则主张“事断于法”。他们从多方面论证了法的社会作用,十分强调必须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主七臣》)商鞅说:“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因此,他们坚决主张公布成文法。(三)儒家主张“礼有差等”, “法不加于尊”,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家则认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法律一经制定和公布,全国每一个人,包括君主在内,都要遵照执行。管仲就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商鞅也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书·修权》)他们极力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当然,儒家主张人治,并不是根本不要法与刑。如孔丘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同样,法家主张法治,也并不是根本不要礼与德。这也是事实。然而,我们却绝不可以此作为理由,否定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唯物辩证法认为,对立面是彼此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不能因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就否定对立面之间的原则界限。也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说:法治与人治之间没有什么好与坏、进步与落后之分。辩证法认为,对于复杂现象,应该善于抓住主流和本质。事物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该事物的性质。如果我们承认,从总体上和根本上看,法家的法治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儒家的人治维护着奴隶制的等级与特权,我们就应该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主张是进步的,人治主张是反动的。

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是在反对封建主义的

革命斗争中提出来的。作为一种理论,它反映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它就是实行法治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因此,资产阶级法治这一概念,绝不是可以用什么“法很重要”、“要重视法的作用”那样一些很一般、很含混的意思所能概括、表达和替代的。

资产阶级法治的对立面是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人治。两者的根本对立,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主张依靠君主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以治理国家。英国的詹姆士一世说:“国王要怎样做便怎样做,除掉对于上帝负责之外,并不对于任何人民负责。”与此相反,资产阶级法治则主张依靠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洛克说:“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政府论》)(二)封建专制主义人治主张君主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他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詹姆士一世说:“国王在人民之上,在法律之上,只能服从上帝和自己的良心。”与此相反,资产阶级的法治则主张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国家领导人的权威,任何国家领导人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卢梭说:“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论法的精神》)(三)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主张君主应该掌握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大权,极力反对分权的理论和作法。霍布斯说:“如果要把主权分开,给这个人一点,给那个人一点,便是纷扰和内乱的原因。”与此相反,资产阶级法治要求三权分立,主张立法权由普选的议会行使,实行司法独立。孟德斯鸠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或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论法的精神》)(四)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主张法律不平等,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与此相反,资产阶级法治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资产阶级法治较之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的法治,不仅要进步得多,而且有性质上的不同。先秦法家的法治,是在肯定君主专制前提下实行以法治国;而资产阶级法治则是对君主专制主义本身的彻底否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封建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有的。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资产阶级法治也仍然是“理论和实践处于惊人的矛盾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03页)。因为,这种法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两大阶级的尖锐对立之上的。因此,这种法治,从资产阶级内部来说,有它的真实性,而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又有它的局限性、虚伪性和欺骗性。从阶级实质上讲,资产阶级法治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应该承认,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不仅在反对封建主义的革命时期起过革命作用,而且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治理自己的国家,也存在着法治还是人治这样两种根本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道路,同这一理论问题是否得到正确认识和处理密切相关,这已为新中国成立以来30年的历史所充分证明。

本来,我们党对于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一直很重视,所采取的立场也是正确的。1954年,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并强调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 “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毛泽东选集》)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几年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全国上下也比较重视依法办事。这些说明,当时我们基本上是坚持了以法治国的。不过,这个时期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理

论上,认识还不是很充分、很自觉,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备。

1957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种种原因,在广大干部中产生了一种否认法治、主张人治的思潮。不少主张实行法治的同志遭到了批判,在一些小册子和文章中,“法治”被说成是虚伪的、骗人的、反动的东西;认为历史上根本没有什么法治,只有人治。不少干部认为法律束手束脚,政策可以代替法律,法律可有可无;认为即使要有一点法律,但它只能作办事的参考,权力应该大于法,领导人的意志应该高于法律,办事可以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认为“群众运动”的“首创精神”可以髙于法律,群众运动一来可以把法律当作废纸一样扔掉。这些观点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在我们的很多干部包括不少高级干部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曾经相当流行,它给我国法治建设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是人所共知的。

对于这种人治思想,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呢?

首先,这种人治思想同历史上的人治思想相比较,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从历史上看,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法,人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领导人具有最高权威,而在我国一个时期里出现的那种认为权大于法,办事可以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观点和作法,同历史上的人治思想,就是一脉相承的。但是,这种人治思想又是产生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前提下而存在的一种错误主张和实践。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党在思想、政治路线上的“左倾”错误,导致一些同志在法治与人治的理论问题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二是干部理论上的无知,不少同志根本不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着轻视法律、蔑视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态度;三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主义思想,其中特别是专制主义和家长制思想的余毒在一些干部包括某些高级干部的头脑中作怪。虽然这种人治思想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主观上并不是要搞封建专制主义,但从思想范畴来说,它决不是属于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而是封建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兼有农村小生产者思想的混合物。这种人治思想的存在,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障碍。这种人治思想不批判、不克服、不肃清,我们的法制建设是决然搞不好的。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

其次,这种人治思想同“**”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胡作非为是根本不同的,必须严格加以区别。前者是一度存在于我们党内和人民内部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后者是一小撮披着共产党外衣的反革命分子鼓吹封建法西斯主义;前者导致社会主义法制很不完备、很不健全,后者则是彻底毁灭社会主义法制,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怎么能够篡夺党和国家的部分领导权?重要原因之一,不就是因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不健全,选举、罢免、监督领导人的权力并没有真正掌握在人民群众手里吗?很明显,如果我们有健全的法制,林彪、江青一伙是很难平步青云、扶摇直上的。即使上了台,人民也可以把他们撵下来,甚至可以依法弹劾,交付审判。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并没有得到这种权力,没有那种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去限制他们和制裁他们。同时,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没有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牢固地树立起来,实际上是人治思想占上风,这也为林彪、江青一伙为所欲为地肆意践踏宪法,疯狂破坏法制,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惨痛教训。

第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对立,是不能相互“结合”的。1979年第64号中央文件指出: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这种观点表面看来似乎很全面,实际上这是搞乱了法治与人治的本来含义和特定内容。从这种含混不清的理论出发,不可能总结好历史的经验教训,不可能准确地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也不可能有力地批判和克服那种权大于法,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人治思想。而其实践结果,则必然是以人治代替法治。

(选自《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