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德治”

○邓伟志

道德和法律是互相补充的。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换句话说是硬性的;德是靠褒贬来感化的,是用舆论来引导的,换句话说是软性的。硬有硬的用处,软有软的用处。治理复杂的大千世界,不能没有硬,可也不能没有软。软硬兼施,强制与引导相结合,效力才能大起来。

要把一个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靠什么?前些年有“人治说”和“法治说”两种意见。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全在于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集中体现。

其实,在人治和法治之外还有个“德治”的问题存在。所谓“德治”就是用道德规范来规范人,用道德手段来引导人。

道德和法律是互相补充的。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换句话说是硬性的;德是靠褒贬来感化的,是用舆论来引导的,换句话说是软性的。硬有硬的用处,软有软的用处。治理复杂的大千世界,不能没有硬,可也不能没有软。软硬兼施,强制与引导相结合,效力才能大起来。

道德和法律又是互相转化的。二者有时是严格区分的,有时又是重合的。有些说法今天看来不可能写进法律条文,只可能是道德标准,可是,随着道德水准的提髙,明天就可以充实到法律条文之中,从而促进法律水

准的提高。比如说,打孩子是不是犯法,是不是合德,在世界各国大相径庭。在我国,已开始认为打孩子不好,可以相信,若干年以后,举国上下会视打孩子为违法。

中国在“文革”以后,对法治的重要性比前几十年在认识上进步了很多,是十分可喜的。近几年,立法的步伐在加快,今年又将有许多法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相应地强化“德治”。道德的作用范围要比法律广泛。不用说,我们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就是健全了,也决不可能无所不包,不可能也不应该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可是,道德几乎是能够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哪里有人,哪里就应该有道德。法是阶级、国家出现以后的产物。可是,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前,就有道德存在,将来在阶级消灭以后,国家消亡以后,法律会消失,而道德将长期存在下去。

再说,道德是靠人耳人脑变成自觉行动的,而法是靠执法机关的审讯和裁判来解决的。由他人强制的东西,未必能巩固;靠自觉、自律的行为,具有长效。早在1300年前,唐太宗同他的谏议大夫魏征谈论过这个问题。他说,从以往的帝王兴衰看,凡是以法律治国的,国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一些问题,但它很快就会把国家搞垮。他觉得,治天下要得人心,得人心才是治本。显然,唐太宗的观点是有极

大片面性的。但是,他认为得人心是治本,则是寓意深刻的。不是吗?为什么会有“二进宫”、“三进宫”的重犯?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法律入脑。法律有道德配合,法与德才会一起入脑。

在一片否定“人治”的呼声中,我也想为“人治”说几句。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法律也是由人来修改、由人来执行的。先立什么法,后立什么法,法律完善与否,把法往哪个方向修改,都能显示出人的水平。人的素质的提高,直接关系到立法与执法。认为“人治”毫无作用也是片面的。如今有许多法,或者说有许多法律条文难以兑现,还不是因为人的素质不高,法不治众,当“官”的素质不高,法不治“官”嘛!

人治、法治、德治是治国之三要。法治是最强有力的,德治是温药,是有长效的,而人治也是不可少的。正因为人治不可少,所以我们才重视选举,重视人才的选拔。可是,从事“人治”之人要有德,从事“法治”之人也要有德,从事“德治”之人更要有德。少了德,“法治”会等于零,“人治”会成为负数。加强道德意识,改善道德教育,研究适合经济基础的道德规范,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修养,是促进廉政、净化社会风气之必需。

(选自《邓伟志文集》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