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不能有例外

○孙国华

法律之所以叫做法律,在于它是带有强制性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否则就不叫什么法律了。在我们的国家里,任何人如果违反我国法律或不执行它,不管你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要受到国家应有的制裁。

我们既然知道了革命的法制是保证对敌斗争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武器,了解了遵守人民法律的重大意义,那么,就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能不能自觉地守法,是衡量每个公民能不能当好国家主人翁的重要标志。

由于我国的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就决定了广大人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都能够自觉地遵守人民的法律、法令,并积极地维护它,为它的彻底实施而奋斗。这也正是我国法制巩固的根本保证。然而不能否认,在守法问题上至今仍然有少数人还有错误的看法,这些错误的看法虽然多种多样,但它们的实质只有一个,即想使自己超出法律之外,想在守法问题上特殊。但守法是不能例外的,一切守法例外的思想都是剥削阶级特权思想的一种表现。譬如有人认为,法是专门管老百姓,管“小人物”的,至于官员呢,似乎可以特别原谅一些,马虎一些。又如有的人自以为过去有过一点“功劳”、“苦功”,因此就自以为了不起,产生了功臣特殊的思想,觉得党和国家应该允许他们超于法律之外,允许他们为所欲为。也有人特权思

想浓厚,往往利用职权发泄个人意气,摆威风,耍态度,甚至违法乱纪。有这些思想和作风的人虽然是很少的,但却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这种坏的思想和作风是与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是贯彻实施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障碍。他们没有认识到:法律之所以叫做法律,在于它是带有强制性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否则就不叫什么法律了。在我们的国家里,任何人如果违反我国法律或不执行它,不管你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要受到国家应有的制裁。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不遵守法律就不可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正是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中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违背了法律就是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特权思想的人没有了解到,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忠实于人民,奉公守法,成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模范。在我国宪法中就明白地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18条)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当个好干部,争取更大的光荣。

因此,我们就必须不断地对各种各样想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思想给予批判教育,要求有这种错误思想的人坚决加以克服。必须认识到,这种思想实质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封建王侯和地主阶级的特权思想的反映。旧中国有一句话“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意思就是说:刑法是专管“小人物”的,是专为老百姓准

备的,与那些封建王朝的“大人物”官员们无关,而一切企图守法例外的想法正是这种思想在作祟。

共产党员在遵守国法上是否可以马虎些呢?是否只遵守党纪、不遵守国法也可以呢?不,决不可以。相反,共产党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因此,党对一个党员的要求就要比国家对于一般公民的要求严得多、高得多。共产党是我国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力量,党员是群众的带路人,所以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严格守法的模范。很难相信,一个不遵守国家法律的党员,能够真正遵守党纪、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实际上,违犯了国法,也就是违犯了党纪、危害了党的利益。那些认为党员只遵守党纪,不遵守国法,或者认为对遵守国法可以马虎一些的思想,实际上也是一种守法例外的特权思想。共产党经常不断地教育自己的党员,把遵守党纪与遵守革命政府的法令和一切革命的纪律统一起来,教育党员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的法令和纪律。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

(选自孙国华《法理求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