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守法精神(节选)

○陈翰伯

我们要学会和运用这个有力武器,以守法精神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以巩固人民的统治。无论是谁,如果不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就是反对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的利益,因而是不利于人民的统治的。

法律(包括宪法在内)是有强制性的。国家必须强制全体公民遵守它所公布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在占居统治地位的人民必须运用法律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利益等等。任何人企图破坏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他就是违反法律。国家就可以根据法律给予制裁。在这种情形下,强制是符合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

有人也许怀疑,既然中国人民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翁,那还用得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吗?

我们不要忘记,已被消灭的三个敌人是不甘心自己的失败的,他们总是要用各种方法阴谋破坏人民革命的成果。对他们,对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人民的法律首先就有镇压的作用。这种镇压是必须强制执行的。

我们还要注意这样的事实: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个原则虽为资产阶级所承认,但在实行的时候不会不遇到资产阶级的各种形式的反抗。因此,在过渡时期是充满着阶级斗争的。为此,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就有重要的作用。我们一方面要使资产阶级遵守宪法和各种法律,如使他们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一方面还要运用宪法、各种法律克服资产阶级必然会采取的各种反抗。

广大的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由

于他们本身的阶级地位,都会经常地受到他们的散漫、无组织性、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以及旧社会的传统和习惯等的影响。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几年来劳动人民生活的改善,已经大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积极性;可是,在他们之间,和国家长远利益背道而驰的行为还不能说是已经完全根绝。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要以极大的耐心,通过具体斗争,采取种种办法教育他们信法和守法,教育他们懂得信法和守法是符合他们自己和国家的长远利益的。

不少工人是刚刚脱离农民或小生产者的阶级地位的,不少工人是和社会其他阶级或阶层有联系的,他们不可能不带来非工人阶级思想。在工人阶级的队伍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了解自己阶级的任务,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了解遵守法律的意义。因此,以守法精神教育工人阶级,就是要使工人群众爱护自己的国家,认清自己阶级的任务,以新的态度对待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的强制性首先是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的。因此,阶级觉悟越髙的工人群众,就越会把维护法律的尊严当作自己的责任,而自觉地和积极地遵守法律。

我们还要指出,有人不懂得法律的强制性,没有守法精神,就是由于没有懂得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与守法精神相对立的思想和行为是各式各样的:有人自命有功,天下是他打下来的,政权是他建立起来的,法律是他参加制定的,因而他认为法律是管别人的,守法只是普通人的事情,和他完全无关;有人没有什么法律观念,在工作中往往不执行国家的指令、不服从计划、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有这些情形还不是个别的或偶然的现象。

目前,全国人民都在讨论宪法草案,上述那些错误思想和行为都应该受到批判,并切实加以纠正。

我们应该特别严格地要求共产党员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以解放劳动人民,消灭阶级,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己任的。共产党是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力量,遵守法律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很难相信一个不遵守国家法律的党员,居然还会遵守党纪、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等等。不遵守国家法律这件事情本身就是违反党章,违反党员应尽的义务的。党要求全体党员都能严格地遵守党纪,并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这个原则对每一个党员都不是例外的。

我们党是要领导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我们党员首先要以身作则,并以守法精神教育人民群众。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充分认识法律这种上层建筑的作用。法律形成之后,就不是消极的。它同国家(也是上层建筑)一样,是要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以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和规则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在一起,同样的是积极的力量,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显示着巨大影响——摧毁旧基础,形成并巩固新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各种法律在过渡时期国家生活中就是这样的一个有力武器。

我们要学会和运用这个有力武器,以守法精神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以巩固人民的统治。无论是谁,如果不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就是反对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的利益,因而是不利于人民的统治的。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然会有意地或无意地帮助我们的敌人。在复杂的阶级斗争的形势中,我们应该警觉到任何小小违反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被敌人利用。自觉的和积极的守法精神是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国家主人翁的人民群众应该在劳动中、在工作中,在一切生活中培养自己的守法精神。

(选自《陈翰伯文集》,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