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石】

越权与暴政

○﹝英国﹞洛克

如果掌权者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迫使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就不再是一个长官了。未经授权的行为,就如以强力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一样,会遭到反抗。任何大小官员,都无权超越自己职权的范围,否则,无论是国王还是警察,都一样不可宽恕。

如果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越权行使、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的私人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个人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是以保护人民的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满足他个人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欲望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假如有人因为这话出自一个微贱平民之口,而怀疑其真理性或合理性,那么,我希望一个国王的权威会使他接受这个观点。1603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在向议会所作的演说中告诉议员们:“我将永远致力于公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并据此来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而不着眼于我个人的任何特殊利益和私人的目的。我始终认为,国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最大的幸福和人生的乐趣,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根本区别。我还确信,一个有道的明君和一个篡位的暴君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傲慢的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王国和人民只是受命来满足他个人愿望和不合理贪欲的;与此相反,英明的和正直无私的国王则认为,自己是受命来为人民谋取财富和财产的。”

1609年,詹姆士国王在对议会的演说中又讲了这样的话:“国王以双重的誓言来保证自己遵守他的王国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示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王国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的表明的。因此,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每一个有道的明君都必须遵守他根据法律与人民所订的契约。否则,他一旦不依照法律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稍后又说,“所以,—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各自王国的法律范围之内。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都是好使险恶之徒,既不忠于国王,也背叛了国家。”可见,这位通晓事理的开明国王认为,明君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明君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如果以为暴政只是君主制国家所特有的现象,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任何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都会有暴政。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权力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人民或使他们屈服于掌权者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掌权者是—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所以我们在历史上看到,民主的雅典同时有三十个暴君,而罗马的十大执政官令人难以忍受的统治也不见得比暴君好。

假如有人违反法律,且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此时法律一旦停止,暴政就开始了。如果掌权者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迫使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就不再是一个长官了。未经授权的行为,就如以强力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一样,会遭到反抗。任何大小官员,都无权超越自己职权的范围,否则,无论是国王还是警察,都一样不可宽恕。而且,官员由于其教育、职守、顾问等便利条件,理应对是非的权衡认识得更加清楚,如果他竟然越权,当然更加恶劣。

(选自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