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言】

上皇帝书

○(西晋)刘颂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则?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积充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恒克,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选自《晋书》卷三十)

【译文】

自近代以来,法的门类渐渐多起来,法令的条文很不统一。我现在全面地执掌刑罚,十分担忧它的弊病,所以谨慎地把事情的全部陈述出来给您听。

我个人非常希望,陛下治理国家,经常要求得尽善尽美。所以,凡事都要求做得尽善尽美,那么案子就不能做到完全符合旧例;尽善尽美,所以法律就不能做到完备。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

律,本来应以完全合理为原则,然而皇帝个人要求尽善尽美,那么,许多下属官吏就牵强地解释法律条文来附和他的意愿,用来投合君主的个人喜好,所以法律就不能做到完备。司法官从刑法里引证法律条文作根据,这样引证法律条文依法办案,就会同根据私情与任意断案相违背,而皇帝又习惯于事事要求处理得尽善尽美,所以执法人征引法律条文依法办案,那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做法。在这种法律门类多、法律条文不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官吏不知道遵守什么,百姓也不知道回避什么了。那些奸诈狡猾的人就根据法律门类多,来实现他们的私欲,随心所欲地轻判或重处。如果断案不一样,那么居上位的很难对下级进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相同而判决不同,审理案件不公平,对于法律是有损害的。

古人说:“人主要求太周详,国政就会荒废;人主要求合理,国事就会治理好。”办事面面俱到,不是指别的,是指要求尽善尽美就伤害了法律,所以他的政事荒废了。执法坚定果断,是指轻罪要从轻判决,重罪要从重处罚,即使不合乎人之常情,假如合乎法律条文,就要依法办事,所以国家就治理得好。善于使用法律的人,下决心违反人之常情、不满足随心所欲的断案。轻罪从轻,重罪从重,虽然和一般人的心理不一致,按一般人的看法,不可以行得通,但是,法律却得到了正确执行。还有君主和臣子的分别,也是各有自己的专门职责。希望法律一定得到遵从,所以命令掌管法律的人要严守法律条文;有时道理讲不通,出现困窘时,所以要使大臣去消除滞塞;任何事都有时势的需要,所以要由国君权衡决断。管理法律的人严守法律条文,要像张释之处理犯跸案那样公平;大臣消除滞塞,要像公孙弘断郭解案一样;国君权衡决断,要像汉高祖杀丁公那样。天下各种各样的事,从来并没有固定的式样重复出现。所以,与这类事不相似的就不应该凭主观意愿胡乱判断。一切都应根据法律、法令办事。然而法律在天下才会有信誉,人们才会顺从法律而不致迷惑不解、无所适从,官吏不容许坏事发生,才可以因此谈论政令。国君遵从一定格式,用来要求下属,大官小官各自严守自己的职责,那么法律就统一了。

古人还说:“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能根据人们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教化。”根据人们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教化,这说的是要制定法律。又说“顺运时势的变化”,这说的是要随当前急务的变化。既然这样,那么,根据人们的不同情况以及顺运时势的变化,在于根据大量的、普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律。法律既然制定了就要遵循它,遵循法律好像四季按时到来一样准确,执行法律好像手里握住金石一样不要轻易抛弃它。各级司法官吏哪里能够在已制定的法律条文之内,又讲什么顺运时势的变化,旁引什么根据人们的不同情况设立教化,来扰乱、破坏法典呢?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开始制定法律的时候,本来已经根据人们的实际情况和顺运当时时势的需要了。如今加入法律的设置不适当,那么就应该修改它。如果说已经完善了,不能形成完全按法律办事的制度,而是让执行法律的部门和官员,无所顾忌地不以法律为准,或轻或重有出入地进行随意处理。法律,是国君和天下百姓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已经向全国公布了,就不可以用不守信用来进行教育,不可以用不守信誉的法律来进行裁判,才能求得天下人不轻忽法律。况且明智而有远见的人说:对最愚笨的人也是不可以欺骗的。不是说平时背离法律,任意断处,就不能满足百姓的愿望吗?

上古的时候,讨论案件是依据首领或君主的意见临时裁决,不制定刑律。从夏朝、商朝到周朝,都在宫门外悬挂法令的“象魏”上书写法律条文。这三代的国君和圣人一样,然而都摒弃委曲变通的美妙范例,却采用引证法律条文作为准绳,这并不是圣人与一般人有什么特殊之处,而是所面对的实际情况不同。现在谈到时势的朴实是比不上中古时的夏、商、周了,然而执掌法律的人却想适应心情上的满足,在“议事以制”方面来自找借口。我私下认为:听他们说的话倒很美妙动听,按从道理上分析起来却是和时代要求相违背的。然而,天下极大,事情众多、复杂,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法律条文、遵守法令的事出现。所以,我认为应该确立某种法律作为标准,使主管法律的人严守法律条文,为实施法律而生死不渝,不敢在成法以外去错误地思考问题,或轻或重地随意处理,那么法律、法令才能长期得到完满的实施。案件没

有正式的法律条文作依据,刑名和法例也没有可比照的,就由大臣来确定裁决,用来消除滞塞,那么办事就没有阻碍了。至于一些特殊的裁判,超出法律以上的奖赏和惩罚,如汉高祖杀掉专为自己谋私利的楚臣丁公、封赏没有功劳的赵氏那样,只能由国君独自专门处理,不是职守的臣下所能够设计、筹划的。然后,以私情相求,请求离开法律条文来判案的事才会不再出现,似是而非的奏书才会被阻塞,这说的大概就是使法律整齐、划一的最高标准了。主管法律的若是小官吏,他们处理案件反复无常。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不讲私情,那么法律只知道严苛;讲私情,那么执法时又要枉法。过分严苛好像不讲私情,然而他们就是用这种办法来获得心情的满足,这样办又常常会遇到凶险和阻碍,因此,他们也就是用这种办法来保卫自己。判罪经常严苛,社会舆论就会认为都是公正的,即使一时偶然枉法,也不会引起怀疑。所以,国君不赞成偏于严苛好像是公正的判决,而是要求主管法律的人严守法律,遵守法令,依照法律办案上奏,然后才称得上是对执法官吏的考核。这又是执行法律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至于离开法律条文,暂时变更做法,因时制宜地去处理一个案件,能合乎人之常情,附和众人视听,可以使人看着顺眼,听着顺耳。诚然,当时有称心如意的感觉,胜过那引证法律条文不顺人心的情况。然而,把它拿来做固定不变的制度,一年四季都使用这种办法办案,那就经常会得一而失十了。所以,小的方面有所得,大的方面必有所失;近的方面有所疏漏,远的方面就必定有所补救。所以熟悉事理、顾全大局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用小的方面去伤害大的方面,不用近的事物去妨碍远的事物。舍得抛弃完全恰当的、适应当前情况的做法,用来保全简明、公正的法律的最高准则,执法时不受一般人视听的影响,一定要严守法律条文,用条文来矫正成例。每当处理案件时,经常遵从这种思想来判决,这又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了。

又依据法律判罪,都应当使用法律、政令的正文,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依附法律案例来判决。既无法律条文,又无案例可以比附,就不要判罪。法官们所坚持的意见不一致,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意见。但按照法律条文,严格执行法律的官吏,只应当严格遵从法律、政令办事。至于法律政令之内,看法不统一,就应该看作议决不一致。如今先定法曹、郎、令史等各级法官,在辩驳有不同意见出现时,只能解释、阐述法律条文,来矫正错误的判决,不能够引证法律以外的东西,来因时制宜地进行论证,以此表明法官遵从职守。

郭躬明法议罪

○(南朝·宋)范晔

君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郭)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后为郡吏,辟公府。……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曰:“善。”

(选自《后汉书》卷四十六)

【译文】

郭躬年少时继承父亲的学业,讲授学业,听讲的常有数百人之多。后来,郭躬当了郡吏,被公府征召做官。……有兄弟二人共同杀了人,可是负主要罪责的却找不出是谁。汉明帝认为哥哥没能教育好弟弟,所以判处哥哥死刑,减轻了弟弟罪责,免予处死。中常侍孙章宣读了皇帝命令,错误地把兄弟二人都宣判了死刑。尚书向皇帝报告说,孙章假托皇上命令把两人都杀了,按罪应当腰斩孙章。汉明帝又召见郭躬,向他询问处理意见。郭躬回答说:“孙章应当被罚金。”汉明帝说:“孙章假传圣旨杀了人,怎么说是应当罚金?”郭躬说:“法律规定有故意和过失的分别,孙章把命令传达错了,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是过失。过失,法律的条文规定处分就轻。”汉明帝说:“孙章和那个囚犯是一个县的人,我怀疑他是故意宣读杀掉两人。”郭躬说:“‘大路像磨刀石一样平,它的笔直又像射出的箭’, ‘君子要根据事实判断,不预先怀疑别人的欺诈’。帝王效法上天,要平直无私,量刑不能凭主观臆断,牵强附会。”汉明帝说:“好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