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编

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的内容与司法公正

○马克思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如果诉讼无非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琐事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

我们的全部叙述表明,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因此,人们把法庭的判决只看作是一种手段,而把判决的法律效力看作是一种多余的累赘,这是合乎逻辑的。

“委员会建议从第6条中删掉‘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说法,因为采用这一说法会给盗窃林木者以把柄,使他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能逃脱再犯时所应受的更严厉的惩罚;但是许多代表都反对这一点,他们说,必须反对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从法案第6条中删掉‘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这一说法的建议。这里,也像在条文中一样,给判决加上这一说明语,当然不是没有法律上的考虑的,如果法官的任何初次判决都足以作为加重惩罚的根据,那么,加重惩罚再犯者的意图当然就会更加容易而经常

地得到实现了。但是,应该考虑一下,人们是否愿意以这种方式为了报告人在这里所强调的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重要的法的原则。为了使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合法判决的性质而破坏诉讼程序的无可非议的基本原则,对此,人们是不能同意的。另一位城市代表也提议拒绝委员会的修改,他认为这种修改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没有确定初次惩罚之前,不能采取加重惩罚的办法,报告人反对这一点说:‘这一切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像提出来的这种特殊的规定在这里也是许可的。’委员会关于删掉‘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说法的建议被采纳了。”[注:作者引自《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23页。——编者注]

判决仅仅是为了确定再犯而存在的。对于私人利益的贪婪的焦虑来说,审判形式是迂腐的法律仪式所设置的累赘而多余的障碍。诉讼只不过是一支负责把敌人押解到牢狱里去的可靠的护送队,它只是执刑的准备。如果诉讼想超出这一点,它就会被人封住嘴巴。自私自利的恐惧心情非常细心地侦察、算计和推断:敌人可能怎样利用法的领域,而人们只要同敌人发生冲突就必须进入这个作为不可避免的祸害的领域,并且力图采取最审慎的反机动先于敌人到达这个领域。因此,人们就碰到了作为私人利益的无节制表现的障碍的法本身,并且把法看作是一种障碍。人们力图同法作交易,同法讨价还价,在这里或那里设法用低价从它那里买到某一基本原则。人们以乞求的口吻要求得到利益的法,以此来安抚法。人们拍拍它的肩膀并咬着耳朵轻声地说,这是例外,而没有例外的常规是不存在的,人们允许法对敌人采取恐怖手段和百般挑剔的办法,他们仿佛企图通过这种手段来对法作出补偿,因为他们在对待作为被告的保障和作为独立的对象的法时采取了一种圆滑的是非标准。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它同这位圣者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

亲自惩罚过人的林木所有者做得十分彻底,现在他竟亲

自进行审判了,因为当他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布为具有法律效力时,他显然是在进行审判,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如果诉讼无非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琐事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正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拷问作为诉讼形式一定是同严厉的刑罚法规的内容连在一起的一样,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狄东的海盗抓到俘虏后,就打断他们的手脚,以便保证自己控制他们。为了保证自己对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控制,省议会不仅打断了法的手脚,而且还刺穿了它的心。我们认为,省议会在恢复我们的诉讼的某些范畴方面的功绩完全等于零。相反,我们必须承认省议会在把不自由的形式赋予不自由的内容时所采取的那种坦诚和彻底的态度。既然有人把怕见公开性的阳光的私人利益的物质内容塞进了我们的法,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程序,这样才至少不致引起和滋生任何危险的、自满的幻想。我们认为,目前莱茵省全体居民,特别是莱茵省法学家的义务,是要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法的内容上面,免得我们最终只剩下一副空洞的假面具。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