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提升派驻监督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一,实行统一名称。1993年党中央作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决定,要求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贯彻了这一要求,提出要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今后,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统一派出,统一称派驻纪检组,监察部不再设派驻机构。

第二,加强统一管理。从实践经验看,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提升派驻监督效能,必须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及后勤保障。《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举措。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中央纪委安排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查办案件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

二是加强履职监督。完善派驻机构向中央纪委报告工作等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强化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党风廉政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这次《意见》在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责的同时,也本着权责一致原则,就加强对派驻机构的履职监督作出了规定。中央纪委将完善有关请示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纪律、作风和廉政情况等各种问题的监督,并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派驻机构

及其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派驻机构如果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加强干部管理。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要完善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平台,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增强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的“归属感”;完善和落实上级纪委常委联系派驻机构制度,实行分管常委与所联系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分管常委定期走访派驻机构,及时了解派驻机构工作情况,认真解决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加强后勤保障。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继续由驻在部门负责,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这是防止发生利益羁绊、增强派驻监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设计。

第三,理顺派驻机构工作关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各有关方面分工明确、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对派驻机构与中央纪委、驻在部门、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工作关系分别作出了规定。比如,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问题。过去曾经强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予以协助、配合。这次改革,明确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

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派驻机构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省级垂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主要负责查处本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想使派驻机构从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避免出现“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同时,也是要督促驻在部门强化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力量,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负责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中央纪委要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派驻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三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四是中央纪委派驻机构要坚守责任担当,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接受监督,确保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六是要适应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新要求,结合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做好有关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