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问责,发挥监督责任的保障作用

对于落实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我们党一直非常重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多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早在1995年1月,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就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自觉解决好这方面存在的问题。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并在部署廉洁自律工作时明确要求,“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地区、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地区、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属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相关试点工作也开始稳步推开,从1995年8月到1997年3月,全国范围内已先后有8个省市、8个副省级城市,以及交通部、铁道部等17个部委和军委纪委发文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了实践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待健全和规范的问题,起草一项全国层面的制度已经非常必要,条件也基本成熟。9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1998年1月,尉健行在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要求,“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和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初,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1998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1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予以颁布施行。中央纪委在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在《规定》明确的6种追究情形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等6种情形进行重点追究。2010年,中央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了进一步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可以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很多内容,已经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所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实践中对于促进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认识依然不足,主动研究工作较少、提出部署要求宽泛,极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对立起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责任追究不够严肃,不少地方和部门甚至没有真正追究过责任。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2014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因领导核心作用弱化、责任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依据党章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事实证明,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后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强调主体责任是重中之重,体现了主体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体现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管总地位,但并不是说监督责任不重要、纪委就不抓反腐败工作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更需要指出的是,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本身就是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现象进行问责的重要手段。各级纪委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监督责任在促进主体责任落实上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委的督促检查,协助党委开展好问责工作。

突出问责,要求纪委做好对下级党组织的督促检查工作。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对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要结合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监督检查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是否到位;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就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定期下沉一级调研指导、座谈交流,约谈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因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或落实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突出问责,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由于“在一口锅里吃饭”,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很难,甚至对一把手腐败问题不报告、不反映;纪委立案检查要报同级党委批准,一些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而压案不报、瞒案不查;还有些地方出于这样那样的顾虑而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出现这些问题,原因在于纪委

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致使纪委对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难以发挥推动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好查办腐败案件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两为主”要求,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促进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自主查办案件,敦促下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突出问责,要求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对失责行为的处理工作。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对监督畏首畏尾,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得过且过,监督缺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乐于从事其他业务,党风廉政建设反成了副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有的纪委书记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背后反映的其实是不愿监督、不敢负责。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总是强调客观,动不动就说级别太低、权威不够、牵制过多,工作面广人少,抓不过来,要求提高级别、增加编制,把应承担的监督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负责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不负责任的人能把热板凳坐冷。责任追究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撒手锏”,要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纪委必须履行好问责职能,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窝案串案等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纪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情况,要开展责任追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突出问责,要求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三转”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应当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围绕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来开展。“三转”之中转职能是根本,转方式是路径,转作风是保证。转职能,重点是回归党章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剥离出去,聚焦中心、突出主业,集中力量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转方式,重点是整合内部资源,调整力量配置,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实效。转作风,重点是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比如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提高一线办案人员比例、完善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等等。只有做好“三转”,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才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为落实好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