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我国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和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就是要立足我国国情,针对各类国有资产的属性和特点,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保护好、利用好、经营好各类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各类国有资产的作用,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实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第一,完善国资监管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资产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央、省(区、市)、市(地)三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可探索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依法保障其专门性和独立性。明确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

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落实“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规定,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将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混同于行政管理职能,形成新的国有资产多头监管。

第二,完善国资监管法规规章。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属性和监管特点,加快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实现国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要加快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立法,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规范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或单位)的关系。健全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或单位)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类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监督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协调一致。

第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的统一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要坚持已形成并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有明确的出资主体,要落实保值增值责任,要建立考核与薪酬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管效能。总结推广部分地方开展集中统一监管的经验,充分发挥各级国资委的专业化监管优势,探索实现国有资产监管

的全覆盖,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条块分割,为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创造有利条件。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都要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第四,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科学把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性,针对具有不同属性和特点的国有资产,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和方式方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和重点。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类考核力度,探索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行业的绩效考核模式,提高考核指标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使用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使用重点环节的监管,形成依靠政府、联合部门、协调各界的国资监管大格局,使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国有资产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

各类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功能作用、监管方式等虽有所不同,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应是一致的,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顺畅、监管到位、保护严格。要通过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使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更加合理有效,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使资源性国有资产规划更加科学、开发更加节约高效,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