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和婚前所生子女要求办理出生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按办理出生公证程序如实出具证明。出生公证书只写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地点和生身父母姓名,必要时可填写继父母姓名,无需写“非婚生子女。”生父不认领的,要生母提供生父姓名。申请办理此类出生公证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如实向公证机关说明情况,否则公证机关可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