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乌桓者,本东胡也。汉初,匈奴冒顿灭其国,余类保乌桓山,因以为号焉。俗善骑射,弋猎禽兽为事。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舍,东开向日。食肉饮酪,以毛毳为衣。贵少而贱老,其性悍塞。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敌也。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推为大人,无世业相继。邑落各有小帅,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时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以下,各自蓄牧营产,不相徭役。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踞蹲。以髡头为轻便。妇人至嫁时乃养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簂步摇。妇人能刺韦作文绣,织氀毼。男子能作弓矢鞍勒,锻金铁为兵器。其土地宜穄及东墙。东墙似蓬草,实如穄子,至十月而熟。见鸟兽孕乳,以别四节。
俗贵兵死,敛尸以棺,有哭泣之哀,至葬则歌舞相送。肥养一犬,以彩绳缨牵,并取死者所乘马衣物,皆烧而送之,言以属累犬,使护死者神灵归赤山。赤山在辽东西北数千里,如中国人死者魂神归贷山也。敬鬼神,祠天地、日月、星辰、山川及先大人有健名者。祠用牛、羊,毕皆烧之。其约法:违大人言者,罪至死;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其自杀父兄则无罪;若亡畔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皆徙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其土多蝮蛇,在于令西南,乌孙东北焉。
乌桓自为冒顿所破,众遂孤弱,常臣伏匈奴,岁输牛、马、羊皮,过时不具,辄没其妻子。及武帝遣骠骑将军霍去病击破匈奴左地,因徙乌桓于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塞外,为汉侦察匈奴动静。其大人岁一朝见,于是始置护乌桓校尉,秩二千石,拥节监领之,使不得与匈奴交通。
昭帝时,乌桓渐强,乃发匈奴单于冢墓,以报冒顿之怨。匈奴大怒,乃东击破乌桓。大将军霍光闻之,因遣度辽将军范明友将二万骑出辽东邀匈奴,而虏已引去。明友乘乌桓新败,遂进击之,斩首六千余级,获其三王首而还。由是乌桓复寇幽州,明友辄破之。宣帝时,乃稍保塞降附。
及王莽篡位,欲击匈奴,兴十二部军,使东域将严尤领乌桓、丁令兵屯代郡,皆质其妻子于郡县。乌桓不便水土,惧久屯不休,数求谒去。莽不肯遣,遂自亡畔,还为抄盗,而诸郡尽杀其质,由是结怨于莽。匈奴因诱其豪帅以为吏,余者皆羁縻属之。
光武初,乌桓与匈奴连兵为寇,代郡以东尤被其害。居止近塞,朝发穹庐,暮至城郭,五郡民庶,家受其辜,至于郡县损坏,百姓流亡。其在上谷塞外白山者,最为强富。
建武二十一年,遣伏波将军马援将三千骑出五阮关掩击之。乌桓逆知,悉相率逃走,追斩百级而还。乌桓复尾击援后,援遂晨夜奔归,比入塞,马死者千余匹。
二十二年,匈奴国乱,乌桓乘弱击破之,匈奴转北徙数千里,漠南地空,帝乃以币帛赂乌桓。二十五年,辽西乌桓大人赦旦等九百二十二人率众向化,诣阙朝贡,献奴婢、牛、马及弓、虎豹貂皮。
是时,四夷朝贺,络驿而至,天子乃命大会劳飨,赐以珍宝。乌桓或愿留宿卫,于是封其渠帅为侯王君长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来种人,给其衣食,遂为汉侦候,助击匈奴、鲜卑。时,司徒掾班彪上言:“乌桓天性轻黠,好为寇贼,若久放纵而无总领者,必复侵掠居人,但委主降掾史,恐非所能制。臣愚以为宜复置乌桓校尉,诚有益于附集,省国家之边虑。”帝从之,于是始复置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
及明、章、和三世,皆保塞无事。安帝永初三年夏,渔龙乌桓与右北平胡千余寇代郡、上谷。秋,雁门乌桓率众王无何,与鲜卑大人丘伦等,及南匈奴骨都侯,合七千骑寇五原,与太守战于九原高渠谷。汉兵大败,杀郡长吏。乃遣车骑将军何熙、度辽将军梁慬等击,大破之。无何乞降,鲜卑走还塞外。是后乌桓稍复亲附,拜其大人戎朱廆为亲汉都尉。
顺帝阳嘉四年冬,乌桓寇云中,遮截道上商贾车牛千余两,度辽将军耿晔率二千余人追击,不利,又战于沙南,斩首五百级。乌桓遂围晔于兰池城,于是发积射士二千人,度辽营千人,配上郡屯,以讨乌桓,乌桓乃退。永和五年,乌桓大人阿坚、羌渠等与南匈奴左部句龙吾斯反畔,中郎将张耽击破斩之,余众悉降。桓帝永寿中,朔方乌桓与休著屠各并畔,中郎将张奂击平之。延熹九年夏,乌桓复与鲜卑及南匈奴寇缘边九郡,俱反,张奂讨之,皆出塞去。
灵帝初,乌桓大人上谷有难楼者,众九千余落,辽西有丘力居者,众五千余落,皆自称王;又辽东苏仆延,众千余落,自称峭王;右北平乌延,众人百余落,自称汗鲁王;并勇健而多计策。中平四年,前中山太守张纯畔,入丘力居众中,自号弥天安定王,遂为诸郡乌桓元帅,寇掠青、徐、幽、冀四州。五年,以刘虞为幽州牧,虞购募斩纯首,北州乃定。
献定初平中,丘力居死,子楼班年少,从子蹋顿有武略,代立,总摄三部,众皆从其号令。建安初,冀州牧袁绍与前将军公孙瓒相持不决,蹋顿遣使诣绍求和亲,遂遣兵助击瓒,破之。绍矫制赐蹋顿、难楼、苏仆延、乌延等,皆以单于印绶。后难楼、苏仆延率其部众奉楼班为单于,蹋顿为王,然蹋顿犹秉计策。广阳人阎柔,少没乌桓、鲜卑中,为其种人所归信,柔乃因鲜卑众,杀乌桓校尉邢举而代之。袁绍因宠慰柔,以安北边。及绍子尚败,奔蹋顿。时,幽、冀吏人奔乌桓者十万余户,尚欲凭其兵力,复图中国。会曹操平河北,阎柔率鲜卑、乌桓归附,操即以柔为校尉。建安十二年,曹操自征乌桓,大破蹋顿于柳城,斩之,首虏二十余万人。袁尚与楼班、乌延等皆走辽东,辽东太守公孙康并斩送之。其余众万余落,悉徙居中国云。
鲜卑者,亦东胡之支也,别依鲜卑山,故因号焉。其言语习俗与乌桓同。唯婚姻先髡头,以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晏毕,然后配合。又禽盖异于中国者,野马、原羊、角端牛,以角为弓,俗谓之角端弓者。又有貂、豽、鼲子,皮毛柔蠕,故天下以为名裘。
汉初,亦为冒顿所破,远窜辽东塞外,与乌桓相接,未常通中国焉。光武初,匈奴强盛,率鲜卑与乌桓寇抄北边,杀略吏人,无有宁岁。建武二十一年,鲜卑与匈奴入辽东,辽东太守祭肜击破之,斩获殆尽,事已具《肜传》,由是震怖。及南单于附汉,北虏孤弱,二十五年,鲜卑始通驿使。
其后都护偏何等诣祭肜求自效功,因令击北匈奴左伊育訾部,斩首二千余级。其后偏何连岁出兵击北虏,还辄持首级诣辽东受赏赐。三十年,鲜卑大人於仇贲、满头等率种人诣阙朝贺,慕义内属。帝封於仇贲为王,满头为侯。时渔阳赤山乌桓歆志贲等数寇上谷。永平元年,祭肜复赂偏何击歆志贲,破斩之,于是鲜卑大人皆来归附,并诣辽东受赏赐,青、徐二州给钱岁二亿七千万为常。明、章二世,保塞无事。
和帝永元中,大将军窦宪遣右校尉耿夔击破匈奴,北单于逃走,鲜卑因此转徙据其地。匈奴余种留者尚有十余万落,皆自号鲜卑,鲜卑由此渐盛。九年,辽东鲜卑攻肥如县,太守祭参坐沮败,下狱死。十三年,辽东鲜卑寇右北平,因入渔阳,渔阳太守击破之。延平元年,鲜卑复寇渔阳,太守张显率数百人出塞追之。兵马掾严授谏曰:“前道险阻,贼势难量,宜且结营,先令轻骑侦视之。”显意甚锐,怒欲斩之。因复进兵,遇虏伏发,士卒悉走,唯授力战,身被十创,手杀数人而死。显中流矢,主簿卫福、功曹徐咸皆自投赴显,俱殁于阵。邓太后策书褒叹,赐显钱六十万,以家二人为郎,授、福、咸各钱十万,除一子为郎。
安帝永初中,鲜卑大人燕荔阳诣阙朝贺,邓太后赐燕荔阳王印绶,赤车参驾,令止乌桓校尉所居宁城下,通胡市,因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是后或降或畔,与匈奴、乌桓更相攻击。
元初二年秋,辽东鲜卑围无虑县,州郡合兵,固保清野,鲜卑无所得。复攻扶黎营,杀长吏。四年,辽西鲜卑连休等遂烧塞门,寇百姓。乌桓大人於秩居等与连休有宿怨,共郡兵奔击,大破之,斩首千三百级,悉获其生口、牛、马、财物。五年秋,代郡鲜卑万余骑遂穿塞入寇,分攻城邑,烧官寺,杀长吏而生。乃发缘边甲卒、黎阳营兵,屯上谷以备之。冬、鲜卑入上谷,攻居庸关,复发缘边诸郡、黎阳营兵、积射士步骑二万人,屯列冲要。六年秋,鲜卑入马城塞,杀长吏。度辽将军邓遵发积射士三千人,及中郎将马续率南单于,与辽西、右北平兵马会,出塞追击鲜卑,大破之,获生口及牛、羊、财物甚众。又发积射士三千人,马三千匹,诣度辽营屯守。
永宁元年,辽西鲜卑大人乌伦、其至韐率众诣邓遵降,奉贡献。诏封乌伦为率众王,其至韐为率众侯,赐彩缯各有差。
建光元年秋,其至韐复畔,寇居庸,云中太守成严击之,兵败,功曹杨穆以身捍严,与俱战殁。鲜卑于是围乌桓校尉徐常于马城。度辽将军耿夔与幽州刺史庞参发广阳、渔阳、涿郡甲卒,分为两道救之;常夜得潜出,与夔等并力并进,攻贼围,解之。鲜卑既累杀郡守,胆意转盛,控弦数万骑。延光元年冬,复寇雁门、定襄,遂攻太原,掠杀百姓。二年冬,其至韐自将万余骑入东领候,分为数道,攻南匈奴于曼柏,薁韐日逐王战死,杀千余人。三年秋,复寇高柳,击破南匈奴,杀渐将王。
顺帝永建元年秋,鲜卑其至韐寇代郡,太守李超战死。明年春,中郎将张国遣从事将南单于兵步骑万余人出塞,击破之,获其资重二千余种。时,辽东鲜卑六千余骑亦寇辽东玄菟,乌桓校尉耿晔发缘边诸郡兵及乌桓率众王出塞击之,斩首数百级,大获其生口、牛、马、什物,鲜卑乃率种众三万人诣辽东乞降。三年,四年,鲜卑频寇渔阳、朔方。六年秋,耿晔遣司马将胡兵数千人,出塞击破之。冬,渔阳太守又遣乌桓兵击之,斩首八百级,获牛、马、生口。乌桓豪人扶漱官勇健,每与鲜卑战,辄陷敌,诏赐号“率众君”。
阳嘉元年冬,耿晔遣乌桓亲汉都尉戎朱廆率众王侯咄归等,出塞抄击鲜卑,大斩获而还,赐咄归等已下为率众王、侯、长,赐彩缯各有差。鲜卑后寇辽东属国,于是耿晔乃移屯辽东无虑城拒之。二年春,匈奴中郎将赵稠遣从事将南匈奴骨都侯夫沈等,出塞击鲜卑,破之,斩获甚众,诏赐夫沈金印紫绶及缣彩各有差。秋,鲜卑穿塞入马城,代郡太守击之,不能克。后其至韐死,鲜卑抄盗差稀。
桓帝时,鲜卑檀石槐者,其父投鹿侯,初从匈奴军三年,其妻在家生子。投鹿侯归,怪欲杀之。妻言尝昼行,闻雷震,仰天视而雹入其口,因吞之,遂{任女}身,十月而产,此子必有奇异,且宜长视。投鹿侯不听,遂弃之。妻私语家令收养焉,名檀石槐。年十四五,勇健有智略。异部大人抄取其外家牛、羊,檀石槐单骑追击之,所向无前,悉还得所亡者,由是部落畏服。乃施法禁,平曲直,无敢犯者,遂推以为大人。檀石槐乃立庭于弹汗山歠仇水上,去高柳北三百余里,兵马甚盛,东西部大人皆归焉。因南抄缘边,北拒丁零,东却夫馀,西击乌孙,尽据匈奴故地,东西万四千余里,南北七千余里,网罗山川水泽盐池。
永寿二年秋,檀石槐遂将三四千骑寇云中。延熹元年,鲜卑寇北边。冬,使匈奴中郎将张奂率南单于出塞击之,斩首二百级。二年,复入雁门,杀数百人,大抄掠而去。六年夏,千余骑寇辽东属国。九年夏,遂分骑数万人入缘边九郡,并杀掠吏人。于是复遣张奂击之,鲜卑乃出塞去。朝廷积患之而不能制,遂遣使持印绶封檀石槐为王,欲与和亲。檀石槐不肯受,而寇抄滋甚。乃自分其地为三部:从右北平以东至辽东,接夫余、濊貊二十余邑为东部,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十余邑为中部,从上谷以西至敦煌、乌孙二十余邑为西部。各置大人主领之,皆属檀石槐。
灵帝立,幽、并、凉三州缘边诸郡无岁不被鲜卑寇抄,杀略不可胜数。熹平三年冬,鲜卑入北地,太守夏育率休著屠各追击破之。迁育为护乌桓校尉。五年,鲜卑寇幽州。六年夏,鲜卑寇三边。秋,夏育上言:“鲜卑寇边,自春以来,三十余发,请征幽州诸郡兵出塞击之,一冬二春,必能禽灭。”朝廷未许。先是,护羌校尉田晏坐事论刑被原,欲立功自效,乃请中常侍王甫求得为将,甫因此议遣兵,与育并力讨贼。帝乃拜晏为破鲜卑中郎将。大臣多有不同,乃召百官议朝堂。议郎蔡邕议曰:
《书》戒猾夏,《易》伐鬼方,周有猃狁、蛮荆之师,汉有阗颜、瀚海之事。征讨殊类,所由尚矣。然而时有同异,势有可否,故谋有得失,事有成败,不可齐也。
武帝情存远略,志辟四方,南诛百越,北讨强胡,西伐大宛,东并朝鲜。因文、景之蓄,借天下之饶,数十年间,官民俱匮。乃兴盐铁酒榷之利,设告缗重税之令。民不堪命,起为盗贼,关东纷扰,道路不通。绣衣直指之使,奋鈇钺而并出。既而觉悟,乃息兵罢役,封丞相为富民侯。故主父偃曰:“夫务战胜,穷武事,未有不悔者也。”夫以世宗神武,将相良猛,财赋充实,所拓广远,犹有悔焉。况今人财并乏,事劣昔时乎!
自匈奴遁逃,鲜卑强盛,据其故地,称兵十万,才力劲健,意智益生。加以关塞不严,禁网多漏,精金良铁,皆为贼有;汉人逋逃,为之谋主,兵利马疾,过于匈奴。昔段飃良将,习兵善战,有事西羌,犹十余年。今育、晏才策,未必过飃,鲜卑种众,不弱于曩时。而虚计二载,自许有成,若祸结兵连,岂得中休?当复征发众人,转运无已,是为耗竭诸夏,并力蛮夷。夫边垂之患,手足之蚧搔;中国之困,胸背之瘭疽。方今郡县盗贼尚不能禁,况此丑虏而可伏乎!
昔高祖忍平城之耻,吕后弃慢书之诟,方之于今,何者为甚?
天设山河,秦筑长城,汉起塞垣,所以别内外,异殊俗也。苟无戚国内侮之患则可矣,岂与虫蚁狡寇计争往来哉!虽或破之,岂可殄尽,而方令本朝为之旰食乎!
夫专胜者未必克,挟疑者未必败。众所谓危,圣人不任,朝议不嫌,明主不行也。昔淮南王安谏伐越曰:“天子之兵,有征无战。言其莫敢校也。如使越人蒙死以逆执事厮舆之卒,有一不备而归者,虽得越王之首,而犹为大汉羞之。”而欲以齐民易丑虏,皇威辱外夷,就如其言,犹已危矣,况乎得失不可量邪!昔珠崖郡反,孝元皇帝纳贾捐之言,而下诏曰:“珠崖背畔,今议者或曰可讨,或曰弃之。朕日夜惟思,羞威不行,则欲诛之;通于时变,复忧万民。夫万民之饥与远蛮之不可讨,何者为大?宗庙之祭,凶年犹有不备,况避不嫌之辱哉!今关东大困,无以相赡,又当动兵,非但劳民而已。其罢珠崖郡。”此元帝所以发德音也。夫恤民救急,虽成郡列县,尚犹充之,况障塞之外,未尝为民居者乎!守边之术,李牧善其略;保塞之论,严尤申其要。遗业犹在,文章具存。循二子之策,守先帝之规,臣曰可矣。
帝不从,遂遣夏育出高柳,田晏出云中,匈奴中郎将臧昮率南单于出雁门,各将万骑,三道出塞二千余里。檀石槐命三部大人各帅众逆战,育等大败,丧其节传辎重,各将数十骑奔还,死者十七八。三将槛车征下狱,赎为庶人。冬,鲜卑寇辽西。光和元年冬,又寇酒泉,缘边莫不被毒。种众日多,田畜射猎不足给食,檀石槐乃自徇行,见乌集秦水广从数百里,水停不流,其中有鱼,不能得之。闻倭人善网捕,于是东击倭人国,得千余家,徙置秦水上。令捕鱼以助粮食。
光和中,檀石槐死,时年四十五,子和连代立。和连才力不及父,亦数为寇抄,性贪**,断法不平,众畔者半。后出攻北地,廉人善弩射者射中和连,即死。其子骞曼年小,兄子魁头立。后骞曼长大,与魁头争国,众遂离散。魁头死,弟步度根立。自檀石槐后,诸大人遂世相传袭。
论曰:四夷之暴,其势互强矣。匈奴炽于隆汉,西羌猛于中兴。而灵、献之间,二虏迭盛。石槐骁猛,尽有单于之地;蹋顿凶桀,公据辽西之土。其陵跨中国,结患生人者,靡世而宁焉。然制御上略,历世无闻;周、汉之策,仅得中下。将天之冥数,以至于是乎?
赞曰:二虏首施,鲠我北垂。道畅则驯,时薄先离。
志第一 律历上
律准 候气
古之人论数也,曰“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然则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则算数之事生矣。记称大桡作甲子,隶首作数。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万事。夫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历,其别用也。故体有长短,检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轻重,平以权衡;声有清浊,协以律吕;三光运行,纪以历数:然后幽隐之情,精微之变,可得而综也。
汉兴,北平侯张苍首治律历。孝武正乐,置协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意义。羲和刘歆,典领条奏;前史班固,取以为志。而元帝时,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声之音,六律之数。上使太子太傅(韦)玄成(字少翁)、谏议大夫章,杂试问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燠风雨之占生焉。于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声,则无不有所合。《虞书》曰‘律和声’,此之谓也。”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故总其本要,以续《前志》。
《律术》曰:阳以圆为形,其性动;阴以方为节,其性静。动者数三,静者数二。以阳生阴,倍之;以阴生阳,四之:皆三而一。阳生阴曰下生,阴生阳曰上生。上生不得过黄钟之浊,下生不得及黄钟之清。皆参天两地,圆盖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黄钟,律吕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损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是为黄钟之实。又以二乘而三约之,是为下生林钟之实。又以四乘而三约之,是为上生太蔟之实。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实。以九三之,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于律为寸,于准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为小分。以其余正其强弱。
黄钟,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钟。 黄钟为宫,太蔟商,林钟徵。
一日。 律,九寸。 准,九尺。
色肓,十七万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谦待。 色肓为宫,未知商,谦待徵。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强。 准,八尺九寸万五千九百七十三。
执始,十七万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灭。 执始为宫,时息商,去灭徵。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强。 准,八尺八寸万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万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 丙盛为宫,屈齐商,安度徵。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准,八尺七寸万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动,十七万八十九。
下生归嘉。 分动为宫,随期商,归嘉徵。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强。 准,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质末,十六万七千八百。
下生否与。 质末为宫,形晋商,否与徵。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强。 准,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吕,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则。 大吕为宫,夹钟商,夷则徵。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准,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万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 分否为宫,开时商,解形徵。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强。 准,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凌阴,十六万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 凌阴为宫,族嘉商,去南徵。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准,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万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积。 少出为宫,争南商,分积徵。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强。 准,八尺万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吕。 太蔟为宫,姑洗商,南吕徵。
一日。 律,八寸。 准,八尺。
未知,十五万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吕。 未知为宫,南授商,白吕徵。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强。 准,七尺九寸万六千三百八十三。
时息,十五万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结躬。 时息为宫,变虞商,结躬徵。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强。
准,七尺八寸万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齐,十五万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归期。 屈齐为宫,路时商,归期徵。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准,七尺七寸万六千九百三十九。
随期,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 随期为宫,形始商,未卯徵。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强。 准,七尺六寸万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晋,十四万九千一百五十六。
下生夷汗。 形晋为宫,依行商,夷汗徵。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准,七尺五寸万五千三百三十五。
夹钟,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无射。 夹钟为宫,中吕商,无射徵。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强。 准,七尺四寸万八千一十八。
开时,十四万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闭掩。 开时为宫,南中商,闭掩徵。
八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强。准,七尺三寸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万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邻齐。 族喜为宫,内负商,邻齐徵。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强。 准,七尺二寸万七千九百五十四。
争南,十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 争南为宫,物应商,期保徵。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强。 准,七尺一寸万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应钟。 姑洗为宫,蕤宾商,应钟徵。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 准,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万九千六百七十四。
下生分乌。 南授为宫,南事商,分乌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强。 准,七尺万八千九百三十。
变虞,十三万八千八十四。
下生迟内。 变虞为宫,盛变商,迟内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一半强。 准,七尺三千三十。
路时,十三万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 路时为宫,离宫商,未育徵。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强。 准,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迟时。 形始为宫,制时商,迟时徵。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准,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万二千五百八十二。
上生色育。 依行为宫,谦待商,色育徵。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强。 准,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吕,十三万一千七十二。
上生执始。 中吕为宫,去灭商,执始徵。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准,六尺六寸万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万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 南中为宫,安度商,丙盛徵。
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徵弱。 准,六尺五寸万三千六百八十五。
内负,十二万七千五百六十七。
上生分动。 内负为宫,归嘉商,分动徵。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强。 准,六尺四寸万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应,十二万五千八百五十。
上生质末。 物应为宫,否与商,质末徵。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强。 准,六尺三寸万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宾,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吕。 蕤宾为宫,夷则商,大吕徵。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 准,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万四千一百五十四。
不生。 南事穷,无商、徵,不为宫。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准,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
盛变,十二万二千七百四十一。
上生分否。 盛变为宫,解形商,分否徵。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强。 准,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离宫,十二万一千八十九。
上生凌阴。 离宫为宫,去南商,凌阴徵。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强。 准,六尺一寸万二百二十七。
制时,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 制时为宫,分积商,少出徵。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准,六尺万三千六百二十。
林钟,十一万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 林钟为宫,南吕商,太蔟徵。
一日。 律,六寸。 准,六尺。
谦待,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 谦待为宫,白吕商,未知徵。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准,五尺九寸万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灭,十一万六千五百八。
上生时息。 去灭为宫,结躬商,时息徵。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准,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万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齐。 安度为宫,归期商,屈齐徵。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 准,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归嘉,十一万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随期。 归嘉为宫,未卯商,随期徵。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准,五尺七寸万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与,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晋。 否与为宫,夷汗商,形晋徵。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强。 准,五尺六寸万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则,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上生夹钟。 夷则为宫,无射商,夹钟徵。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准,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万九千一百三。
上生开时。 解形为宫,闭掩商,开时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强。 准,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万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去南为宫,邻齐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强。 准,五尺四寸万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积,十万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争南。 分积为宫,期保商,争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强。 准,五尺三寸万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吕,十万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吕为宫,应钟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强。 准,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吕,十万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吕为宫,分乌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强。 准,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结躬,十万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变虞。 结躬为宫,迟内商,变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强。 准,五尺二寸万二一百一十四。
归期,十万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时。 归期为宫,未育商,路时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强。 准,五尺一寸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万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为宫,迟时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强。 准,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万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为宫,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强。 准,五尺万二百二十。
无射,九万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吕。 无射为宫,执始商,中吕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强。 准,四尺九寸万八千五百七十三。
闭掩,九万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闭掩为宫,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准,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邻齐,九万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内负。 邻齐为宫,分动商,内负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强。 准,四尺八寸万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万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应。 期保为宫,质末商,物应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强。 准,四尺七寸万八千七百七十九。
应钟,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宾。 应钟为宫,大吕商,蕤宾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 准,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乌,九万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 分乌穷次,无徵,不为宫。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强。 准,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迟内,九万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变。 迟内为宫,分否商,盛变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准,四尺六寸万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万八百一十七。
上生离宫。 未育为宫,凌阴商,离宫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强。 准,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迟时,八万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时。 迟时为宫,少出商,制时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强。 准,四尺五寸万二百一十五。
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物气,道之本也。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无不如数而应者矣。
音声精微,综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宣通习。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崇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为能传崇学耳。”太史丞弘试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候部莫知复见。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搉常数及候气而已。
夫五音生于阴阳,分为十二律,转生六十,皆所以纪斗气,效物类也。天效以景,地效以响,即律也。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封上。郊则和,否则占。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为气所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历。
志第二 律历中
贾逵论历 永元论历 延光论历 汉安论历 熹平论历 论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历稍后天,朔先于历,朔或在晦,月或朔见。考其行,日有退无进,月有进无退。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许淑等数上书,言历朔不正,宜当改更。时分度觉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诏杨岑见时月食多先历,既缩用算上为日,因上言“月当十五日食,官历不中”。诏书令岑普候,与官历课。起七月,尽十一月,弦望凡五,官历皆失,岑皆中。庚寅,诏书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复令待诏张盛、景防、鲍邺等以《四分法》与岑课。岁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诏书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时。《四分》之术,始颇施行。是时盛、防等未能分明历元,综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诏董萌上言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历者杂议,讫十年四月,无能分明据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日、月宿度相觉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牵牛五度,而以为牵牛中星,后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谬错,以问史官,虽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历编、李梵等综校其状。二月甲寅,遂下诏曰:“朕闻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河图》曰:‘赤九会昌,十世以光,十一以兴。’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业,夙夜祗畏,不敢荒宁。予末小子,托在于数终,曷以续兴,崇弘祖宗,拯济元元?《尚书璇玑钤》曰:‘述尧世,放唐文。’《帝命验》曰:‘顺尧考德,题期立象。’且三、五步骤,优劣殊轨,况乎顽陋,无以克堪!虽欲从之,末由也已。每见图书,中心恧焉。间者以来,政治不得,阴阳不和,灾异不息,疠疫之气,流伤于牛,农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应,咸在朕躬。信有阙矣,将何以补之?《书》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岁二月,东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遂觐东后,叶时月正日。’祖尧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玑衡,以正历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谬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历以为牵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则《四分》数之立春日也。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迕;用望平和随时之义,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尧,以顺孔圣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以明予祖之遗功。”于是《四分》施行。而、梵犹以为元首十一月当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岁不得七闰,晦朔失实。行之未期,章帝复发圣思,考之经谶,使左中郎将贾逵问治历者卫承、李崇、太尉属梁鲔、司徒掾严勖、太子舍人徐震、钜鹿公乘苏统及、梵等十人。以为月当先小,据《春秋经》书朔不书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为当先大,无文正验,取欲谐耦十六日望,月杋昏,晦当灭而已。又晦与合同时,不得异日。又上知、梵穴见,敕毋拘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当小。定,后年历数遂正。永元中,复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验无有差跌。逵论集状,后之议者,用得折衷,故详录焉。
逵论曰:“《太初历》冬至日在牵牛初者,牵牛中星也。古黄帝、夏、殷、周、鲁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太初历》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牵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历》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经》曰:‘黄道规牵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极二十五度。’于赤道,斗二十一度也。《四分法》与行事候注天度相应。《尚书考灵曜》‘斗二十二度,无余分,冬至在牵牛所起’。又编等据今日所在未至牵牛中星五度,于斗二十一度四分一,与《考灵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诏书曰‘石不可离’,令两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岁中课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历建星《考灵曜》日所起,其星间距度皆如石氏故事。他术以为冬至日在牵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论曰:“以《太初历》考汉元尽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历》考太初元年尽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历》考建武元年尽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天道参差不齐,必有余,余又有长短,不可以等齐。治历者方以七十六岁断之,则余分消长,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历明时。’又曰:‘汤、武革命,顺乎天,应乎人。’言圣人必历象日月星辰,明数不可贯数千万岁,其间必改更,先距求度数,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数,取合日月星辰,有异世之术。《太初历》不能下通于今,新历不能上得汉元。一家历法必在三百年之间。故谶文曰‘三百年斗历改宪’。汉兴,常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岁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论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黄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与日月同,于今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辄奏以为变,至以为日却缩退行。于黄道,自得行度,不为变。愿请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课,与待诏星象考校。奏可。臣谨案:前对言冬至日去极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极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极九十一度。《洪范》‘日月之行,则有冬夏。’《五纪论》‘日月循黄道,南至牵牛,北至东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为度,不与日月行同,其斗、牵牛、东井、舆鬼,赤道得十五,而黄道得十三度半;行东壁、奎、娄、轸、角、亢,赤道七度,黄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谓之日却。案黄道值牵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东井、舆鬼,出赤道北二十四度。赤道者为中天,去极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遥准度日月,失其实行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来月行牵牛、东井四十九事,无行十一度者;行娄、角三十七事,无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问典星待诏姚崇、井毕等十二人,皆曰‘星图有规法,日月实从黄道,官无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以图仪度日月行,考验天运状,日月行至牵牛、东井,日过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娄、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如言黄道有验,合天,日无前却,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论,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诏书造太史黄道铜仪,以角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牵牛七,须女十一,虚十,危十六,营室十八,东壁十,奎十七,娄十二,胃十五,昂十二,毕十六,觜三,参八,东井三十,舆鬼四,柳十四,星七,张十七,翼十九,轸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参弦望,虽密近而不为注日。仪,黄道与度转运,难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论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时,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迟疾意。永平中,诏书令故太史待诏张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时。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应,或异日,不中天乃益远,至十余度。梵、统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当有迟疾,不必在牵牛、东井、娄、角之间,又非所谓杋,侧匿,乃由月所行道有远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处三度,九岁九道一复,凡九章,百七十一岁,复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统》九道终数,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时。据官法天度为分率,以其术法上考建武以来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近,有益,宜课试上。”
案史官旧有《九道术》,废而不修。熹平中,故治历郎梁国宗整上《九道术》,诏书下太史,以参旧术,相应。部太子舍人冯恂课校,恂亦复作《九道术》,增损其分,与整术并校,差为近。太史令飏上以恂术参弦、望。然而加时犹复先后天,远则十余度。
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诏书下太常,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诏书施行。漏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一气俱十五日,日去极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随日进退。夏历漏刻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当据仪度,下参晷景。今官漏以计率分昏明,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至为疏数,以耦法。太史待诏霍融上言,不与天相应。太常史官运仪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为刻,少所违失,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当用者,计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历》之兴也,发谋于元封,启定于元凤,积三十年,是非乃审。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讫于永元,七十余年,然后仪式备立,司候有准。天事幽微,若此其难也。中兴以来,图谶漏泄,而《考灵曜》、《命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后百一十四岁,朔差却二日。学士修之于草泽,信何以为得正。及《太初历》以后天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岁而太岁超一辰,百七十一岁当弃朔余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当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阔。此二家常挟其术,庶几施行,每有讼者,百寮会议,群儒骋思,论之有方,益于多闻识之,故详录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谒者亶诵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言当复用《太初》。尚书郎张衡、周兴皆能历,数难诵、丰,或不对,或言失误。衡、兴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诏书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上侍中施廷等议:“《太初》过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见西方,食不与天相应;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博士黄广、大行令任佥议,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议:“即用甲寅元,当除《元命苞》天地开辟获麟中百一十四岁,推闰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气宿度不相应者非一。用《九道》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远。元和变历,以应《保乾图》‘三百岁斗历改宪’之文。《四分历》本起图谶,最得其正,不宜易。”恺等八十四人议,宜从《太初》。尚书令忠上奏:“诸从《太初》者,皆无他效验,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国久长为辞。或云孝章改《四分》,灾异卒甚,未有善应。臣仗惟圣王兴起,各异正朔,以通三统。汉祖受命,因秦之纪,十月为年首,闰常在岁后。不稽先代,违于帝典。太宗遵修,三阶以平,黄龙以至,刑犴以错,五是以备。哀、平之际,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祸非一。议者不以成数相参,考真求实,而泛采妄说,归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历》众贤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审,复革其弦望。《四分》有谬,不可施行。元和凤鸟不当应历而翔集。远嘉前造,则表其休;近讥后改,则隐其福。漏见曲论,未可为是。臣辄复重难衡、兴,以为五纪论推步行度,当时比诸术为近,然犹未稽于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横断年数,损夏益周,考之表纪,差谬数百。两历相课,六千一百五十六岁,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牵牛。迂阔不可复用,昭然如此。史官所共见,非独衡、兴。前以为《九道》密近,今议者以为有阙,及甲寅元复多违失,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顺假马之名,以崇君之义。况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上纳其言,遂寝改历事。
顺帝汉安二年,尚书侍郎边韶上言:
世微于数亏,道盛于得常。数亏则物衰,得常则国昌。孝武皇帝摅发圣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诏太史令司马迁、治历邓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为日法。设清台之候。验六异,课效觕密,《太初》为最。其后刘歆研机极深,验之《春秋》,参以《易》道,以《河图帝览嬉》、《雒书乾曜度》推广《九道》,百七十一岁进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岁一超次,与天相应,少有阙谬。从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岁,进退余分六十三,治历者不知处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挟废术者得窜其说。至元和二年,小终之数浸过,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见。孝章皇帝以《保乾图》“三百年斗历改宪”,就用《四分》。以太白复枢甲子为癸亥,引天从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为元,既无明文;托之于获麟之岁,又不与《感精符》单阏之岁同。史官相代,因成习疑,少能钩深致远。案弦望足以知之。
诏书下三公、百官杂议。太史令虞恭、治历宗等议:
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则历可成也。《四分历》仲纪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后元三年,岁在庚辰。上四十五岁,岁在乙未,则汉兴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岁,岁在庚申,则孔子获麟。二百七十六万岁,寻之上行,复得庚申。岁岁相承,从下寻上,其执不误。此《四分历》元明文图谶所著也。太初元年,岁在丁丑,上极其元,当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岁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岁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案岁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积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岁。岁从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则岁无由超辰。案百七十一岁二蔀一章,小余六十三,自然之数也。夫数出于杪曶,以成毫氂,毫氂积累,以成分寸。两仪既定,日月始离。初行生分,积分成度。日行一度,一岁而周。故为术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细粗,以生两科,其归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节,日法所该,通远无已。损益毫牦,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数无缘得有亏弃之意也。今欲饰平之失,断法垂分,恐伤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终数不同,四章更不得朔余一。虽言《九道》去课进退,恐不足以补其阙。且课历之法,晦朔变弦,以月食天验,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为历,验章和元年以来日变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与《四分历》更失,定课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历度审正,图仪晷漏,与天相应,不可复尚。《文曜钩》曰:“高辛受命,重黎说文。唐尧即位,羲和立浑。夏后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号,苌弘分官。”《运斗枢》曰:“常占有经,世史所明。”《洪范五纪论》曰:“民间亦有黄帝诸历,不如史官记之明也。”自古及今,圣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仪,正众疑,秘藏中书,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数下诏书,草创其端,孝明皇帝课校其实,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圣,年历数十,信而征之,举而行之。其元则上统开辟,其数则复古《四分》。宜如甲寅诏书故事。
奏可。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言:“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盗贼相续为害。历当用甲寅为元而用庚申,图纬无以庚申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历郎中郭香、刘固意造妄说,乞本庚申元经炜明文,受虚欺重诛。”乙卯,诏书下三府,与儒林明道者详议,务得道真。以群臣会司徒府议。
议郎蔡邕议,以为:
历数精微,去圣久远,得失更迭,术无常是。汉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正朔,历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皇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案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据,则殷历元也。他元虽不明于图谶,各自一家之术,皆当有效于当时。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太史令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卒以疏阔,连见劾奏,《太初》效验,无所漏失。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谒者亶诵亦非《四分》庚申,上言当用《命历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参议正处,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术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当时而已。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犹古术之不能下通于今也。《元命苞》、《乾凿度》皆以为开辟至获麟二百七十六万岁;及《命历序》积获麟至汉,起庚午蔀之二十三岁,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岁,合为二百七十五岁。汉元年岁在乙未,上至获麟则岁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极开辟,则元在庚申。谶虽无文,其数见存。而光、晃以为开辟至获麟二百七十五万九千八百八十六岁,获麟至汉,百六十一岁,转差少一百一十四岁。云当满足,则上违《乾凿度》、《元命苞》,中使获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历序》获麟至汉相去四蔀年数,与奏记谱注不相应。
当今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为乙丑朔。乙丑之与癸亥,无题勒款识可与众共别者,须以弦望晦朔、光魄亏满可得而见者,考其符验。而光、晃历以《考灵曜》为本,二十八宿度数及冬至日所在,与今史官甘、石旧文错异,不可考校;以今浑天图仪检天文,亦不合于《考灵曜》。光、晃诚能自依其术,更造望仪,以追天度,远有验于图书,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夺甘、石,穷服诸术者,实宜用之。难问光、晃,但言图谶,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书曰:“朕闻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史官用太初邓平术,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历以为牵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则四分数之立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迕,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尧,以顺孔圣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历》庚申元之诏也。深引《河》、《雒》图谶以为符验,非史官私意独所兴构。而光、晃以为香、固意造妄说,违反经文,谬之甚者。昔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舜叶时月正日,汤、武革命,治历明时,可谓正矣,且犹遇水遭旱,戒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而光、晃以为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诚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从秦来,汉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区区,信用所学,亦妄虚无造欺语之愆。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寿王之术已课不效,亶诵之议不用,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训以邕议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绀上书言:“今月十六日月当食,而历以二月。”至期如绀言。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诏。甲辰,诏书以绀法署。施行五十六岁。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历以后年正月,于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历食者十六事。常山长史刘洪上作《七曜术》。甲辰,诏属太史部郎中刘固、舍人冯恂等课效,复作《八元术》,固等作《月食术》,并已相参。固术与《七曜术》同。月食所失,皆以岁在己未当食四月,恂术以三月,官历以五月。太官上课,到时施行中者。丁巳,诏书报可。
其四年,绀孙诚上书言:“受绀法术,当复改,今年十二月当食,而官历以后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诚为舍人。丙申,诏书听行诚法。
光和二年,岁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阴,太史令修、部舍人张恂等推计行度,以为三月近,四月远。诚以四月。奏废诚术,施用恂术。其三年,诚兄整前后上书言:“去年三月不食,当以四月。史官废诚正术,用恂不正术。”整所上正属太史,太史主者终不自言三月近,四月远。食当以见为正,无远近。诏书下太常:“其详案注记,平议术之要,效验虚实。”太常就耽上选侍中韩说、博士蔡较、穣城门候刘洪、右郎中陈调于太常府,复校注记,平议难问。恂、诚各对。恂术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为法,而除成分,空加县法,推建武以来,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错。案其官素注,天见食九十八,与两术相应,其错辟二千一百。诚术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为法,乘除成月,从建康以上减四十一,建康以来减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术改易旧法,诚术中复减损,论其长短,无以相逾。各引书纬自证,文无义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术,日循黄道,月从九道。以赤道仪,日冬至去极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十一,而黄道在斗十九。两仪相参,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进退。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娄,十二度以上。皆不应率不行。以是言之,则术不差不改,不验不用。天道精微,度数难定,术法多端,历纪非一,未验无以知其是,未差无以知其失。失然后改之,是然后用之,此谓允执其中。今诚术未有差错之谬,恂术未有独中之异,以无验改未失,是以检将来为是者也。诚术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其文在书籍,学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业,经纬日月,厚而未愆,信于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详心善意,能揆仪度,定立术数,推前校往,亦与见食相应。然协历正纪,钦若昊天,宜率旧章,如甲辰、丙申诏书,以见食为比。今宜施用诚术,弃放恂术,史官课之,后有效验,乃行其法,以审术数,以顺改易。耽以说等议奏闻,诏书可。恂、整、诚各复上书,恂言不当施诚术,整言不当复恂术。为洪议所侵,事下永安台复实,皆不如恂、诚等言。劾奏谩欺。诏书报,恂、诚各以二月奉赎罪。整適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