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发生以前的早期野蛮社会里,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花费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能为各种物品互相交换提供任何准则的唯一条件。例如,在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里,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需要的劳动通常是捕杀一头鹿所需要的劳动的2倍,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应当交换或者说值两只鹿。因而,通常需要两天或两小时劳动所生产的东西很自然应当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所产生的东西的2倍。劳动量是最初唯一的价格尺度。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要艰苦,对于这种比较艰苦的情况自然会有所补偿。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产品,往往可交换两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产品。考虑更为艰苦的劳动。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慧,那么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会给予他的产品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这种才能的获得需要长期的实践,给予其产品的较高价值只不过是对于获得这种才能所必须花费的时间与劳动的合理报酬。在进步的社会里,对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在劳动工资上通常都有所补偿。在最初以及最野蛮时期,这种做法或许就已经进行。以及非凡的技巧和智慧。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因而,在获得任何商品时普遍使用的劳动数量,就是规定该商品应该购买、支付或交换的劳动数量的唯一条件。当时的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
资本一经在某些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有些人自然就会利用它来驱使勤劳的人们进行劳动,给他们提供原材料以及生活上的必需品,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中或通过他们的劳动对材料所增加的价值中来获取利润。在用完整的制造品交换货币、劳动或者其他商品时,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外,还必须有些剩余给予从事这项交换工作的承办人作为利润。因此,工人在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他们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因而,除非他预期出售工人产品的所得比足以补偿他的资本数额更多,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雇佣他们。而且,除非他所得的利润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投入巨额资本而只会进行小额的投资。然而当使用资本时,必须提供一些东西作为企业家的利润,因而工作的价值分为工资和利润两个部分。
资本的利润也许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即监督和指导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然而,利润与工资是截然不同的,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智慧不成比例,它仅仅只受所投入的资本的价值所支配,只与投资额形成某种或大或小的比例。比方说,假定某个地方制造业每年普通的利润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20名工人,每人每年工资是15镑,即每个制造业每年支付工资300镑。同时我们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700镑,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细原料值7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每年使用的资本为流动资本,而不是现代通常所说的资本)不过1000镑,而后者却有7300镑。因此,按10%年利润计算,前一个制造业的业主仅可得到约100镑的年利润,而后一个制造业业主则可指望获得730镑的年利润。虽然他们的利润如此不同,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在许多大工厂,此类工作大抵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这个职员的工资,适当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虽然在决定这种工资时,通常不仅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要考虑他的责任,但与他监管的资本是不成任何确定比例的。而这资本所有者,虽然几乎免除了所有劳动,却仍然希望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而,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构成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产品并不总是都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必须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人分享。通常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并不是能够调整这种商品通常所能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显然,必须有一个额外的数量,作为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劳动者和雇佣者分享,劳动不再能够单独支配价值。
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也会像其他人一样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得到地租。森林里的树木、地上的草以及地面上各种自然果实,所有这些在土地公有时代,只需劳动者不嫌麻烦去采摘的东西,现今对采摘的劳动者来说,就都要付出固定的额外代价。他必须把他的劳动所采集或生产的东西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东西,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便构成土地的地租。于是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当土地成为私有财产时,地租成为大多数商品价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是由其中每个部分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这三个部分的真实价值都是以劳动量来衡量的。
在每一个社会中,商品价格最后均分解为这三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每一个进步社会中,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进步的社会中,这三个部分通常都是存在的。
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终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农场主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不过必须考虑到,农业上所有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来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场主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虽然谷物的价格可以支付耕马的维持费和农具的价格,然而全部价格仍然直接或最后分解为同样的三部分,即地租、劳动和利润。比如谷物。
在面粉或其他粗粉的价格里,我们在谷物的这个价格之外,还须加上磨坊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在面包价格中,必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而在这两者的价格中,我们都还必须加上把谷物从农场主处送到磨坊主处,从磨坊主处把面粉送往面包师处的劳动以及为垫付这些劳动的工资的人的利润。
亚麻价格,与谷物价格一样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在麻布的价格中,我们必须把亚麻的价格,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人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雇主的利润加在一起。
任何具体商品的制造程序越接近完成,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较,便越大。在制造程序的进展中,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加,而且每一种后面的利润都比前面的利润大,因为利润从而获得的资本总是越来越大。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付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其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也总是与资本保持着一定的比例。高度加工的商品中,地租的比重较小。
然而,在最进步的社会里,总有少数的商品,它们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且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单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通常只有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支付渔夫的劳动,其二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有时在此种价格中也会有地租,但极少见,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面说明。河上渔业却往往与海上渔业不同,至少就欧洲大部分说是如此。欧洲的鲑鱼业大体上都要支付地租,虽然这种地租不能完全称为地租,却和工资与利润一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某些地方,一些穷人在海边专门拾集通常叫做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石雕匠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是他们的劳动工资,其中没有地租部分,也没有利润部分。在三种组成部分中,少数商品只有两种,甚至只有一种。
总之,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在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外,剩余的部分必然成为某人的利润。然而所有价格至少要包含一部分。
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那三个部分中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或者所有的三个部分所构成,因此,构成一国劳动年产物的全部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个部分构成,而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分配给全国不同的居民。每一个社会劳动一年采集和生产的总和,或者说它的全部价格最初就是以这种方式在某些不同成员中进行分配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所有收入和所有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最初来源,所有其他收入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中之一。而全部年产物的价格亦分解成为工资、利润和地租。
任何一个从一种自己的资源所获取的收入必然是来自其本人的劳动,不然就是来自其资本,或者来自其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运用其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一个人不使用自己的资本,而将其借与他人而获得的收入,称为利息或收益。它是借债人支付给放债人的补偿,因为放债人使借债人有机会获得利润。利润的一部分自然归于借债人,他承担了运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一部分归于放债人,他给予借债人获得利润的机会。金钱的利息从来就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它如果不是从利用那笔资金的利润中支付,就必然是从某种额外的收入中支付。除非那个借债人是个挥霍无度的人,才会又举债去支付旧债的利息。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场主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劳动,另一部分则得自资本。在他看来,土地不过是使他能够借以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所有赋税,所有以赋税为来源的收入,如所有工资、养老金和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个收入源泉,而且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支出。这三个部分是原始的收入源泉。
当这三种不同收入分属于不同的人时,它们很容易区分。但当它们同属于一个人,有时就彼此混淆,至少通常的说法是这样的。
一个耕种自己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他应当得到地主的地租和农场主的利润。然而他却倾向于把他全部所得称作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淆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我们在北美和西印度群岛看到的种植园主大多数都处于这种境地,他们大部分都是耕种自己的土地,因此,我们常听他们说到种植园的利润,很少说到种植园的地租。
普通的农场主很少雇用监工来指导农场的一般工作。他们通常也自己劳作,如犁耕、耙掘等等。因而,在支付地租以后,剩余部分不仅是对他们在耕种中投入的资本的偿还及其利润,而且也是赋予他们作为劳动者和监工的工资。可是,在收回资本和支付地租以后所剩余的,就都统称为利润。然而工资显然是它的一部分,农场主节省下了这笔工资,就必须得到它。这样一来,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又和利润混淆了。
假若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拥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直到产品上市,那么他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有两项:其一,以工人资格领取的工资;其二,以老板资格售卖工人产品所获得的利润。然而,他的全部所得通常都叫做利润。而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与利润混淆了。
一个用自己的双手在自己的花园里种植花草的花匠,集三种不同的身份于一身,即地主、花匠和劳动者。因此,他的产品首先应当支付他作为地主的地租,其次支付他作为农场主的利润,最后则是支付他作为工人的工资。但通常他却把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劳动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利润和工资三者又混淆了。
在一个文明国家里,由于只有极少商品的交换价值单纯来自劳动,绝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主要都得益于地租和利润,因此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超过这年产物生产制造乃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量。假若社会能够运用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量,而又由于劳动量每年都会大幅度增长,那么后一年度的全年生产总值就会远远大于其前一年的全年生产总值。但是,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不能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勤劳人民的生活与生产所需,到处都有游手好闲的人要消费年产物的一大部分。一个国家的年产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减少,还是不增不减,要取决于这一国家的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层人民间每年分配的比例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