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扩张和制造业改进以前的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下,人们对于那些只有商业和制造业才能带来的昂贵奢侈品还不甚了解的时候,一个拥有大量收入的人,除了尽收入之所能养活、使用人口之外,再也没有其他消费或享受收入的方法。这一点我在本书的第三篇已经竭力进行说明了。在任何时候,拥有大量收入就意味着拥有大量可支配资源。在那种未开化社会状态下,收入通常都是以生活必需品来支付,如食品、衣物、谷物、牲畜、毛皮、生皮等。那个时候既没有商业,又没有制造业,所以这些物资的拥有者找不到任何其他方式可以交换其消费不了的物资,只能将剩余物资尽可能多地供给别人。在这种情况下,富人及有权势的人的主要费用,就是用于没有奢华的款待和没有炫耀的慷慨,而这种款待和慷慨,我在本书第三篇也曾说过,是不会使他们陷入破产的。而自我享乐就不一样了,追求轻浮的结果,就连智者有时也不能免于灭亡。例如斗鸡的狂热,曾经使许多人破了产。我认为,不会有太多人因为上述性质的好客或惠施而破产,但因铺张的款客和炫耀的惠施而败家的则数量庞大。在我们封建祖先的那个时代,同一家族长久继续持有同一地产的事实可充分表现他们生活上量入为出的一般倾向。尽管大的土地所有者施行着乡下式的大宴宾客,在我们看来虽与良好理财原则有所背离,但我们得承认他们也是知道节俭的,并没有把所有收入尽数消费掉。他们通常会把一部分毛皮或生皮卖掉以换取货币。这些货币的一部分,他们可能会用以购买当时所能提供的为数不多的虚荣品及奢侈品来消费,但还有一部分,则会储存起来。实际上,他们除了把剩余的部分储存着,也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经商对于那个时代的绅士有失体面;放债吧,在当时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并且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更不是绅士所为。此外,在那个动**混乱的年代,说不定哪天就会被赶出自己的庄园,所以在身边储存一点货币,在逃往安全地带时以便携带一些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是明智的。在动**之下,货币使得储存和藏匿便捷。经常会有埋藏物或者无主财宝被发现,这一点证明,当时储存货币和藏匿是非常流行的。在一段时期里,埋藏物几乎成了君主的一个重要收入部分。然而在今日,即使是王国的所有埋藏宝物,或许也抵不上一个富人私人收藏的重要部分。当不知有昂贵奢侈品的时候,有大收入的人可能将节省的钱贮藏起来。
节约与贮藏的倾向,流行于人民之间,也同样流行于统治者之间。如我在本书第四篇所述,在没有什么商业及制造业可言的国家,统治者所处的境地自然而然地会使他为了有所积蓄而节约。在那种情况下,就算是统治者的消费也不能由他的虚荣心所支配。在那个无知的时代,能提供给他的无非也只是少数没有什么价值的小玩意儿,而这就构成他宫廷的全部装饰。常备军在当时是不必要的,因而即使是统治者的支出,也像任何其他大领主的支出一样,只能用作对他的佃户的奖励,对他的侍从的款待。但是奖励和款待,很少会导致无节制地浪费,而虚荣则几乎都会流于此。正因如此,欧洲的所有古代君主,很少没有财宝的。即使在今天,据说每个鞑靼酋长也都还积有财宝。因此古代欧洲君主积累财宝。
在充满各种高价奢侈品的商业国家里,君主像其统治区内的所有大土地领主一样,会把他收入的一大部分用以购买这些奢侈品。他本国及邻近各国会供给他许许多多的各种高价装饰物。这些物品装饰出了华丽的宫廷,但却没有任何意义。君主属下的贵族们,为了追求稍逊一筹的壮观,一方面打发其家臣,一方面让租地人独立。这样一来,他们就逐渐失去了权威,导致最后与统治者领土内的其他大部分富裕人民一样无足轻重。左右他们行为的轻浮狂躁,也同时左右了他们君主的行为。在他领土内,所有的有钱人都在追求寻欢作乐的享受,怎么可能让他一个人富而不**呢?假使他没把大部分收入用于享乐(他多半是如此),以致减弱国防力量,那么也不能指望他不将超过支持这种防御力量所必要的收入全部用在这种享乐上。他平常的支出就等于他平常的收入;支出不超过收入,已算万幸;财宝的蓄积,也便了无希望。一旦有特别紧急的情况需要做出特别开支时,他定然要向人民要求额外援助。1610年法兰西国王亨利四世死后,欧洲大君主中仍蓄有大量财宝的,据推测只有普鲁士当时的国王及前任国王。抛开君主政府不说,共和政府为蓄积而行节约的事也几乎同样少见的。意大利各共和国、荷兰联邦共和国都负有债务。伯尔尼联邦倒是积有不少财富,但是在整个欧洲也是唯一的。瑞士共和国的其他联邦,全无蓄积可言。崇尚某种美观,至少崇尚堂皇的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装饰物的风气,在当时最大国王的**宫廷里随处可见,甚至就连那些小共和国看似质朴的议会厅也往往如此。引进奢侈品以后,君主的支出在平时和他的收入相等。
一个国家平时花销没有节制,战时就只能四处借债。当战争爆发时,国库中除了用于和平时期所需的各种日常开销资金外,再没有剩余。在战争时期,为了保卫国家,用于国防设施的建设费用必须要3倍或4倍于和平时期,因而必须要有3倍或4倍于和平时期的收入。即使君主此时能通过一种办法,按支出增加的比例立即增加其收入,马上解决经济问题——虽然这几乎不可能——这笔增加的收入也势必来自于税收。而赋税的征收一般是需要经过十个月甚至十二个月的周期,才会有税款进入国库。可是战争爆发以后,甚至是战争即将爆发的时刻,军队就必须扩大规模,整装待发,有军队驻扎的城镇在进入防御状态的同时,还必须供给武器、弹药及粮食。总之,在危险临到的瞬间,就得负担一项马上就要的大笔开支。这支出刻不容缓,是不能等待从新得来的逐渐而缓慢的收入的。在这种万分紧急的情况下,除了借债以外,政府别无选择。在战争时期举借公债。
出于道德的原因,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借债,同时也使人民有能力有意愿去贷款。如果这样的商业社会发展出了借贷的必要,则一定也为借贷提供了便利。
拥有众多商人和制造商的国家,必然也会有许多这样的借贷者。他们手中不仅只有自己的资本,还拥有他人的资本,这些人愿意将钱或者货品委托给他们。因此,从他们手中流经的资本和那些不经商、以自己收入为生的私有者的资本在他们手中流通次数相同或甚至更多。以自己收入为生的私有者的资本在他们手中流通的次数是一年一次,但是一个商人,如果从事的是本利迅速回收的商业贸易,他的资本额和贷款每年会在他手中流过两三次甚至更多。因此,一个拥有众多商人和制造商的国家必然会有很多的人可以随时将巨额贷款借贷给政府,只要他们愿意。所以,商业国家的人民是具有贷款能力的。
一个国家,如果不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没有安全感,对于人们是否能够遵守契约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不知道政府是否会依法行使其权力,强制所有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其债务,那么,这个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必将不能长久发展。简而言之,商业制造业是不能在一个对政府缺乏信任度的国家长久发展的。这种信任,使得商人和制造商在平时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政府管理;在非常时期也敢于将财产交予政府使用。把款借给政府,非但不会减少他们进行生产的能力,反而通常会增加这种能力。国家有急需时,政府大多乐于提供有利于借款人的条件向他们借款。政府给借款人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任何其他债权人,并且,由于对于政府公正性的信任,抵押物在市场上的流通价通常会高于原抵押物的价格。商人或有钱人通常能够通过把钱借给政府这一行为增加其资本。政府若允许他最先应募新借款,他通常会视之为一种特惠。所以,商业国家的人民通常都具有贷款的意向和意愿。
这样国家的政府,极易产生这样的观点,即在非常时期,人民是会乐意并且有能力借钱给政府。政府预见到这样的便捷,因此在平时也就放弃了节约的念头。如果政府知道能借款,它就不会节省。
在社会的未开化状态下,既无大商业资本,又无大制造业资本。个人会把他所能节省的货币全部贮藏起来并隐匿这种贮藏。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政府的公正,担心如果有人知道他们的这种贮藏以及知道贮藏在哪里的话,这些贮藏很快便会被掠夺。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愿意在紧急状况下贷款给政府,也少有人有这个能力。作为君主者,若预知了借款的不可能,就会认识到需通过节约以备急需。在这种先见之明之下,他的节约倾向自然加强了。如果没有可能借款,它就感到必须节省。
欧洲各大国中,巨额债务的累积过程大同小异。目前各大国国民,都感受到了这种压力,久而久之,或许会有破产的危险。国家与个人相同,借款时通常全凭个人信用,无需委托或抵押任何特定的资产或资金来保证偿还债务。在这种信用失效以后,若他们继续借款就需要以特别资源作抵押。各国借款开始是没有特别保证的, 以后抵押特种资源。
英国所谓的无担保公债就是按这两种方式的前一种方式借入的。这种公债分为两种:一部分是无利息或被认为无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记账的债务;一部分为有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用期票或汇票借入的债务。因尚未按规定给付报酬或在其服役期间没有给付报酬的各种因服役所欠的债务,海军、陆军及军械等方面临时支出的一部分有时为支付这债务的一部分,外国君主补助金的未付款,海员工资欠款等等通常构成第一类债务。为支付部分这类债务和优先为其他目的而发行的海军债券或财务部债券通常构成第二类债务。财务部债务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算,海军债券的利息自发行后六个月开始算起。英国银行或通过自动按照时价贴现这种债券,或通过与政府拟定某种报酬为条件流通财务部的债券即按面额价格收购该债券并支付其利息,使该债券得以保值,便于流通,从而使政府能够长期借到类似的巨额公债。在法国,没有银行,国家证券有时须以60%或70%的折扣出售。在威廉王大改铸币的时代,英国银行认为应当停止其平常的业务时,财政部证券及符木(古时用木头在其表面刻痕记载交货、欠款等数量),据说要打25%乃至60%的折扣买卖。其原因,部分是由于当时对通过革命而建立的新政府是否安定尚未确定;部分则是由于缺乏英国银行的援助。
当这种手段行不通时,政府为了筹集资金就需要委托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政府在不同时期,会使用两种不同的方法筹款。有时这种委托或抵押是短期的,如一年或数年,有时则是永久性的,有时,这笔钱在限期内能付清所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而另一种情况则是,这笔钱只能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在偿还完本金之前随时可以赎回年金。货币以前一种方法借入,通称为预支法;以后一种方法借入,则通称为永久付息法,或简称为息债法。抵押某一部分收入或为定期,或为永久,前者称预支筹款法,后者称付息筹款法。
英国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及麦芽税是正常的预支款项,是根据不断插入征税法令中的借款条款加以征收的。这项款额,通常由英国银行垫付并预付利息,到税款陆续纳入国库时,逐渐收还。其利率自革命以来一直变化,从8%至3%不等。如果某年度收入的税款,不够还清垫支的金额及其利息(此事常有发生),则不足的余额从次年度收入的税款补齐。这样,国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担保的这唯一的主要款项,经常每年在未收归国库之前就预支出去了。此与没有计划的挥霍者一样,使他在没有拿到收入就预先出息借支。国家也是不断向其代理人借款,不断为使用自己的钱而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时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还不像今日这样被人熟知。那时候,大部分新税只限于短期(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国库的支出大部分是预先挪用税收款的结果。税收往往在限定期内,不够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出现资金缺口。因此就需要延长收税的征收年限,从而补足这笔短缺资金。在威廉三世及安妮统治下,预支产生不足。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号法令,将一些即将满期各税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弥补它们税额的不足。这就是当时所谓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归于基金负担的不足额,这笔资金缺口总计达5160459镑14先令9又1/2便士。
1701年,这些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的征收年限,又因同一目的延长至1710年8月1日,被称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所负担的不足额,总计达2055999镑7先令11又1/2便士。
1707年,这些税又拖延至1712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被称为第三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共计达983254镑11先令9又1/4便士。
1708年,这些税(除去半额吨税、镑税这两种旧补助税,及由英国苏格兰合并协定而撤废的苏格兰亚麻输入税)征收年限又延长至1714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被称为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总计达925176镑9先令2又1/4便士。
1709年,这些税(除去吨税、镑税这两种旧补助税,这些补助税从那时候起与这新债基金完全没有关系)征收年限,为着同一目的,又延长至1716年8月1日,被称为第五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额,计达922029镑6先令。
1710年,这些税再延长至1720年8月1日,被称为第六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1296552镑9先令11又3/4便士。
1711年,这些税(此时,要提供四种预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干税),规定永久继续征收,作为支付南海公司资本利息的基金。(该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给政府9177967镑15先令4便士,)用以还债及弥补税收的不足。这次借款是前所未有的最大的一笔借款。
就我所知,在此时期以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课征的税收,只有为支付英国银行、东印度公司以及当时计划中的土地银行三者的贷款利息的各税(土地银行的贷款只是拟借,未成事实)。这时,英国银行贷与政府的金额,为3375027镑17先令10便士半,年息6%,计达206501镑13先令5便士;东印度公司贷与政府的金额为320万镑,年息5%,计达16万镑。
1715年,即乔治一世元年,依据该年十二号法令,那些担保英国银行年息的各税以及由这次法令定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干税,合并为同一种共同基金,称为总基金。此基金不仅用以支付英国银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债务。此后,依据乔治一世三年第八号法令,及五年第三号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当时附加的各税,也同样改为永久征收了。
1717年,即乔治一世三年,依据该年第七号法令,又有其他数种税被定为永久征收,构成另一个共同基金,称为一般基金。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计达724849镑6先令10又1/2便士。
这几次法令的结果是,以前大部分只短期预支的个税变成永久征收,而其用途只作为基金,用以支付由预支办法所借入款项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假如政府只用预支办法筹款,那么只需要注意两点,数年之内,就可以使国家收入从债务中解放:第一,不要使该基金在限定期间内所负担的债务超过其所能负担的金额;第二,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预支。但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做不到这两点。他们往往在第一次预支时,就超过了所能负担的金额;即使不超过,也经常在第一次预支未还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预支,从而加重基金的负担。这样下去,该基金就不够支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于是就不得不只用来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像这样盲目的预支,必然会导致破坏性更大的永久付息。既然开了此先例,国家收入的负担,就由一定期间拖延至无限期间,解决国家收入的负担就更遥遥无期了。但是,任何情况下,这种新方法所能够筹到的款额,总是比由旧的预支方法来得大。所以,人们一旦熟悉这种新方法,每当国家危急关头一般都会舍弃旧法采用新法。解决燃眉之急总是当任政府处理问题时最关心的,而解决国家收入的负担,那是下一任政府的责任,与他们无关。
在安妮女王时代,市场利息率由6%降至5%;安妮女王十二年,宣布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为5%。当英国将大部分暂行税,变成了永久税,并分别划拨到总基金、南海基金和一般基金后不久,国家的债权者与私人债权人一样,也被说服接受5%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由短期公债换为长期公债的借款的大部分,就有了1%的节余。换句话说,由上述三基金所支付的年金的大部分,就节省了1/6。有了这种节余,用作基金的各税在支付完所担保的各项年金后,产生了巨大节余。这构成日后减债基金的基础。1717年,此剩余额,共计达323434镑7先令7又1/2便士。1727年,大部分公债的利息又进一步降至4%,1753年,更是降到35%,1757年,是3%。于是减债基金日益增大。市场利息率的下降导致节省,从而产生偿债基金。
减债基金虽为支付旧债而设,但是对于新债的征募,也提供了不少便利。可以它说是一种随时可用的补助基金,在国家有急需的情况下,可以用它弥补其他基金不足的抵押款。至于英国是经常用它来偿还旧债还是用来募集新债,终究会慢慢明朗起来。偿债基金便于举借新债。
除了预支和永久息债这两种借款方法,还有其他两种方法,介乎这两者之间,即有期年金借款方法和终生年金借款方法。
在威廉国王和安妮女王时代,巨额款项往往是以有期年金的方式借入,其期限长短不等。1693年,议会通过一项法案,以14%的年金借款100万镑,以十六年为满期,年还款14万英镑。1691年,议会曾通过一项法案,按终生年金方式借款100万镑,这在今日看来可算是非常有利于债权者的条件,但应募数目未满额。于是,第二年以14%的终生年金借款(即七年可收回本金)补齐了未满数额。1695年,政府允许购有此种年金的人向财政部对每100英镑缴63英镑,以换取其他96年为期的年金。这意味着,终生年金14%与96年年金14%的差额以63英镑的价格补齐,或者说,以相当于四年半的年金卖出。不过条件虽然如此有利,但当时政府地位不稳,竟少有人问津。安妮女王在位时代,曾以终生年金与32年、89年、98年、99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项。1719年,32年期的年金持有者,以其所有年金,换购等于11年半年金金额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对那些该年金到期应付未付的金额,亦发给等价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长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部分也都合并为同一基金。当时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共计达666821镑8先令3又1/2便士。1777年1月5日,其剩余部分,即当时未募满的部分,不过136453镑12先令8便士。在威廉三世和安妮统治下,以定期年金借得巨款。
在1739年及1755年的两次战争中,由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入的款额极少。而98年期或99年期的年金,价值几乎与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想象其应与永久年金借入同样多的款。但是,为了置办家族财产和有长远打算的人,决不愿意购买价值不断减少的公债;而这种人又占公债所有者及购买公债者的绝大部分。因此,长期年金的实际价值虽与永久年金的实际价值相差不多,但终究没有永久年金那么多的购买者。新债的应募者,通常都打算尽快抛售其认购的公债,所以只要金额相等,他们都宁愿购买可由议会偿还的永久年金,而不愿购买不能赎还的长期年金。永久年金的价值,可以说是始终如一或差不多始终如一,所以与长期年金相比,它更易于转让。
在上述战争期间,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除了都给年金或利息外,对于超出可赎回的年金或利息,对新借款应募者还给予一种奖励,不作为偿还所借款的年金,而是一种对投资人的额外奖励。定期和终身年金只作为奖金给予。
终生年金曾以如下两种方式授予。一、对个人的终生给予法。当授予个体时,一旦受领年金者死亡,则国家收入即减轻了他这部分负担。二、对群体的终生给予方法。在法国,这种授予方式被以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顿廷法。若按顿廷法授予,国家收入对此负担的解除,需要等到这一群体中所有受领年金者全部死亡才得以实现;那一群人数,有时为20人,也可以是30人,活着的人可以继续领取死者的年金,直到最后一个死亡的人,可以领取整个群体的全部年金。假若用同一收入作为年金的话,顿廷法总能够比单一个体终生给予年金的方法借到更多的款,因为为死者有享有全部年金的权利,哪怕金额相同,其年金实际上比由单一个体单独领取的年金更有价值。每个人总是或多或少地相信自己的运气,这就是彩票营销能够成功的关键。由于此种自信心理,顿廷年金所卖得的价格,通常都高出其实际价值。因此,政府常常使用顿廷办法借款,而不采用授予单独个体终身年金的方法借款。政府几乎总是选择能募到最多借款的方法,而不从解决国家收入负担的角度考虑。
法国公债中由终生年金构成的部分要比英国大得多。据波尔多议院1764年向国王提出的备忘录,法国全部公债共计达24亿利弗,其中以终生年金方式借入的约为3亿利弗,即占公债总额1/8。此项年金,据估计每年达3000万利弗,相当于全部公债的估计利息12000万利弗的1/4。这种计算不不太准确,我十分清楚,但一个这么重要的机关提供的数据应该接近事实。英法两国借债方法上所产生的差异,不是由于两国政府对于渴望解除国家收入负担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完全是由于出借人的见解及利益有所不同。
英国政府所在地是世界最大的商业都市,因此贷款给政府的基本都是商人。商人的贷出款项,本意不会是为了减少商业资本,恰恰是为了增加商业资本。所以他们所购买的债券,除了有望以相当的利润卖出,是不会轻易应募新债的。但是,如果他们贷出的款项所购入的不是永久年金,而是终生年金,则无论这终生年金最终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当转售时是难以获利的。不论是谁,购买与自己年龄相仿、健康状态相当的他人的终生年金,总不愿出与购买自己的终生年金相同的价格。所以,以自己生命为基础的终生年金在转售时往往是会受到损失的。至于以第三者生命为基础的终生年金,虽然对于卖者或买者都有相等价格,但是其实际价值在年纪开始授予的那一刻就开始不断减少。所以终生年金总是不会像永久年金那样,实际价值没有很大变化,从而变成便于转让的资产。由于英国的贷款人是商人。
法国政府所在地不是大商业都市,因此贷款给政府的不像英国那样基本都是商人。法国政府每有急需,借款多半出自那些和财政有关系的人,如赋税包征者、未经包给人的赋税的征收人员、宫廷银行家等。这般人一般出身微贱,但是非常有钱,所以非常骄傲。他们不屑与同等阶层的女性结婚,而较有身份的女性也通常不屑与他们结婚。所以他们通常单身,没有组建家庭,也不太关心自己的亲属,与他们少有往来,只求及时行乐,并且对于身后财产是否还属于他们不怎么介意。在法国,不愿意结婚或是因生活状况不便于结婚的大有人在,远远多于英国。对于这些不考虑身后事的独身者来说,将其资本换成一种不长不短,如其所愿的长期收入,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在法国,贷款人是从事包税或收税的人,他们主要是独身者。
近代各国政府平时的经常费用,多半是等于或者约等于其经常收入,所以一旦发生战争,要政府按照费用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收入,就不仅非其所愿,而且非其所能。他们之所以不愿,因为突然徒增如此巨额的赋税,恐伤及百姓的感情,使得他们厌恶战争;之所以不能,是因为不清楚需要增加多少的赋税才能提供所需的收入。于是,借债成了这些国家摆脱上述困扰的便捷方法。借债能使它们只要增税少许,就可逐年筹得战争所需的费用;并且,通过永久息债,可以以最轻微的增税,逐年筹得最大的款。在一个大帝国中,住在首都或者远离战区的人大多都感受不到战争所带来的不便,反而可以安逸悠闲地从报纸上阅读本国陆海军的累累功勋。这种享乐,是可以补偿他们战时所纳赋税略超平时的小小损失。他们通常都愿意看到和平的恢复,因为,那一来他们便只能停止享乐;并且,战争再继续些时说不定就会实现的征服及国家光荣的无数虚望也要消灭了。
实际上,战争的结束并没有把他们从因战争而加重的赋税中解放出来。那些赋税,都作了战争债券利息的担保。假若旧税和新税在支付战争债券利息及负债政府经常费用的支出后仍有剩余,此剩余部分,也许会转作偿还债务的减债基金。不过,第一,这种减债基金,即使不移作其他用途,一般也远远不够在和平可望期继续的期间内,偿付全部战争债券;第二,这基金几乎都被移用于其他目的。他们的负担不会因缔结和约而减少。
征收新税的唯一目的就是在于偿付以此为担保的借款的利息。若有剩余,那余剩的部分,大概都是出乎意料或计划之外的,所以很少有很大的数额。减债基金的产生,通常都是由于以后应付利息减少,而不是由于所收到的税额超过或高于应付利息或年金数额。1655年的荷兰减债基金,1685年教皇领地的减债基金,都是由利息减少而形成,所以,以这种基金偿还债务,往往不足。任何课征的新税除支付新债利息外,很少还有多余。偿债基金一般是由于利息降低而形成的。
当国家太平无事,需要种种特别开支的时候,政府总是会觉得开征新税不如挪用减债基金来得方便快捷。无论开征何种新税,人民必然或多或少地会感觉到,因而总是会引起反对声连连。所征收税的种类越多,征税的负担就越重,于是人民就会以任何理由对新增的税费怨声载道,无论另课新税还是加重旧税都会变得越发困难。而往往人民对暂停还债是不会很快感觉到的,于是也就不易引起特别大的反感。所以,挪用减债基金,常为摆脱目前困难的显然容易的方策。然而,公债积得越多,就越有必要研究如何缩减公债,滥用减债基金的危险性和毁灭性就越大。除非有新的战争,为了报国救国,人民是不可能再忍受新的税收负担。所以,减债基金的挪用是在所难免的。偿债基金经常被滥用。
英国自最初依赖永久息债法这种破坏性方策以来,和平时期公债的减少从来就没有与战时公债的增加成比例。现今英国的巨额公债大部分源于始自1688年,以1697年斯韦克条约结束的那次战争。
1697年12月31日,英国的长短期公债,共计达21515742镑13先令8又1/2便士。其中有一大部分是由于短期预支,有一部分是以终生年金的方式借入。所以不到四年,即在1701年12月31日以前,一部分就偿还了,一部分又归于国库,其额达5121041镑12先令3/4便士。在如此短期内,偿还了如此多公债,实为前所未有。所以当时所余的公债,就不过16394701镑1先令7又1/4便士。
在始于1702年,终于乌特勒克特条约的战争中,公债依然在继续增长。1714年12月31日,公债数额共计达53681076镑5先令6又1/12便士。应募的南海公司长短期基金,又使公债增加。在1722年12月31日,公债数额达到55282978镑1先令3又5/6便士。1723年起开始还债,但非常缓慢,到1739年12月31日,即在十七年太平无事的岁月中,所偿还公债,总共只8328354镑17先令11又3/12便士。那一年末,公债余额,还有46954623镑3先令4又7/12便士。
1739年发端的西班牙战争,和紧随其后的法兰西战争,使公债进一步增长。1748年12月31日,即该战争以埃·拉·查帕尔条约结束之后,公债数额已达78293313镑1先令10又1/4便士。在上述17年太平无事岁月中的公债偿还额,不过8328354镑17先令11又3/12便士;然而未满9年的战争所增加的公债数额,却为31338689镑18先令6又1/6便士。
佩兰执政时期,公债利息下降,由4%减低至3%,于是减债基金增加,偿还了某一部分公债。1755年即最近战争爆发以前,英国长期公债为72289673镑。1763年1月5日,即媾结和约时,长期公债达122603336镑8先令2又1/4便士,尚有无担保公债13927589镑2先令2便士。但是,由战争引起的费用,并不于媾结和约之日,便告终止,所以1764年1月5日,长期公债虽已增至129586789镑10先令1又3/4便士(其中一部分为新公债,一部分则为由短期公债改成的长期公债),但根据一位学者所著的《英国商业及财政的考察》,该年度及次年度,还剩有9975017镑12先令2又15/44便士的短期公债。因此,据同一学者所述,在1764年,英国所有公债(包括长期公债及无担保公债)达到139516807镑2先令4便士。此外,授予1757年新公债应募者作为奖金的终身年金,按相当于14年年金估计,约为472500镑;授予1761年及1762年新公债应募者作为奖金的长期年金按相当于27年半年金估计,约为6826875镑。以佩兰对国事的慎重与忠心,经7年太平无事的岁月,尚不能偿还600万镑旧债,但在大约相同时间的战争中,却举借了7500万镑以上的新公债。
1775年1月5日,英国长期公债为124996086镑1先令6又1/4便士,无担保公债,除去一大笔皇室费债务后,为4150236镑3先令11又7/8便士,两者合计共为129146322镑5先令6便士。依此计算,在太平盛世的17年间所偿还的债务,仅仅为10415474镑16先令9又7/8便士。然而,就是这么小的公债减少额,依然非全由国家经常收入的节余偿还的,有许多是以与国家经常收入全不相涉的外来款项偿还的。在这些额外款项中,我们可以推算出来的有连续三年对每镑土地税所附加的1先令附加税;东印度公司作为对土地的补偿向国库缴纳的200万镑以及银行为更新特许证而交纳的11万镑,此外,还有几笔数额也需要算入那些外来款项之列。由于它们是上次战争中产生的,也许应该视作从开支中应减去的项目。主要如下:
镑先令便士对法战争战利品的收入690,449189法国战俘赔偿金670,00000出售割让岛屿所得95,50000合计1,455,949189如果在这个金额上,加入查特姆伯爵及克尔克拉弗特所推算的余额,其他同类军费的节余,以及上述从银行、从东印度公司、从增加土地税所得的三项款项,其总额一定要大大超过500万镑。因此,在和平时期,由国家经常收入节余所偿还的公债,平均起来,每年尚未达到50万镑。自和平以来,由于一部分公债的偿还,一部分终身年金的满期,以及利息由4%至3%的递减,减债基金无疑是大大增加了。假若一直和平下去,现在说不定每年可以由那基金抽出100万镑来偿还公债,而在去年就是偿还了100万镑的。但是与此同时,皇室费的大笔债务,尚未给付,而我们现在又要卷入新的战争中。这战争发展起来,其费用也许要和以前历次战争同样巨大。在这新战争告终以前难以避免所举借的新债,说不定会等于国家由经常收入节约所偿还的全部旧债。因此,想由现在国家经常收入节约所得,偿还所有的公债,简直是异想天开。
有学者指出: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特别是英国的公债,作为一项较大的资本累计使这个国家的其他资本有所增加;通过这一资本,商业、制造业得以发展,土地得以开垦和改良。相比只靠其他资本所能取得的成就要大得多。可是,主张此说的学者,没有注意到以下的事实,即最初债权者贷与政府的资本,在贷与的那一瞬间,已经由资本的机能,转化为收入的机能,把用于维持生产的资本转化为用以维持非生产资本。就一般而论,政府在借入那资本的当年,就将它消耗、浪费了,不指望它在将来能产生其他利润。诚然,贷出资产的债权者往往在收到和该资本等价的公债年金的同时,还能使他们进行和从前一样或更大规模的实业或贸易。就是说,他们可将此年金作担保借款,向他人取得或借入等于或多于他们所贷与政府的资本的新资本,也可卖出此年金,使他们自己获得新的资本。这一资本等于或多于他们所贷与政府的资本。但是,他们像这样由他人取得或借入的新资本,以前一定是存在这国家中,并且与其他资本同样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一旦转入国家债权者手中时,虽然从某一方面来看,对这些债权者是新资本,但对该国家并不是新资本,只不过是转作他用罢了。所以,就他们私人说,其贷与政府的资本,虽有所取偿,但就整个国家说却无所补偿。如果他们不把这资本贷与政府,那国家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就有两份而不只一份了。认为国债是一种额外资本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
当政府为了支付开支时,就把当年未做抵押的赋税用来筹措收入,用一部分的私人收入,从维持一种非生产性劳动转向了维持另一种非生产性劳动。不容怀疑,一部分他们本可以储存起来变为资本的款项被用以付税,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不过,国家费用用以这种目的,无疑或多或少地会成为新资本进一步蓄积的阻碍,但不一定会破坏现存的资本。当必要支出由赋税满足时,只使非生产性劳动从一种用途转到另一种用途。
当一个国家以举债的方式支付国家费用时,该国原有的某些资本势必会逐年受到破坏;原来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部分年收入,必会被转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若当年能够筹措到足以应付这一费用的款项的话,则可以降低所征的赋税;私人个人的负担势必会减轻,同时人民节约部分收入和将这一部分收入转化为资本的能力也会大大削弱。和以本年度税收支付本年度费用的方法相比,举债若在较大程度上破坏了旧资本,则也会同时使获得新资本或积蓄的妨碍程度减少。在举债制度下,人们更容易通过节俭和勤劳弥补由于政府的奢侈浪费所引发的社会一般资本流失。当用借债来满足必要支出时,它将劳动从生产性用途转到非生产性用途, 唯一的好处是人民在战争中能继续节省更多。
不过,只在战争继续的期间内,举债制度才优于其他制度。如果战争费用总是能取之于当年所征收的收入,那么由非常收入所得来的赋税持续时间不会较战争长。与举债制相比,私人在和平时期积蓄资本的力量强于战时。战争不一定会导致旧资本的破坏,和平则必会促成更多新资本的蓄积。在这种制度下,战争通常会比较快地结束,且不至于随便开战。在战争继续期中,人民因困于战争的负担,不久便会对战争发生厌倦;政府为要迎合人民的意向,必会适可而止,不敢延长。如果没有确切的利益可图,政府是不会茫然主战的,因为战争会带来繁重而不可避免的负担。因此,人民蓄积能力不免多少受到损害的时期,是比较不常见到的,即使有那个时期,也不会继续长久。反之,蓄积能力强大的时期,要比在借债制度下长久得多。这种好处在和平恢复时立即消失。在其他制度下,战争会短些,和平时期会长些。
况且,债务一经增加,由于赋税的成倍增长,即使在平时,其损害人民蓄积能力的程度,亦往往与上述征税制度在战时损害这种能力的程度不相上下。目前英国和平时期的平时收入,每年达1000万镑以上。如果免去税收和抵押,并且管理得当,哪怕进行最激烈的战争也不需借一个先令的新债便足够应付。如果英国从未采取有害的举债制度,那么在当前居民的个人收入和积蓄能力所受的阻碍,不会亚于最耗费开支的战争时期。而且借债最终会使税收负担大大加重,以致平时的经常支出超过另一制度下平时所足够的支出。
有人说,支付公债利息,有如右手支给左手。所有货币,都未流出国外。那不过把一国居民某阶级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其他阶级罢了,国家不会因此比从前更穷一文。这辩解,全是基于重商学说的诡辩。著者对此学说已经加以详细的讨论,无须在此赘述。此外,主张此学说者认为,全部公债都是募自本国人民,此说法并不属实,英国公债就有很大一部分是荷兰人及其他外国人的投资。即使全部公债没有外国人投资,也减少不了公债的弊害。部分或全部公债是否归本国人所有并无差别。
土地和资本,是私人和群体所有收入的两个源泉。股本无论在农业上,制造业上或是商业上,都是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这两个收入源泉的支配,属于两个不同的人群,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为了自身收入,通过种种手段如建造或修缮其佃户的房屋,营造和维持其农庄的必要沟渠围墙,以及做所有应由地主去做或继续的种种改良,来保持其土地的良好状态。如果土地税繁重,造成地主的收入大大减少,且因为生活必需品税、便利品税的繁重,使得原本已经减少的收入的实际价值素生物及,那地主就没有能力进行或维持这种种要花很多费用的改良。当地主不能尽他的本分时,租地人就也完全无能力尽他的本分。总之,地主的困难越增加,该国的农业就必然要越趋于荒废。课税可能减少或摧毁地主改良土地的能力。
如果通过征收各种生活必需品税费和生活便利品税费,使资本所有者及使用者,觉得他们资本所得的收入在某国家不能购得同额收入在其他国家所能购得那么多的必需品和便利品时,他们便会有转移资产到其他国家的倾向。如果此类赋税的征收,使大部分或全部商人及制造业者不断受税务人员恼人的访问,那移居的打算,不久就要见诸实行了。资本一经移动,该国靠此资本支持的产业,将随着没落,紧随其后,商业制造业也将继农业归于荒废。
土地和资本这两大收入源泉所生收入的大部分,如把它由其所有者即对每块特定土地的良好状态和对每项特定资本的良好经营都具有直接利益这一批人,移转到另一批没有这种直接利益的人(如国家的债权者)手中,长此下去,必定会引起土地的荒废和资本的浪费、转移。国家的债权者对于本国的农业、制造业和商业是否繁荣必定是关心的,所以,对于土地状态是否良好,资本经营是否良好也会关注。但是他们只就其作为国家债权者来说,不会关心具体的某块土地是否良好,某个资产是否管理得当。作为国家的债权者,他对于这一特定的土地无从了解,无从考察,也不会在意。有时他不知道某个土地或者产业是否荒废,即使知道也不关心,因为这不会直接影响到他。
曾经使用举债法的国家,都在一点点地走向衰弱。意大利共和国是首先采用此方法的国家。热那亚及威尼斯是意大利各共和国中仅存的两个保有独立局面的共和国,它们都因举债而日益衰弱。西班牙似从意大利各共和国学得此举债法,由于各种原因,西班牙比意大利各共和国变得更衰弱(也许是因为它的税制更不科学)。西班牙很早就开始负债,早在十六世纪以前,英国还没有任何负债的时候,西班牙就背负重债了。法国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亦苦于同样债务的压迫。荷兰共和国因负债而衰弱,其程度与热那亚或威尼斯不相上下。由举债而衰落的国家比比皆是,英国也难免全然无害。举债办法总是使国力有衰弱。
有人说,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都不如英国的税制,我不否认。但是,应当记住,即使最贤明的政府,在搜刮完所有征税对象后,遇到紧急情况,也必须借助不良税收。荷兰那样贤明的政府,有时也不得不像西班牙那样,仰赖一些不适当的税收。如果在国家收入所负的重担尚未解除以前,英国发生新的战争,又如果该战争在其过程中,所耗费用与上次战争一样多,那么迫于形势,英国税制也只能效仿荷兰甚至西班牙,变得那样难以忍受。不错,由于现行税制的恩惠,目前为止,工业产业能无拘无束地飞速发展,因而,即在消耗最大的战争中,似乎个人的节俭和明智行为,即通过存款,最终能弥补政府对社会一般资产的浪费。在上一次战争,也是英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战争结束时,农业、制造业、商业似乎未受影响,如从前一样蓬勃发展。可见支持各该产业部门的资本,一定是和从前同样的多。恢复和平以后,农业进一步改进,国内各大城镇,农村的房租有增无减,说明人民的收入在日益增加。大部分旧税的年收入,特别是国产税和关税等重要部分的收入都在持续增长,这是居民消费增加的明显证据,从而也证实了消费所赖以维系的生产的明显增长。英国今日似乎毫无困难地担起半世纪以前谁都不相信它支持得了的重负。然而,我们切不可因此就冒昧断定,英国能支持任何负担,更不可过于自信,以为再大的重债英国也背负得起。
当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我相信很少能公平地完全偿还。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如果曾有过解除,也是通过破产的方式解除的。以破产的方式解除,有些是坦白承认破产,通常则是实际上的破产,暗地里虚假还款。破产总是巨大债务积累的结局。
提高货币名义价值,是公债假偿还之名,行破产之实的常用伎俩。例如,6便士的银币或20枚6便士的银币,如依议会法令或国王布告,提高其名义价值为1先令或1镑,那么,依旧名义价值借入20先令或银约四盎司的人,在新名义价值下,只需银币20枚或略少于2盎司的银,便可偿还其债务。英国约12800万镑的国债,大约等于长期和短期公债合计的债本,如照此方法偿还,约需现币6400万镑就行了。像这样偿还债务只不过是有名无实的偿还罢了。实际上,国家债权者应得的每1镑,都被骗去了10先令。可是,遭此种灾难的,不只是国家的债权者,所有私人债权者,也都蒙受了相应的损失。这对于国家的债权者,不但全无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增加他们一项大损失。不错,国家的债权者通常对其他人也有巨额债务,他们也可使用同样的办法偿还债务以弥补一些损失。可是,在多数国家中,以货币贷与国家的人,多半是富有者。他们对于其余同胞市民,多是属于债权者的地位,而不是属于债务者的地位。因此,这种貌似为偿还的办法,只会增加国家债权人的损失,没有一点好处。国家得不到一点利益,而多数无辜人民却蒙受损失。这种办法将使私人财产受到一种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坏。大多数情况下,这使辛勤劳动的、省吃俭用的债权者吃亏,而使懒惰、负债累累的债务者得到好处。这样,国家资本的大部分,将由能使这资本增益的人,转移到只知破坏这资本的人。国家如有必要宣布破产,正如私人有必要宣布破产时那样,公开、公正地承认破产,总是对债务者名誉损害最轻、对债权者利益也损害最轻的办法。当国家为了不丢人现眼,隐瞒破产的实际情况而出此极易识破又极为有害的下策时,这个国家的名誉也一定**然无存了。提高铸币面额常常是掩饰破产的一种方法, 虽然它比公开破产有更坏的后果。
然而,从古至今,凡是别无他路的国家都会采用这一欺瞒下策。在第一次罗马和迦太基战争终结时,罗马人减低阿斯(当时计算所有其他铸币以此为准)的价值,从含铜12盎司,减至含铜2盎司,即把2盎司铜赋予等于以前12盎司的名义价值。用这种方法,共和国前此所借的巨债,只需还其实额1/6就行了。这样突然而又巨大的破产,按今天的设想一定会引起公众的激烈争议;然而当时竟无人表示异议。究其原因,当时提出这一法律,如同提出制定其他所有关于铸币的法律一样,是由护民官向民会提出的,并由民会通过,所以在当时这恐怕还是一种很得民心的法律。在罗马,贫民不断向富人和有权势的人借债;而富人和有权势的人,为了赢取每年的选票,常常会以极高的利息贷款给贫民。这些债务通常没有办法偿还,很快就积聚起来成了债务者或其他人也无从偿还的巨额债务。债务者担心受到非常苛刻的要求,往往在没有得到好处的情况下被迫投票给债权人所推选的候选人。尽管当时法律严禁行贿受贿,但是有候选人的慷慨解囊和元老院不定时发放的粮食,这些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贫民依然能生活下去。为了摆脱债权人的控制,这些贫民不断要求取消他们的欠款,或要求他们通过新的法案,即以还一部分款项作为还清全部债务的法案。因此,把所有铸币价值,减至其原先价值的1/6,使他们得以原先1/6的货币,偿还其全部债务。这样的法案正是对他们最有利的。富者及有权势者为要使人民满足,在许多场合,他们不得不同意此取消债务的法律及施行新案的法律。不过,最主要的是这些富人和有权势的人想通过此法案恢复他们是主要领导者的政府的元气。用这种方法,12800万镑的债务,一下子就减为21333333镑6先令8便士了。在第二次罗马和迦太基战争期间,阿斯又经过两次的贬值,第一次是由含铜2盎司减至1盎司,第二次由1盎司减至半盎司,即减至本来价值的1/24。罗马的上述三次货币贬值,如合并一次实行,那么,像英国现币12800万的债务,就可一下子减至5333333镑16先令8便士。哪怕再巨大的债务,也可用这种方法还清。许多国家采取这种办法, 包括古代罗马。
我相信,所有国家铸币的价值,都曾通过这方法,逐渐减到比原来价值越来越低,同一名义金额所含的银,都曾通过这方法逐渐减到比原来数量越来越少。
为了同一目的,国家有时减低铸币的标准成色,即在铸币中掺入大量合金。例如,照现行法定标准,每重1镑的银币,只能掺合金18本尼威特,若混入8盎司合金,这种银币1镑或20先令,就与现币6先令8便士相当,而英国现币6先令8便士所含银量,就几乎提高至1镑的名义价值了。这种标准成色的减低,与法国人所谓增大价值的做法,即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完全相同。另一种办法是减低铸币的标准成色。
这种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的做法,总是公开的。用此方法,较轻较小的铸币,取得了从前较重较大铸币的同一名称。与之相比,降低货币标准成色的做法几乎都是秘密进行的。用此方法,造币局尽力保证现今流通的货币与以往同一名义价值的货币保持相同重量,体积及外貌,使人不易觉察,但价值相去甚远。当法国国王约翰要偿还其债务,而减低铸币标准成色时,所有造币局的官吏,都得发誓保守秘密。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正当的。不过,增大价值这个简单做法,是公然的、暴戾的不正当行为,而减低标准成色,却是阴险的、欺诈的不正当行为。所以后者做法一旦被发现,往往遭到更大的反感(事实上,这秘密从未被长久保守住)。铸币在大大增加名义价值以后,很少会恢复以前的重量,可是被极度减低其标准成色以后,却几乎常常又被恢复其以前的成色。因为后者除了恢复原成色,没有其他办法平复民愤。
在亨利八世统治末期,及爱德华八世统治之初,英国铸币不但提高了名义价值,同时并减低了标准成色。在詹姆士六世初年,同样的欺伪行为,也曾盛行于苏格兰。此外,很多其他国家,也常常如此。
英国国家收入的剩余部分,即支付完常年支出以后,几乎分文不剩,想以此来解除国家收入的负担,或甚至只是减轻,也是几乎可能的。所以,除非国家收入大大增加,或国家支出大大减少,这种负担是无望解除的。要还清或减少英国的国债,必须收入有巨大的增加或支出有巨大的减少。
实施比现在较为公平的土地税和房产税以及前章对于现行个税及关税制度所提议的改革,也许可以在不增加大多数人民负担,把负担平摊给全体国民的情况下,使国家收入大大增长。然而,就是最乐观的设计者,也不敢希望,这样增加的收入,可以完全解除国家收入上的负担,或使国家在和平时期在解除负担方面有所进展。以至于在下次战争期间,要么避免公债的增加,要么对公债进一步储蓄有所补偿。课税的改革可能大大增加收入,但还不够。
如果把英国的税制扩张到由英国人或欧洲人居住的所有土地上,收入也许有望增加。然而,那是很难行得通的。根据英国宪法的规定,各地方在议会中所占议员席数与其纳税额有一定比例。如今扩张税制的范围,势必要承认那些属地在议会上的席位,或者说在帝国议会中,就需要按各属地纳税比例获得同等席位,否则就有失公正,违反宪法的规则。的确,就目前看来似乎许多权力者的私人利益和大部分民众的成见与巨大变革有所冲突,为了实现这一变革,可能会困难重重,甚至要跨越这一障碍根本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只是纯理论上来讲,对英国各个属地的统一是否可行不妄加决定的话,而只考虑英国的征税制度,考察究竟在什么程度上能应用于各属地;如果这一制度落实到各属地上,究竟能获得多少收入;而这种统一,究竟会以怎样的方式影响帝国各地的繁荣和幸福,也许就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了。这种假设,最差也不过是种新的乌托邦,虽没有莫尔的旧乌托邦那么有趣,但总也不至于无用甚至于妄想。
英国税收,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土地税,印花税,各种关税及各种国产税。
就缴付土地税的能力说,爱尔兰无疑与英国不相上下,而美洲及西印度殖民地当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在没有负担什一税或救贫税的地方,与课有此两税的地方比较,一定更有能力缴纳土地税。什一税如征收实物,而不折合为金钱缴纳的话,比每镑实征5先令的土地税,在更大程度上能减少地主的地租。这种什一税,在大多数场合,相当于土地真实地租1/4以上或相当于完全偿还农业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的残余部分的实物。假若除去所有代金及所有私人保管的教会财产,英国及爱尔兰教会的什一税,总共不会超过六七百万英镑。假若英国或爱尔兰没有任何什一税,地主就能多提供六七百万镑土地税,但其负担却不会比他们大部分现在所受的更重。美洲是没有什一税的,自然很有能力纳土地税。固然,美洲及西印度的土地,大部分不出租给农民,所以没有地租簿可为根据收租。但在威廉及玛丽四年,英国的土地税,也并没有根据任何地租簿,而是根据一种极不严密、且极不正确的估价。因此,美洲的土地,用这种方法征税亦未尝不可,否则就照最近米兰公国及奥地利、普鲁士和沙廷尼亚等国领地的办法,经过正确的丈量后,再依公平评价征税好了。土地税能推广到爱尔兰、美洲和西印度群岛。
在各属地推行印花税,那是显然没有困难的。在诉讼程序以及动产不动产移转契据形式相同或差不多相同的各地方,这种税就可同样照征,不必要何等更改。印花税很容易推广。
在爱尔兰和各殖民地推广英国关税法,只有在同时也扩大贸易自由的时候(就公平而言,理应如此),才能对爱尔兰和各殖民地两者的利益最大化。现在抑制爱尔兰贸易的种种不平等约束,和对美洲商品所设的列举与非列举区别,都会因此得到完全解除。目前,非尼斯特尔海角以北各地对美洲的所有商品开放市场,而该海角以南却只对美洲特定商品开放市场。关税法统一以后,英国各地之间的贸易将和现在英国沿海贸易一样自由。英国国会对各属地的所有商品提供了一个在自己领土内的巨大的国内市场。这么大的市场,很快就会使爱尔兰和各殖民地因关税增加而所受的负担得以弥补。关税的推广会对所有地区大为有利,因为它会伴有自由贸易的扩大。
英国税务制度中,唯有国税须按各属地的特殊情况加以修正才能使用。爱尔兰的生产与消费与英国性质完全一样,所以,英国的税收制度可以不做任何修改就应用在那里。至于美洲与西印度的生产和消费性质就与英国大不相同,把英国税制应用到这些地方,就必须加以必要修改,就像把这种税制应用到英国产的苹果啤酒在各州也需要修改一样。
例如,美洲称为啤酒的发酵性饮料,占当地人民普通饮料的一大部分,因为那是由糖蜜制成,与英国本地产啤酒没有一点相似之处。由于那种饮料像英国啤酒那样只能保存数日,无法在大酿酒厂里制造、储藏以供销售。每个家庭都要自己酿造自己所消费的,如自己烹煮自己的食物一样。但是,如果每个家庭都需要像麦酒店主和以贩卖为目的的酒商一样,受到收税人令人反感的访问及检查的话,就与自由完全背道而驰了。假若为了公平起见,必须对该饮料征税的话,那么可在制造原料在进口到消费地时,课以进口税。对于输入美洲的糖蜜,除了英国议会所课每加仑一便士的税外,还有以其他殖民地的船舶输入麦萨诸塞特湾的糖蜜,每霍格彻德课八便士的州税,以及由北部各殖民地输入南卡罗林那的糖蜜,每加仑课五便士的州税。假若这些方法都感觉不便,那就可仿照英国不征收麦芽税的办法,各家庭随其人数的多寡,付纳一定金额;或可照荷兰各税的征收办法,各家庭按照其成员的年龄和性别的区别,每年付纳若干金额;或可按照德克尔爵士所提议的英国所有消费品税的征收方法征收。不过,他的征税方法,前面已经讲过,对于消费迅速的商品,应用起来不太方便。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的话,也不妨试一试。
砂糖、甜酒及烟草,无论在哪儿都不能算作生活必需品,但是无论在哪儿都是普遍消费对象,因此对它们征税,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假若英国与各殖民地要实现统一的话,那么这种商品应在离开制造商或种植商之前征税。如果此时征税不方便的话,可以将商品先暂存在制造商所在地的公共仓库,然后发往货物运往地港口的公共仓库,由其所有者和税务机关共同管理。在运抵消费者、国内零售商或出口之前,概不征税。当这些商品由仓库提出出口时,经出口商提出正式保证,确保这些商品只用出口,便可以免税。如果英国与各殖民地的统一成功,英国现行税制不得不作较大修改的,就主要是这几种商品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