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何种职业,其薪金或报酬似乎都尽可能与该职业的性质相称。如果报酬过低,很可能导致大部分从业人员的卑劣和无能,如果报酬过高,则更可能导致他们的疏忽和懒惰。一个有巨额收入的人,无论他的职业是什么,都会认为他应该像其他有巨额收入的人那样生活,把他的大部分时间花在欢宴、虚荣和**上。但对于一个牧师来说,这种生活方式不仅会消耗他应当用来履行职责的时间,而且会把他在普通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品格全部毁灭,这种品格本来是他能有力量和权威来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凭据。巨额收入对教士职务不合适。
第四节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君主除了履行职责需要一定费用以外,为维持自己的尊严还需要一定的费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随着政治形态的变更,这些费用的数量也不同。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随着人民费用的增加而增加。
在一个富裕发达的文明社会中,各阶级人民的住宅、家具、食品、服装、马车以及一些其他游观玩好之具,都由质朴而流于奢华,在这种情况下君主也不能免俗,我们不可能指望他能够抵制这种时尚。因而,他在这些不同项目上的开支也自然会日益增加,而且这也是为维持作为君主的尊严所必需的。
就尊严这一点,一国君主对于他的臣民,相较于任何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对于他的公民,要显得更为高不可攀,所以为维持这更高的尊严必然要求更多的费用。而且,很自然的,我们也希望国王的宫殿比那些总督或者地方长官的府邸华丽。在君主国比在共和国支出更大。
本章的结论
防御社会的费用以及行政长官的维护费用,都是为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必需的开支。因此,这两者应该由全社会的共同贡献来支付,而社会各个成员则应该尽可能按照自己的能力按比例分摊,这些要求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国防和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应由一般收入中支付。
司法行政的费用,无疑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开支的。因而要求社会的共同贡献来支付这笔费用也没有任何不妥。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这项费用的必要,通常都是由于社会上的某些人在这个或那个方面有了不公正的行为而必须寻求法律的保护;而这笔费用的最直接受益人,则是那些由法院恢复或维持了他们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的费用,如果按照特殊的情况,由诉讼双方或其中一方来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支付,可能是最为妥当的。除非罪人自身无任何财产或资金足够来支付这个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不一定要求社会的共同贡献来支付的。但司法费用可以由法庭手续费支付。
凡仅仅是对某个州省或地方有利的州区费用或地方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警察费),应当是由地方收入或州区收入来支付,而不应该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如果仅仅是为了社会某一部分的利益,而要求整个社会来分担,显然是不公平的。为地方的利益所做的支出,应由地方收入来支付。
维持道路的交通通畅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的,所以它们的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看起来也是相当公平的。不过,这个费用的直接受益人,是那些辗转各地运送货物的商人以及购买这些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以及欧洲其他各国所谓的路捐桥捐全部都落在了这两种人身上。这样一来,需要社会共同负担的就减轻许多了。道路支出由一般收入支付不是不公平的,但由通行税来支付就更好一些。
国家的教育设施和宗教设施显然都是对社会有益的,因而它们的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是没有任何不妥的。然而,如果这些费用由那些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和宗教利益的人来支付,或者由那些自认为有受教育利益和宗教利益的人自发地来支付,那么看来也并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也许还会有连带的某些好处。教育和宗教教导的支出可以由一般收入支付,但由学费和自愿捐献来支付就更好一些。
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果不能由那些直接受益人出资维持,或者不能全部由他们出资维持,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不足的部分就不得不要求社会的一般收入来补偿了。因此,除了支付国防费用以及君主维持费用以外,社会的一般收入还必须补偿许多特殊部分收入的不足。而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作者将在下一章作详细的说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机构的收入不足,必须由一般收入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