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军事训练的惯例如果不由国家花代价予以扶持,就会逐渐废止,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也会随之消失,这可由现代欧洲的例子证明。但每一个社会的安全都必然或多或少要依赖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诚然,在现代,单有那种尚武精神,而没有一支训练良好的常备军的支持,或许是不足以保障任何社会的安全的。但是,在每一个公民都有军人精神的地方,所需要的常备军肯定比较少。此外,这种精神必然会大大减少常备军在一般人心目中对自由会有的威胁,不论这种威胁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正如这种精神大大利于常备军与入侵的外敌作战,它也会大大阻滞这只军队受指挥来破坏国家宪法,如果不幸有这样的事情的话。人民的尚武精神会减少常备军的规模和危险。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制度,在维持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方面,似乎比现代所谓的民兵建制远为有效。他们的制度简单得多,这种制度一旦建立,就可自行运作并保持最充分的活力,很少或根本不需要政府去介入。然而如果要维持现代民兵的复杂制度,甚至只是勉强维持,都需要政府持续地、费力地投入精力,否则这一制度就会完全受到疏忽和废弃。此外,古代制度的影响也很普遍,通过这种制度,他们的全体国民都学会了使用武器。而在现代国家,根据民兵制度,只有很小一部分国民(瑞士或许是个例外)能受到这种训练。但是,一个怯懦的人,一个既没能力保卫自己,也没能力为自己复仇的人,分明缺少了人类本性中某种最重要的部分。他在精神上的毁伤和残疾,就像一个被夺去了某些最重要的器官或丧失了这些器官的功能的人在身体上的毁伤和残疾一样。而且他显然是这两者中更加可怜和更可悲的,因为完全寓于精神之中的幸福或痛苦必然更多地依存于精神的健康或不健康、精神的残疾状态或完整状态,而不依存于身体的这些方面。即使人民的尚武精神对于保卫社会已没有用处,为了防止怯懦必然会引起的这种精神上的残疾、畸形和不幸在人民大众中间滋生蔓延,政府仍应对此加以最严肃的关注,就像政府应该严肃地注意防止麻风病或任何其他讨厌的疾病在人民之中蔓延开来一样,尽管这种关注除了防止这样大的公共灾害之外,可能并没有其他公共的好处。希腊和罗马的制度比现代民兵更为有效,后者只包括一小部分人民。

同样的说法,也可适用于那些在文明社会中使下层人民的理解力变得迟钝的无知和愚昧。一个人如果不能很好地使用人所具有的智力,甚至可能比一个怯懦的人更加可鄙,他似乎是在人性中更本质的部分上形成了毁伤和残疾。国家即使不能从对下层人民的教育中得到什么好处,它也仍然应该注意不要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教育。何况,国家可以从对他们的教育中得到极大的好处。他们受到的教育越多,越不容易受到狂热和迷信的欺骗,而狂热和迷信在无知的民族中常常引起最可怕的骚乱。此外,受过教育的人、有知识的人,总是比无知和愚笨的人更懂礼节、更守秩序。他们每个人都更有自尊,更觉得自己能得到地位比自己高的人的尊重,因此他们也会对这些人更加尊重。他们更可能去考察、看穿派别性和煽动性的自利言论,因此,他们更不会被误导去放肆地或胡乱地反对政府的举措。在自由国家里,政府的安全极大地依存于人民对它的行为形成的赞许性的判断,所以最重要的肯定是,他们不应草率地、随意地对政府的行为作出判断。

第三项各种年龄人民接受教育的机构的经费

各种年龄人民接受教育的机构,主要是那些进行宗教教育的机构。这种教育的目的并不是教化人们在这个世界成为良好公民,而是为他们在另一个更好的世界(他们的来世)做准备,因而它是一种相当特殊的教育。讲授这种教义的教师的生活来源也同其他普通教师一样,或者来自听讲人的自愿捐献,或者来自根据国家的法律专门指定的某一基金,如地产、什一税、土地税、薪金及补助等。在前一种情况下,教师的敬业精神、热情和勤奋程度似乎远远高于在后一种情况下的教师。从这个方面来说,新教的教师们在攻击那些历史悠久的旧体制时总是占有相对的一些优势,这是因为那些享有圣俸的旧教教师,往往不大注意维持大多数人民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而且变得相当懒散,甚至不能奋发起来,最终以至于根本没有能力来捍卫自己的教会。富有捐赠财产的成立悠久的国教,它的牧师往往都会逐渐成为有学问和高雅的人,具有绅士的所有美好品德,或者说是具有让所有绅士尊敬的美好品德。然而与此同时,他们往往都会逐渐丧失一些也许是他们宗教成功和得以成为国教的根本原因的一些品质,即那些使他们在下层人民中获得威信和影响的品质。这些牧师,当遭受到一群勇敢而又受群众欢迎的狂热分子(也许是一些无知而愚昧的人)攻击时,就像亚洲南部懒惰的、柔弱的、饱食的民族遭遇到活跃、坚忍而苦饥的北方鞑靼人的侵略一样,完全没有抵抗能力。在这非常时期,这些牧师通常所采取的唯一应对措施,就是向地方行政长官申诉,请求政府把那些狂热分子作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暴徒加以迫害、打击和驱逐。罗马天主教教士就曾经以这种方式,借地方行政当局之手迫害新教徒;英国教会也曾以这种方式来迫害那些非国教徒。事实上,无论哪一个宗教教派,在成为国教且受到合法机构的保护而安然地度过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通常都会发现自身已经无法再对任何向它的教义或原理进攻的新教派进行有力的抵抗了,因而通常在遭遇到这类事件时,唯有请求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就学问和写作方面,也许有时国教派占优势,但就收买人心、拉拢信徒的艺术方面,则总是新教派占有优势。在英国,这些艺术早被那些拥有巨额捐赠财产的国教教会的牧师们所忽视了。现在关注和运用它们的,主要是那些不信奉国教者和卫理公会教徒。不过,在许多地方,反对国教派教师通过自由捐赠、委托权及其他逃避法律的方式得到了一些独立的生活资料,他们的热情和活力似乎已因此大大减低了。他们很多已变成非常有学问、有独创性和高尚的人物,与此同时却不再是深孚众望的传教士了。按现在的情况看来,反而是那些学问远不如不信奉国教者的卫理公会教徒,成为最得人心的人。这些机构主要是从事宗教教育。宗教教师也像其他教师一样, 如果不是领取固定工资和受到捐赠的,就更加精力充沛。

在罗马教会中,下级教士的勤勉和热情由于强烈的利己动机,比任何耶稣教教会中的牧师保持着更大的活力。教区中的牧师,他们中的许多人从人民的捐献中获取大部分生活资料,且秘密忏悔又为他们提供许多机会去增加这种收入来源。托钵僧教团的生活资料,就全都出自这种贡献。这种方式,就如同军队中的轻骑兵与轻装步兵只能依靠掠夺来获取生活资料一样。教区牧师也像这种教师一样,他们的报酬部分依靠薪俸,部分依靠接受学生的学费或者薪金;而后者必然总是或多或少地依靠他们的勤勉和声望。托钵僧教团,由于他们的生活资料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勤勉程度,因而他们必须用尽各种手段劝诱那些民众皈依。据马基雅维利观察,在13世纪及14世纪,圣多米尼克及圣弗朗西斯两大托钵僧教团的设立,曾让人民对天主教教会日益衰微的信仰和皈依得到了复兴。在各个罗马天主教国家里,这种虔诚的皈依精神就完全是由那些僧侣和比较贫困的教区教士来维持的。至于那些教会的重大人物,尽管他们具有绅士和世俗人士的一切才能,有时甚至还兼具学者的所有才华,且对于维持他们下级的必要纪律也是相当关注,但对人民的教育却甚少关注。罗马教会的下级牧师比任何确立的耶稣教会牧师更受到自利的刺激。

有一位本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说:“一个国家的大部分技术和职业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当它们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它们对某些人也是有用的或者令人满意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或许在初次引进任何技术以外,政府有一条固定的规则,即听任这种职业自由进行,听任它的受益人自由发展。工匠如果发现他们的利润由于顾客的经常光顾而上升,就会尽力提高他们的技术和勤勉程度。事物如果没有受有害的干涉所扰乱,那么无论什么时候商品的供给都会与其需求保持相当的比例。”休谟说,国家可以让某种技术的促进任凭受益的个人去处理。

“不过还有一些职业,虽然对于国家来说可能相当有用,甚至是必要的,然而对于个人来说却是相当无用,甚至是那么不尽如人意。对于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最高权力自然就不得不采取不同的政策。为了维持他们生存下去,不得不给予一些公开的鼓励。为了使他们不流于怠情,不得不给予这些职业一些特别的荣誉,建立长期的等级和严格的依赖关系,或者采取某些其他办法。从事财政、海军及政治的人,都是这一类人的实例。”(其他的必须由国家来促进)

“乍看起来,我们自然可能认为:牧师、教士的职业属于第一类职业,和律师及医生的职业一样,对于他们的鼓励,我们可以安然地托付给个人的慷慨,那些人信仰他们的教义,从他们的精神服务和帮助得到好处或者安慰。他们的勤勉以及关注,无疑都会由于这个附加的动机而加强。他们职业上的技能以及他们支配人们思想的灵巧将从他们日益增加的时间、学习和留心中不断增长。”(可能有人认为,宗教的讲授属于第一类)

“但是如果我们更加仔细地加以考察,就会发现牧师的这种怀有私心的勤勉正是每一个明智的立法者所要研究并且加以制止的。因为,除了真正的宗教以外,在其他所有宗教,这种利己主义的勤勉是极其有害的,它甚至有一种自然倾向,将迷信、愚昧和幻想的强烈混合剂注入真正的宗教,从而败坏这种宗教。各宗教上的从业人员,为了要使他自己在信徒眼中显得更为神圣和庄严,总是向信徒宣讲其他所有宗教如何残暴可憎,并竭力通过一些新奇的方法去激发他们信徒那已经有了些许倦怠的虔诚。至于所授教义中所含的真理、道德或礼节,他们全然不注意,反而是那些最能扰乱人类情感的教条被全部采用了。为吸引民众参加他们的聚会,他们总是使尽浑身解数去调动民众的情绪,赢得他们的信任。最后政府将发现:不提供给牧师固定薪金的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似乎是节省了,但事实上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同时政府也会发现实际上他能与这些精神领袖所能达到的最有利、最适当的结合,就是对他们的职业规定固定的薪金,从而使人们感到除了为防止羊群在寻找新的牧场时误入歧途外,其他的积极活动似乎都是多余的。这样,宗教上的定俸制度,虽然最初通常是出于宗教观点的,但结果却证明,对于社会的政治利益它也是有益处的。”(但并不是这样, 因为牧师的自利的热心应当受到抑制)

但是,给予牧师、教士以独立的给养,不论它的效果是好还是坏,订立这个制度的人恐怕是很少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的。宗教上争论激烈的时代,大概也是政治上斗争激烈的时代。在这个时候,各个政治党派都会发现或者想象:与斗争各教派的某一教派结成同盟必定会带来好处。不过,要做到这个层面上,又只有采纳或赞成那特定教派的教理。某特定教派若幸而站在胜利的政党那一边,它就必然要分享他同盟者的胜利。由于有同盟者的赞助和保护,它必然会立即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切敌对教派沉默而屈服。这些敌对教派,大概都是与胜利党派的政敌结成同盟的,它们因此也就成了胜利党派的敌人。因而,这特定教派的教士,既完全成了战场上的支配者,对于大多数人民的势力与权威达到了最高顶点,他们的权力于是变得足够威压本党的领袖及指导者,而且足够强制政府,使其尊重他们的见解和意向。他们对于政府的第一个要求,通常是为他们镇压并制服所有敌对的教派。第二个要求,通常是给予他们以独立的给养。由于他们一般对胜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享受一部分胜利品似乎不是不合理的。此外,人心反复无常,要他们一味迎合民众的心理,借以取得生活资料,在他们已经觉得可厌了。所以,当这个要求提出时,他们完全是为自己的安逸和快乐打算,至于将来会如何影响他们教会的势力和权威,他们却没有多费考虑。在政府方面,要答应这个要求,就只有把自己取得、归自己保留的一些东西给予他们。所以,对于这种要求,政府很少立即批准。不过,在需要面前政府总是要屈服下来,虽然政府往往几经延搁,推三阻四,才屈服下来。但是规定国教和公共捐助不是出于这样的推理,而是由于政治派别的需要。

但是,如果政治斗争没有要求宗教的援助,而胜利的党派博得胜利时,又不曾特别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么这个政党,对于一切不同的教派,就会平等看待,一视同仁,让各人去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牧师和宗教。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会有许许多多的教派出现。各种不同的会众几乎都会自发形成一个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某些特殊教理。这时,充当教士的人,要保持现有教徒,并增加教徒数目,他必然会感到要有竭尽全力并使用一切技术的必要。可是,这种必要是其他一切教士共同感知到的,每个人都竭尽全力,每个人都使尽浑身解数,因此任何一个教士或任何一教派教士的成功,都不会过大。宗教教士利己的、积极的热心,只在社会只容许一个教派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大社会全体只分成为两三个教派,而各教派的教士,又在一定纪律、一定服从关系下协力共作的情况下,才会引发危险与麻烦。如果一个社会分为二三百乃至数千小教派的势力范围,那其中就不会有一个教派的势力能够搅扰社会,而他们教士的热心,也就全然无害于事了。在这种情况下,各宗派教士见到围绕他们四周的敌人多于朋友,于是就不得不注意到那常为大教派教士所漠视的笃实与中庸。大教派教士所以如此,是因为大教派的教理,有政府为其支援,博得广大王国或帝国几乎一切居民的尊敬,而教士们的周围,因此就布满了门人、信徒及低首下心的崇拜者,没有一个反对的人。小教派教士,因为觉察到自己几乎是独立无助,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士;他们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适意的这种互让,结果可能使他们大部分的教义,脱去一切荒谬、欺骗或迷妄的夹杂物,而成为纯粹的、合理的宗教。这样的宗教,是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明智的人最希望看见他成立的宗教,然而成文法律,从来未曾使其成立,而且将来恐怕亦没有一个国家能看到其成立;其原因是,关于宗教的成文法律,一向总是多少受世俗的迷信及狂热的影响,而今后恐怕还要常常受此影响。这种教会管理方案,更适当地说,这个教会无管理方案,就是所谓的独立教派。这种教派无疑是一个极其狂热信徒的教派,英国于内战终结时,有人建议在英国成立。它要是成立,虽然其起源是极其非哲学的,但到今日也许会使一切宗教教义,都出现最和平的气质和最适中的精神了。宾夕法尼亚是实施了这个方案的地方。虽然那里教友派占最多数,但其法律对于各教派,实是一视同仁,没有偏袒。据说,那里就产生了这种合理的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如果政治斗争没有寻求宗教的帮助,教派就会数目众多,因而不得不学会彼此容忍。

对各教派平等待遇,没有偏袒,纵使不能使一个国家中各教派全体或甚至一大部分,产生这种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但教派的数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个教派的势力,都小到不够搅扰社会治安,那么,各教派对于各自教理的过度热心,就不会产生很有害的结果,反之,会产生若干好的结果。政府方面,如果断然决定,让一切宗教自由,并不许任何教派干涉其他教派,那就用不着担心它们不会迅速自行分裂,而形成多数。

在各文明社会,即在阶级区别已完全确立了的社会,往往有两种不同的道德主义或道德体系同时并行着。其一称为严肃的或刻苦的体系,其二称为自由的或者不妨说**的体系。前者一般为普通人民所赞赏和尊敬;后者则一般为所谓时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过,依我想,对于轻浮这种恶德(容易由大繁荣、由过度的欢情乐意生出的恶德)所加非难的程度如何,构成了这两个相反主义或体系间的主要区别。像放肆,甚至扰乱秩序的欢乐,无节制地寻欢逐乐,破坏贞节,至少是两性中的一方面破坏贞操等等,只要不至于败坏风化,不流于虚妄或不义,自由或**的体系,大概就会非常宽大地予以看待,而且会毫不踌躇地予以宽恕或原谅。至于严肃的体系则不然,这些过度的**行为,都是其所极度憎恶与嫌厌的。轻浮的恶德,对于普通人总会招致毁灭。哪怕一个星期的妄为与挥霍,往往就足使一个贫穷的劳动者永远沦落,并驱使他陷于绝望的深渊,从而铤而走险,犯了大逆。所以,普通人民中比较贤明而善良的,总是极度厌恶这些**行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行为会马上给他们这种境遇的人以致命打击。反之,数年的**及浪费,却不一定会使一个上流人没落。他们很容易把某种程度的**,看作属于他们财产上的一种利益;把**而不受谴责或非难,看作属于他们地位上的一种特权。因此,与他们同一阶级的人,就不大为难这**,而只加以极轻微的责备,或者全不责备。在两种道德体系——严格的或严肃的,自由的或**的中, 普通人民赞成前者,上流人物赞成后者。

几乎所有的宗教派别都是在民间创建的。那些教派通常从民间吸引了它们最早的同时也是它们最多的新教徒。因而,严格的道德体系,除了极少数以外,几乎总是被那些教派所采用。因为这个体系最能使它们博得最初提出对已经建立起来的体系进行改革计划的那一阶层人民的欢迎。他们中的许多人,也许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一直通过这个严格的体系加以提炼,甚至是通过使他达到几分愚蠢的程度以博得那些人的信任。而且这种极端的努力往往使他们比做任何其他事更能够获得百姓的尊敬和崇拜。宗教派别普通是从严肃体系发源的。

有身份有财产的人,就其地位说,是社会中显赫的人物。他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社会,而他因此就不得不注意他自身的一切行动。社会尊敬他到什么程度,和他的权威与名望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凡是社会上损害他的名声,失去信用的事,他都不敢妄为;他得小心翼翼地注意社会对于他这种有身份有财产的人一致要求的那种道德,不管这种道德是自由的还是严肃的。相反,一个地位低下的人就不同了,他谈不上是什么社会的显赫人物。当他在乡村的时候,他的行为也许有人注意,所以他自己也许也要当心自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他有他的名声,行为不正就会损害到名声。但当他一走进大的社会,他马上就沉于卑贱和黑暗中了。他的行为就再也没有人观察注意了,于是他就任情而动,不加检点,沉溺于一切卑劣的游**和罪恶中。这是经常会发生的事。一个人想从其微贱的地位脱离出来,想引起一个体面社会对他行为的注意,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成为一个小教派的信徒。一旦成为某个教派的信徒,他马上就会受到几分从来不曾受到过的尊重。为了教派的名誉,一切教友都要留心观察他的行为;如果他做出了寡廉鲜耻的事,或者他所做的大大违反了同门教友所相互要求的严肃道德律,他就要受那老是被看作一种极其严峻的惩罚,即开除教籍,虽然这惩罚不具有民法上的效果。因此,在小教派普通人民的道德上,几乎常是特别有规则有秩序的,比在国教要严肃得多。比较实际地说,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有些过于严格,过于不合人情,让人讨厌。在小教派中道德是正规的和有秩序的,甚至是过于严格和不近人情的。

不过,国家不需要使用暴力,只需要通过两种极其容易和有效的方法,就可以把这些分裂国家的教派的道德准则中过于严厉和过于不近人情的东西纠正过来。

第一种方法,是由国家强制国内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的身份及财产者,几乎都要学习科学及哲学。国家不应当给教师固定数额薪金,助长他们的懒惰。国家甚至可对较高深较困难的科学,设定一种检定或考试制度,不论什么人,他在从事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或有报酬的职务以前,都必须要经过这种检定或考试。国家如果对这一阶级的人,强迫他们学习,就不需要劳心伤神替他们供给适当的师资。因为他们自己马上会找到比国家为他们供给的教师还要好的教师。科学对于狂热和迷信是强有力的解毒药。在一个所有上层人民都免除了这种毒害的国家里,下层人民也就不可能受到它多大的毒害了。

第二种方法,是增加民众的经常性娱乐。国家通过鼓励,也就是让所有的人民依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意愿以绘画、诗歌、音乐、舞蹈来进行娱乐,使人的消遣有完全的自由,只要他们不出乱子或者有什么不得体的行为。通过各种各样的戏剧表演和展览会,可以很容易地排遣绝大部分人民心中的郁闷和灰色情绪,而这些又几乎总是群众性的迷信和狂乱的起因。由娱乐引起的快适与乐意,与最适合他们的目的、最便于他们的煽动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此外,戏剧表演常会揭穿他们的奸诡手段,使其成为公众嘲笑的目标,有时甚至使其成为公众憎恶的目标。因此,戏剧比其他任何娱乐更为他们所憎恶。

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对于国内所有宗教的教师一视同仁,没有偏袒,则这些教师与君主或行政当局,就不必保持有何等特定或直接的从属关系,而同时君主或行政当局,也没有必要在他们职务的任免上做任何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行政当局对待他们亦如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唯一任务就是维持他们彼此之间的和平,即阻止他们相互的迫害、侵犯或压迫,别的也就没有了。然而在一个确定了国教或者统治宗教的国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那种情况下,君主如果没有办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那个宗教的绝大部分的牧师,他就永无宁日。在不偏爱一种宗教的国家,君主没有必要去影响宗教教师。

所有国教,其教士都组织有一个大的法人团体。他们通力合作,以一种计划、一贯精神追求他们的利益,就像在一个人的指导下一样,而实际上也常常是在一个人指导之下。作为法人团体,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从来都是不相同的,有时甚至是直接相反的。他们的大利益,在于维持他们对于人民的权威。这权威,基于两种设想:第一,设想他们所谆谆教育的全部教义是真实而又重要的;第二,设想对他们所宣扬的教义的绝对信仰和履行就可以永远解脱人世间的痛苦。如果君主行为草率,对他们教义的细小部分有所嘲弄或者有所怀疑,或者处于人道企图保护对教义进行嘲弄或者有所怀疑的人,那么对君主没有什么依赖的拘泥小节的牧师马上就可以宣布君主是亵渎神灵的人,而且会运用宗教的所有恐怖手段迫使人民把他们的忠诚转向某一个更正统和更顺从的君主。如果君主对于他们的任何要求或侵占行为表示反对,也具有同样大的危险。敢于以这种方式反对教会的君主,不论他怎样严肃地宣称他对教会认为他应该遵守的信条是如何绝对信仰和谦卑地顺从,除了被判以叛逆罪以外,通常还要判以信奉邪教的罪名,宗教的权威高于其他任何的权威。教会所带来的恐惧大于所有其他的恐惧,当国教教会的牧师在大庭广众之中宣传的教义对君主的权威有颠覆性的作用时,君主只有通过暴力或者借用常备军才能维持其权威。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常备军也不能给予他任何永久的保障,因为如果士兵不是外国人(这种情况很少,相反都来自人民群众,这是常有的情况),这些士兵很快就会被那些教义所拉拢。我们知道,在东罗马帝国继续存在的期间,希腊教士不知曾在君士坦丁惹起了多少次革命;往后几百年间,罗马教士也曾在欧洲各地发起了许多次动乱,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一个国家的君主如果没有控制国教或统治宗教教师的适当手段,他的地位必然是朝不保夕和极端不稳定的。在有国教的国家,君主必须那样去做。

宗教的信仰以及所有其他心灵的事件显然不是属于世俗的君主的管辖范围,即使君主可能完全有资格保护人民,但也不会被认为有资格保护人民和教导人民。所以关于上述教条及有关心灵的事件,他的权威往往低不过国教教会教士们结合起来的权威。可是社会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常依存于教士们关于这些事件认为应当宣传的教义。君主不能以适当的压力和权威,直接反抗教士们的决定,所以君主必须有影响他们决定的能力。而他能影响其决定的唯一途径就是他能激起教士中的大部分人对他有所恐惧又有所希求。这种恐惧和希求可以包括对免除圣职与其他惩罚的恐惧和进一步升迁的希求。因为他不能直接反对教士的教义。

在所有基督教会中,对于牧师来说,圣俸可以说是他们终身享受的一种不动产。这是一种终生的享有,而不是暂时的,只要他们表现良好就不会被剥夺。如果牧师保有的不动产,所有期比较不固定,只要他们对君主或者君主的大臣们稍有不听从就可能会被撵走,那么他们在人民中的权威就很难维持了。人民便会视他们为从属宫廷的雇佣,对于他们教导的真诚没有任何信心。但是,如果是君主滥用暴力,借口他们过于热心散布朋党或煽动的教义,强行剥夺他们终身享有的不动产,那么他的这种迫害,只不过使被迫害的牧师及其教义,迅速增加10倍的声誉,因而对于君主自身,便会迅速增加10倍的繁难与危险。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恐吓总是政府的一个不好的手段,尤其是不应该用来对付各个阶层中任何有一点小小独立野心的人。企图恐吓这种人,只会激怒他们,使他们坚定反对的立场;这反抗如果处置稍为宽大一点,也许很容易使其缓和下来,或者完全放弃。法国政府常用暴力强迫议会或最高法院公布不孚众望的布告,然而很少成功。可是,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一切顽强不服者通通监禁起来,却可算是十分厉害的了。斯图亚特王室各君主,有时也用与此相类似的手段,来控制英国议会的若干议员,但那些议员也是同样地顽强不屈。因此,他们不得不改变政策。英国议会现在是在另一种方法上被操纵着。大约在12年前,奇瓦塞尔公爵曾对巴黎最高法院进行了一个极小的实验,由那个实验充分证明了一件事,即采用英国现在使用的方法,法国一切最高法院便可以更加容易地加以操纵。但这个实验并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因为,强制与暴力虽然是政府最坏最危险的工具,然而权术与劝说虽然总是最容易最安全的工具,但人类的天性就是傲慢的,除非他们不能或不敢使用坏的工具,他们总是不屑使用好的工具。法国政府能够而且敢于使用暴力,所以不屑于使用权术与劝说。不过,根据所有时代的经验,我相信以强制和暴力,加诸国教教会受人尊敬的牧师,其危险和导引毁灭的可能,实有过于把强制和暴力加诸任何其他阶级的人民。牧师有他们的权利,有他们的特权,有他们个人的自由,只要他们与其本阶级中的人结有良好关系,即在最专制的政府下,与其他差不多有同等身份及财产者比较,其权利和自由是更受人尊重的。在巴黎宽大温和的专制政府是如此,在君士坦丁残暴的专制政府亦是如此,而在此两极间各种不同程度的专制政府,也都是如此。不过对牧师阶层虽然不能使用强迫的手段,但他们像其他任何阶层一样同样容易操纵。因此,从君主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宁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操纵手段,而这些手段似乎又完全在于君主授予显赫职位的权力。僧侣终身享有圣俸,对他们使用暴力是无效的,因此必须设法去操纵他们。

古代基督教教会的制度,各主教领区的主教,全部都由主教所管辖都市的牧师及人民共同选举。人民这种选举权并不曾保有多长时间;而且就在保有这个权利的时候,他们很大程度上也是听从牧师们的;牧师们在这类有关心灵的事件上,俨然是以人民自然指导者自居了。不过,这样操纵人民也是一件麻烦的事,牧师们不久就厌倦了,他们觉得主教由他们自己选举方便得多。同样的,修道院院长也由院中修道士选举,至少大部分修道院的情况是这样的。主教领区内的一切下级有俸圣职,全部都由主教任命,主教认为适当的就授予职务。这样,教会的所有升迁权力就全部掌握在主教手中了。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对于他们的选举事项,虽然也有一些间接势力,教会关于选举以及选举的结果,有时也请求君主同意,但是君主毕竟没有直接或充分的手段去操纵他们。因此,每个牧师的野心自然就导致他向他的同僚献媚,而不是向君主。因为他只有从教会的同僚中才能得到升迁的机会。主教最初是由牧师和人民选举,后来单由牧师选举。

罗马教皇首先逐渐把几乎欧洲大部分的主教职、修道院院长职(或即所谓主教公会有俸圣职)的任命权掌握到手中。其次,又以种种奸计以及借口,把各个主教领区内大部分下级有俸圣职的任命权掌握到手中。这样一来,所留给主教的,除仅仅足使其维持对所管辖牧师们的权力之外便没有什么了。同时,由于这种安排,君主的境况也变得比之前更为糟糕。欧洲各国的牧师们,这样就好像编组成了一种宗教军。这种军队虽散处各国,但它的一切活动、一切动作,都可由一个首领指挥,并在一种划一的计划下进行着。每个特定国家中的牧师,可视为这军队的一个支队;而各支队的动作,又容易得到四周其他支队的支持和援助。每个支队,不仅对于各自驻在国及给养他们的国家的君主是独立的,而且还隶属于一个外国君主。这个外国君主随时可叫他们反戈转向该特定国家的君主,并使用其他一切支队为其声援。更后, 在很大的范围内由教皇任命。

这种武力的可怕,就我们想象得到的,可以算无以复加了。过去,当欧洲技艺及制造业未发达之前,牧师们的富有使他们对普通人民拥有诸侯对其家臣、佃户及扈从的同样权力。诸侯在其领地上拥有一种司法权;给予同一理由,牧师们在皇族及私人基于错误的虔敬而捐赠教会的大所有地上同样也确立了一种类似的司法权。在这类大所有地范围内,牧师们或其执事不依赖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够维持和平;但是,没有牧师们的支持及援助,哪怕是君主,其他任何人在那里都维持不了和平。因此,有如俗世大领主在其特定领地及庄园所保有的司法权一样,牧师们的司法权,就与国王的法院独立,而划在国家司法管理范围以外了。牧师们的佃户与大领主的佃户相同,几乎全是可自由退租的仰户,完全依靠其直接隶属的主人。所以,牧师们一旦有了争斗,要他们参加,他们就得应召前往。牧师们的收入,计有两种:其一是这些所有地的地租,其二是从什一税得到的欧洲所有国家的一切土地地租的一大部分。这两种地租,大半都以实物缴纳,如谷物、葡萄酒及牲畜等。它们的数量,大大超过牧师们自己所能消费的限度。当时无艺术品或制造品可用资交换,他们对于这大量的剩余,除了像诸侯处置其剩余收入一样,大宴宾客,大行慈善以外,再也没有其他有利的使用方法了。因此,往时牧师们款客和施舍的规模,据说是非常大的。他们不但维持了几乎所有国家的全部贫民的生活,而且许多无以为生的骑士绅士们,也往来于各修道院之间,假皈依之名,收款待之实。若干特殊修道院院长的扈从,往往与最大领主的扈从同样的多。把一切牧师们的扈从合计起来,也许比一切领主共有的扈从还要多。各牧师间的团结,在程度上大大超过凡俗领主间的团结。前者是在一种正规的纪律和从属关系下,服从罗马教皇的权威,后者不然,他们彼此间几乎常在相互猜忌,并且同在嫉妒国王。所以,把佃人和扈从合计起来,牧师们所有的,比凡俗大领主少;而单就佃人说,也许少得多,但牧师们的团结力量,却使他们更为人所恐惧。此外,牧师们的款待和慈善,不但给予了他们支配一支大的世俗力量的权力,同时大大增加了他们精神武器的力量。他们已由这博施济众的善举,博得了一般下级人民最高的尊敬和崇拜,这些人民,许多是不断由他们赡养的,几乎全体都有时由他们赡养。一切属于或有关这个有那么大人望的阶级的事物,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权、它的教义,必然在普通民众眼中成为神圣的了;而对于这些神圣事物的侵犯,不论真伪,都是罪大恶极。这样,如果君主抵抗其治下少数大贵族的同盟,常常感到困难,那就无怪其抵抗治下的牧师们的联合力量,更感到困难;何况这种联合力量,还有各邻国的同一力量为其声援呢。在此种情况下,君主有时不得不降服,这倒不足奇怪,君主常能抵抗才是怪事。这一点,连同牧师的巨大财富,使得他们极为可怕。

古代牧师们的特权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权支配(在我们今日看来,是最不合理的),例如,英国所谓牧师的特权,正是这种事态的自然结果或更正确地说是必然结果。一个牧师不论所犯何罪,他的教会如有保护他的意向,并表示犯罪证据不够处罚神圣人物,或说所加于神圣人物的惩罚过严,那么,君主这时想执法惩治那位牧师,该是多么危险呢!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莫如让那位犯罪者由教会法庭去审判他。为了他们全教会的名誉,该法庭必尽可能抑制教会中每一个牧师。犯大罪,固所不许;即便惹起世人恶感的丑行,亦在所必禁。僧侣特权是自然的结果。

在第十世纪、十一世纪、十二世纪、十三世纪以及这前后若干时期的情况下,罗马教会组织可以说是反对政府权力和安全,反对人类自由、理性和幸福(这种种,只有在受到政府保护的地方,才能发扬)的旷古未有的可怕团体。在这种制度下,极愚蠢的迷信幻想,得到如此多数私人利己观念的支持,以致任何人类理性的攻击,都不能动摇它。因为,理性虽然也许能够揭穿某些迷信妄想,使普通人也能明白其无稽,但理性绝不能瓦解那基于利己心的结合。设使教会组织没有碰到其他对头,只有无力的人类理性对之施展攻击,它是一定会永远存在的。然而这个广大牢固的组织,这个为一切人类智慧德行所不能动摇尤其不能颠覆的组织,却由于事物的自然趋势,先变成了萎弱,然后部分毁灭,而照现在的倾向,不到几百年,恐怕还会全部瓦解。罗马教会在中世纪是反对自由、理性和幸福的最可怕的联合。

技艺、制造业及商业逐渐的发达,是大领主权力瓦解的原因,也是牧师们在欧洲大部分的世俗权力全部瓦解的原因。像大领主一样,牧师们在技艺、制造业及商业的生产物中,找到了可用以交换自己所有原生产物的东西,并且由此发现了自己可以消费其全部收入的方法。自己既能完全消费自己的所有物,不必分许多给旁人,所以他们的施与,逐渐缩小范围,他们的款待,也不像先前那样慷慨、那样丰盛。其结果,他们先前那么多的扈从,由渐渐减少以致全部散去。为要过着大领主那样的生活,为要满足其虚荣和无意识的欲望,这些牧师也想由他们的所有地获取较多的地租。但是,要增加地租,只好答应跟租地人缔结佃租契约,这一来,租地人大体上就脱离他们而独立了。从此,使下级人民要听牧师们支配的利害关系,一天天衰微,一天天瓦解,和那阶级人民受大领主支配的利害关系的衰微与瓦解比较,还要来得迅速。这是因为大部分教会的采地,远不如大领主领地之多,因此,每个采地的所有者,自己消费其全部收入就更快更容易。在十四世纪十五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封建诸侯的势力,在欧洲大部分达到了极点。但牧师们的世俗势力,即他们曾一度拥有对大多数民众的绝对支配权,却在这时非常衰微了。教会这时在欧洲大部分的势力,几乎就只剩下了心灵上的权威;甚至连这心灵上的权威,也因牧师们慈善不行,款待中辍,而非常薄弱了。下级人民对于这一阶级,再也不视为是他们苦恼的安慰者和贫穷的救济者了。在另一方面,牧师们富有的虚荣、奢侈与耗费,又惹起这般下级人民的愤激和嫌恶,因为一向被视为贫民世袭财产的东西,现在竟被这些牧师为自己寻乐而浪费了。它的力量为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改进所摧毁。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君主力图挽回他们曾一度享有的支配教会重要圣职的势力。他们一方面恢复各主教领区副主教及牧师选举主教的旧权利,一方面恢复各修道院修道士选举院长的旧权利。这种旧制度的重建,就是十四世纪英国制定的若干法令,特别是所谓有俸圣职栓叙条例的目的,也是十五世纪法国颁发的基本诏书的目的。依据这条例或诏书,要使选举发生效力,进行选举须先得君主的同意;被选的人物,亦须得到君主的同意。这样,选举虽在想象上仍是自由的,但君主的地位,必然会使他掌握种种间接手段,来支配其属下牧师。在欧洲其他地方,亦设有与这同一倾向的规定,但罗马教皇任命教会重要圣职的权力,在宗教改革前,似乎在英法两国,被限制得最厉害而且最普遍。以后在十六世纪时,罗马教皇与法国国王间成立了一种协定;根据这协定,法国对于法国教会一切的重要圣职(即所谓主教大会圣职),有了绝对推荐权。君主力图剥夺教皇处理各大圣职之权,在法国和英国特别成功。

自基本诏书及上述协定成立以来,法国一般牧师对于教皇命令的尊敬,就不及其他天主教国家了。每当君主与教皇有所争议,他们几乎常站在君主一边。这样看来,法国牧师们对于罗马教皇的独立,主要就是由于这基本诏书和协定了。在比较前些时代,法国牧师们极忠心于教皇,与他国牧师们原非两样。当克培王室第二君主罗伯特被教皇逐出教会时,教皇的处置虽极不正当,但法王的从臣,据说就把法王食桌上的食物投掷于狗。他们拒绝吃罪王所触秽了的一切东西。不难推测,法王左右居然这样做,必是由当时国内牧师的指使。自此以后,法国牧师对教皇不是那么忠诚。

对于教会重要圣职任命权的要求(为了拥护这种要求,教皇宫廷常使基督教国家若干最有力君主的王位发生动摇,甚至于倾覆),就是这样在欧洲各国,甚至在宗教改革以前,被抑制了,被变更了,或者完全被放弃了。随着牧师们对人民势力的减少,国家对牧师们的势力日益加大。因此,牧师们搅扰国家治安的势力和意向,就大非昔比了。可见即使在宗教改革以前,牧师扰乱国家的力量和意向已经比较小。

引起宗教改革的争论开始在德国发生的时候,罗马教会权威就是处于这种倾顿状态,该争论瞬间就传播到欧洲各地。新教义到处大受欢迎。传播这新教义者,以一般人攻击既定权威时所常具有的那种热烈奋发精神,从事宣传。就其他方面说,新教教师,也许不比许多拥护旧教的牧师们更有学识,但大体上,他们对于宗教的掌故似乎比较熟悉,也比较知道旧教权威所树立思想体系的起源与沿革,所以在一切论争上,他们总占优势。他们的态度是严肃的,普通人民把他们循规蹈矩的行动,和自己大多数牧师们的浪漫生活对照起来,就分外觉得他们可敬了。加之,博取名望及吸收信徒的种种技术,这些新教教师,都比其反对者高明得多,反对者为教会的骄子,自视不凡,他们视这些为无所用的技术,早把其抛在脑后。新教义的理论,使某些人欢喜它;新教义的新奇,使很多人欢喜它;新教对旧教牧师们的憎恶和轻侮,使更多的人欢喜它。不过,使最大多数人民欢喜它的,还是宣传新教义者到处谆谆教诲这教义的雄辩,那有时虽不免流于粗野下流,然而那是热诚的、热情的、狂热的雄辩。宗教改革的教理,由于他们教师的热心而受到普通人民的欢迎。

新教义的成功,几乎到处都是极大的。当时与罗马教皇宫廷发生龃龉的君主,一凭着这教义,就不难把自己领域内的教会颠覆下来;教会是失了下级人民的尊敬和崇拜的,大都不能有所反抗。德意志北部有若干小君主,因一向受罗马教皇宫廷轻视,曾有些对不起他们的地方,因此,他们就在自己领土内进行宗教改革。克雷蒂恩二世及阿普索大主教特诺尔的暴虐无道,使卡斯塔瓦斯·瓦萨能够把他们逐出瑞典;教皇要袒护这暴君及主教,所以卡斯塔瓦斯·瓦萨在瑞典进行宗教改革,并未发现什么困难。往后,雷蒂恩二世又在丹麦被废,因其行为不改,也像在瑞典时招人厌恨。但教皇还是袒护他,于是继登王位的霍斯泰恩的徘勒德烈为报复教皇,仿卡斯塔瓦斯·瓦萨的前例实行宗教改革。柏恩与久里克政府,原是和教皇无特别争执的,但因少数牧师一时的越轨行为,以致这两个地方人民憎恶轻视其全阶级。在这种事故发生不久,宗教改革就极容易在这两个地方完成了。使和罗马不和的君主能很容易地推翻教会。

在这种危机四伏的状态下,教皇宫廷不得不苦心孤诣地求好于法兰西及西班牙的有力君主,后者在当时为德国的皇帝。仗着他们的援助,教皇宫廷才得以在很大困难与很大流血惨剧之下,把他们领土内的宗教改革运动全然镇压住,或者大大地阻止了。对于英国国王,教皇宫廷也分明是有意拉拢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怕得罪了更有力的西班牙国王兼德国皇帝查理五世,这友好最终还是没有结成。英王亨利八世原不尽信革新的教义,但因这教义已在国内一般流行了,所以他就乐得顺水推舟,镇压领土内一切寺院,消除一切罗马教会权威。他虽做到这里就停止,没有更进一步,但那些宗教改革的拥护者,却已有几分满意了。往后英王嗣子继位,政权却操在这般宗教改革论者之手,亨利八世未竟之功,就由他们毫不费力地完成了。在君主与罗马友好的国家,宗教改革受到压制或阻挠。

有的国家,其政府是薄弱的,不得民心的,且未十分稳固的,像苏格兰就是如此。那里的宗教改革运动,不但有力推翻罗马教会,并且同样有力推翻那企图支持罗马教会的国家。在某些国家,宗教改革推翻了教会和国家。

宗教改革的信奉者,散布在欧洲各国了。但他们之间,迄今未有一个最高法庭,蒙罗马教皇宫廷或罗马全体教会会议那样,能够解决一切信奉者间的争议,并以不可抗拒的权威,给他们规定正教的正确范围。所以,一国宗教改革的信徒,如同另一国宗教改革的信徒的意见发生龃龉,因为没有共同裁判官可向其诉请,所以那争论从未得到解决;而他们彼此之间,又发生很多这类争论。在各种争论中,关于教会的统治及教会职务的任命这两者,也许和市民社会的和平与福利最有关系。因此,在一切信徒之间,就产生了两个主要党派或教派,即路德派和喀尔文派。新派原亦分有不少的宗派,但其教理与教律,曾在欧洲各地,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却只有这两个宗派。宗教改革的追随者没有像罗马教廷那样的共同权威, 分为路德派和喀尔文派。

路德的信奉者与所谓的英国教会,都多少保存了监督制度的形式。牧师之间,树立有一定的从属关系,一国领土内的一切主教职及其他主教会议牧师职的任免权,都给予君主,这一来,君主就成为教会的真正主脑了。至于主教领区内下级牧师职的任免权,虽仍操在主教手里,但君主及其他新教拥护者,不但有推荐权,而且这种推荐权还受着鼓励。这种教会管理组织,从开头即对于和平及良好秩序有利,对于对君主的服从也有利。所以,不论何国,这种教会管理组织一经确立,就从来没有成为何等骚扰或内讧的根源。特别是英国教会,它自夸对于所信奉的教理忠心恪守,始终没有例外,这的确不是没有理由的。在这种教会管理制度之下,牧师们自会努力博取君主、宫廷及国中贵族巨绅的欢心,因为他们所期待的升迁,就为那些人的意向所左右。为讨那般人的欢心,无疑的,他们有时流于下流的曲谀和阿附,但他们通常都很考究那最值得尊敬从而最易博得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敬重的技巧,如各种有用的及增添风致的学识啊,风度姿态的端详自在啊,社交谈吐的温恭旷逸啊,公然轻蔑一般狂热者的背理矫情的苦行啊,不一而足。他们所以公然轻蔑那些狂热者,是因为那些狂热者要博取普通人民的尊敬,同时为使普通人民对大部分不能刻苦的有身份有地位者怀抱憎恶,才教诲和假装实行伪善的苦行。但是,这种牧师,在献媚于上流阶级的同时,很容易全然忽略了维持他们对人民的感化力与权威的手段。不错,他们是受上等人物的注意、称赞和尊敬的,但当他们在下级人民前受到那些最无知的狂热者的攻击时,常常不能有效地、使听众信服地防卫他们的稳重和不走极端的教义。路德派和英国教会赞成监督制度,将圣职给予权交给国王及其他的世俗赞助者。

茨温克利的信奉者,或者比较妥当地说,喀尔文的信奉者,和路德的信奉者不同。他们把各教会牧师职的选举权,付与各教区人民,牧师随时出缺,人民随时可以选举。此外,他们在各牧师之间,树立最完全的平等关系。就该制度的前一部分说,在它风行的时期,似乎也只不过导致了无秩序和混乱的状态,并使牧师们及人民双方都道德沦落。就后一部分说,除达到完全平等外,似乎没有何等结果。兹温克利派和喀尔文派让人民有选举权,建立牧师之间的平等。

各教区人民在保有牧师选举权的期间内,几乎常是依照牧师们的意旨行事,而这些牧师又多半是最富于党派精神和最为狂热的。为要保持他们在这民众选举上的势力,他们多数人成了狂热者,或者装成了狂热者,他们鼓励民众信奉狂信主义,并常把优良位置接与那些最狂热的候选人。一个教区牧师的任命,原是一件小事,但结果不但在本教区内,并且动不动在一切邻近教区内,酿起了猛烈的斗争。教区如在大城市中,这斗争便会把全区居民分成两个党派。设使那个城市自身构成了一个小共和国,或者是小共和国的首都,如瑞士、荷兰许多大城市那样,那么,这无聊的斗争,除了激起其他党派的憎恶情感以外,更会在教会内留下新的宗派,在国家内留下新的党派。因此,在那些小共和国中,政府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起见,不久就觉得,把牧师职推荐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乃是紧急要图。在苏格兰,也就是树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的最大国家,在威廉第三柄政之初设立长老会的一个法令,事实上就撤销了这种推荐权。这法令至少使各教区某些阶级的人,得以少许的代价,购买本区牧师的选举权。基于那项法令形成的制度,大约存续了22年,就因这比较普遍的选举,到处惹起无秩序和混乱,乃由安妮女王第十年第十二号法令废除了。不过,苏格兰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僻远教区发生纷扰,毕竟不会像在一个小国那样容易惊动朝廷。所以安妮女王同年的法令,把牧师职推荐权恢复起来。根据这个法令,凡有推荐权者推荐的人物,法律虽一律予以牧师职位,全无例外,可是教会(教会关于这方面的决定,并不一样)在接受被推荐者以灵魂监督权或教区的教会管辖权以前,有时要求须先得到人民的赞同。至少,它有时以教区治安为借口,一直延宕到这赞同能够得到时才授予。邻近有些牧师有时为了使他得到这赞同,但更经常为了阻止这赞同而进行的私下干涉,以及为了利用这样的机会更有效而研究出颇为有名的手段和技巧,也许就是苏格兰民间或牧师间还存有旧时狂信遗风的主要原因。人民的选举引起巨大的骚乱。

长老管理教会制度在牧师间树立的平等,计有两种,第一是权力或教会管辖权的平等,第二是圣俸的平等。在一切长老的教会中,权力的平等算做到了,圣俸的平等却没有做到。不过,圣俸之间的差等,还没有大到那种程度,使一般牧师们,为要获取较优圣俸,不惜对于推荐者做下流的曲谀阿附。在牧师职推荐权完全确立了的长老教会中,牧师要取得其上位者的爱顾,大概都是凭着学问、生活严整有规律、履行职务忠实勤勉这一类比较高尚和冠冕的技术。甚至,他们的提拔者往往埋怨他们过于独立不阿,视为忘恩负义。其实,说得顶坏,他们也不过因无进一步的希求,态度流于冷淡罢了。因此,欧洲各地最有学问、最有礼节、最有独立精神、最值得敬重的牧师们,恐怕要算荷兰、日内瓦、瑞士及苏格兰长老教会内的大部分牧师了。长老派牧师的平等使得他们独立和受人尊敬。

教会圣俸将近同等,其间没有一个很大的圣俸,圣俸这样的拉平状况,虽有时不免操之太过,但对教会本身,却有若干极良好的结果。一个小有产者想保持威严,唯一的方法就是具有很可为人模范的德行。要是浮薄虚华,品行乖戾,势必惹人嘲笑,而且会使他趋于毁灭,与一般浮浪者无异。因此,他们这种人在自己行为上,就不得不遵循普通人所最尊敬的道德体系。他博得普通人的尊敬和好感的生活方式,就是他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指引他去遵循的生活方式。一个人的情况,如多少同我们自己情况接近,而且在我们看来,应该优于我们,那我们对于这个人,就自然而然会发生亲切的感情。所以,普通人对这种牧师就同我们对上述人那样亲切,而牧师也变得很小心教导他们,很关心并救济他们。对于对他这样亲切的人,他甚至不会看不起他们的私心偏见,他绝不会像富裕教会的傲慢牧师那样,动辄以轻侮骄蹇的态度对待他们。因此,就对于普通人民思想的支配力说,恐怕长老教会的牧师,要胜过其他任何国教教会的牧师。由于这个缘故,普通人民不加迫害,即全部改信国教教会这事实,只有在实行长老教会制的国家,才能见到。他们的圣俸拉平,使他们能影响普通人民。

一国教会大部分的圣俸,如很普通,那么,大学教职所得的报酬,就一般要比教会有俸圣职的报酬优厚。在这场合,大学的教授人员,便会由全国所有牧师中抽取选拔,因为在任何国家,牧师是有最多学者的阶级。反之,一个教会大部分的圣俸,如很是可观,那教会自然会把大学中大部分知名学者吸引过去;这些学者一般不难找到有权推荐他们的人,因为这些人常以推荐他们为荣耀。在前一种情况下,全国知名的学者,将丛集于各大学;在后一种情形下,留在各大学的知名学者将限于少数,而其中最年轻的教师,早在他们获有充分的教授经验与学识以前,说不定也已被教会网罗去了。据伏尔泰的观察,耶稣教徒波雷,原不算学者中怎样了不得的人物,但在法国各大学的教授中,还只有他的著作值得一读。在产生这么多的知名学者的国家,竟然其中没有一个充当大学教授的,看起来,一定该有几分奇怪吧。有名的加桑迪,在他青年时代,原是艾克斯大学教授,后来正当他天才发泄的黎明期,有人劝他进教会去,说那里容易得到比较安静、比较愉快的生活,并且容易得到比较适合于研究的环境。他听信了,立即舍去大学教职,而投身到教会中去。我相信,伏尔泰的观察,不但可适用于法国,对一切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也可适用。除了教会不大属意的法律和医学这两方面的人才外,你要想在这些国家的大学教授中,找出知名学者,那就真是凤毛麟角了。除罗马教会之外,在一切基督教国家中,英国教会要算最富裕、最有捐赠财产的了。因此,英国各大学的一切最优良最有能力的学者,就不断被教会吸引过去了。其结果,想在那里找到一个学问驰名于欧洲的老教师,其难得几乎与在任何罗马天主教国家不相上下。反之,在日内瓦,在瑞士新教各州,在德意志新教各邦,在荷兰,在瑞士,在瑞典,在丹麦,它们培植出来的最著名的学者,虽非全部,但至少有最大一部分是在充当大学教授。在这些国家,教会中一切最有名的学者,不断被大学吸引过去。这也使得大学能为自己罗织教授, 这样他们是最著名的学者。

在古代希腊罗马,除了诗人、少数雄辩家及历史学家外,其余最大部分知名的学者,大概都是担任哲学或修辞学的公私教师,这件事也许值得我们注意一下。从里西阿斯、伊索克拉底、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时代,直至普鲁塔克、埃皮蒂塔斯、斯韦托尼阿及昆蒂里恩时代,这个说法都是适用的。让一个人年复一年地教授同一门学科,实际上是他完全精通那门学科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他今年教那一门,明年后年还得教那一门,如果他不是什么都做不成的人,在几年之内他一定能通达那一门学问的各个部分;并且,如果他在今年对于某点的见解,还欠斟酌,到明年讲到这同一个主题时他多半会加以改正。科学的教师,确是真正想成为学者的人的自然职业,而同时这职业又是使他受到充实学问的最适当的教育。一国教会的圣俸,如仅是普通,则学者大部分自然会从事这最有用于国家最有用于社会的教学职业,同时并可由此获得他所能接受的最良好的教育。这一来,他们的学问便会成为最充实、最有用的了。希腊和罗马的著名学者大多数都是教师。

应该指出,各国国教教会的收入,除了从他们特定的土地或庄园产生的收入以外,其余都是国家财政收入为了非国防目的所作的支出中的一部分。例如什一税是一种真正的土地税,教会如果不把它收去,土地所有者对国防所能提供的贡献是要大得多的。国家紧急支出的资金,有人说是专靠土地地租,有人说是主要靠土地地租。很显然,教会从这项资金中拿得越多,国家能够得到的就越少。如果其他一切情况都一样,那教会越富有,君主和人民就越贫穷,国家保护自己的能力也就越弱,这是一个不变的规则。在一些新教国家,尤其是在瑞士的新教各州,人们发现,以往属于罗马天主教会的收入,即什一税和教会地产收入,不仅足以支付所有牧师们的合理薪金,而且只要略加补充或者甚至不需要补充,就能支付国家所有的其他开支。尤其是强有力的伯尔尼州的政府,它从这项收入中积累了一笔非常大的数目,据说有几百万镑,其中一部分储存在州库中,另一部分存在欧洲各债务国的所谓公债中收取利息,主要是法国和英国的公债。伯尔尼或其他新教州的政府花在教会上的钱有多少,这我并不是很清楚。根据一项非常精确的记录,177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的总收入,包括教会土地和住宅租金在内,一共只有68514镑1先令5又1/12便士。这一不大的收入为944个教士提供了还算可观的生活费用。而苏格兰教会的全部开支,包括不时用于建造或维修教堂及教士住宅的费用,估计一年不会超过8万或者85万镑。苏格兰教会得到的捐赠虽然少得可怜,但在维持人民大众的信仰统一和皈依热忱方面,以及在维持秩序、规则和严肃的道德精神方面,都不会比基督教国家中最富裕的国家差。凡是一个国教教会所能产生的所有良好效果,不论是社会方面还是宗教方面,其他教会能产生的,苏格兰教会也同样能够产生。而瑞士的大部分新教教会,得到的捐赠不会比苏格兰教会多,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产生这种效果。在瑞士大部分的新教州中,很难找到一个人说自己不是新教徒的。诚然,如果他承认自己是其他教派的信徒,法律就会强迫他离开这个州,但是这样一种严厉的或者说具有压迫性的法律,如果不是由于牧师的勤勉已经使得全体人民皈依新教(或许只有少数例外),那绝对会非常苦难地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执行的。在瑞士的某些地区,由于新教国家与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偶然结合,改变宗教不是那么彻底,这两种教派就不仅同为法律允许,而且同被定为国教。教会的收入除了从捐助所得的部分以外,都是国家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