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第一节国防费
君主的职责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与入侵。而要履行这个职责君主就必须借助军事力量。但和平时期准备兵力和战时使用兵力的军事费用,则因社会状态不同以及进化时期不同而大不相同。军事力量的支出,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
在最低级、最原始的社会状态下的狩猎民族中,每个人既是狩猎者又是战士。现今北美洲土著人部落就是如此。他可以为保卫社会走上战场,或者为报复另一社会给予他们的伤害而去打仗,他在和平时期在家仍然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在这种状态下,自然既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他的社会无须训练他打仗,或无须为他在作战期间的生活负担何种费用。在狩猎者中不必费钱。
在比较进步的社会状态下的游牧民族中,如鞑靼人和阿拉伯人,情况也大抵相同,每个人既是游牧者又是战士。他们通常住在帐篷里,或者住在带篷的马车里,没有固定的住所,可以十分方便地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整个部落或整个民族,根据一年中不同季节的变化或一些偶然事故的发生而时常进行迁徙。当他们的畜群把一个地方的牧草吃尽了,他们便移到另一地方,在那里把牧草又吃尽了,就再转移到另一地方。他们在干燥的季节里,通常迁往河岸;在阴湿的季节里,就又退回高地。当他们奔赴战场时,并不把牲畜交给老人妇女儿童看管,也不会让老人妇女儿童留在没有防卫和无法生活的后方。他们整个民族在和平时期就过惯了流浪的生活,所以在战时能够很快地投入战斗。不管作为军队进军时,或作为游牧民游牧时,他们的生活方式大抵总是一样,尽管两者的目的全然不同。打起仗来,他们一同作战,每个人都尽其所能作战,时常听说鞑靼妇女也参加战争。他们如果战胜了,敌方全族所有的一切就都成了他们的战利品;如果战败了,那么一切都完了,他们自己的牲畜乃至妇女儿童全都成了战胜者的战利品。就连大部分幸存者,也不得不为了得到当前的生活资料而服从战胜者。其余的一部分人,则通常被驱散或逃往荒野。当畜牧人走上战场时,整个民族和他的财产一同移动。
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和日常操习都为其参加战斗做好了准备。他们普通的户外游戏,如竞走、角力、耍棒、投枪、拉弓等等,俨然就是在从事战争。他们在实际作战时,也如平日一样,依靠自己放牧的牲畜来维持生活。这些民族虽然都是有酋长或君主的,但酋长或君主从不曾负担什么军事训练费用。在作战的时候,掠夺就是他们所期待的或所要求的唯一报酬。
狩猎者的队伍通常不超过两三百人。因为狩猎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的不确定性不允许有更多的人较长时期地聚集在一起。游牧者不同,他们的队伍有时会达到二三十万人。只要他们的前进不受阻碍,只要他们能够在吃完一个地区的草地后迁徙到另一个新的没有吃过的地区,他们共同一起进军的人数就似乎可以无限制地增加。因此,一个狩猎的民族对其邻近的文明民族从来不可能构成任何威胁,而一个游牧民族则可能构成威胁。所以,没有什么东西能比在北美与印第安人的战争更不足挂齿的了,也没有什么东西能比在亚洲经常发生的鞑靼人的入侵更可怕的了。修昔底德说:“无论是欧洲还是亚洲,都不能抵抗团结起来的塞西亚人。”他这个判断得到了所有时代的经验的证明。塞西亚和鞑靼的旷野,广漠无垠,没有大自然的屏障。那里的居民,往往在一个征服者部落或种族的酋长的统治下团结起来。而他们结合的象征,就是亚洲许多地方被**变为荒地。另一个大游牧民族,即阿拉伯荒漠的居民,除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后继者的统治下结合过一次外,从来不曾团结在一起。而他们那次的结合,与其说是征服的结果,不如说是宗教热情的结果,但他们那次结合的象征也与上述相同。假若美洲的狩猎民族都变成了游牧民族,那么邻近他们的欧洲各殖民地居民,就一定不能像现在这样平平稳稳地生活下去。
在更加进步的社会状态下的农业社会中,没有对外贸易,每个家庭除生产供自己消费的一点粗糙的日用品外没有其他制造业,每个人也是一个战士,或者说可以很容易地变为一个战士。从事农业工作的人,通常是整天都在露天之下,受尽日晒雨打风吹。这种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锻炼他们,使他们能熬受战争的苦难。而且他们农业上一些必需的工作与战争中的某些工作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比方说,农活中的挖沟就训练他们挖战壕、加固营地以及构筑围墙的本领。农民的日常娱乐,也像游牧人民的游戏一样,俨然是从事战争。但由于农民不像游牧者那样空闲,所以不能像游牧者那样经常地从事这些游戏,他们虽然也都是战士,却不像游牧者那样精于战斗本领。可是,尽管他们是这个样子,君主或国家却没有花费过丝毫去训练他们打仗。没有商业只有家庭手工业的农民容易变成士兵,很少需要君主花钱去准备他们作战。
不过,农业是有固定性的。它即使是在最原始和最低级的状态也意味着定居,意味着某种固定的居住地。这固定住所一旦放弃,势必蒙受巨大损失。所以农耕民族的作战,就不能像狩猎民族或游牧民族那样,全体出动。他们至少要把老人妇女儿童留在后方照料住所。可是,其他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可以去打仗,而且在一些小的农耕民族里,他们也时常这样做。在每一个民族里,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就一般推算,约占全部人口1/4或1/5。假使战争在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结束,那么农民及其主要劳动者即使全部离开农场亦不会蒙受大的损失。在此期间,农场上虽有必须进行的耕作,但他们相信有老人妇女儿童就能够把这事情做好。所以,在短期战役期间,他们愿意无报酬地服兵役;他们成为战士,既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很大的训练费用;他们实际作战,也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很大的维持费用。古代希腊各邦市民,在第二次波斯战争发生以前,似乎就是以这种方式服兵役的。伯罗奔尼撒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以前,也还是以这种方式服兵役的。据修昔底德观察:伯罗奔尼撒人通常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家收割。罗马人在他们的国王统治下以及在共和国的初期也是以这种方式服兵役的。直到维伊之围以后,他们才开始把维持在前方作战的人的费用加在那些留在家乡的人身上。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各君主国家,在所谓真正的封建法制确立前后,大的领主及其直接侍从都是自费为王室服役的。他们在战场上就像在家中一样,也是以自己的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他们从未从国王那里领到任何补助或报酬。
在更为进步的社会状态里,在战场上打仗的人自己养活自己就完全成为不可能。这其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造业的进步,一是战争技术的改良。
农民去参加战斗,只要战事是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结束,那么他对农活的中断不见得总会导致其收入的大量减少。因为,即使他们不加入劳动,大自然本身也可替他们进行一大部分的残余工作。可是,征役对于一般技术工人,那就非同小可了。比如说,铁匠、木匠、织工,他们一旦离开他们的工房,他们收入的唯一来源就枯竭了,他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仰仗自己,大自然不能为他们做任何事情。所以,他们这种人如为国家服兵役,必然就没有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共和国就必须提供一部分经费以维持他们的生活。这样看来,在一个绝大部分居民都是工匠和制造业者的国家里,大部分服兵役的人就不能不由他们中间征集,因而,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也就必须由国家的费用维持。因为技工和制造业者离开工作时必须由国家来维持。
当战争的技术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错综复杂的科学时,当战争的结局不再像社会的初期由个别不规则的小规模战斗或战役所决定时,当双方的争夺通常是由几个不同的战役编织而成,而每一个战役又持续大半年时,就必须由国家来负担为国家打仗的人的生活了,至少在他们服役期间应该如此。不论这些上前线打仗的人在和平时期从事着什么行业,如果要他长期服兵役,长期自费支持,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未免是一个过重的负担。所以,第二次波斯战争以后,雅典的军队似乎大体上就已采用了佣兵制度,一部分由本国人民编成,也有一部分由外国人编成,他们同样是由国家雇佣,而且同样由国家支付薪饷。罗马自维伊之围以来,其军队在留在前方的期间亦能领取相当的报酬。以后在各封建政府统治下,大领主及其扈从服兵役的义务,在一定时间后普遍是以交纳货币代替,以此维持在军队中服役人员的生活。
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人数与人民总数的比例,必然要比在原始社会中小得多。在文明社会里,由于战士的生活完全是靠非战士的劳动来维持,因而前者的数量从来也就不可能超过后者所能负担的数量,不能超过后者在维持适合于他们自身身份的生活以及他们必须负担的行政和司法官吏的生活的费用之后所能负担的数量。在古代希腊小农业国家中,全体人民中有1/4或1/6自认为战士,随时从役战场。但在现代欧洲的文明国家中,一般推算,战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的1%,那么国家负担他们服役期间的费用就不至于让国家受到严重损失。在文明时代,士兵占其余人口的比例要小得多。
从训练军队作战的费用到维持战场上作战的战士的生活费用全部转由君主或国家支付以后很久,这笔费用似乎才成为国家的一项巨大开支,在此以前似乎不见得怎样巨大。古代希腊各共和国的军事训练,是国家加在各个自由市民身上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各都市似乎都有一个公共广场,就在这广场里面,在公共行政长官的监管下,教师带领年轻人学习各种军事操练。这种简单设施的费用,似乎构成希腊各共和国为训练市民作战所付费用的全部。古代罗马也有运动场教练,那与古希腊的竞技场教练具有同一目的。后来封建各政府,也曾为促进上述目的而颁发许多命令,规定各区市民必须练习箭术及接受其他军事训练,但结果似乎并不那么圆满。可能是由于受托执行这些命令的官员对它缺乏兴趣,也可能是由于其他某些原因,这些命令似乎都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随着那些政府的更迭,军事训练在人民大众中似乎也成为一种无用的东西。
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存在的整个时期,在封建政府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期间,士兵这种职业还不是一种独立的界限分明的职业,不构成某一市民阶级的唯一或主要的工作。每一个人民,不论其平日依靠何种职业或业务谋生,在通常的情况下,他总觉得他也同样适合于做一个军人,而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又觉得有充当军人的义务。在希腊和罗马以及封建时代初期, 军人不是一个特殊阶级。
然而在所有技术中,战争的技术肯定是最高尚的,所以改良进步的结果,这种技术也就必然成为所有技术中最复杂的了。战争技术在某特定时期能够发展到怎样完善的程度,固然是由机械技术及其他必然与战争技术有关联的某些技术状态决定的,但是要使其发展到十分完善的程度就必须使当兵成为某一市民阶级的唯一或主要的工作。并且,和其他技术改良一样,这种技术的改良也有分工的必要。不过,其他种类技术的分工,是个人深思熟虑的必然结果,因为他发现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特殊的行业里比同时负责几个行业对提高个人的利益更为有效。至于士兵职业与其他职业分开,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职业,却非出于个人的打算,而是出于国家的智慧。在和平时期,一个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特殊奖励而把自己大部分时间花在军事训练上的市民,无疑可以提高军事技巧,此外他还可以得到很大的乐趣,但对于自身的利益却没有一点增进。只有国家的智慧,才能使他为自己的利益,花费大部分时间来从事这种特殊工作。然而有许多国家都不曾总是具有这种智慧,甚至在条件成熟时,即为了保证国家的生存而要求国家这样做的时候。但当战争变得更为复杂时,必须实行劳动分工,以使技术臻于完善。
游牧民有许多空闲,在原始农业状态下农民也有一些空闲,而工匠或制造业者则没有一点空闲。关于军事训练,第一种人就是把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也都不会有什么损失;第二种人把一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也不会蒙受大损失;第三种人的情况却全然不同,他即使只花费一小时也有一小时的损失。他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然会导致他全然忽视军事训练。而且技术和制造业进步必然会引起农耕上的种种改良,使得农民和城市的工匠一样没有什么空闲。于是农民自然而然地也和城镇居民一样忽视军事训练,以致大部分的人民都不再好战。然而在另一方面,由农业改良而产生的财富,或者说由这些改良蓄积下来的财物,却又不免引起邻国的觊觎和侵略。事实上,勤勉而因此富裕的国家,通常是最会遭受四邻攻击的国家。所以,如果这个国家不采取某些新的公共防卫措施,那么人民的天然习惯会使他们全然没有能力保卫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有采取两种方法才能为国家公共防卫做些起码的防备。
第一,它可以不管国民的利益怎样,资质怎样,倾向怎样,用一种极其严厉的法令强制他们进行军事训练;同时要求所有在兵役年龄内的公民或其中一定数量的公民,不论他们从事何种职业,以某种方式把当兵的职业和他们自己的职业结合起来。
第二,它可维持和雇用一定数量的公民长期接受军事训练,这样可以使当兵的职业成为一种不同于所有其他职业的独立的特殊的职业。
假使国家采取前一种方法,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由所谓的民兵组成;如采取后一种方法,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由所谓的常备军组成。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备军的唯一或主要的职业。国家给予他们的生活费或薪饷就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对于民兵来说,军事训练只是他们的临时性工作,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得从其他工作获得。在民兵的身上,普通工人、工匠、商人的性质多于军人的性质;在常备军的身上,则军人的性质多于所有其他职业的性质。这两种区别,似乎就是这两种不同兵力的本质上的区别。
民兵到目前为止有好几种。有的国家对于捍卫国防的公民,只施以军事训练,却不曾编为队伍,或者说没有编为各个独立的部队,没有在各自正式的和固定的军官指导下进行操练。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每个公民留在家乡的时候,多半是单独地、分开地,或和所喜欢的同伴一起进行操练,不到实际作战时期,不属于任何特定部队。在其他国家则不同。它们的民兵不但要进行操练,而且要编为队伍。在英国,在瑞典,乃至在近代欧洲任何一个建立了这种不完全的军队的国家,每个民兵都有其所从属的特定部队,都在其正式的和固定的军官指导下完成其训练。甚至在和平时期亦是如此。民兵在古代只是操练和编队。
火器发明以前,军队的优良程度就在于军队中的每个战士在武器使用上的高度技巧和娴熟。体力和动作的敏捷最为重要,通常决定战斗的命运。然而使用武器的这种技巧和娴熟就像现在的击剑一样,只有通过操练才能获得,而且这种操练不是集体的,是每个人单独地在一个特殊的学校里,在特殊教师的指导下,或者与本领相同的同伴一起进行练习。火器发明以来,体力和动作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别技巧和熟练,虽然不是说完全不重要,但已经没有以前那么重要了。新式火器的性质,虽然不会把笨拙者提高到和熟练者立于同一水准,但比较以前,却使他们更接近于同一水准。同时,人们一般认为,使用新式火器所必要的所有技巧和娴熟完全可以在集体操练中掌握。
正规化、队形和对指挥的迅速听从在现代军队中是比战士使用武器的娴熟和技巧更能决定战斗命运的品质。当人们进入炮火纷飞的战场,就要面对火药武器的喧嚣、硝烟和死神,必然使得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很难保持一定水平,甚至在战斗刚开始时就是如此。古代的战斗情况则不同,除了人声没有喧嚣,没有硝烟,也没有看不见的负伤和致死的原因。每一个人,甚至某种致命的武器真实地逼近了他,他能够很清楚地看清这种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一支军队只要对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有相当把握,则维持纪律和秩序,就不但在战斗开始时,而且在战斗全过程中,或者直到两军胜负判然时为止,都必定比在使用火器的情况下容易得多。不过,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那是要在大队一起操练的军队才能获得的。
可是,民兵不论多么有纪律或受过什么训练,总是要比一个有良好纪律和良好训练的常备军要差很多。民兵总是不及常备军优越。
在使用武器的熟练程度上,一周或一个月训练一回的士兵绝不及每日或隔日训练的士兵。军队使用武器的熟练,虽然可以说在近代可能没有过去那么重要,但举世公认的普鲁士军队的优越性据说很大程度上就是得力于他们更善于使用武器。这证明,即使是在今日这种熟练亦还是极其重要的。
一种士兵,仅仅每周或每月听长官指挥一次,其余一切时间都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在任何方面都不必对长官负责。另一种士兵,则每天全部的生活及行动都在长官指挥之下,甚至每天的起床就寝,或者回军营都要按照长官的命令行事。就这两种士兵比较起来,对于长官的敬畏程度,对于服从命令的迅速程度,前者是绝不如后者的。所以在所谓体力训练或者在武器操纵和使用上,前者往往不如后者。在所谓纪律,或者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上,前者更远远不如后者。可是,在近代战争中,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比操纵武器的本事具有更大的意义。
跟随平时所习惯于服从的酋长作战的民兵,像鞑靼及阿拉伯的民兵那样,是最好的民兵,他们尊敬长官和具有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最接近于常备军。苏格兰高地的民兵,当他们在自己的首领下服役时,也具有这种优点。不过,他们不是到处流浪的牧人,而是有固定住所的牧人,他们在和平时期没有追随酋长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习惯。所以,和鞑靼人及阿拉伯人相比较,他们在战争时期是不大愿意跟随首领奔赴远方的,也是不大愿意长久留在战争场所的。他们一旦获得战利品,就急切地想回家,首领的权威也不足以阻止他们。这就是说,在服从这一点上他们是远不及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的。此外,此等高地居民,一向过惯了固定的生活,在野外的时候少,所以他们不像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惯于军事训练,不如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善于使用武器。最好的民兵是在作战时由平时统治他们的酋长带领的民兵。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无论何种民兵,只要经历过几次战役就可以在各方面称为一支常备军。因为他们每天操练使用武器,长期处于他们军官的指挥下,所以不久就养成了常备军那种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至于他们在奔赴战场之前是做什么的并不重要,在经过几次战役之后,他们必然养成了常备军在各方面的优点。所以美洲的战争如果能够再延长一点,那么美洲的民兵,无论就哪一方面说,都可以和那支在上次战争中所显示的英勇顽强并不逊色于法国和西班牙最顽强的老兵组成的常备军相抗衡。留在战场上的时间很长的民兵变成常备军。
了解了这个区别,我们就会发现几百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了:一支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对于民兵来说具有不可抗拒的优越性。
根据可靠的历史资料记载,马其顿腓力普所率领的军队就是最初出现的常备军之一。他与色雷斯人、伊里利安人、色萨利亚人以及马其顿邻近的一些古希腊城邦的频繁作战逐渐把自己的部队(军队最初是民兵组成的)形成了具有常备军的严格纪律的部队。就在和平时期(这种时候很少而且时间也不很长)他也是特意把军队保留下来,不予遣散。后来,经过长久的激烈作战之后,古希腊各主要共和国的勇敢而训练有素的民兵都被他打败征服了。随后几乎没有遭遇什么抵抗就把大波斯帝国的柔弱而缺乏训练的民兵毁灭了。希腊各共和国和波斯帝国的没落,就是常备军对于民兵持有绝对优势的结果,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活动中第一次保存了清晰及详尽的记录的大革命。马其顿常备军挫败了希腊民兵。
迦太基的没落和其后罗马的兴起是人类历史中的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著名共和国的崛起和消亡都可以由同一个原因说明。在迦太基和罗马的战争中,常备军击败了兵民。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结束至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迦太基的军队相继在三个大将即哈米尔卡尔、其婿哈斯德拉巴及其子汉尼拔的统领下不断征战。他们最初镇压了自己国内叛变的奴隶,接着平定了非洲叛乱的各民族,最后又征服了西班牙王国。当汉尼拔率领军队从西班牙进入意大利时,他的军队已经在历次战役的磨砺中成为一支有严格纪律的常备军。当时罗马人虽然并不是完全处于和平状态,但也没有进行过什么重大的战争,他们的军事训练自然大大松弛。所以罗马军队在特雷比阿、斯雷米阿以及肯尼与汉尼拔的军队会战,无疑就是一次民兵与常备军的对抗。这一情况也许比任何其他因素更有力地决定这几次战争的命运。迦太基常备军在意大利击败了罗马民兵。
汉尼拔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对于罗马人派去抵抗他们的民兵具有一种绝对优势,所以这些常备军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挥下,不到几年就把罗马人通通赶出了那个国家。
汉尼拔的军队得不到本国的充分供给,而与此同时久经战场的罗马民兵在战争过程中逐渐变成了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汉尼拔原有的绝对优势在逐渐消失,小哈斯德拉巴后来认为有必要率领他在西班牙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前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长。然而,据说在行军途中被向导领错了路,在一个全然不熟悉的国家里意外地受到另一支同样精练或更精练的常备军的袭击,结果全军覆没。当罗马民兵成为常备军时,他们在意大利击败了迦太基常备军。
当哈斯德拉巴撤出西班牙后,罗马大将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过是一些远不如自己的民兵的抵抗。他打败征服了那些民兵,与此同时他自己的民兵在这些战争的磨砺下逐渐变成了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后来,那支常备军被派往非洲,在非洲所遭遇的抵抗,亦不过是一些非洲民兵。这时为了保卫迦太基,汉尼拔的常备军被召回,那些屡战屡败士气低落的非洲民兵也加入了该常备军。在查马会战中,这些民兵构成汉尼拔的军队的大部分。那次战争的结局决定了这两大敌对的共和国的命运。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的结束直到罗马共和国没落,罗马的军队可以说在各方面都成为常备军。当时马其顿的常备军曾对他们做过一些抵抗,在鼎盛时期的罗马军队也需要经过两次大战和三次大的战役才能征服那个小小的国家,因而如果不是它已故国王的胆怯,或许征服它还要困难些。上古时代的一些文明国家,如希腊、叙利亚和埃及,他们的民兵对罗马的常备军都只进行了一点微弱的抵抗,然而其他野蛮国家民兵的抵抗则较为激烈。米斯里德斯由黑海、里海以北各国招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后碰到的最可怕的劲敌。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总是很不错,在很多次战斗中都让罗马军队惨败。不过通常说来,如果罗马军队有一个好的统率,那么还是要比那些民兵优越得多的。如果说罗马人对征服帕斯阿或日耳曼不彻底,那或许是由于他们认为自己的帝国已经很大了,不需要再花大代价去合并那两个野蛮国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为塞西亚或鞑靼系属的民族,始终保持着很多祖先的习俗。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个流浪的游牧民族,不论是战争时期上战场还是和平时期流浪于各地,他们都是处于同一个首领的带领之下。他们的民兵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属于同一类,说不定他们就是上述两者的后裔。从此以后罗马共和国有了常备军, 除了马其顿的常备军外,没有受到什么抵抗。
罗马军队纪律松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纪律过于严峻,也许就是原因之一。在他们的鼎盛时期,即没有什么敌人可以与他们相抗衡时,沉重的盔甲就被他们当作无用的包袱而束之高阁,艰苦的训练也就被他们视作无用的苦差而加以怠慢。此外,罗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备军,特别是戍守边疆防备日耳曼人及班诺尼亚人的常备军,通常都对皇帝的统治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他们屡屡拥立自己的将军与皇帝对抗。为要减弱这些常备军的威胁,据某些作者说是德奥克里希恩大帝,据其他作者说是康士坦丁大帝,首先把总是由两三个军团合成的大部队的屯驻边境的常备军召回内地,然后把他们分成小股散驻到各个州县,除了有需要赶走入侵者外,还不许其移动。军队长期驻扎在商业及制造业城镇,士兵们逐渐就变成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者。公民的品质逐渐超过了他们身上的军人品质,这样一来,罗马的常备军就逐渐地蜕化成腐败的和被忽视的以及没有纪律的民兵,后来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入侵,西罗马帝国就抵挡不住了。于是西罗马帝国的皇帝们不得不雇用某些国家的民兵来抵抗另外的国家的民兵,从而才在短时期内保住了自己的帝国。西罗马帝国的没落,是人类历史活动中保有比较清晰详尽记录的第三次大革命。这次革命是由野蛮民族的民兵对文明国家的民兵的不可抗拒的优势所造成的,即游牧民族的民兵对由农民、工匠和制造业者组成的民族的民兵的不可抗拒的优势所造成的。这里,民兵所战胜的,通常都不是常备军,而只是在训练与纪律方面不及他们的民兵。希腊民兵打败波斯民兵就是如此,后来瑞士民兵战胜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在各个皇帝统治下,罗马军队退化成为民兵。
西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其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移迁到新的居住地后,在一段时期内他们的军事力量仍然保留着他们原来国家的性质,即一种由牧民和农民组成的民兵,在战时就在他们和平时期的首领率领下进行战斗。所以,他们是经过相当训练,具有相当纪律的。但是,随着技术及产业的发展,首领的权威逐渐下降了,而且大部分人民能匀出来接受训练的时间也减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训练逐渐荒废,纪律亦日趋松弛。因而常备军逐渐地被引进,取代民兵。并且,编制常备军的这种应急措施一旦被一个文明国家采用,它就必然会成为其所有邻国争相效仿的榜样。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民兵,完全不是这样编成的常备军的对手,要想保证国家的安全只有也采取这样的措施。在西欧,民兵逐渐由常备军代替。
常备军的士兵纵使从未上过战场经过炮火,但也时常显得具有老兵那样的勇气,而且他们一上战场就能与最顽强和最有经验的老兵相抗衡。1756年,俄罗斯军队攻打波兰,俄罗斯士兵所表现的英勇并不见得弱于欧洲当时最顽强最有经验的普鲁士士兵。然而俄罗斯帝国在此之前享受了20年的和平,所以那时军队中曾上过阵的士兵几乎没有几个。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时,英国已经享受了28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士兵并不为这长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时表现出了非同一般的英勇。这次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的第一个不幸的功勋。在长期的和平生活中,将官们说不定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在有严格规章制度、管理得法的常备军的地方,士兵绝不会忘记他们的英勇。常备军在平时不丧失它的勇武。
如果一个文明国家的国防全部寄托在民兵身上,那么它将随时会有被邻近野蛮民族征服的危险。亚洲各文明国家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家民兵对于文明国家民兵的天然优势。然而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常备军又优于任何民兵组织,不过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持这种军队,而且亦只有这种军队才能够保卫这种国家免受贫困野蛮邻国的侵犯。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有通过编制常备军才能永久保存,甚或保存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常备军是文明国家的唯一保障。
由于只有通过一个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家才能保卫自己;同样也只有通过它,一个野蛮国家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个帝国的最遥远的州省,各国用它可以维持某种程度的正规政府,否则正规政府就无法建立。但凡仔细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措施的人,一定会发现那改革的各种措施几乎全部包括在建立一个正规常备军。该常备军是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的那种秩序和内部和平全部都应该归功于那个军队。常备军也是使野蛮国家文明化的唯一方法。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总是担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在将军和主要军官的利益不能与国家宪法所保护的紧密相连的地方,这种危险性确实存在。例如,凯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但是,在君主掌握军权,国家的主要贵族及乡绅就是常备军的主要军官的地方,或者说在全部军事力量都被置于以支持民政权力为其最大利益的地方,因为其本身在民政权力中享有最大份额,因而在那些地方常备军就绝不会危及自由。相反,在某些情况下,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常备军给予了君主安全保障,因而无须像近代有些共和国那样,监视每个公民的最细小的行动,随时打扰每个公民的平静。在那些群众的每一丝不满都对行政长官(虽然他得到了全国大部分人民的支持)构成威胁的地方,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在几小时内就引发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用其全部权威以镇压所有反对政府的抱怨和不平。相反,在一个君主得到了国内贵族以及具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两者支持的地方,那么即使是最粗暴、最无根据、最放肆的抗议也不会引起细小的**。君主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它们,或者甚至置之不问。他对自身优势(地位稳固)的意识自然而然地也会使他倾向于这样做。所以,这种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的安全受到具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以见到,亦只有在这种国家,才不要求为公共安全而赋予君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常备军并非不利于自由。
总之,君主的首要职责就是保证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与入侵。这种职责的履行,必然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要求越来越多的费用。原来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无须君主支出任何费用的社会的军事力量,随着社会进步,起初在战时还只需要君主维持其生活,到了后来则在和平时期也都需要君主维持了。这样,国防就变得更加费钱。
火器的发明使战争技术起了巨大的变化,进一步增加了和平时期训练和培养一定数量的士兵以及战争时期使用一定数量的士兵的费用。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也都比以前贵得多。相较于矛和箭,短枪是更贵的武器,相较于弩炮或石炮,加农炮或迫击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耗费的火药瞬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费用却很可观,至于古代阅兵所投的矛及所放的箭,却可以很容易地收回,而费用却很低。相较于弩炮和石炮,加农炮和迫击炮不仅贵得多,而且也重得多。这种笨重的机械,不但制造的费用相当可观,而且运往战场的费用也相当可观。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比古代大炮要大得多,所以要设防一个城镇来抵御这大炮的攻击,哪怕只是几个星期都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也高得多。近代有许多不同的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受到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的极大促进,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就使一个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使一个富裕文明的国家比一个贫穷野蛮的国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国家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虽然初看起来是如此有害,但事实上却对文明的永久持续和扩展起了十分有效的作用。这就使富国处于有利地位,而这是有利于文明的。
第二节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职责就是尽可能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免受其他社会成员的侵犯以及压迫,也就是设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履行这一职责,在不同的社会所需要的费用也不相同。
在狩猎民族中,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即使有,最多也只具有两三天劳动的价值,因此很少设立固定官员或者常规司法机构。没有财产的人只能伤害彼此的身体或名誉。但当一个人去杀死、打伤或诽谤另外一个人时,尽管受害者受到伤害,加害者却并未因此得到好处。对财产的侵犯则不同,受害者的损失往往就等于加害者获得的利益。激起人们去伤害他人身体或名誉的,只有嫉妒、怨恨、愤怒等等这些情感,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经常受这些情感的影响,即使是最坏的人也只是偶尔受其影响。而且,不管这种情感得到满足对于某些人来说是多么惬意,但它并不会带来任何实际的或长久的好处,所以大多数人通常都能谨慎地克制自己。因此,即使没有司法官员保护人们免受这种情感的侵害,人们也能在一个还算安全的社会中共同生活。但是,富人的贪婪和野心,穷人的好逸恶劳,总是促使他们去侵犯别人的财产,并且这种心态在作用机制上更为稳定,在影响上更为普遍。凡是具有巨大财产的地方,都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巨富,就至少有五百个穷人。极少数人的富裕意味着多数人的贫穷。穷人为生活所迫,或者为嫉妒所驱使,常常会侵犯富人的财产。只有在司法官员的庇护下,那些通过多年的劳动或几代人的积累而获得了财富的人才能安稳地睡上一觉。他时刻被未知的敌人包围着,他虽然从未激怒过他们,但也无法安抚他们,他只能靠随时准备惩奸除恶的司法官员的强有力的保护才能免受他们的侵害。所以,在大宗财富形成以后,必然要求建立民事政府,而在没有财产或财产最多只具有两三天劳动价值的地方,则没有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由于采用财产权,首先使民事政府成为必要。
一个民事政府,必须首先要获得人民的服从。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性既然是随着财产的增加而逐渐增加的,所以人民服从这一政府的主要原因也是随着财产的增加而增加。人民服从的原因或者条件,或者说在有任何民事机构以前,某些人强于其同胞的原因或条件,似乎有四种。财产加强了服从的原因。
第一种原因或条件是个人资质的优越,即身体方面的力量、外表及灵敏性的优越,精神方面的智慧、德行、思虑、公正性、毅力和自制力的优越。身体方面的资质,如果没有精神方面的资质来支持,在任何阶段的社会都不能服众。一个大汉仅仅只有体力,只能制服两个弱者。而仅凭精神方面的资质,也可以获取极大的威信。不过,精神方面的资质是无形的,总是可争议,也常常备受争议。不论是野蛮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在确立等级或服从的准则时,都觉得以这种无形的资质为根据不太方便,其根据往往是更清楚的具体之物。
第二种原因或条件是年龄的优势。老年人,只要不至于老糊涂,在任何地方都比在等级、财产、能力方面与自己相同的年轻人更受人尊敬。如在北美土著那样的狩猎民族中,年龄是决定等级和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在他们中间,比自己级别高的要称为父亲,和自己同级别的称为兄弟,比自己级别低的则称为儿子。在最富裕和最文明的国家,如果人们在除了自己年龄之外的其他方面都旗鼓相当,从而没有其他可以划分等级的标准,就以年龄来划分等级。在兄弟姐妹之间,年龄最大的总是排在第一。在继承父亲遗产时,名誉之类不可分割而全部归一个人占有的东西,大多数情况下都给予年龄最长者。年龄这种特质很清楚、很具体,毫无争议。
第三种原因或条件是财富的优越。在每个社会时期富人的权威都很大,而在允许财富有巨大不平等的最原始的社会时期富人的权威最大。一个鞑靼酋长拥有的牛羊足以养活1000个人,但他的这些牛羊除了养活1000个人,没有其他用途,因为他所处的社会的原始状态没有提供什么制造品、工艺品或赏玩物件能与他自己消费之后剩余的天然产物相交换。他所养活的那1000个人既然生计完全靠他,就必然会在战争时期听从他的命令,在和平时期也服从他的管辖。他是他们的统帅和法官,他的首领地位是他的财富优势的必然结果。而在富裕文明的社会,一个人可能拥有极多的财富,但能支配的也许不过十来个人。尽管他的资产产出也许能养活1000个人或许确实养活了1000个人,但由于那些人从他那里得到的一切都要支付一些代价,他并未给予他人任何东西,只是与他们做了等价交换,所以几乎完全没有人认为自己靠他生活,他的权威仅在几个奴仆面前得到体现。不过,即使是在富裕文明的社会,财富的威信仍然很大。财富的威信比年龄和个人资质的威信大得多,这一直是财富不平等的各个社会时期的人们所抱怨的。狩猎社会是社会的第一阶段,没有财富的不平等。普遍的贫穷造成普遍的平等,年龄或个人资质是决定权威或等级的薄弱的、唯一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阶段没有或者很少有权威和等级。游牧社会是社会的第二阶段,财富极其不平等,财富所有者的权威在这一社会中比在任何其他社会都要大,因而这个社会阶段的权威和等级最为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极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则是完全专制独裁。
第四种原因或条件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以祖先在财产上的优越为条件。任何家族都是自古传衍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然可能更有名,但在数量上也不会比乞丐的祖先更多些。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他过去所拥有的财产,或是基于财富或伴随财富而来的巨大声望。无论在哪里,暴发户都不如古老世家那样受人尊敬。人们憎恶夺权者,爱戴过去的王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自然而然地轻蔑暴发户,崇敬世家。正如军官心甘情愿服从平时一直指挥他的上级,而不能容忍自己的下级爬到自己的头上,人们也容易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先所服从过的家族,但一个从来不被他们承认有任何优越性的家族来统治他们时,他们就会怒火中烧。
门第的区别伴随着财富的不平等而来,所以,在所有人财产平等从而门第也几乎平等的狩猎民族,几乎不存在这种现象。当然,即使在他们中间,一个聪明勇敢的人的儿子,比起不幸是一个愚蠢怯懦的人的儿子来,即使本领相同,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一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我相信,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伟大家族的盛名完全是靠传承智慧和美德而得来的。
门第的区别在游牧民族中不仅有存在的可能,而且也是事实。这些民族通常对各种奢侈品一无所知,因而在他们之中巨大的财富不可能被挥霍一空。因为在这些民族中将财富保持在同一家族中的时间最长,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借祖荫而受人尊崇的家族也最多。
门第与财富显然是使某人地位高于另一人的两大主要条件。它们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而也是在人类中自然而然确立权威和等级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个原因充分发挥了作用。畜牧大户因其拥有巨大财富,因其为许多人提供生计而受到尊敬,因其出身高贵、门第显赫而受到推崇,所以他对自己的部落中其他的牧人自然具有权威。他能比其他任何人团结和指挥更多的人,他的军事力量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大。在战时,自然集结到其旗下的人比集结到其他任何人那里的都多,于是他就自然凭门第和财富获得了某种行政权力。同时,由于他能指挥更多的人团结起来,他最能迫使其中伤害他人者做出赔偿。因此,那些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自然就会寻求他的保护,那些认为自己受到伤害的人也自然会向他申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干预就比其他任何人的干预更容易地被人接受,即使对于被控诉的人也是如此。这样,他就自然凭门第和财富获得了某种司法权力。出身和财产两者的区别在牧人中最有势力。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威和等级,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威和等级所必要的某种程度上的民事政府。这似乎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与对这种必要性的考虑无关。不过,对这种必要性的考虑,以后对保持和维护权威与等级确实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疑的。特别是富人,他们必然愿意维护这种秩序,因为只有这种秩序才能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保护大富人的财产,以便后者能联合起来保护小富人的财产。所有的小牧民都觉得,自己牲畜的安全取决于大牧民牲畜的安全,自己的小权威的维持取决于大牧民的大权威的维持,自己的下级服从自己取决于自己服从大牧民。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小贵族,他们愿意保护自己的君主的财产并维护君主的权威,以便君主保护他们的财产并维护他们的权威。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为了保障财产而言,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富人而抵抗穷人,或者说保护有产有业的人而抵抗一无所有的人。在牧人中,财产的不平等产生了,并引进了民事政府。
不过这种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不需要他破费,还是他的一个长期收入来源。向他申请裁决的人总是愿意付出代价的,提起一次申诉往往附带着礼金。而且,君主的权威完全确立以后,被判定有罪者在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必须要向君主缴纳罚金,因为他给国王陛下带来了麻烦和干扰,破坏了国王陛下的安宁,对其处以罚金是理所当然的。在亚洲的鞑靼政府,在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建立的各个欧洲政府,司法行政都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君主来说是这样,对于那些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驶司法权的酋长或领主来说也是如此。最初,君主或酋长通常亲自行使司法权,后来,他们普遍发现,委托代理人、执事或法官来行使这一权力更为方便。不过这种代理人仍然得向其主人报告司法收入,我们看看亨利二世对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以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回全国的目的是为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司法行政不仅能为君主提供一定收入,而且获取这种收入还是君主希望从司法行政中得到的主要好处之一。但司法权力长期以来是收入来源而不是支出原因。
司法行政以收进财富为目的,难免会有很多弊病。以重礼申请裁决的人所得到的可能比公道还要多,以轻礼申请的人得到的则比公道要少,裁决也常常被拖延,以期望获取更多的礼金。此外,为了对被告处以罚金,常常寻找有利的理由来证明其有罪,哪怕实际上并非如此。司法上的这种弊病,我们翻阅一下欧洲各国的古代史,就知道并不是很罕见的。这产生了巨大的弊端。
如果是君主或者酋长亲自行使司法权,无论弊病多严重,都不大可能得到纠正。要是代理人只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有不公正的行为,君主难免要惩罚他或者迫使他纠正这个错误。但代理人的不公正行为如果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是为了讨好任命他并有可能重用他的人,则这些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像君主自己有所不公那样无法纠正。所以,在所有野蛮国家中,尤其是在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古代欧洲各个国家中,司法行政是长期腐败的,即使是在最好的君主的统治下也远远谈不上平等和公正,在最坏的君主统治下则是腐败透顶。不论是由君主亲自行使审判权还是派人代理。
在游牧民族中,君主或酋长只是部落或氏族中最大的牧游人或者牧民,他与他的臣民或下属一样靠自己的畜群繁殖来生活。在刚脱离游牧民族状态、尚未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期的希腊各部族中,以及最初移居西罗马帝国废墟之上的日耳曼和塞西亚祖先中,所谓君主或酋长,同样不过是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像其他地主一样,依靠自己私有土地的收入,也就是当代所谓的御地的收入。他的属民在一般情况下不向他进贡,除非需要他的权威来保护他们不受其他同胞的压迫。在这样的情况下属民献给他的礼物或者礼金就构成了他的全部常规收入,这也是除了特殊的紧急情况以外他得自他的统治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史诗》中,当阿加门农为了友谊而送给阿基里斯七个希腊城市的主权时,他提到的唯一的好处就是那里的人民会奉上礼物。这种礼物,这种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法院手续费,只要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常规收入,那就不太可能期望他全部放弃这些收入,甚至难以理直气壮地提议他这样做。建议他为这种收入订立规范倒是可以,也有人这样做过。但是,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就算订立了规范,要防止他不越出规范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这种局面下,由那些礼物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所自然导致的司法腐败,没有什么切实的办法可以挽救。在君主只能依靠土地收入和司法费时,这种弊端是无法消除的。
但后来,当种种原因,主要是抵抗其他国家侵略的国防开支不断增加,从而促使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开支国家各项费用时,当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必须通过缴纳各种赋税来对政府费用做出贡献时,似乎才普遍规定,君主或他的执事和代理人(即法官) 不得以任何借口为司法行政收受礼物。因此有人说,完全废除这种礼物或礼金比围绕礼物或礼金确立有效规范反倒更容易。这时开始向法官发放固定的薪水,这被认为足以补偿他放弃先前的司法报酬所受的损失,而赋税也被认为补偿了君主因此所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司法行政从这时候开始才号称是免费的。但当必须课税时,人民规定法官不得接受礼物。
然而,实际上在任何国家司法都绝对不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必然总是要付给律师和代理人报酬,否则他们就不会那么勤快地履行职责。在每一个法庭,每年付给律师和代理人的费用,远远高于法官的薪金,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大幅度减少诉讼的必要费用。不过,禁止法官向当事人收取礼物或者费用,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司法的执行从来不是免费的。
法官是个非常受人尊敬的官职,即使报酬很少,人们也愿意从事这个职业。地位稍逊的治安官这个职位,虽然需要处理大量的麻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报酬,但在我国大部分乡绅眼中却是一个肥缺。大大小小的所有司法人员的薪金以及司法行政的所有费用,即使偿付得很不经济,在一个文明国家也都仅占政府开支的一小部分。法官薪俸只占文明政府支出的一小部分。
如果要从法院手续费中筹措全部司法经费,那也很容易。这样,司法行政既不会有腐败的危险,国家收入也会节省一笔开支,虽然是一笔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果有一部分要划归像君主这样权力极大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相当大的一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规范。但如果法官是这种手续费的主要受益人,则很容易得到规范,因为法律虽然难以使君主一直遵守规定,但能使法官遵守。如果对法院手续费有明确的规范,如果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定时期一次性付给出纳员,然后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判决做出后(不是在判决之前)在各个法官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与完全禁止收取手续费相比,这样似乎也不会有更大的腐败危险。这种手续费不会使诉讼费用大幅度增加,却足以支付全部司法开支。在诉讼结束后再付钱给法官,这可以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审理并结案。在法官人数很多的法院,根据各法官在法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日来确定他们应得的手续费份额,也能激励每一个法官的勤勉。公共服务的报酬只与其结果相关,并按勤勉程度来分配,这样才有最好的公共服务。在法国各高等法院,手续费占法官报酬的绝大部分。法国国王付给图卢兹高等法院(在等级和地位上位居法国第二的法院)的法官们的薪金,在做出一切扣除之后每年只有150利弗,约合6英镑11先令,在7年以前,这相当于当地一个一般侍者的常规年薪。他们法院的手续费也根据各法官的勤勉程度来分配,一个勤勉的法官可以得到的虽然不多,但也算不错的收入,而一个懒惰的法官在薪金之外则所得无几。那些高等法院在许多方面可能不是非常便利的法院,然而他们从来没有受到过指责,也从来没有被怀疑过有腐败的行为。
英国各个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来源于法院手续费。各个法院都尽可能地兜揽诉讼案件,即使本来不是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立的高等法院,也接受民事案件,因为原告声称,被告对他的不公正行为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者行为不端罪。财政部特别法庭的设立,本来单单是为了征收国王的收入和强制人民偿还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也受理所有关于其他契约债务的诉讼,因为原告声称,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他就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由于这种种借口,在许多情况下,就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选择什么法院来审理他们的案件;而每个法院为了多招揽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公平和迅速。英国现在的法院令人赞赏,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通过从前各个法院的法官的这种竞争才形成的;这些法官竭力使自己所在的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不公正的行为予以最迅速、最有效的纠正。比如,普通法院最初对违反契约的行为不过是责令赔偿损害,而大法官法庭作为道德法庭则首先要强制履行契约。当违反契约的行为只是不肯偿还货币时,赔偿损害的唯一方式就是责令其支付货币,这和履行本来的契约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院的补救手段是足够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却不是如此。如此佃户起诉地主非法收回其租地,他所得的赔偿绝不等于占有土地。因此这类案件在很多时候都由大法官法庭受理,使普通法院损失不小。为了吸引这类诉讼案件归自己审理,普通法院发明了虚扣土地的令状,这对不正当剥夺土地是最有效的纠正办法。英国法庭最初是由司法手续费维持的,这就导致了越权行为。
对每件诉讼由法庭征收印花税,用以维持法庭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的人员,这也同样可以提供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司法行政支出,而不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个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程序。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部分是以代理人和法庭书记所写的文件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有规定。为了增加他们的所得,代理人和书记们想方设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数,我相信,这使欧洲每个法庭的法律语言都遭到了腐化。而相同的**或许会使法律程序的形式受到相同的腐化。法庭可以用对诉讼程序课征的印花税来维持,但这会诱致程序复杂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开支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解决,还是由其他某项基金付给法官固定的薪金,看来似乎都不必委托行政机构来管理这种基金或支付法官薪金。这种薪金可能来自地产的地租,而这地产可交由靠此地租维持的法院去管理。这种基金也可能来自于一笔货币的利息,而这笔货币的借贷责任也可交由靠此利息维持的法院承担。苏格兰巡回法院法官的薪金中就有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出自一笔货币的利息。不过,这种基金必然不稳定,对于维持一种应当永久存在的机构来说,似乎并不合适。另外一个保证独立的方法,就是赋予法庭以财产收入。
开始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似乎是由于社会不断进步而导致社会事务增加的结果。司法工作变成了一种如此费力和复杂的职责,要求任职之人专心致志地去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没有时间处理私人诉讼案件,就任命一位代表代为处理。在罗马帝国强盛时期,大执政官忙于国家的政治事务,难以参与司法行政,于是就任命一个民政官为代表代为行使这一职能。在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中,各君主和大领主们都逐渐认为,执行司法工作既辛苦又卑微,不适合他们亲自去做,所以他们都任命代表、执行官或者法官去执行,而自己得以解脱。开始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是由于社会不断进步而导致的结果。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捆绑在一起,不为通常所谓的“政治”而牺牲公正几乎是不可能的。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腐败的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有必要牺牲个人的权力。所以,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感都依赖于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了使每个人感到属于自己的权利完全有保障,不仅有必要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而且必须使司法权尽可能地独立于行政权。法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法官薪金的正常支付也不应该取决于行政当局的意愿或者经济政策。司法权不仅应与行政权分开,而且应当独立于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