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现今的经营管理下,英国的殖民统治算是得不偿失。
假如建议英国自动放弃它对殖民地的所有统治权,让它们自己选举地方长官,自己制定法律,自己决定对外媾和宣战,就等于是提出一个从来不曾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采纳亦永远不会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采纳的议案。没有一个国家自动放弃过对任何地方的统治权,无论这个地方是多么难于统治,无论它所提供的收入与为它所支出的费用相比是怎样微小。这种牺牲虽往往符合一国利益,但总会有损一个国家的威信,而更重要的也许是这种牺牲往往不符合其统治阶级的私人利益。因为他们对许多责任和利润的处分权将从此被剥夺,他们那许多获取财富与荣誉的机会也将从此被剥夺。占据最动乱不安且人民最无益的地方,常常能获得这种处分权与机会。所以,即使最爱想入非非的人,也不会提出这种建议且认真希望这种建议能被人采纳。但假如这种建议真的被采纳,那么英国不仅能立即摆脱殖民地每年全部军事费用,而且可与殖民地订立通商条约,能够有效地确保英国自由贸易。那与它们今天享受的垄断相比,这种条约虽对商人不怎么有利,但对人民大众将会更有利。这样,殖民地和母国分开后,那几乎被近来的不和所消灭的殖民地对母国的感情自然就会很快地恢复。他们不仅会长此尊重和我们分离时所签订的商约,而且将在战争上、贸易上支持我们,不再作骚扰捣乱的人民而将成为我们最忠实、最亲切、最宽宏的同盟。古希腊殖民地与其所附属的母国之间,一方面有一种父母之爱,一方面有一种孝敬之心。这种关系也可能在英国与其殖民地间恢复起来。自愿分离是非常有利的。
一个省份,要使其所附属的帝国有所获益,那么在平时对国家所提供的收入,不仅要足以支付其平时编制的军费总额,而且要按比例提供收入来维持帝国政府。每一个省份对于增加帝国总政府的经费,都必须或多或少有所贡献。如果有任何个别省份,不按比例担负这种费用,那么帝国其他一些省份的负担就会更重而显得不均。由此类推,对帝国政府非常收入的负担,也应该像平时经常收入一样,保持一定的比例。英国从殖民地取得的经常收入与非常收入,相对于英帝国的全部收入,不曾保持这个比例,那是大家公认的。据说,垄断增加英国人民的私人收入从而增加他们的纳税能力,这样就补偿了殖民地公共收入的不足。但是,我曾说过,这种独占,虽对殖民地是一项重税,虽可增加英国特定阶级人民的收入,但不增加大多数人的收入,而是降低了人民大众的收入。收入因独占而增加了的人,是一个特殊阶级,要他们交纳超出其他阶级应纳的比例完税,既是绝不可能,亦是最大的失策,这我要在下一篇来说明。所以,从这特殊阶级,我们不可能取得任何特殊的收入。殖民地并不提供将近足够的收入去使之成为有利的。
殖民地可由其自己的议会征税,也可由英国议会征税。
殖民地的议会,似不可能由母国操纵,使它们能向当地人民征收足够的公共收入,以维持所有时期的本地民政和军政,又按适当比例负担英帝国总政府的经费。甚至是直接受君主监督的英国国会,也是经过了一个很长时期,才被置于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或者说才使它提供足够的税收,以维持国家的军政和民政。君主只由于曾以军政民政官职的大部分及支配此官职的权能大部分,分给国会中个别议员,这种管理制度才得以在英国建立起来。殖民地议会离君主很远,数目众多,分散各处,而组织又多样,所以,君主即使拥有同样的控制手段,亦难于如此控制,何况他并没有这种手段。他绝对不能把英帝国总政府的职位大部分或支配此职位的权能大部分,分给殖民地议会的主要成员,使他们甘冒不韪,向选民课征,以维持总政府,这样总政府的薪俸,几乎全部都要分配给他们不相识的人。此外,行政当局又难免不知道各个议会中各个代表的相对地位,企图作这样的控制时,必然经常得罪人或作出鲁莽的事情来,难免触犯他们,难免犯了错误,这样就会使这种控制办法,对殖民地议会全不适用。殖民地议会从来不会投票通过征收足够的税。
而且,殖民地议会对于全帝国的国防经费及维持费,不可能是适当的判断者。此等事务,没委托殖民地议会考虑,这不是他们的任务,他们关于此等事务,也没有获得这方面消息的手段。省议会像教区委员会一样,关于所属地域的事务,能作适当的判断。但关于全帝国的事务,它们却无法作适当的判断。关于本省对全国所持的比例是怎样,或关于本省与他省的相对重要性和富裕程度,它们甚至不能作适当的判断,因为其他各省,并不受这省省议会的监督和指挥。全帝国的国防和维持所需要的是什么,每省所负担的部分是多少,只有一个议会能作适当的判断,即监督和指挥全帝国事务的议会。它也不知道所需要的数额。
于是,有人建议,向殖民地派征赋税,即各殖民地应纳的数额,由英帝国议会决定,而省议会则按各省情况,决定最适宜的抽取方法。这样,关于全帝国的事务,由监督和指挥全国事务的议会决定。而各殖民地当地的事务,仍可由其自己的议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虽不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但我们可根据经验来判断,国会的派征不可能不合理。对于不派代表出席国会的帝国所属各地,英国议会从来没有加以过重的负担。根西及泽西二岛,虽无任何手段抵抗国会权威,但比别省却纳更少的赋税。国会虽企图行使它想象中的向殖民地征课的权利(无论有无根据),迄今为止从来没有让殖民地人民纳税的比例超过他们国内通报应当交税的正当比例。此外,殖民地纳税,如果要按土地税的增减比例按增减,那国会必须同时对其自己选民征税,才能对殖民地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可以说实际上在国会里派有代表。有人提出,国会应对殖民地用派征的方法征税。
各省不按同一办法同一标准征税,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由君主决定各省应纳数额,一些省份由君主决定抽收办法,另一些省份则由省议会决定抽收办法,这在其他帝国,也不乏先例。法国就有些省份,不仅纳税额由国王决定,而抽收办法,亦由国王决定。但对另一些省份,他仅仅决定数额,而由省议会决定抽收办法。依据派征赋税计划,英国国会对于殖民地议会,和法国国王对于有权组织议会而且据说又是治理得最好的那些省的议会,就几乎处在同样的地位了。而这些通常都是被认为管理得很好的省份。就像法国国王课征他的一些省份。
不过,按照这计划,虽然殖民地人民无正当理由可忧惧,他们对国家的负担,和他们国内同胞的负担比较,会超过适当的比例,但英国却有正当理由忧惧,殖民地对国家的负担不会达到适当的比例。法国国王对于仍然享有自己组织的政府特权的那些省份的权威已经建立,但英国在过去一些时期内,却没有确立同样的统治权。殖民地议会,若不十分乐意,仍有许多借口来逃避或拒绝国会最合理的派征。假定说,一次对法战争爆发了,必须立即征收1000万镑,来保卫帝国中心地。这个款项,必须由国会以某项基金为担保,支付利息,向人民贷借。这基金的一部分,国会提议在英国国内征税抽征,另一部分则向美洲和西印度各殖民地议会派征。殖民地远离战场,而且人民有时认为与该事件无多大关系,而这个基金的募集,部分又取决于殖民地议会的高兴,那么人民肯不肯立即根据这个基金的担保,而贷借款项呢?由这样一个基金所贷得的货币,也许不会多于英国国内征税被设想可以偿还的数额。这样一来,战时所借债务的全部负担,就会像往昔一样,总是落在大不列颠身上,换言之,落在帝国的一部分,而不落在帝国的全部。自有世界以来,也许只有英国一国,开疆辟土后,只增加其费用,从没增加它的财力。其他国家,大都把帝国防卫费绝大部分,课在自己的从属地方,从而解除自己的负担。英国却一向把该费用的几乎全部课在本国,从而解除从属地方的负担。要使大不列颠与法律一向认为是隶属大不列颠的殖民地享有平等的地位(法律上迄今为止它们是从属关系),国会在派征赋税计划上,似乎必须有手段,使其派征立即生效,不致为殖民地议会所逃避、所拒绝。至于这种手段是什么,却不是容易想得出来,而且是个未曾阐明的问题。然而国会没有足够的权力。
倘若英国国会,同时充分确立了不得殖民地议会同意即可对殖民地征税的权利,则此等议会的重要地位,马上就会终结,而英领美洲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也势必随着终结。人们之所以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因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可以取得重要地位。自由政府组织是怎样安定、怎样持久,就看这个国家大部分的领导人,能如何保持或保卫其重要地位。所以,领袖人物不断地互相攻击别人的重要地位,保卫各自的重要地位。这些活动就构成了所有野心勃勃的活动。美洲的领导人物,像所有其他国家的领导人物一样,想保持自己的地位。他们觉得或者想象,如果他们的议会——他们把它叫做国会,认为其权力与英国国会相等——大权旁落,仅仅成为英国国会的低声下气的奴仆或执行吏,他们自己的重要地位就大部分丧失了。所以,他们拒绝议会派征赋税的建议,像雄心勃勃、意气昂扬的人一样,宁愿剑拔弩张来保卫自己的重要地位。
当罗马共和国日趋衰微的时候,承担扩大帝国重任的罗马同盟国,都要求享有与罗马市民所享的同样特权。在共和国拒绝它们的要求时,内战就爆发了。在这样的战争中,罗马以此种特权,赐予大部分同盟国,而权力的多少取决于联盟亲疏的程度。现在,英国的国会主张对殖民地征税,而殖民地则拒绝这种征税,因为他们未曾派代表出席国会。如果对要脱离联盟的各殖民地,英国都许其按所纳国税的比例选举代表,而且由于纳税,允其自由贸易,使与他们本国同胞相等——其代表人数,同时作为补偿享有同等的自由贸易,随其纳税的增加而比例增加——那么各殖民地的领导人物,就有了一种夺取重要地位的新方法,一个新的更迷人的野心对象了。这样,他们也许会希望,从英国政治界那国家彩票获得大奖,因为他们像其他人一样,对于自己才能及幸运自有妄想,不想从殖民地这小彩票获得小奖。明显的,这是一种最能保持美洲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满足他们野心的方法。除了用这种方法或其他同样方法,他们不见得会自动服从我们的。我们应当知道,若以流血的方法,强迫他们服从我们,那流出的每一点血,都是我们同胞的血,不然就是愿为我们国民的人的血。那些人以为,时机一到,极易以武力征服殖民地,那实是非常愚钝的。现今主持所谓联合殖民地议会的人,自己感到一种作为欧洲最大公民所不会感到的重要地位。他们由小买卖商人、商人、律师,变为政治家和立法者,给一个广大帝国,制定一个新政府形式。他们自以为将成为世界上自有国家以来最大而又最强的一个国家,也有可能成为。直接在联合殖民地议会工作的人,也许有500人,听这500人号令的人,也许有50万,他们都同样觉得,自己的重要性按地位的重要性而提高了。美洲政党中几乎每一个人都充满了幻想,不仅比过去优越,而且也比他们所预期的优越。除非有一种新的野心对象出现在他或其领袖面前,否则他若有一般人的志气,定会拼命保卫他的那个地位。应当提议按课税比例来选派国会代表。
亨诺主席曾说过一句话,我们现今很有兴趣地读着关于同盟的许多小事件的记录,但当这些事情发生时,也许被人看做微不足道的新闻。他说,当时各人都认为他们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那时流传下来的许许多多记录,有大部分是由那些自以为是夸大记录那些事件的人们记下来的。他们自夸是那些事件中的重要角色。巴黎市当时曾顽强地保卫自己,曾为着抗拒最好而后来又是最为人爱戴的那位国王而忍受一次那么可怕的饥馑,这是世人所熟知的。那里市民的大部分或者说支配这大部分市民的人,因为预先看到,旧政府一旦恢复,他们的重要地位就会立即消灭,所以竭力为保卫自己的重要地位殊死战斗。除非我们能诱导我国殖民地同意和我们结盟,否则它们亦会像巴黎市顽强抗拒其国王中最好的一个那样,抵抗母国中最好的一个母国。而且抵抗会像巴黎的抵抗一样顽强。
古代根本没有代表制的观念。当一国人民在另一个国家取得了市民权的时候,他们除了与他国人民一块儿投票、一块儿讨论外,并无其他方法行使这种权利。把罗马市民特权给予大部分意大利居民,罗马共和国就被完全摧毁了。这样,就无从判别,谁是罗马市民,谁不是罗马市民。这样,一个氏族,就不知道它自己的成员。这样,任何种类的暴民,都可能被引入人民议会,他们可能赶走真正的市民,仿佛他们是真正的市民处理共和国的事物。不过,即使美洲派50个或60个新代表出席国会,下院的看门人也不难判断,谁是国会议员,谁不是国会议员。所以,罗马组织虽然由于罗马与意大利同盟国的联合而遭受破坏,但英国组织却不会由于大不列颠与其殖民地联合而受丝毫损害。反之,其组织将因此而完善,没有这种联合,反而觉得不完善。讨论并决定帝国所有部分事务的议会,为要消息灵通,应当有各部分派出的代表。这种联合,能不能容易实行,执行时会不会发生困难,我不敢妄断,但我没有听见,有什么不能克服的困难。主要的困难,可能来自大西洋两岸人民的偏见与成见,并非出于事物的本性。
住在大西洋这一岸的我们,不必忧惧美洲代表的众多将打破组织的均衡,或过度地增加国王势力,或过度地增加民主势力。若美洲代表的人数,与美洲所纳的税成比例,那么受统治人数的增加,将与统治手段的增加,恰好成比例。而统治手段的增加,亦将与受统治人数的增加,恰好成比例。联合之后,君主势力与民主势力,仍必和联合之前一样,彼此间保持同程度的相对实力。美洲代表是可以加以管理的。
住在大西洋那一岸的人民,担心大量的美洲代表会打破政体的平衡或者过大增加了国王的势力。他们出席国会的代表,自始就该是很多的,他们的代表,必能保护他们,使其不受到所有压迫。距离的遥远,不会削弱代表对于选民的依存性,前者仍必认为,多亏后者好心,才得议员一席,并从这一席取得好处。前者为要保持后者对他的好感,定会以国会议员的权力,申诉帝国这辽远地带民政或军政长官的违法乱纪行为。而且,美洲土著,亦似有一些理由认为,他们不会长此继续与政府所在地远隔。像那里一向在财富、人口和改良上那样所取得的进步如此之大,也许只要一世纪多一点的时间,美洲的纳税额将超过不列颠的纳税额。帝国的首都,自然会迁到对帝国防卫贡献最多的地方。美洲人不会受到压迫。
美洲的发现及绕好望角到东印度通路的发现,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而又最重要的两件事,其影响非常深远。但自有这两个发现以来,只不过经历了二三百年,在这样短的期间内,其影响不可能全部呈现出来。人类的智慧还不足以预见这两大事件将要给人类带来什么样的获益或灾难。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联合世界上最遥远的部分,使它们能互相救济彼此的缺乏、增加彼此的享受、奖励彼此的产业,总趋势是有利的。不过,对于西印度及东印度两处的土人,这两大事件本来能够产生的所有商业上的利益,却被它们所引起的不幸完全抵消了。这种不幸,与其说出自它们的本性,不如说是出自偶然。美洲及东印度通路被发现时,欧洲人的武力优势,使他们能为所欲为,在此等辽远地方,做出各种不合正义的事情。今后,此等地方的土人,也许会日渐强盛,欧洲人也许会日趋衰弱,使世界上各地的居民,有同等的勇气与实力。只有这样,才可引起相互的惧怕,从而威压所有独立国的专横,使它们能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但最能建立此种同等实力的,似乎就是相互传授知识及改良技术了,但这种结果,自然会或不如说必然会,伴随着世界各国广泛的商业而来临。美洲和好望角通道的发现是历史上的最大事件,东西印度居民的不幸可能是暂时的,因此结果可能对所有的人有利。
同时,这两个发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促进商业主义的发展,使其达到了原来不可能达到的那么荣耀的程度。这个体系的目标,与其说是由土地改良及耕作而富国,不如说由商业及制造业而富国,与其说由农村产业而富国,不如说由城镇产业而富国。但这两个发现的结果,是欧洲商业都市,不仅成为世界极小部分的制造业者和运输业者(那极小部分,即是大西洋流过的欧洲各国及波罗的海和地中海周围各国),而且成为美洲许多繁荣耕作地区的制造业者,以及亚洲、非洲、美洲各地的运输业者,并在一些方面,也是这里各地的制造业者了。这样就给他们的产业,开拓了两个新世界,每一个都比旧世界大得多广得多,而且其中一个市场,还在日益扩大起来。
诚然,占有美洲殖民地并直接与东印度通商的国家,在商业活动中出尽了风头。但其他国家,虽受那令人厌恶的旨在排斥它们的限制,但往往享受这大商业实际利益的较大部分,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就对其他国家产业所起的促进作用超过对它们本国产业所起的作用。单就亚麻布一项说,此等殖民地的消费,据说每年就在300万镑以上,不过我不敢肯定有这么多。但这巨额的消费,几乎全部由法国、弗兰德、荷兰、德国供给,西班牙和葡萄牙仅仅供给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为殖民地提供如此巨大的亚麻布的资本每年在那些国家人民中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消费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仅仅是这个资本的利润,它们在那里给加里斯和里斯本的商人维持最豪侈的浪费。占有美洲并和东印度通商的国家似乎得到了所有的好处,但情况并非如此。
至于一个国家所订立的用来保证其所属殖民地的垄断贸易的条例,对制定该条例的国家的害处大于该条例所要限制的国家。对他国产业不正当的压迫,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反过来落在压迫者头上,并以更大的程度破坏他们自己的产业。例如,根据那些条例,汉堡商人必须把要送到美洲去的亚麻布送往伦敦,并从伦敦带回要送到德国去的烟草,因为这些商人不能直接把亚麻布送到美洲,也不能直接从美洲带回烟草。由于这种限制,这个商人也许不得不以较低廉的价格出售他的亚麻布,而以较昂贵的价格购买烟草,这样一来他的利润也许会减少一些。但是,即使我们假定美洲还款像伦敦那么准时(事实上绝不是这样),在汉堡与伦敦的贸易中,他肯定要比他从美洲的直接贸易中更快地收回他的资本。这样,把汉堡商人限制在条例里,使他们不能直接与美洲通商,反使他们的资本能在德国继续雇用大得多的劳动量。这样虽可减少他个人的利润,却不会减少他的国家的利益。但对于英国商人,情形就全然不同了。垄断自然会吸引伦敦商人的资本,使它流入对自己更有利的用途,然而,因为资金往返缓慢,对国家却更为不利。垄断条例有时伤害订立这种条例的国家比伤害其他国家更甚。
欧洲各国虽都企图用各种不正当方法垄断所属殖民地贸易的全部利益,但没有一个国家能在担负平时维持和战时保卫其对殖民地的统治权的所有开支费用以后还能单独得到什么。由于占有这些殖民地而产生的困难应有尽有,每个国家只能完全由自己承担,由这些殖民地的贸易而产生的利益,却不得不与其他国家分享。母国只是垄断了它的殖民地的开支和困难。
乍看起来,对美洲巨大贸易的垄断似乎当然是一种无上价值的获得。在无辨别力的轻佻野心家看来,在纷杂的政治斗争及战争中,那自然会作为一种很值得争夺的迷人目标出现。但是,这目标的炫人外表及巨大的贸易额使垄断这种贸易具有有害的性质,换言之,垄断使一种投资给国家的利益要少于大部分其他投资,但却吸收了比自然状态下更多的国家资本。对美洲贸易的垄断是一种闪耀夺目的目标。
第二篇说过,如果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商业资本,自然会寻求最有利于国家的用途。如果它投在运送贸易上,那么它所属的国家将成为它所经营的各国货物贸易的商业中心。这种资本所有者必须愿意尽其所能地把货物的大部分在国内售出。这样他就省免了出口的麻烦、风险与费用,因此,尽管在国内市场所得价格比出口后所可望获得的价格小得多,而且所得利润也比出口后所可望获得的利润小,他仍愿意在国内市场出售。所以,他当然会尽其所能设法使消费品的对外贸易变成国内贸易。此外,如果他的资本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他又会为了同一个理由而愿意把他搜集来准备运到外国市场去的国内货物的大部分在国内售出,因而尽其所能地设法使消费品对外贸易变成国内贸易。各国的商业资本都自然会寻求近的投资而避开遥远的投资;寻求回报快的投资,而避开回报缓慢的投资;寻求能雇用所属国或所在国最大生产劳动力的投资,而避开仅能雇用所属国或所在国最小生产劳动力的投资。总之,它自然会寻求在一般情况下最有利于国家的投资,而避开在一般情况下对国家最无利的投资。
这些远的投资在一般情况下,虽对国家利益不大,但若其中有某一种投资的利润偶然高出较近的投资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这种高的利润就会把资本从近的投资吸引过来,一直到各种投资的利润都回到适当的水平为止。不过,这种高的利润证明,在社会实际情况下,这种远的投资的资本与其他投资的资本多少有些不同,而全社会的资本并不会按最适当的方式分配到社会的不同投资的领域中去。它证明有些物品违反了应有的公平原则,它以低于其应有的价格买入或以高于其应有的价格卖出,以至于市民中的某一阶级或多或少地被迫支付了较多的钱或者获得了较少的钱。同一数量的资本用在远的投资和近的投资上,虽然不能雇用相同的生产量劳动力,但远的投资和近的投资也许同样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许多由远距离投资经营的货物也许就为许多近距离投资经营所必需。如果经营这些货物的人获得的利润超过了应有的水平,那么这些货物售出的价格就高出了其应有的价格,也就是高出了其自然价格。这种高价格就会使所有从事近距离投资的人多少受到压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利害关系就要求部分资本从在一般情况下对公众更有利的近距离的投资中撤回而转入远距离的投资,使其利润降到适当的水平,并降低他们所经营的货物的价格,使其达到自然价格。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公共的利害关系必定要求有部分资本从通常对公众较有利的投资中撤回,然后投到通常对公众较少利益的投资中去。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像在所有其他通常的情况下一样,个人的自然利害与爱好恰好与公众的利害相符,于是促使他们从近距离的投资中撤回资本转而改投到远距离的投资中去。除非在比较远的投资中利润较高,这表明比较远的用途是必要的。
个人的利益和欲望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投资上。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偏好使他们把过多资本投在这种用途上,那么这些用途利润的下降和其他各用途利润的提高,立即使他们改变这种错误的资金分配。因此,用不着法律的干涉,个人的利益和欲望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所有不同的投资领域。如果有过多的资本进入某种用途,该用途中的利润就会下降,但合适的分配不久就会恢复。
商业体系的所有法规必然会或多或少地紊乱自然而又最有利的资本分配。而有关美洲及东印度贸易的法规比其他任何法规更有这种结果。因为,这两大洲的贸易吸收了比任何其他两个贸易部门所吸收的都要大的资本。不过,给这两个贸易部门造成紊乱的法规却又不是完全相同的。二者都以垄断为主要的手段,但垄断的种类不同。这两种垄断都是商业体系的唯一手段。商业体系打乱了这种分配,特别是在美洲和东印度贸易方面。
对于美洲的贸易,各国都尽其所能地企图吞下其所属殖民地的全部市场,并排斥其他各国与所属殖民地的直接通商。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葡萄牙人企图以同样方法控制东印度的贸易,他们声称他们拥有印度各海的唯一航行权,因为是他们首先发现了这条通路。荷兰人仍继续阻止欧洲其他国家与其所属生产香料的岛屿直接通商。这种垄断显然妨碍了欧洲其他国家,使它们不能经营本来有利可图的贸易,并使它们不得不以比它们自己直接从产地输入时略高的价格购买这些被垄断贸易所经营的货物。
但自从葡萄牙政权衰败以来,欧洲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要求航行印度各海的垄断权了,印度各海的主要海港现今都对所有欧洲国家船只开放。不过,除了葡萄牙及近来的法国,各欧洲国家的东印度贸易都受一个专营公司的控制。这一种垄断正好阻止了要实行垄断的国家。以致那个国家的大部分人民不仅因此而失去一种本来有利可图的贸易,而且不得不以比全国人民都能自由经营这种贸易时略高的价格来购买这些被垄断贸易所经营的货物。例如,自从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英国其他居民就不但不能从事这种贸易,而且需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消费的东印度货物。这种垄断,使他们支付了该公司在售出这些货物时所取得异常的利润,而且还支付了这样一个大公司处理事务时难免会发生弊端而引起的异常浪费。这种异常的利润和异常的浪费,都得由本国购买者支付。所以,第二种垄断比第一种垄断的不合理性更为明显。现在主要港口均已开放,但每个国家设立了一家垄断公司。
这两种垄断都或多或少地破坏了社会资本的自然分配,但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破坏。第一种垄断,总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了过多的社会资本使其流入有垄断权的特殊贸易。第二种垄断,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吸引资本到享有垄断权的特殊贸易,有时又会阻止资本流入这种贸易。在贫国,是违反自然趋势把过多的资本引入这种贸易;但在富国,是违反自然趋势阻止许多资本流入这种贸易。
例如,与东印度的贸易,如果不受一个专营公司的控制,像瑞典和丹麦那样贫穷的国家也许从来也不会派一艘船到东印度去。这个专营公司的设立必然奖励了冒险家。他们的垄断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抵制所有竞争者,而在外国市场上,他们又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者有同等的机会。他们的垄断权告诉他们在大量的货物上可十拿九稳地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且大量的货物也得到了获得巨大利润的机会。没有这种特殊的鼓励,这些贫穷国家的穷商人们也许从来没有想过要把那么一点点小小的资本冒险地投在像东印度贸易那么遥远而又不确定的事业上。反之,像荷兰那样富裕的国家也许会在贸易自由的情况下,派遣比现今多得多的船只到东印度去。荷兰东印度公司有限制的资本,也许会使许多本来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不流入到这种贸易中去。荷兰的商业资本很多,它仿佛在不断地流出,有时流到外国公债,有时流到外国商人与冒险家的私债上,有时流到最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上,有时则流到运送贸易上。既然所有近距离投资都充满着资本,所有可以获得相当可观利润的投资领域都有了资本投入,那么荷兰的资本就只有流向最远的对外贸易中去。假使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那么它也许会吸收这些过剩资本的大部分。东印度为销售欧洲的制造品及美洲的金银和其他产物提供了一个比欧洲和美洲合起来还更大更广的市场。
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必然会干扰这种现象的社会产生,无论是违反自然趋势的阻止资本使其不流入一个特定贸易部门,或是违反自然趋势的吸引资本使其流入该特定贸易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规模必定比现在要大,而它的一部分资本没能投在最有利的贸易上,当然它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同样,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规模将比现在小,也许根本就不会存在,而它们一部分资本投在不适合它们现今情况的贸易上,同样必然会受到很大的损失。按照它们现在的情况,宁可向他国购买东印度货物,尽管出价贵了些,但也比从它们小额资本中抽出那么大一部分来经营那么遥远的贸易要好。因为那种贸易的回报是那么迟缓,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劳动力是那么小,而在它们国内,生产劳动力是那么需要,有许多事要进行,有许多事还待进行。所以,没有专营公司,虽然有个别国家不能对东印度进行直接的贸易,但不能从此得出应该设立这样的公司的结论,而只能从此说明这样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与东印度直接通商。葡萄牙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样的公司一般说来并不是经营东印度贸易所必需的。因为葡萄牙虽然没有任何专营公司,但几乎享有了这种贸易长达一个多世纪。
据说,没有一个商人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的费用,使这些人能为他们不时开往那边的船只备办货物。除非他们能够做到这些,否则寻找待运货物的困难往往使船期贻误,而由船期延误所引起的费用不仅会吃掉冒险的利润,而且往往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不过,这种说法,如果能够证明什么,所证明的就是没有一个专营公司就不能经营一个大贸易部门,而这是违反所有民族经验的。就一个大贸易部门来说,任何一个私商的资本也不够经营所有要经营的主要贸易部门及其必须经营的附属贸易部门。但当一个国家有资格经营某大贸易部门时,自然就有商人来投资经营这些主要的部门,有些商人投资经营其附属部门。这样一来所有这些贸易部门虽然都有人经营了,但是全部都由一个商人资本经营的事例,却是极为罕见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有资格经营东印度贸易,自然就会有一部分的资本分投在这种贸易的各个不同部门。其中,有些商人觉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住在东印度,把他们的资本用于给住在欧洲的其他商人供给货物,这些货物由他们的船只运出。欧洲各国在东印度所获得的殖民地,如果能从这些专营公司的手里交给他们所属国家直接管理,在其君主的保护下,那就至少对于殖民地所属国的商人是安全而又便易的居住地。如果某个时候某个国家自愿投于东印度贸易的那一部分资本不够经营该贸易的各个部门,那就证明在那时那个国家还没有经营这种贸易的资格,宁可向其他欧洲国家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所需的东印度货物,也不要直接从东印度进口那些货物。因为那些货物昂贵的价格而引起的损失很少会等于因从其他更必要、更有用或更适宜的贸易中抽出一大部分资本来经营东印度直接贸易而遭受的损失。
欧洲人虽在非洲海岸及东印度占有为数众多的殖民地,但在这些地方他们却没有建立像美洲各岛及美洲大陆那么多那么富庶的殖民地。居住在非洲及几个统称为东印度国家的都是一些野蛮民族。不过这些民族并不是像可怜又无用的美洲土著人那么软弱那么无抵抗力;而且,和他们居住地的肥沃的土地相称,他们的人口稠密得多。非洲及东印度最野蛮的民族都是游牧民族,连好望角的土著人也是游牧民族。但美洲各地的土著人,除了墨西哥及秘鲁,都是狩猎民族。同样肥沃和同等面积的土地,所能维持的游牧人数与狩猎人数相差却很大。所以,在非洲及东印度,要想驱逐土著人,并把欧洲殖民地推广至土著人居住的大部分地方,这是比较困难的。此外,已经指出,专营公司的精神不利于新殖民地的增长,这也许是东印度殖民地迟迟没有多大进步的主要原因。葡萄牙人经营非洲贸易及东印度贸易,他们都没有建立专营的公司;他们在非洲海岸的刚果、安哥拉和本格拉以及在东印度的果阿所建立的殖民地,虽然由于迷信与各种管理不善而未能充分地发展,但仍有些像美洲殖民地一样,葡萄牙人在那些地方居住了好几个世代。荷兰人在好望角、巴达维亚的殖民地,现今看来算是欧洲人在美洲及东印度建立的最大殖民地了。这两个殖民地都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居住在好望角的土著人都是像美洲土著人一样野蛮和无抵抗力。此外,那里只是欧洲和东印度间的半路客栈(如果可以这样说),欧洲船只的往返都得在那里停留片刻。这些船只所需的各种新鲜食品、水果、葡萄酒,都由那里供给。光从这一点,就给殖民地的剩余生产物提供了一个极为广阔的市场。正如好望角是欧洲和东印度各地的半路客栈一样,巴达维亚是东印度各大国间的半路客栈,它处在印度斯坦到中国与日本的这条最繁忙的通道上,并几乎处在这条通道的正中点上。而几乎所有航行于欧洲与中国之间的船只都得在巴达维亚停泊。此外,巴达维亚又是所谓东印度国家贸易的中央主要市场。它不仅包括欧洲人经营的那一部分,而且还包括东印度土著人所经营的那一部分。中国人、日本人、越南人、马六甲人、交趾支那人,以及西利伯岛人所航行的船只也往往在这个港口停泊。这种有利的地理位置使这两个殖民地能够克服专营公司对他们成长的抑制,又使巴达维亚能够克服另一个不利情况,即巴达维亚是世界上气候最恶劣的地方。在非洲和东印度,不像在美洲,没有众多的繁荣的殖民地。
虽然英荷两国的公司,除了上述两殖民地之外,还没有建立过任何大的殖民地,但曾在东印度征服了许多地方。在它们统治新属民的方法上,这种专营公司所固有的精神被充分地体现了出来。据说,在生成香料的岛屿上,荷兰人在香料丰收的年份里,害怕它的产量过多而不能提供给他们认为满意的利润,通常会把过多的部分香料焚毁掉。而在他们还没有占为殖民地的岛上,他们对于采集茴香及豆蔲幼花绿叶的人给予一种补助金。那种天然生长在那里的植物,由于这种野蛮政策,据说现在已经几乎绝种了。据说,即使在他们建有殖民地的岛上,他们也大大减少了这类树木的数目。如果他们邻岛上的产物大大超过了他们市场的需要,他们就害怕土著人会把其中一部分运到其他国家去。于是,他们认为保证垄断的最好办法是不让产物超过他们市场的需求。他们曾采用各种压迫手段来减少马鲁古群岛中一些岛屿的人口,使其所生产的新鲜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正好供给他们自己的少数守备队和他们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但是,即使在葡萄牙那样的统治下,那些岛屿上居住的人还是很稠密。英国的公司还没有充分的时间在孟加拉建立这么完全的破坏制度,但他们政府的计划却有这种趋势。我确信,公司分支机构的头脑往往命令农民在罂粟良田改种稻米或其他谷物。其借口是为了防止粮食的缺乏,而其实质则是让他自己有机会能以较好的价格售卖他手上的大量鸦片。如果他预见售卖鸦片可得异常的利润,这时他就命令农民在栽种稻米或其他谷物的良地上改种罂粟。公司的雇员,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曾几次企图在一些最重要的国外和国内贸易部门中建立垄断。如果允许他们继续这样做下去,他们迟早会限制他们要想垄断的特殊商品的生产,不仅使其数量不超过他们所能购买的数量,而且使其数量能在出售时给他们提供自己认为满意的利润。英国公司的政策,也许会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到两个世纪内像荷兰的政策一样也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荷兰的垄断公司摧毁了香料和豆蔻树,已经减少了马六甲居民的数目,英国公司也有相同的倾向。
但是,对于作为他们所征服国家的统治者的这些公司,再也没有比这个破坏性的计划,更直接违反这些公司利益的了。几乎所有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来自人民的收入,人民的收入越多,他们土地劳动年产物越多,他们能给统治者缴纳的数额也就越大。所以,统治者的利益在于尽可能增加这些年产物。但是,如果这是所有统治者的利益,那么统治者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地租,如孟加拉的统治者,则情况更加是这样了。地租,必须与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成比例,但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又必须取决于市场的范围。其数量总会准确地适应那些有资本购买生产物的人的消费,而他们所愿支付的价格也总是和其竞争的激烈程度成比例。所以,这样的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应该给他自己国家的生产物开拓最广阔的市场,允许最完全的贸易自由,尽可能地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和竞争程度;而且因为这个,不仅应该废除所有的垄断,而且还应该废除以下限制,即限制本国生产物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限制本国生产物出口到外国和限制进口任何能与本国生产物交换的商品。这样,他才能增加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因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他享有的那一部分生产物。换言之,最大限度地增加他自己的收入。这种破坏制度是与他们作为统治者的利益相违背的。
但是,由商人组成的公司似乎不可能把自己看成统治者,甚至在他们成为统治者以后,也不能这样看待自己。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主要业务是贸易,即购买以后再出售;他们不可思议地认为统治者的身份仅仅是商人身份的一个附属物,前者应为后者服务,也就是说他们通过它在印度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并在欧洲售出,能得到较好的利润。为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企图从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市场上,尽可能驱逐所有竞争者,至少把所统治国家的剩余生产物减少一部分,使仅足供给他们自己的需要,换言之,使他们在欧洲售卖时能得到自己认为满意的利润。他们作为商人的习惯几乎是必然地或也许是不知不觉地使他们在一般情况下宁可去获得作为垄断者微薄和暂时的利润,而放弃作为统治者巨大的永久的收入,并逐渐使他们像荷兰人处置马鲁古那样处置他们所统治的国家。作为统治者的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于运到印度境内的欧洲货物能尽可能地以最低价格出售,而从印度出口的印度货物可以尽可能地以最好最高的价格在欧洲出售。但他们作为商人的利益则正好与此相反。作为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恰好一致;作为商人,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就恰好相反。然而他们宁可要垄断商人的暂时利润,而不要统治者的永久收入。
这样一个政府的本质对欧洲的管理来说,基本上也许是无可救药的错误,就印度的统治者而言更是如此。这个统治机构必然是由一个商人协会组成的。商人的职务无疑是极其受人尊敬的,但这个职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带有一种本来就可以威慑人民,不用暴力就能够使人民自愿服从的权威。这样一个商人协会,只能用武力来使人民服从,所以他们的政府必然是凭暴力执行命令和专横的政府。不过,他们的正当职业是商人,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受主人委托去出售欧洲的货物,然后买回在欧洲市场出售的印度需要的货物。也就是说,尽可能以高价出售前者,以廉价购买后者,从而尽可能地在他们买卖的特定市场上排除所有竞争者。所以,就公司的贸易来说,统治机构的本质和管理机构的本质是相同的。它要使政府从属于垄断的利益,因而阻碍当地剩余生产物至少是其中一部分的自然生长,使其仅足够供应这个公司的需要。在印度的统治者只想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此外,所有公司的成员都或多或少地在为自己打算经营着贸易。那些远在万里之外,而且几乎在视线之外的公司成员,如果你指望他们会服从他们主人的命令立即放弃所有他们为自己打算的贸易,永远放弃发财的梦想,并且满足于他们主子所给予的一般的、不可能增加的薪水(通常与公司所能提供的真实利润同样大小),那真是再蠢不过的了。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公司人员为自己打算贸易,除了使上级人员能借口执行主人命令来压迫那些不幸不被他们喜欢的下级人员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的效果了。这些雇员自然会竭力建立既有利于公司的贸易,又同样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垄断贸易。如果听任他们为所欲为,那他们将公开地、直接地建立这种垄断,并禁止所有其他人来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些货物的贸易。这也许是建立垄断的最好而又是最不压迫人的方法,但是如果欧洲的命令禁止他们这样做下去,他们就会秘密地、间接地建立这样的垄断,那么对国家将带来更大的害处。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以代理人为媒介而秘密经营或至少不公开承认是他们经营的贸易活动,他们就会使用政府的全部权力并颠倒是非曲直,加以牵制或破坏。但公司雇员的私人贸易自然能比公司的集体贸易推广到多得多的商品种类中去。公司的集体贸易仅局限于欧洲的贸易和包括国外贸易的小部分,而公司雇员的私人贸易却可推广到所有国内外的贸易活动。公司的垄断只会阻抑在贸易自由时可以出口到欧洲去的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公司雇员的垄断却能阻碍他们要经营的所有产物,即指定供作国内消费或出口的所有产物的自然生长,结果自然会损坏整个国家的种植业,减少全国居民的人数。这样就会使公司雇员所要经营的各种产物的数量减少到他们能够购买并且能按他们预期获得满意的利润的价格出售。
这些公司的雇员由于他们所处地位的性质,一定会使用比他们主子更苛刻的手段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利益,从而破坏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利益。这个国家属于他们的主子,他们的主子当然要相当注意所属国的利益。但这个国家不属于这些雇员,如果他们能够了解他们主子真实利益的话,他们主子的利益是与所属国的利益恰好是一致的;如果主子压迫所属国,那主要是由于无知和卑陋的商业偏见。但这些雇员的真实利益并不与所属国的利益相一致,因此,即使有最充分的了解也不一定能使他们不压迫所属国。欧洲发出的条例,虽然很脆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善意的。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所制订的条例虽然有时看起来更为聪明,但也许还缺乏善意。这真是个特殊的政府,它的成员都想尽可能快地离开这个国家,并尽可能快地和这个政府脱离关系。在他们离去财产也一并被搬出之后,即使有地震把那个国家给毁掉,也与他们无关了。和公司的真实利益不同,雇员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不一致。
以上所述,我们并不是想诋毁东印度公司雇员的一般品格,更不是想诋毁任何个别人员的品格。我所要责备的是政治制度及这些雇员所处的地位。他们的所作所为正符合他们所处的环境。厉声咒骂他们的人也许做得不会比他们好到哪里去。马德拉斯及加尔各答协议会在战争及商议上,就有好几次采用了果断和明智的行动,就好像罗马共和国最盛时代的罗马元老。不过,这些协议会成员的职业教育与战争及政治是截然不同的。但是,仅仅因为他们所处的环境,不需要教育、经验以及榜样,似乎就可陶冶出他们所处环境所要求的那些伟大品质,激励他们拥有他们自己也许还不知道自己具有的这种能力和品德。因此,如果他们所处的环境在某些情况下促使他们做出那样宽宏大量出人意料的行为,那么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同样会促使他们做出和上述多少有些不同的行为,这也是不足为怪的。罪恶是由制度产生的,而不是由推行制度的人的品格产生的。
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说,这种垄断公司都是具有危害性的。对于设立这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或多或少地带来一些不便,而对于不幸受到这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是具有一定破坏性的。垄断公司是具破坏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