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手中的资本,可以自己投资,也可以将其借给其他人来获取利息。前面一章我们已经讲过自己投资的情况了,本章将讨论如何把资本放贷给他人,并从中取得利息。

贷款人将借贷出去来获取利息的资本,错误地觉得这是自己的资本,借款人总希望一旦借贷期满,资本就能收回,而那些在借期中借用资本的人,必然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时借款人便可以将它作为资本也可以将它用于直接消费的资产。如果将此当作资本,就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就能够再生产出价值并产生利润。这种情况下,显然能为他返还资本,支付利息,又没有支出和侵占其他收入。如果用作目前的消费,就是把维持勤劳阶级的资金用来维持懒惰阶级的享乐,他就变成了浪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侵占某种其他收入来源,例如资产和土地来偿还资本以及支付利息。

显而易见,贷出取息的资本,偶尔会兼用在这两种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种用途的应该较多,用在后一用途的相对较少。用借来的钱挥霍的人,迟早会破产。此时,借钱给他的人会开始为他们当时的愚蠢行为而后悔莫及。除了重利盘剥,像这样的借贷对双方都没有任何好处。这种事情不能使它发生,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着想。不论你去问哪个谨慎的富人他的大部分资产到底是借给勤劳的人了还是借给懒惰的人了,他们都会嘲笑你的问题。可以相信,虽然常有这样的事件发生,但在社会上的借用人中,终究是奢侈者属于小部分的,勤劳的人还是有很多。对借款人来说一般就是如此。

通常借钱来挥霍的人,只有乡绅。乡绅借钱通常有财产作为抵押,但他们所借贷的钱并非全部用来挥霍。所借的钱,常常早在还没借钱之前就已全部用光了。他们平时享用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商店老板处赊购来的,赊购的东西多了,店主与商人不再同意赊账,就必须向其他人借贷,这时他们所借的资本实是补偿商店老板的资本,他们所收的地租,不够偿还,所以向别人借款来偿还。除了在乡绅以不动产作抵押来借款的情况下。

贷款大多以货币、纸币或者金银的形式借出。但事实上,借用人所需要的和借款人所供给的并不是货币本身,而是货币所具有的价值,或者说是它所能购得的物品。如果借款人想得到的是即时享用的资本,那么,所借入的就是即时享用的货物;如果他为了雇佣劳动资本而借贷,那么,他所借贷的就是生产时必需的工具、材料与食品等。换个角度看,借贷就是贷款人把自己一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借用人,让借用人任意操纵。

无论在哪个国家,货币都是各种借贷的手段,不论是以钞票形式还是以铸币形式。一个国家能有多少货币成为借贷资本,或者说到底有多少货币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并不受货币价值的支配,而是取决于特定部分的年产品的价值。这特定部分年产品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的工人制出后,即被指定作资本用,但其所有者并不想亲自使用,所以借给别人。因为这种资本的出借与偿还,都以货币来往,所以被称为货币的权益。这种利益关系与农业和工商业上的利益关系不同,由于在工商业,资本所有者使用的都是他自身拥有的资本。但我们应该知道,即使在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方面,货币也只不过和一张契约一样,贷款者把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转让给借款人。这种资本在数量上可能要比充当转移工具时要大不知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作许多次的购买,也可以多次出借。例如,甲借给乙1000镑,乙立即用这1000镑向丙购得货物。因为丙自己并不需要这些货币,又将这1000镑转借给丁,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买1000镑货物。戊也不需要货币,同样地把这1000镑借给己,己又向庚购买1000镑货物。甲、丙、戊是有钱出借的人,乙、丁、已是要借钱的人。他们所贷借的,其实只是购买那些货物的能力。借贷的价值与效用,都在于这种购买力。所以货币还是原来那几枚铸币或几张纸币,短短几天,就有三次借贷的过程,所以,三次流转的资本是这些货币价值量的3倍。就像这笔货币,既可用作贷借3倍其价值的手段,基于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贷借30倍其价值的手段,也可连续用作偿还债务的手段。

按照这样看来,资本贷出并获取利息就是出借人把一部分的年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但借用人要在年生产品中取出一小部分,交给贷款人作为回报,就是平时我们所讲的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时间结束时,借用人要将贷款人最初所转让的等量的年产品归还,称之为还本。货币虽然都作为转让证书的作用,但和其所转让的东西是截然不同的。货币与实际让与的作为本金或利息的东西完全不同。

无论在哪个国家,所谓货币权利都会按比例从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中,被指定作为补偿资本的部分,如果增加了,资本一般也就增加了。所有者如果不想亲自使用这些资本,但又希望从中得到收入的话,获取的利息也必定增长。换句话来说,资本增加了的时候,贷出取息的资本也会随之增加。

当贷出取息的资本增加了,其利息与或者为使用这种资本而必须支付的价格也就随之下降了。数量增多、价格降低,这不仅是市场上物品价格变动的一般原因,利息起伏,也不例外。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原因。第一,一国的资本增加时,使用资本所获得的利润必然减少。随着资本的增多,想要在国内找到新的资本的有力用途越来越难了,这时就发生了资本之间的竞争。过多资本追逐有利行业,一种资本所有者想用另一种资本将他人所占有的资本抢夺过来,大家都努力把原投资人排挤出去。但想要排挤原投资人,必须拥有更优惠的条件,所以,他不仅要贵买,而且还要贱卖。第二,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金增加了,对生产性劳动的数量需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劳动者更容易找到工作,资本家反倒更难找到他们想要的劳动者了。这样,资本家之间相互竞争,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了资本的利润。使用资本所能得到的利润因此下降了,即利息率,也一定会随之降低。利息随出贷资本数量的增加而下降。

有一些人,如洛克、劳氏、孟德斯鸠等许多其他学者认为:大部分欧洲地区利息率下降的真正原因是西班牙所属西印度的发现,金银量增加了。他们说这些金属的价值变小,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价值也必然变小,所以它们付出的价格也就相对较低。这个观点,起初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错误已经被休谟先生充分揭露了,下面再简要议论一下这几位先生的不解谬论。

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以前,欧洲各国的普通利息率,似乎为10%。自西班牙所属西印度群岛被发现之后,各国的普通利息率,已降为6%、5%、4%,甚至3%。姑且假设某国银价低落的比例与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恰好相等。假设一个在利息率由10%减至5%的国家,同等数量的货币,现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是从前的一半。我相信这种假设绝对不会成立,但对我们将要讨论的观点却是最有利的。即便如此,根据这个假设,我们也绝不能说,银价的低落会引起利息率的降低。因为,资本与利息是按照同一比例降低的。 在这些国家,现在的价值都只相当于过去的一半,100镑的东西只相当于过去的50镑,10镑也只相当于过去的5镑。使得资本价值下降的原因必定是利息价值下降的原因,并且两者的下降比例相同。即使利息率没有改变过,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比例也必须保持不变。如果利息率真的改变了,这两个价值之间的比例,就非改变不可。如果100镑的价值如今真的只有过去的50镑了,那么,现在5镑的价值,就只等于过去两镑半的价值。因此,把利息率从以前的10%减至5%,那么我们使用资本所付的利息的价值,就只能等于以前利息价值的1/4了。

当商品的数量保持不变,白银数量不断增加,只是用于流通的银量增加时,银的价值就会随之降低。这时候所有商品只是名义上的价值增加了,实际上的价值却没有增加。这些物品所能换得的银的数量虽然增加了,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所能维持和雇用的劳动者人数,还是和原来一样。虽然转让等量的资本价值增加了,但国家的资本仍然保持不变。转让证书虽然变得更加繁琐,但转让内容没有任何增加。既然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金与以前相同,自然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也不变。生产性劳动的价格或工资,名义上是增大了,但实际上却没有改变。所以资本的利润率,名义上和实际上都没有变。因为计算资本利润率时,不是由所得银量的多少来计算,而是由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决定的。既然利润率不变,资本的竞争程度也没变,他们做交易时所享受的便利、所遭遇的困难也都和从前一样。因此,资本与利润之间的普通比例还是会一样,使用货币通常所得的利润决定了为使用货币而支付的利息。

与此相反,国内用来使其流通的数量保持不变时,每年流通的商品量在增加,这样不但能使货币提高价值,还在其他方面起了很大的影响力。名义上国家的资本仍然相同,实际上却已增加。它可以继续以相同的货币量来表示,却能支配更大的劳动量了。所能维持和雇佣的生产性劳动量增加了,劳动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劳动工资看起来似乎是下降了,但实际上它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了。与以前相比较,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也许算是较小数量的货币,但如今较少的货币却比从前较多的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还要多。但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名义上,资本的利润都会下降。资本间的竞争当然会随着国内资本总量的增加而增加。这些拥有不同资本的资本家必须接受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货币的利息与资本的利润共同进退,所以,货币的价值和一定量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数量增加了,但货币的利息仍然可能降低。每年流通的货物的增加,会使利润下降,从而也使利息下降。

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使用货币获取利息。但由于在任何地方使用货币都会获取一定的利息,所以为了使用货币,无论在哪都必须付出利息。由经验可得,这种规定,不但防止不了,反而会产生重利盘剥的罪恶,并且要为债权人可能遭受的高利贷惩罚交纳保险金。禁止收取利息是错误的,会增加高利贷的恶行。

在允许放债取利的国家,为了禁止重利盘剥,法律往往会规定一个可以收取的最高利息率。这个最高利息率应该稍稍高于市场最低价格,或者略高于能提供最可靠保险人为使用货币通常支付人为使用货币通常支付的价格。如果这个法定利息率较低,这和全然禁止放债取利的结果相似。如果利息低于使用货币所值时,债权人是不会将货币贷出的,债务人必须为债权人冒险支付货币全值的风险支付补偿费。如果法律规定最高利息率必须与市场最低利息率相等,则一般没有稳定可靠的担保人便不能从遵守国法的诚实人那里借到钱,就只能向高利贷借款。在一个国家里,例如现在的英国,利息率为3%,贷给有可靠担保的私人贷款,利息率则为4%或45%。这样,国家规定法定利息率为5%是非常适当的。

必须指出,法定利息率也不得过高,稍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即可。例如,若英国法定利息率高达8%或10%,那么大部分供贷款之用的货币,就会落入浪费的人或者投机家手中,因为只有这些人愿意出这样高的利息。诚实的人只会用货币所获的利润的一部分,当做使用货币的报酬,他们不愿意在此冒险。这样,国家大部分资本便不会落入诚实的人手中,而是转到了浪费者与投机者手中用在不利的用途上。如果法定利息率仅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的情况下,有钱人都宁愿借给诚实人,而不愿借给浪费者和投机者。因为借给诚实的人和借给浪费者所得的利息几乎相同,而借给诚实的人,比较安心。这样,国家资本大部分集中在诚实人手中,把资本用在有益的途径上。但不能过高,否则大部分贷款便会落入挥霍者和投机商手中。

没有一种法律,能把普通利息率减低到当时最低一般市场利息率以下。曾经在1766年,法国国王试图将利息率须由5%减至4%,结果,民间借贷利息率仍为5%,因为人民用各种方法来逃避该法律。没有法律能使利息降到市场利率以下。

应该指出,各处土地的一般市场价都取决于市场利息率。拥有资本的人不愿亲自使用但又想从中获得利息,会想到底是把资本借给他人取得利息,还是用来购买土地。土地这种财产,稳定可靠,除此以外,大都还有其他几种利益,通常人们宁可从土地里得到较小的利润也不愿冒险贷出货币。利息要与土地地租进行比较,如果土地利益远不如货币利息,就没有人愿意购买土地,土地的价格就会因之跌落。反之,如果土地利益足以抵补借贷利息,还有较多剩余,那么大家都争相购买土地,土地的价格就会提高。在利息率为10%时,土地售价一般是年租的10倍或12倍。利息率降至6%、5%、4%时,土地售价就涨到年租的20倍、25倍,甚至30倍。法国市场利息率高于英国;法国土地的普通价格低于英国。法国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20倍,英国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30倍。购买土地的年租倍数依存于利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