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银行给商人贴现的乃是由真实债权人向真实债务人开发,而到期时后者会立即兑付的汇票,那么银行垫付的就只是这部分的价值,即商人本来必须以现钱形式保留着以备不时之需的这部分价值。这种汇票到期的时候,归还的款项就可填补银行已经预付的价值及其利润。银行的金柜由于只限于与这样一些雇主往来,就像一个水池,虽有水不断流出,也有水不断流入,出入数量相等,因此,水池总是保持着同样多的水,或者差不多同样满,无需时刻看护或关注。这种银行的金柜的补充,并不需要多少费用,甚至完全不需要费用。当贴现真实的汇票时就不会超过这个限度。

一个经营不过度的商人,即使在没有期票要求银行贴现的时候,也时常需要一定数额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方面除给他的汇票贴现外,还给他同样开设现金账户并且根据苏格兰银行的宽松条件接受他用随时出售货物所得的货币分期偿还时,那么对商人来说是十分便利的,他无须常常保留一部分资金以应不时之需。当确实有需要的时候,他就可以从现金账户里充分满足他们的需求。不过,银行在与这种客户打交道时,必须极其耐心地观察在一个短时期中(比方说4个月,5个月,6个月,或者8个月),从他们那里通常收回来的总额,是否等于通常贷给他们的总额。如果在短时期内,收入大都能够等于贷出,就可放心大胆继续和这种客户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金柜的流出虽然很大,但流入也很大;所以,无需任何进一步的注意,金柜就可能一直保持充满,也不大会需要花费任何费用去填补它们。相反,如果客户偿还的数额,常常不及贷出的数额,那就不能继续放胆和这种客户往来,至少不能继续按照这种方式和他们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金柜的流出必然远远大于流入。这样一来,除非不断努力,花费巨额经费把金柜填补起来,否则金柜必然很快趋于枯竭。

因此,苏格兰各银行,长期以来都非常关注向他们的客户经常而定期地催还贷款。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要求经常而定期地归还,那么无论他有多大的财产和多好的信用,也不要想向银行贷得一文。由于这样的谨慎和关注,银行方面不仅几乎节省了不断填补金柜所需要的全部特别费用,而且还获得了另外两个非常可观的好处。

一、通过这种关注,银行只需要查阅银行账簿,根据它所提供的资料便能相当准确地对债务人的盛衰情况做出判断,而且都不需要搜寻其他证据。债务人偿还债务按时或者不按时,大部分情况下是取决于他们的盛衰状况。私人放债,债户少的数家,多的也不超过数十家,所以,要得知债务人的行为和经济情况,委托一个代理人就行了,甚至经理人亦不必要。但是银行放债的对象也许有500家之多,而且银行还有许多别的事情要不断留心注意,所以,对绝大部分债务人的行为和境况除了自己账簿所能提供的资料外不可能有经常性的了解。苏格兰各银行,之所以要求债务人经常而定期地偿还借款也许就是考虑到了这一点。能判断它门的债务人的状况。

二、通过这种关注,银行保证了自己发行的纸币不至于超过国家流通中所能吸收和运用的数量。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债务人偿还的数额,若绝大部分情况下等于贷出的数额,那就可证明银行贷给他的纸币额,并没有超过他在无银行贷借的情况下为应付不时之需所必须保留的金银量,从而可以证明银行发出去的纸币额,也未曾超过国内在没有纸币的时候所应流通的金银量。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经常性、按时性以及数额,都可以证明银行方面贷出去的数额,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超过他在无借贷时所必须以现金形式保留以应不时之需的那一部分资本,也就是说,使他其余的资本能不断地保持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这一部分客户的资本,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不断以铸币或纸币这两种货币形态时而收进、时而付出。银行借贷如果超过了这部分资本,那么在一定时期里,客户偿还的资本就不可能等于贷出的数额。就银行的金柜来说,不断流入的水流不可能等于通过同样的往来而不断流出的水流。银行贷出的纸币由于超过了没有这些贷款时他本来必须留在手头以应不时之需的金银量,那么它可能很快超过了在无纸币发行时国内流通界所会有的金银量,因而马上就会超过在无纸币发行时国内流通界所容易容纳的数量。这些过剩的纸币很快就会返回银行要求兑换金银。这第二种利益,与第一种利益比较,是同样实在的。但苏格兰各银行对于这种利益却不一定像对第一种利益那样理解得如此深刻。保证不发行过多的纸币。

银行既以贴现汇票法,又以现金结算法,使国内有信用的商人能够无须保留其部分资金以应不时之需,那就算尽了全力了,国内商人就不能合理地再从银行和银行家们那里指望得到什么更多的援助了。为银行本身的利益与安全计,它也只能做到这个程度,不能再做得更多了。为银行本身利益计,它不可能借贷给一个商人全部甚至绝大部分流动资本,因为那个资金量在不断以货币形式流回到它手中,同时又以同样的形式从它手中流出,但是整个的流出到整个的收回相距太久了,要在短期间内符合银行的利益,使偿入的数额等于贷出的数额,那是不可能做到的。银行更不可能向商人提供贷款作为固定资本的一个主要部分。比方说,铁匠用于建立铁厂、铁炉、工场、仓库、工人住宅等等的资本,矿主用于开坑掘井、排除积水、建筑道路车轨的资本,土地改良者用于开垦荒地、排积水、筑围墙以及建农舍、厩舍、谷仓等必要建筑物的资本,那都不宜大部分贷自银行。固定资本的回收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比流动资本的回收要缓慢得多。固定资本一经投下,即使投下的方法非常适当,也要经过许多年才能收回。这样长的一个时期,当然不利于银行。固然,企业家可以很适当地使用借入的资本进行他的大部分计划,但要使债权人不吃亏,债务人应持有充分资本,足够保证(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债权人资本的安全,或者足够保证绝不使那些债权人遭受任何损失,即使项目的结果使原设计者大失所望,这样对债权人才算公道。然而,即使如此小心谨慎,那些要数年之后才可能归还的借款都不应向银行借贷,而应向那些指望靠借贷利息为生的私人去进行抵押贷款。因为他们不愿自己去运用资本,而愿意把资本供给有信用的人,数年不还也未尝不可。不取抵押品,无需印花税,无须花费订立契约和进行抵押的律师费,就以货币贷人,而偿还条件又像苏格兰的银行所订得那么宽松,对于这样的商人和企业家来说,当然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债权人。不过,像这样的商人,对于一家银行来说肯定将是最不利的债务人。银行家的贷款只应限于短时期内。

苏格兰各银行所发行的货币在这25年以来,已相当或者略大于国家流通所能容纳的数额了。在苏格兰各种事业上,银行也已经在全力支持之中,这些支持也是对于银行或者银行家本身来说具有绝对利益的。它们的行为,甚至已有些稍微过度的地方了。因为这种过度已超过其本身经营范围的限制,以致银行方面已经受到相当一部分利益的损失,在这一种营业上,只要受到一点经营过度就必然会产生损失。不幸的是,商人与企业家却远远不能得到满足,想要寻求更巨大的利益。他们以为银行可以任意扩大他们的信贷,并在办理其程序上不费吹灰之力,除了添少数纸张费以外。这些商人与企业家觉得银行业高层没有胆量,并且目光短浅,觉得银行信用事业还没与国家贸易的增大与对他们的历代的增长呈正比。其意思即为,他们把事业推广到超过他们自己的资本或能够凭借抵押品向私人借得的资本所能经营的范围,并且不断扩大自身经营的项目。他们认为银行就如同他们的父母一般,有责任与义务来填补其空缺的资金,提供其自身所需的全部资本。相反的,银行可不这么认为,并且银行拒绝了商人们的扩大信贷要求。商人们便会用一种特殊的应急措施使其在一段时间内达到自己的目的,即使付出的费用较大,但是得到的信贷利益也是成正比的。而他们运用的特殊应急措施便是大家熟知的循环划汇;一旦商人利益受损而面临破产时,他们往往求助于这个办法。由这办法取得资金,在英格兰是行之已久并因上次战争期间,营业利润极大而广为流行了。后来,这办法又由英格兰传入苏格兰。而苏格兰,商业与资本却要有限得多,以至于这种办法在传入苏格兰后更为流行。

这种循环划汇办法基本已在所有商人中被熟知,因此,已没有对其做详细说明的必要。但本书读者,未必都是实业家,况且,这种办法即使是实业家也未必会对其银行的影响有充分认知,因此,我将设法竭力作尽可能详细的阐述。

当商人还未被欧洲野蛮法律强迫着履行契约的时候,使得商人间形成一种习惯,即赋给汇票这种特殊的权利,从而以汇票进行借款,这会使得借贷的成功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两三个月的短期时间内得到兑换。但是一旦受到损害,其受损程度也是极严重的,若汇票到期之后,承兑人无法立即照付,那么那刻起他将失去所有而遭受破产。而汇票遭到拒绝时,他也将即刻回到出票人之手,若出票人也无法承担并付清此贷款,亦就算破产。又如果汇票在未到期以前,辗转流通,迭经数人之手,相继以现金或以货物形式把其款项付给他们,同时,这些人各在票背签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些人将对该汇票负有责任,若汇票到期时自己无力支付其款项,那他们也将马上被宣告破产。这种惯例,已在欧洲各国成为正当的方式,受到法律的接纳。即便出票人、承兑人、签字人信用都有疑问,但却因其期限短暂,使得对持票者形成一种保障;虽然他们之中大部分都有破产的危险,但不见得在如此短暂的一段期间内,都会受到破产的厄运,这其中也掺杂部分的运气。房子因为倾斜而看起来危险重重,但今天一定就会倒塌?不见得吧,因此疲惫的旅行者便存侥幸心理而在这危险的房子里住上一宿——而这种侥幸的心理却正好用来比喻汇票持有者的心理。汇票具有非常的法律特权。

打个比方:爱丁堡的某个商人A,向伦敦商人B,开出了限期两个月的汇票,要求B付一定量的款项。然而在事实上,伦敦的那个商人B,并不欠爱丁堡的商人A任何钱款。商人B愿意接受A的汇票,是因为双方具有协商的条件,那则是在汇票期限未到以前,商人B也向A发出一张数额相等同时外加利息佣钱的汇票,而那个期限亦为两个月。然而,在第二个两月的限期未满以前,商人A又可在这汇票满期以前,再一次向B发出他的第二次同等内容条件的汇票。这样长此以往循环下去,时间可长达数月,甚至是数年之久。但是,商人B向A开出的所有汇票,都要把其全部累积下来的利息佣钱算在内。利息假如是每年5%,佣钱每次至少是05%。按每年来往6次来计算,佣钱累计就达到3%,因此,就单单这一项来说,商人A每年至少要付8%的钱款。但若出现市场的不稳定及偏差而使得佣钱高涨,抑或对以前全部汇票的利息和佣钱付复利,那么,利上算利,商人A所要承担的费用数字就会更庞大。这便是所谓的循环借款。

据说,一些国家对绝大部分商业活动的资金的普通利润规划在5%至6%之间。这样就必然会存在一个非常幸运的投机机会,而这个机会就是指资金的回收不但可以填补借来的资金,同时也可提供超额利润给经营人。常年来,有许多规模巨大的项目除靠这个方法借来的资金用以巨额费用外,别无其他资本。在他们的黄金梦中,这些经营者无疑看到了巨大利润这一幻象。但是,当他们清醒过来,或在他们营业结束,抑或在他们没有能力再继续经营下去半途而废时,我坚信,有那么好运来实现这个黄金梦的,寥寥无几。用这种昂贵的办法筹集到许多钱。

就如上次打的那个比方,爱丁堡的商人A向伦敦的商人B开出汇票时,经常由A在限定的两个月间持票向爱丁堡银行贴现。伦敦的B同样向A开出汇票时,也照样地由B持票向英格兰银行或伦敦的其他银行贴现。而银行贴现这些商人运用的循环汇票这种方法所付的也大都是纸币。在爱丁堡,是付苏格兰银行的货币;而相反的,在伦敦,是付英格兰银行的货币。固然贴现的汇票都预付了,但是,对第一张汇票的真正价值却从未实际归还给贴现它的银行。由于在第一张汇票将到期的时候,第二张汇票又开出了,数额比实际需支付的金额更大一些。若没有这第二张汇票,第一张汇票本该得到支付,现在却因第二张汇票的出现而使得其预知要在第一张汇票支付之前。所以,第一张汇票的支付,全然是虚假的。这种循环汇票的流转,使银行金柜在货币流出之后,一直没有资金流入来补还这项流出。向伦敦开出的汇票会在爱丁堡贴现,向爱丁堡开出的汇票则在伦敦贴现,一张汇票总是由另一张汇票来代替的。

银行为贴现这些流通的汇票而发行的货币,在许多情况下已与某些巨大的农业、商业或制造业项目所需的全部基金达到相当的程度。而且,不仅限于在没有纸币的情况下,经营者须以现金形式保留手中一定量的资金以备不时之需。所以,没有货币时在国内应该流通的金银的价值已经被银行如此发行的大部分纸币超越了。同时,这些纸币也超过了国家的流通所能吸纳及使用的数额。由于该原因,过剩的部分马上会回到银行以兑换金银货币。而这就迫使银行想尽办法来找到这些金银货币以使得顺利进行兑换。这是这些计划家施用巧计无声无息从银行搞到资本却不被银行发现,或未经过慎重考虑后而同意,甚至某些时候,银行根本不会察觉到曾给他们提供过这些资本。

若有两个人,狼狈相倚,相互开出期票,循环不断,并且总是向同一家银行贴现。银行方面,必然会马上发现他们的把戏,而且能明白看出,他们营业但自己并没有资本,他们的资本全然是自己的银行向他们出借的。但若他们不在同一家银行贴现,而是在多家银行之间兜兜转转,且并不一直只由两人互相开出汇票,而是兜一个大圈子,经由多个以利益所在而互相帮忙的经营者之手,并每次都由其中之一开票据,那么,到最后这些汇票哪一张是真哪一张是假,就混淆不清而不易辨认了。这些汇票中,由真正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出的票据与实际上没有真正债权人而只是贴现的银行,只有使用了资金的项目经营者的汇票,是极不容易辨认的。即使银行最终察觉了这个圈套,但可能为时已晚,这样的汇票,已经贴现出了庞大的数目。若这时拒绝他们而不贴现,这就必然导致全部经营者一起破产。而这也将严重影响银行的利益,甚至导致银行的破产。因此,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银行方面也只好再冒险继续贴现一段时间,但与此同时,它也会慢慢把贷款收回,或者加重贴现的种种条件,迫使这些经营者或向别的银行借贷,或寻找别的筹款方法以寻求另外的出路。从而使自己尽快从这个圈套中摆脱出来。因此,在英格兰,伦敦各家主要银行,甚至是比较慎重的苏格兰银行也因为这次的循环汇票而陷入过深,开始采取一系列方法,对贴现提出较苛刻的条件。但这些经营者不仅惊慌起来,甚至恼怒起来。无疑,银行家们的谨慎和必要的储备金直接引发了他们的困境;他们甚至觉得自己的苦恼使得国家也笼罩上了阴影。他们说,这种全国的困境与阴影,完全是银行的识见卑陋、目光短浅和不良措施而造成的,他们想努力把国家变得富饶而美丽,但是这种理想却因为银行的吝啬而被扼杀了。他们认为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给予借贷以及还款的时限来对他们进行借贷是银行的义务。但是事实上,要挽救银行自身的信用以及挽救国家的信用,银行采取拒绝对贷款太多的人再进行借贷,是他们唯一可采取的办法了。当银行发现后对贴现设置了障碍。

在喧扰和窘困之中,苏格兰若建立了一家新的银行,其首要的任务就是从困境中解救出国家。这个想法很好,但是执行的时候失当了。它似乎不了解自己所需要去解救的困难的性质是怎样,其原因是什么。这家银行的借贷,无论就现金结算法还是贴现汇票来说,都比其他任何一家银行宽大。在对待后者这一方面,它几乎不去区分这是属真实汇票还是循环汇票,一律予以贴现。这家银行曾公开其中一条原则说,只要其担保合理,即使它的资本偿还需要非常长的时期(例如改良土地用的),银行也会全部出借。甚至可以说,促进这样的土地改良,就是建立该银行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由于对现金结算、期票贴现采取这样宽大的政策,这就促使银行发行大量属于自己的纸币。然而,发行的纸币有绝大部分超过了国内流通所能吸纳和运用的程度,从而导致这部分的纸币被返回银行以兑换金银。因此,银行金柜向来就不大充实。银行两次招股募到的资本虽然名义上说存在16万镑,但实际上收到的也只有其中的80%而已,甚至连这80%也需要分期付款才能拿到。大部分股东在第一次缴入股款后,立即用现金结算的方法向银行开户借贷。而银行的高层也认为股东们的借款,应该受到与其他借贷同样宽大的待遇。因此,有大部分股东在之后的借贷中同样以现金结算的方法来付借贷款项。这样一来,他们的付款不过是把银行的这个金柜提出的款项,放入银行的另一金柜而已。所以,即使银行的金柜原本充满,经过这样过度的发行,也必然会加剧银行金柜的耗竭速度。这种情况下,只能走上毁灭性的道路,即向伦敦银行开出汇票,即将期满时再开一次汇票,加上利息佣钱的数目来支付前一期的汇票,除这办法外,已无路可走。银行的金柜本就不很充实,据说,不超过数月的营业,就被迫求助于这个办法。幸运的是,银行股东的地产较值钱,在数百万镑以上,在他们与银行签订认购合同时,就把这些地产作为了一种付款抵押,即等于把这些地产作为银行的所有借条的保证。身后有如此充实的资产作为银行的支柱,必然会使银行的信用度大增,即使银行的借贷政策宽大如此,仍能维持银行两年有余的营业。当银行被迫停止营业时,它所发出进入流通的纸币额已近20万镑了。这种纸币也一旦发出就会被退回,银行因要支持这些纸币的流通,经常向伦敦的银行开出汇票。这样一直累积下去,到了银行破产的时候,汇票的价值已超过了60万镑。因此,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银行借出去的币值,金额也以5%的利息达到80万镑以上。而那用纸币借贷出的20万镑款项所收的5%的利息,也因为除了管理费外,没有其他扣除而可视为纯所得。但那向伦敦出汇票挪用来的60多万镑货币,其总利息却在8%以上。所以,银行借出的金额,其中要有总交易的3/4以上部分受到亏损,甚至其亏损还在3%以上。

银行的这种措施,似乎和它的操纵者的本意相悖。他们的目的,似乎在于支持那些富有勇敢进取精神的事业,这是由于他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并且他们想把苏格兰各银行,尤其是在贴现方面曾被指责为迟疑的爱丁堡的各家银行排挤掉,从而把整个银行的业务集于一身。无疑的,该银行曾给过各营业家暂时的救济,使其在无路可走的境地下,仍能多维持经营两三年。然而,这样的救济却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当营业者真正维持不下去的时候,他们的债务却越陷越深,以致破产时银行使他们及其债权人跌得更加惨重。所以,银行的这种措施不但没有救济到项目经营者和国家的长期困难,反而使这个困难更加严重了。若银行的这一措施早两年停止的话,无论是对于他们自己、他们的债权人甚至是他们的国家,损失都要小得多。然而,银行对那些项目经营者的暂时救济对苏格兰的其他银行而言确要长期而实在得多。当苏格兰的其他银行对这些经营者的循环汇票表示迟疑而拒绝时,经营者们只能求助这家向他们张开手臂表示欢迎的新银行。正因为这样,苏格兰的其他银行才得以逃离这个致命怪圈所带来的厄运。若没有这家新银行,他们也无法逃脱遭受巨大货币损失及名誉损失的命运。

所以这家银行虽然加剧了它所要减除的国家灾难,而实际上却使它所想要取而代之的各竞争银行免受了大灾难。

这家银行刚刚成立的时候,有些人认为,银行金柜不论枯竭的速度有多快,用银行贷款人的抵押品所筹集的资金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金柜填满。但我相信,经验会在不久的将来告诉他们,这个筹款的方法将会受速度的局限而使金柜的填充无法得到满足。那些本来就并不充盈的金柜枯竭的速度太快,只能采取毁灭性的举措向伦敦开出一次性汇票,即当汇票到期时再次在同一地方用另外的汇票叠加起来的佣金与利息来支付它们,这是唯一可以填满金柜的方法。即使这种办法能够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使得其能在较短时间填满空虚的金柜,但是,这无疑是得不到任何利润的,相反的,他们必须为每次的这种借贷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使自己的银行走向毁灭,即使毁灭的速度要比采取费用更大的循环汇票的方式慢一点。而同时,它仍不能从所发货币的利息中取得任何利润,因为货币一旦超过国内流通领域所能吸收和使用的范围,必然会立即回到银行以换取金银货币,因此,银行又会不断地借债来完成这种兑换。然而,借债的全部费用(包括雇用代理人寻找有钱可借的人的费用,与其谈判的费用,写债券与立契约的费用)都必然要他们自己承担。这种方式,就好比一个人有一个水池,而池中的水不断流出却无水注入,因此只能派人去几英里外的井中打水来补充,从而注满池子。另一项计划想要用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品来筹集资金。

这种方法,即使对作为商业公司的银行是可实行的,而且还有利可图,但国家却得不到一点好处,甚至还要蒙受巨大的损失。这种办法,对扩大货币量一点作用也没有,这种银行只能成为全国贷款的集中地。要借钱的人,不是向已经把钱借给了银行的私人申请,而是向这家银行申请。私人的借贷,一般只有数人,但却是借款人知根知底,信誉度较高的。但和银行来往的,动辄数百家,而银行却对其大部分了解很少。因此,相对而言,银行在贷出上不如私家审慎。事实上,和这样一个银行来往的绝大部分都是爱幻想的设计师,这些一再开出汇票的人把贷来的钱花费在奢侈的浪费上,即使他们的事业得到很多支持也不会得到很大成功。即使这些事业得到完成,所赚得的金额也无法与所需偿还的银行的借贷金额相比。他们也决不能拿出足够的基金,维持等于其所雇用的那么多的劳动力。相反的,向私人借贷的债务人却要清醒和俭朴得多,他们很可能把借来的款项投资在与他们的资本相配的清醒事业上。即使那些事业无法令人惊叹,也不宏伟,却有更多的实在性和有利性。他们也一定能偿还自己所投下的资本并附加很大的利润,因此,他们也足以雇用比它们原先雇用的多得多的劳动力。所以,新银行的这种措施,即使成功了也丝毫不能增加国家的资本,反而把国家的大量资本从慎重而有利可图的事业上转到不谨慎而无利益的事业上去。即使有利可图也会损害国家。

著名的劳先生认为,苏格兰的产业不振完全是由缺乏资金投入导致的。他提议要建立一个能发行可以达到全国所有土地全部价值货币的银行,并建议以此来治疗资金的缺乏。在他最初提出这个计划的时候,被苏格兰议会否决了。但是,该提议却得到了法兰西摄政王奥林斯公爵的采纳,只是有了些微的变动,以致形成了所谓的密西西比方案的基础,即为货币可以增发到任何程度。这个曾是世界上最奢侈的银行和最狂妄的股票买卖方案。杜浮纳曾充分而清晰地在《对林托先生〈对商业与财政的政治反思〉的研讨》中对这个方案的不同操作做过解释。他对此问题做的解释非常有条理,并且非常清晰,这里我就不赘述了。劳先生在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时候,就已经在他发表的关于货币与贸易的论文中,将其赖以建立的原则作了详细的解释。在他那几篇关于同一原则的著作中所提出的辉煌而不切实际的思想至今难以让人忘怀;这也助长了最近受人攻击的苏格兰及其他各地银行的过度经营。

英格兰银行,在欧洲是流通最广的银行,它是1694年6月27日由国会议决而根据特许令联合建成的。当时银行借给政府的数目总共为120万镑,每年金额为10万镑,这也就是说,每年年息为96000镑(年利8%),而剩余的4000镑则作为年管理费。革命建立起来的新政府的银行必须要用这样高的利息来贷款,可想而知,当时的政府信誉必然是很低的。

1697年,银行资本获得通过附加了1001171镑10先令来扩大资金。因此,这时银行的总资本已经达到了2201171镑10先令。据说这次的增资是为了维持社会信用。1696年,国库债券需要打折40%、50%甚至60%,而银行的纸币也需要打20%的折扣。正因为当时在大量铸造银币,致使银行认为停止银行纸币的支付是应当的。但这样做无疑会引起对货币的不信任。

在执行安妮女王第七年第七号法令时,财政部又向银行借贷了40万镑。与原来借贷给政府的120万镑相加,总共已达160万镑。而此时,政府能够以6%的利息率借到款项了。所以,1708年的政府已基本与私人的信用画上了等号。这正是当时市场上普通的利息率。在执行这一法令时,银行取消了利息率为6%的国库债券1775027镑17先令10又1/2便士。所以,在1708年,银行资本就等于4402343镑,贷给政府的总额就等于3375027镑17先令10又1/2便士。

1709年,英格兰银行通过催收15%的股款,收集到的股款合计为656204镑1先令9便士。而在1816年,又按照10%的比例催收股款,共收得501448镑12先令11便士的资金。由于这两次的催收,使得银行的资本共达到了5559995镑14先令8便士。

按乔治一世第三年第八号法令,银行又获得了财政部200镑的证券。所以,此时来算的话,银行已贷给政府金额高达5375027镑17先令10便士。而在乔治一世第八年第二十一号法令的时候,银行则向南海公司购买了股票400万镑。在1722年的时候,为了加大购买力度,银行再次进行了募股,从而使银行增加了340万镑的股本。所以,此时的政府已向银行借贷了9375027镑17先令10又1/2便士,而银行此时的资本仅仅只剩下了8959995镑14先令8便士。也正是在这个时候,银行自身的资本第一次低于其借贷给政府的资本和因借贷所获得的利息。也就是说,银行贷给政府的有息贷款已经比自身要对股东分派红利的资金多多了。换句话来说,银行已开始有一个超过自身分红利资本的不分红利资本了。这情况一直保持着,直至现今依然存在。1746年,政府已多次向银行借贷货款11686800镑。而银行经过多次催款及募集,其分红利资本增加到了10780000镑。 直到今日,这两个数目未曾有过改变。遵照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五号法令,银行同意无偿付给政府11万镑贷款以延续营业执照。所以,这不曾增加银行贷出与银行资本的任何一个款项额度。

银行红利,时有高低,它受到银行收到钱款的日期以及贷给国家的日期,甚至是其他一些条件的影响。但从总体来说,利息率已从8%下降至3%,逐年都有所下降。而在过去几年,银行的红利却一直在55%左右。

英格兰银行与大不列颠银行的稳定是相一致的。银行的债权人也只有在银行贷款给政府而受到损害时才有可能受到损失。英格兰没有第二家能够由国会议决而设立的银行,或者说有六人以上的股东。所以英格兰银行不是普通银行可以比拟的,它已充当了国家的一部巨大引擎。每年因到期而收到的年金大部分都由它支付给国家的债权人,财政部的证券也由它流通。而且,那些土地税、麦芽税的征收额,也往往由它垫付,而这些税款也常常要到好几年以后才能缴回。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责任迫使它有时不得不过度发行贷款,这些也不能算是董事们的过失。同时它也必须贴现商人汇票。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它也要维护英格兰、汉堡甚至是荷兰一些主要家庭的信誉。据说,在1763年的一次,银行为了这个目的在短短的一星期内就贷出了大约160万镑,而其中大部分还是金块。我不敢确定数目是否真的庞大如此,期限也是否如此之短。但英格兰银行,却有时会真的被迫竟以6便士的银币来应付各种支出。它像一部国家大引擎那样起作用。

银行是要通过使国家的大部分资本比原可能的更加活跃和具有生产性,而不是通过扩大国家的资本,使国家资本更加活跃才是银行增进国家产业最明智的运作。一个商人不得不储存部分资金不动用以应付不时之需,这部分资金被称为呆滞资产。而在这种状态下,这部分资金对主人及国家全然无益。银行的这一运作能把这部分资金从完全无益变为它及国家产生利益的资金,就如可以加工的材料、加工的工具、制作成的食品和生活资料,使其具有活跃的生产性。在国内流通,即国内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物所赖以年年流通年年分配给真正消费者的金银币,也属于呆滞资产。这种呆滞资产,在国家的资本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却不能为国家产生任何作用。银行的这个举措,使得国家那部分呆滞的资金变得活跃而具有生产性,使其能够为国家生产出更多的财产。流通国内的金银货币,可与公路相比。当它使国家的所有谷物流通并输送至市场做基石时,本身却不产生一丁点的粮食。若用一个夸张的比喻来形容银行这一明智的举措的话,简直犹如空中大道,能把国家的大部分公路变成优良的牧场,从而大大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有了这种设施,国家的商业和产业必然会有所增进,但这犹如用纸币做成翅膀使其飞在高空,不如在金银的坚实地面上安全,管理这些纸币,别说是不熟练的,即使是熟练慎重的,恐怕仍然会发生无法制止的灾祸。

例如,战争失败,敌军占领了首都以及维持货币信用的金库。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流通全以纸币来维持的国家,所造成的混乱必然大于大部分靠金银来维持的国家。常用的交易媒介一旦全部失去价值,那么,在以物易物这个办法以外,除了赊欠,就再也没有其他办法了。所有赋税,都是以纸币来缴纳的,这样的国家就无法支付军饷及武库。那么,以纸币来做媒介的国家将比多数用金银为媒介的国家更加无可挽救。因此,一国之主若想要把他的领土随时都保持在巩固的状态下,便必然要反对银行过度发行纸币,同时也要反对银行发行的货币在国内流通中占主导地位。应当注意防止大部分的流通为纸币所充塞。

任何一个国家的货物流通,都可分作两个部分:一是商人彼此间的流通;二是商人与消费者间的流通。同样多的货币,无论其为一张纸币或一枚金属币,都要分不同情况来用于不同的流通方式。但由于这两种流通,是同时不断进行的,所以,每一种都要求一定数量的纸币或金属币来进行流通。然而,第一种流通的货币量绝对不能大于第二种流通的货币量,即商人彼此间流通的货物的价值,绝不能超过商人和消费者间流通的货物的价值。这是由于商人购进的货物都是为了出售给消费者,而商人彼此间的流通多以批发形式进行,以致每次交易数目都比较大。相反的,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因为是以零售方式而数目小得多,往往是一先令或者半先令。但小量货币流通却比大量货币流通要快得多。越是小的货币流通得越快,例如1先令比1基尼流转得快,半便士又比1先令流转得快。所以,所有消费者在一年中所购买的价值,虽然至少应该等于全部商人所购买的价值,但消费者每年购买通常所用的货币量很小。作为前一种流通方式的购买工具,因其在同样货币流通速度上快些,而使得比后一种流通形式的购买工具次数多。

由于纸币的可控制性强,使其单在商人之间流通,或使其同样扩大到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大部分流通。拿伦敦来做比较,在没有10镑以下的纸币流通的地方,货币只在商人彼此之间流通。若消费者有一张10镑的钞票,在第一次买东西的时候就须在第一家他需购买物品的店铺兑换,即使所购买的东西只值5先令。因此,在消费者只花费了10镑的1/40时,这张10镑纸币又回到了商人的手中。就拿苏格兰来说,在这些银行发行的纸币小到20先令钞票这些地方,货币已经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流通扩张到了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中。而在议会颁布法令,禁止10先令与5先令纸币发行与流通之前,货币所占的比例在流通领域中更大。北美洲那里发行的纸币,竟有小至1先令的,致使消费者几乎都用纸币来购物。至于约克郡,最小的纸币仅值6便士,所造成的影响就更不用说了。通过禁止小额银行券的发行,纸币的流通可以仅仅限于商人之间的流通。

发行小额纸币并且得到实施的地方,很多中等富裕程度的商人都因受到刺激争相开办银行。若一个人发行的期票数额为5镑或者20先令这样的,是多数会被人拒收的,但若他发行的是低于6便士的期票,那么他将广受人们欢迎。但是,这种乞丐式的银行家们随时会面临破产的威胁,从而导致那些曾接受了他们支付的纸币的穷人面临极大的困难,甚至面临的是一场极大的灾难。

也许把全国各地银行纸币的最低面额限为5镑是较好的办法。这样,纸币可能像今天的伦敦一样只在本国内商人彼此之间流通,而其发行的纸币面值也不少于10镑。在国家的大部分地区,面值为5镑的数目虽然购买力只是10镑的一半,但在那些地方,却被认为像在伦敦花费10镑一样慷慨大方。而且,在该地花费5镑就犹如伦敦的人花费10镑一样稀罕。

如果纸币像在伦敦那样,主要流通于商人之间的话,市面上的金银将会逐渐退出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北美洲,纸币已基本上成为商人与消费者间大部分交易的媒介了,而先前拥有很高地位的金银货币则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国内的商业也都已经开始使用纸币。禁止发行一些小面额的纸币,大大缓解了金银的匮乏,据说,在美洲地区,自从禁发多种小额纸币后,金银的数量更加丰富了。这就会保证在流通中有充足的金银币。

虽然货币应该局限于商人与商人之间的流通,但是银行和银行家仍然能够像货币完全占据了整个流通渠道一样对全国的产业和商业给予几乎同样的支持。商人自己往往会储存一些现金以备不时之需,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商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时候,而在商人与消费者的交易中,钱只会流入商人的口袋,所以商人没有必要储存大量的滞财。虽然银行发行的钞票有固定的限额,从而只流通于商人之间,但银行通过贴现真实汇票及现金结算的办法,解决了商人们不得不储存大量现金的困扰,为商人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付不时的需要,银行依然能够对各种商人提供它们所能提供的最大帮助。也不会阻止银行给予商人充分援助。

有人认为,银行对于发行钞票设定的限额侵犯了他们的自由,他们认为只要私人愿意接受,钞票数额不应太过限定,这是法律所不能涉及的自由,法律应当扶持这种天然不受约束的自由。确实,从某种观点来说,这种限制可以视作是在某一方面对天然自由的侵犯。而少数个人对可能危害整个社会安全的天然自由的这些行为应当是受到所有政府的法律制裁的,无论政府是最自由的还是最专制的。规定建立共同体以防止火灾蔓延与这里对银行业务所提出的那些规章完全是属于同一性质的对天然自由的侵犯。禁止小额纸币的法规会侵犯社会安全所必要的天然自由。

一种由具有良好信用的人发行、不附带任何条件可以随时兑现,并且在事实上总是一经请求立即兑现的银行券所组成的纸币,从每一个方面来说,在价值上等于金银币,因为它可以随时换成金银币。用这种纸币来买卖的东西,必然和用金银币所能买卖的东西一样便宜。随时兑现的纸币等于金银币。

有人认为,通过扩大发行量以增加货币,最终会降低整个通货的价值,必然也会促使商品货币价格的提高。但是由于从通货中取出的金银数量总是等于附加给它的货币量,因而货币不一定会增加整个通货的数量。从上世纪初一直到现在,粮食在苏格兰的价格从来没有比1759年更加低廉过,那是因为当时5先令和10先令的银行券的流通,那时国内的货币比现在还要多一些。但苏格兰与英格兰的粮食价格比例,和现在在苏格兰银行增多以前完全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英格兰与法兰西相比,虽然纸币的数量相差很多,可是两国谷物的贵贱却大多是相等的。

在1751年和1752年,当休谟先生发表他的《政治论文集》时,以及在苏格兰纸币大量增加发行之后不久,粮食的价格有了一个明显的上涨。不过,这也许是天气恶劣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纸币的大量充斥。

但是由这样一种本票构成的纸币,情况的确就会不同:从任何方面来说,它是否能够立即兑现都取决于发行人的良好意愿,或取决于期票的持有者是否总是有能力去履行某一条件,或者期票的兑现只有在一定的期限之后才可能实现,而且在此期间并不支付利息。这样一种纸币无疑会或多或少落到金银币的价值以下,这是取决于兑现的困难或者确定性程度的大小,或取决于兑现时间的长短。但不能立即兑现的纸币会落到金银币的价值以下。

几年前,苏格兰各银行的做法是,在它们的银行券上加印它们所谓的选择性条款:它们许诺当持有者要求兑换时就可以兑换,或者根据董事们的选择在见票6个月后才能兑换,并且附有6个月的法定利息。有些银行的董事们有时还趁机利用这种选择性条款,威胁要求以大量银行券来兑换金银币的人,除非持有者满足于只兑换一部分银行券,否则他们就要利用选择性条款,不予立即兑现。在当时,苏格兰的通货几乎是这些银行券。兑现不确定性自然会促使其价值在金银价格之下。在这种条款存在期间(尤其是1762年、1763年和1764年),达弗里斯虽距卡莱尔不到三十英里,但对伦敦的汇兑,却往往贴水4%,而卡莱尔对伦敦却是实行平价汇兑。而且在卡莱尔期票都是用金银支付,而在达弗里斯则是用银行券支付,用这种银行券来兑换金银币的不确定性使得它们降低了40%的价值。后来,由于国会采取了禁止发行5先令、10先令钞票的措施,又下达了钞票不得有附加条款的命令,才使得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汇兑恢复自然汇率。即顺应于贸易情况和汇兑情况的汇率。

在约克郡的纸币中,小到6便士的数额的支付有时取决于以下条件,即银行券持有者要积满1基尼的零头才能向发行人提出,持有如此小额的银行券的人时常感到这个条件难以满足,使得这种通货的价值必然低于金银币的价值。因此,一项议会法令宣布所有这类条款都是非法的,并像在苏格兰那样,禁止了对所有在20先令以下的期票的支付。

北美洲的纸币不是持有者随时都可以请求兑现的银行券,而是政府发行的必须在几年之后才能兑现的货币。虽然各个殖民地政府不对这些纸币的持有者支付任何利息,但政府却宣布它是、并且在事实上也使它成为法定货币,按面额支付所有债务。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稳固,在一般利息是6%的地方,15年后才能支付的100镑钞票,其价值相当于40镑现金。这种强迫债权人接受100镑纸币作为清偿以现金借给的100镑债务的做法有失公平,在标榜自由的政府中几乎很难见到。这显然像诚实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说,是不诚实的债务人欺骗债权人的一种勾当。177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第一次发行货币时,曾试图通过对出售货物时货币与金银价格不同的所有商人加以罚款的方式来使货币与金银价格相等。对于这个法令,说专横,则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无异;说无效,则有过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一条法令可以使1先令成为1基尼的合法货币,因为它可让法庭解除负有那个偿还责任的人的债务。然而买卖是自由的,一项法令并不能迫使一个出售货物的人(他可以随意出售或者不出售),去接受1先令当作1基尼来支付他的货物价格。所以,在英国的有些殖民地100镑可以等于130镑,而在另一些殖民地,100镑却甚至可以等于1100镑,对于这样的法令,只能是无可奈何。究其原因是由于各殖民地所发的纸币额极其不等。再者,纸币的兑现期限长短不一,兑现可能性大小亦不同。

因此,没有一种法令能比饱受殖民地抱怨的如此不公的议会的那个法令更为公平的了,这道法令宣布,将来发行的所有纸币,均不能作为支付的法定货币。因此,予以禁止是公正的。

宾夕法尼亚发行纸币往往要比我国任何其他殖民地更为谨慎。据说,它的纸币从来没有低落到未发纸币以前的金银价值以下。但在纸币第一次发行以前,宾夕法尼亚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已有所提高。且由议会议决,英国5先令的铸币,可以当作6先令3便士,后来又提高至6先令8便士在殖民地境内流通。所以,殖民地货币1镑,即使在通货是金银币的时候,与英币1镑比较,价值已低了30%以上,在通货是纸币时,其价值低于英币1镑的价值,很少大大超过30%。提高铸币名称的理由只是想通过把等量的那些金属作为比它们原在母国更大一些的数额在殖民地流通以防止金银出口。然而其结果却是从母国运来的所有货物的价格都按照其铸币名称的提高而成比例地提高了,以致金银币的输出也和从前一样迅速了。

每一个殖民地的纸币都可以用来缴纳主要赋税,而且是按照其发行面额,从这一用途中它必然获得了某种超过它真实的或者要在很长时期后才能兑现的价值的附加价值。这个附加价值的大小,根据发行的纸币超过可以用来纳税的数额的大小而定。在所有的殖民地,货币都要比可能用于交换的税多很多。殖民地纸币可以用来纳税,因此价值略有增长。

君主若用法律规定,赋税中有一部分必须用纸币缴纳,这样就可能会给予这种纸币一定量的价值,即使它最后的兑现期限完全依赖于他的意志。银行若能使得发行的纸币额少于应付纳税人的需求,那么纸币的价格就会高于它的面值,就是说同样的纸币能够买到更多的金银。基于对此的理解,有人说明了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的升水,虽然据他们透露这种纸币是不能以所有者的意志随便携出银行的。大部分的外国汇票必须经过银行转账,在转账时,银行故意使得银行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这用途的需要。这就是为何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常比金银币价值高4%甚至5%的原因。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纸币价值落到金银币价值以下,并不会因此降低金银币的价值,或者使等量金银币所交换的任何其他货物数量变小。金银价值和任何种类货物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取决于在任何国家流通的货币的性质或数量,而取决于在当时向商业世界巨大市场供应那些金属矿山的富饶与贫乏。它取决于用于把一定数量金银运送到市场时所需的劳动量以及把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运往该市场时所需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纸币价值低于铸币价值并不会降低金银币的价值。

如果银行家被禁止发行一定数目的流通银行券或凭票即付的票据,如果他们都必须在持有者提出兑换时立即和无条件地兑现这类钞票,那么他们的营业就可以在其他方面任其完全自由而不妨害公共安全。近年来,许多银行在苏格兰和英格兰两地的建立使许多人感到隐忧。但事实却是不是降低而是增进公共安全。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异军突起,必然会促使各个银行在经营方面更为谨慎,其发行的纸币必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避免如此多的竞争者随时会给他们带来的恶意挤竞。同时,竞争也使得纸币在较小范围内流通;把流通的纸币减少到一个较小的数目上。通过把整个流通划分成许多部分,使得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时必然发生的个别银行的破产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减小。这种自由竞争也会迫使所有银行在同顾客往来时更为慷慨,否则他们的顾客就会被竞争者抢走。总的来说,如果任何行业部门或者任何劳动分工对社会是有利的,那么越自由、越普遍的竞争,对社会来说也就越有利。对银行业唯一必要的限制是禁止发行小额银行券并要求所有银行券在要求时立即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