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林×与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原告林×任UI设计师。2015年

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仍在被告处上

班。2016年3月15日,被告以原告屡次不在岗为由将原告辞退。而实际上,

原告从来没有不在岗。被告辞退原告的理由纯属编造,原告认为被告这一行

为系无故辞退,并且,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的

工资尚未结清,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保尚未缴纳。原告遂于2016

年诉至鼓楼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原告诉至鼓楼法

院,要求:1.被告支付双倍公资的差额24000元;2.支付拖欠的公资8000元;

3.支付欠缴的申报费用3736.36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35972.22元,共计

71708.58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出示多份证据意图说明原告多次违反被告工作制度随意

离岗等事实。但被告出示的证据属于被告公司自身系统所生成的,不具有客观

性。同时被告出示了一份工资单,对原告被记录为离岗、旷工的月份进行了相

应的工资扣发。但因为该份工资单并没有原告签字,且错漏百出、前后矛盾,

显属被告事后补充的虚假证据,根本无法支持被告的主张。

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相应判决,支持了原告双倍公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请。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基本达到诉

讼目标,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

3.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4.社保缴纳义务的履行。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

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

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劳动争议。

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要注意该

纠纷属于仲裁前置型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

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

000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到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判断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到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就不服或者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的法定义务,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没有和劳动

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具体情况需要

个别讨论。

(1)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

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

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

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

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的。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

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

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

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

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

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

资的,不予支持。

(4)二倍工资的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

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

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期满,但因特殊情形延续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000

(6)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合同

关系依法延续,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

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一般法院

不予支持。

(7)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和被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

但被告没有和原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

符合法律规定。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是用以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别是用以平

衡两者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需要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

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要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需要有符合

法律规定的理由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

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自然

需要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请注意,在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对解

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都需要有日常管理中的合理记录来作为证据,特别是作为用

人单位的人事部门,需要对日常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等问题做好

清楚的记录和通知、告知才可以,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用人单位有时将遇到无

法举证的困难。

另外,提醒注意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

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

和工会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也将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00

4.欠缴的社保如何处理

多数劳动者会认为既然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劳动

合同法已经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劳

动合同,那么遇此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就属于合理的要求。但是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

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从司法解释来看,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只有在无法补缴且无法补缴导致

了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劳动者都只能够通过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款项。

就本案情况来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行为导致了他无

法享有社保待遇,那么原告的主张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2民初3××9号

原告:林×,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

山区××路×号××小区×座×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

凤街道××大道×号××科技大楼办公一楼。

法定代表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与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劳

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联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0月31

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

2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972.22元;3.被

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拖欠工资8000元;4.被

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欠缴社保3736.36元;以上金额共

计71708.58元;5.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

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任UI设计师。2015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

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依然在被告处上班。2016年3月15日,被告

以原告屡次不在岗为由将原告辞退。而实际上,原告从来没有不在岗。被告辞

退原告的理由纯属编造。原告以为被告这一行为系无故辞退。另,被告拖欠原

告2016年3月1日至3月14日的工资尚未结清,2012年10月至2012年12

月社保未交纳。

因此,原告认为,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当向

000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工资,

被告已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0

月3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

额共计24000元。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

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拖欠的工资8000元。第三,根据《劳

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

保险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至12月欠缴社保3736.36元。第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972.22元。上述请求金额共计71708.58元。

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

裁申请,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31日至2016

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但本案不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的情形,被告在用工后已经与原告签订劳动

合同,只是合同期满后疏忽未及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

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

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原告与被告未及时续签合同,应视为双方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

倍工资没有依据,依法不应予支持。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原告在就职期间严重违纪,被告有权将其辞退,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支持。原告就职期间经常迟到、旷工,自2015年

9月1日开始至被辞退之日止累计旷工7.5天,迟到32次,针对原告的迟到、

旷工行为,被告曾反复要求原告改正,但原告始终未能改正,完全不遵守被告

的规章制度,鉴于原告严重违纪,被告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三款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因自身严

重过错被辞退,却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支持。

原告2016年3月份仅上班7天,其应得工资为人民币2488.07元,被告

已经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000元缺乏依据,依法不应予支持。

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已经依法为原告缴交社会保险,原告要求

被告向其个人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就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所谓

的欠缴保险费3736.36元依法不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

应予支持。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据此状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依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内容,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2年11月14日,原告林×与被告×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1.固

定期限三年,合同期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合同期

限届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但原、被告之间未续

签劳动合同。

2016年3月15日,原告林×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载明为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未在落款处签名。该申请表中总经理意见栏载

明为屡次不在岗,辞退处理。同日,被告×联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以原告

000

屡次不在岗为由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因为公司辞退,离职生效日为2016

年3月15日。另查明,原告从2015年1月份至2016年3月份的实发工资为

5554.8元、5734.8元、5109.4元、5711.3元、7711.3元、7362.2元、7684.9元、

7754.1元、5254.1元、5254.1元、7674.1元、7554.1元、7694.1元、7734.1元、

2488.07元。

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福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此诉

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

无理辞退原告,被告辩称因原告严重违纪、经常迟到旷工而将其辞退,但该答

辩意见与其提供的原告工资条中的实发工资和备注内容不符,亦无证据证明原

告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并给被告造成重大的损害,且被告单方面

辞退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被告单方面与原告解

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的第一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签订劳

动合同书,合同期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该合同期

限届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但原、被告之间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

对此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视

为双方继续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被告从2015年10月31日起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扣除被告已

经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工资部分,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请时间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段(即2015年10月31日—2016年2月29日)的实发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

30825.9元,故原告第一项诉请中相应金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疏忽

未及时续签合同,不适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但被告无证据证明,

也与常理不符,且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需要

续签合同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告的相应答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

同,至2016年3月15日离职,原告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5109.4元

+5711.3元+7711.3元+7362.2元+7684.9元+7754.1元+5254.1元+5254.1元

+7674.1元+7554.1元+7694.1元+7734.1元)/12个月=6874.82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为:6874.82元×3.5个月×2倍=48123.74

元,故原告的该诉请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请,被告已经

于2016年5月份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3月份的实际工资2488.07元,故原告

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第四项诉请,本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

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向相关

部门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

×支付从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之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元;

000

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

×支付经济补偿金35972.22元;

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的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预交10元),由被告福州

×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罗××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

附本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

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

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

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00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

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