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和法律规范。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不受理事项的范围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对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规定的一种管辖,指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的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交由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有权进行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争议各方的共同上级法院。

管辖权转移。指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与行政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主要有:①实体利益直接相关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起诉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被告有应诉权,答辩权,在一审中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以及上诉权等;②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权,举证权,辩论权,委托代理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查阅、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

政行为的权利等;③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权。胜诉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告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责任,履行生效的判决等。

1.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没有原告的发动,具体的诉讼无法形成。

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通常不能转移,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原告资格可以转移。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①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②有权起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做出原告指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被告是:①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样,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代理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也可由当事人委托成立。

行政诉讼代理人按照代理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三类:①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因亲权或监护权产生,法定代理为全权代理;②指定代理人,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③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三、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诉讼执行程序构成。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同时应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经复议的案件,时效为15日内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1年;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时效延长,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因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两个以上法律做出,而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依期限长者计算。

起诉的程序涉及起诉前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我国法院实行起诉与行政复议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行政诉讼的起诉可以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起诉讼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诉状副本。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审理或相反,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受理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必经的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有: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审理期限、撤诉和缺席判决、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判决等。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相类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性的裁判。第一审作出四种类型的判决:

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五种情况: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因当事人申请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当事人的上诉为前提,第二审程序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第二审程序作出如下审判处理:

维持原判。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一个独立审级。提起再审的程序,有如下三种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法院对抗诉案件必须进行再审,同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五)诉讼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终点,集中体现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一定条件。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部分有权的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决和裁定都由一审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启动,可以由申请人的申请提起,也可以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以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实施的执行措施和方法,根据特有的适用对象不同,分为:

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罚款、划拨、建议对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适用的执行措施:扣留、扣押、提取、划拨、冻结、拍卖、变卖、强制拆除、强行拘留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