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了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健全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机制,在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抓住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作了回应,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总则

(一)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措施

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注重污染防治转向注重大气环境质量,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包括: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主要措施包括: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二)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企业和公民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包括绿色出行、节约用电、使用优质煤、节约使用纸张木材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1982年,我国首次颁发了国家的空气质量标准,到2012年,作了三次修订。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

当向社会公开。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排污权交易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要求下,为促进环境资源高效配置,排污权以有偿方式在政府与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之间相互流转的活动。排污权是运用市场手段盘活总量指标、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企业深度减排的机制。

(二)约谈和区域限批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

煤炭占我国化石能源资源的96%。近30年来,我国煤炭的生产和消费量占比一直保持在70%左右。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严峻形势的重要原因。《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二)防治工业污染

工业是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最重要来源。本着源头治理的原则,不仅要关注工业企业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是否符合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积极加强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管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三)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

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尾气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需要加强源头治理,体现“车、油、路”统筹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规定了“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这种限购措施,但这种措施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不应该成为政府决策的首选。如果确需限购,应该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不能搞突然袭击。

(四)防治扬尘污染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五)防治农业源污染

农业源大气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化肥、农药的不科学施用、畜禽养殖业臭气的释放、秸秆的露天焚烧。特别是秸秆的露天焚烧已成为某一段时间内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法律还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当前我国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应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践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已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六、应对重污染天气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