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特点是: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

行政责任不是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责任。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是行政职权,承担的是行政职责,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是一般性的,不是行政权性质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行政责任的主体。

2.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和根据。行政责任制度的直接目的便是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并补救由此而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又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行政违法可以包括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和行政侵权等。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虽然合法但却不合理的行为。行政不当并不是总是引起行政责任,只有某些行政不当产生行政责任。

3.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不同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也不同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法规等。

2.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种:①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机关通过监督和检查,以撤销、改变或责令行政主体撤销、改变一定的决定、命令等形式,追究该主体的行政责任;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复议申请,通过裁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追究责任;③行政主体根据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而追究其行政责任。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过程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但法院追究行政责任必须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因而这种追究方式是被动的。法院只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不能直接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

为;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二、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补救手段和措施。这种制度对及时排除行政不法行为,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安定,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可以包括请愿、声明异议、申诉、改正错误等。

(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行政赔偿的主要特点是:行政赔偿必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程序等问题,由《国家赔偿法》作了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修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该法中,根据国家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1.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在该法中采取列举式规定和排除式规定相结合的方法。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外,对以下三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若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若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则共负赔偿义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时,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

我国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另一种是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自然情况;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其赔偿金有不同的计算标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该法对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

(三)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行政补偿的主要特点是:它是对因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补救;它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才损害了相关的利益,作为受损害的相对人并没有特别的义务承受这一负担;它主要是一种财产上的补偿,且一般是事前补偿。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应给予行政补偿的情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军事征调、公用征收(如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公用征调(如因防震、防汛等事件而对财务或人力的紧急征用)、公务合作行为(如公民或者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任务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给予抚恤或补偿)等。

我国对行政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给予相应补偿、合理补偿或适当补偿。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行政相对人对其被侵犯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