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行政程序

一、程序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程序法具有与实体法同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内容要合法,程序也必须合法。现代法治国家已经越来越普遍地将行政程序作为控制行政行为的主要手段。我国现在的行政程序法在一系列单行法律中都有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些程序的规定,要形成内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有一个过程。2014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目前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重大决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

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需要各个环节和步骤,不同的行政程序就是以某几个或全部构成要素为核心,通过对程序形式的适当变换、程序内容的适当增减,并按照不同程序衔接而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调查。根据调查事项及调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例行调查和专门调查。二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并不局限于听证程序,而是贯穿在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有助于更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考虑和利益诉求,避免片面作出决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作出决定。决定程序中主要的原则是,必须按照案卷材料进行行政决定的原则,排除偏私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回避制度等。四是救济。救济程序既是行政管理向对方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监督工作人员的有效手段,还是行政机关纠正自身偏差的有利时机。五是执行。现行行政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的执行,如公安、税务,可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执行;另一种是申请法院执行,凡是没有独立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执行。

三、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

在行政法领域中,“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听证程序是比较正式的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清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实,在全体当事人及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的共同参与下进行质证、认证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这种意义上的听证程序是形式意义上的听证程序,一般称为“听证会”,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信息,不是行政法一般意义上的听证程序。广义的听证程序是以听证会为主要程序和形式要素的内容广泛的行政行为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要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建立在合理、正当程序之上,避免行政管理向对方因行政偏私而遭

受不公正的处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听证程序。

四、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一是发出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是召开听证会。正式的听证会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提供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机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四个主要的程序要素:第一,听证主持人确定程序,听证会前,先要确定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应当是审查拟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第二,回避请求与决定程序,听证主持人必须保持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中立,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三,主办人员提议程序,即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第四,质证、申辩程序,即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三是决定程序。决定程序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笔录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针对听证主持人作出的初步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则进入最终决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当事人仍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