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

○彭真

一、党的领导与公安工作

党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具体工作由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做。现在,不知哪里来的一股风,似乎党的领导不能提了。当然,党委不能包办公安机关的工作,但不能不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很重要的问题。共同纲领写着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

党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具体工作由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做。现在,不知哪里来的一股风,似乎党的领导不能提了。当然,党委不能包办公安机关的工作,但不能不要党的领导,其他部门都是党在领导,公安机关更不能例外。事实上,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没有党的领导不行,镇压反革命没有党领导也是不行的。

公安干部的思想以什么作标准?以党纲、党章、共同纲领作标准,以毛泽东思想作标准,因为公安机关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我们要严防非无产阶级思想特别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侵蚀。公安干部要保持纯洁的党性,没有纯洁的党性,就不配做公安工作。要坚定阶级立场,提高阶级警觉,如果党性不纯,阶级立场不稳,嗅觉就不灵了,就有敌我不分、被敌利用的危险。

当然,光有党性是不行的,还要提高工作能力,二者缺一不可。我们要从这两方面来提高我们自己。所以,我们应与非无产阶级的,不合乎党纲、党章、毛泽东思想的意识、作风作斗争。领导上要抓紧对全体公安人员的教育,特别是对大批警察要很好地教育改造。现在有这样的人,对同志犯的错误不指出、不纠正,这是害死人的。共产党员的一个基本作风是批评自我批评,特别是领导者对下级一定要严,要耐心地教育,见错误随时指出,告诉他纠正,工作中出了错误,就要弄清思想,团结同志,满腔热诚地帮助同志改正,这才是真正的爱护同志,关心同志。毛主席说,公安人员要热爱人民,对敌作尖锐斗争,使敌人惧怕他,人民热爱他。只有这样,才是一个真正的好干部。

(选自《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二、党的领导和两院独立行使职权问题

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它就是从法制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决不是什么“以法抗党”、“向党闹独立性”。

两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不是黄火青、江华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检察院哪个同志要求的,而是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赋予他们的庄严的职责。这是很重的担子。

规定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一

九五四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的,是我们一贯的主张。资产阶级那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历史上曾经起过反对封建统治的进步作用,但在资本主义统治下,它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伪的,实质上不过是资本的平等,商品交换的平等。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我们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的,是真正的人人平等。现在,过了二十多年,更有条件真正做到了。为什么呢?拿经济制度来讲,我们在土改后就消灭了地主阶级的经济。那时候,资本主义的经济还没有消灭,但在全国资本主义经济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官僚资本解放初就被没收了。一九五六年,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社会主义的公私合营。现在作为社会阶级来讲已经没有剥削阶级了。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更有保证。至于政权问题,在一九四九年就解决了,政权已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法律是我们自己制定的,为什么还不应该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里,附带讲一下地主、富农摘帽子的问题。一九六三年以前,我们一直讲团结百分之九十以上。那一年在杭州起草第一个十条时,有些中央局的负责同志提出,是不是可以提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毛泽东同志经过考虑后说,可以提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要把地富子女作为团结对象。至于地主、富农,过去土改过程中,中央曾一再规定,土改后富农劳动满三年,地主劳动满五年的,可以改变成分。到现在,这么多三年五年了,还不该改呀?再说,地富改变成分,党中央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劳动,守法,没有反动行为。根据这样的规定,经过群众评定和县级领导机关批准,摘掉这些人的地主、富农帽子,当然是应该的。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它就是从法制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决不是什么“以法抗党”、“向党闹独立性”。

那末,党委还要不要审批案件?一般案件党委不要批。批那个干什么!党委工作那么多、那么忙,案卷那么厚,你又不能看或者不能全看,别人跟你那么一说你就批,很容易出错误。党委何必多此一举。法院有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有检察委员会,可以讨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当然,这不是说,党委对任何案件都概不过问。对于有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纠缠在一起的案件,没有党委或中央的直接领导和过问,公、检、法怎样很快弄清事实真相和正确处理呢?此外,如果党委发现寃、假、错案,就是一般案件,

也必须责成和督促司法机关复查处理。

党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不,决不是这样。相反地,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检查、督促公、检、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肃、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还要为公、检、法特别是检察院、法院配备足够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工作能力的称职的干部,不能把一些不能胜任的干部当做包袱推给公、检、法。还有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党委很好抓起来。总之,没有党委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是不可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任务的。

(选自《人民司法》1979年第10期)

三、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问题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

司法独立,还要不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老问题。

有人提出,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响。这样讲,还要不要受党的领导?还要不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公、检、法互相制约,也是一种干涉,不允许吗?工、青、妇对审判发表一点意见,也是影响,这都不行?甚至审判员个人都要独立,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领导,只能他一个人说了算。那怎么行呢?

邓小平同志代表中央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上了宪法的。怎么能把党的领导甩在一边呢?这一条决不能动摇。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各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特别是公安工作,什么时候向党委保密、封锁,或者只向党委反映片面情况,脱离党委领导,就要出乱子。在这方面,中国、苏联的经验教训是不少的。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同是一个案子,一个事实,一个法律,一个政策,一个党的领导,为什么不能协作配合,特别是协作共同弄清、核实犯罪事实、情节?互相制约不是互相扯皮,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三机关都能正确地依法办事。

在党的领导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们党的传统,有很丰富的经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这就是说,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否则,工作就做不好。

(选自《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