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批评

○梁启超

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此非所谓“法不能独立”, “有良法而乱”者耶。

法家之论治也,颇有似今日军阀官僚反对民治主义者之所云,今语军阀官僚以民治,彼辈辄曰“国民程度不足”,盖法家之言亦曰:“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剔首……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韩非子·显学篇》)

此其言易尝不含一面真理。虽然,民果皆婴儿乎?果常婴儿乎?使民果皆婴儿也,须知人类不甚相远,同时代同环境之人尤不能相远。民既婴儿,则为民立法之人亦婴儿,何以见彼婴儿之智必有以愈于此婴儿,彼立法而此不容议也。使民果常婴儿也,则政治之用,可谓全虚。彼宗立喻,谓婴儿“不知犯苦以致利”,故有赖其母,母之所以“利”此子者,岂不曰致之于成人乎哉。使永为婴儿,亦奚贵乎有母,彼宗抑曾思械婴儿之足勿使学步者,此儿虽成人亦将不能行;钳婴儿之口勿使出话者,此儿虽成人亦将不能语也。要而论之,彼宗以治者与被治者为画然不同类之两阶级,谓治者具有高等人格,被治者具有劣等人格。(从性恶立论而并不贯彻)殊不知良政治之实现,乃在全人类各个人格之交感共动互发而骈进。故治者同时即被治者,被治者同时即治者。而慈母婴儿,实非确喻也。此中消息,

惟儒家能窥见,而法家则失之远矣。

法家之以权衡尺寸喻法而以被量度之物喻被治之人也,彼忘却被量度之物不能自动而被治之人能自动也。使吾侪方以尺量布,而其布忽能自伸自缩,则吾尺将无所施,夫人正犹是也。

故儒家难之曰:“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诞诈之人,乘是而后欺,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乘是而后偏,衡石称县(同悬)者,所以为平也。……乘是而后险,……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官人守数,君子养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荀子·君道篇》)又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汉书·董仲舒传》)

此将彼宗之“机械主义”辞而辟之,可谓一语破的。法家等人于机械,故谓以“械数”的法驭之,则如物之无遁形,曾不思人固与物异其情也。束缚而驰骤之,则驱之于“免而无耻”而已。故荀子又曰:“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道篇》)又曰:“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篇》)

此正以人治之矛,陷法治之盾也。而吾侪则以其说为至当而不可易也。如曰不然,试看有约法之中华民国,其政象何如?借曰约法不良。则试揣度制定最良之宪法后,其政象又何如?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此非所谓“法不能独立”, “有良法而乱”者耶。故

吾侪若作极端究竟谈,仍归结于荀子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勉为中庸之说,则亦不过如孟子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而彼宗所谓“以法治国则举而措之而已”者,稍有常识,当知其不然矣。

不特此也,就令人人不作弊于法之中,人人能奉法为神圣以相检制,而其去治道也犹远。盖法治最高成绩,不外“齐一其民”,不外“壹同天下之义”。其结果则如陶之治埴,千器万器,同肖一型,个人之个性,为国家吞灭净尽。如谓国家为死物也,则更何说。若承认国家为一生机体,而谓组成机体之分子可以剥夺其个性而无损于机体生存之活力,吾未之前闻。法家言最大之流毒,实在此一点,儒家惟有见于此,故其政治目的,在“能尽人之性”。(《中庸》)在使:“人人有士君子之行”。(《春秋繁露·俞序篇》)在使:“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斯无邪慝矣。”(《孟子》)

吾愿更取儒家最精深博大之语反复乐道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若以应用于政治,则吾亦曰:“人能制法非法制人”而已矣。

要而论之,儒家以活的动的生机的唯心的人生观为立脚点,其政治论当然归宿于仁治主义——即人治主义。法家以道家之死的静的机械的唯物的人生观为立脚点,其政治论当然归宿于法治主义——即物治主义。两家孰优孰劣,以吾侪观之,盖不烦言而决也。

(选自《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