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制,反对特权

○韩幽桐

共产党不是自外于人民的特殊组织,共产党员不是自外于人民的特殊公民,谁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们不但不能有特权,相反,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反对特权。

宪法修改草案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当前非常需要的。反对待权,不允许特权存在,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所在。这里所说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共产党和共产党员在内。共产党不是自外于人民的特殊组织,共产党员不是自外于人民的特殊公民,谁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们不但不能有特权,相反,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反对特权。这是因为党的方针政策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贯彻党自己的方针、政策,二者是一致的。

为了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贯彻好反特权的规定,我认为,首先必须坚决执行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因为这项原则的本身就是从法律上对任何特权现象的彻底否定。任何公民,不论其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历史上的功绩多么显赫,只要触犯了国家刑律,公安机关就有权依法侦査、拘留、预审,检察机关就有权依法批捕、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行使审判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才会杜绝特权现象的发生。

其次,为了贯彻好宪法修改草案中的反特权的规定,还必须向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特权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是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表现。只有社会主义才消灭了任何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去奴役剥削他人的可能性,从而也就消灭了特权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但是,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而来的,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虽然已被彻底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却依然在我们社会的一些角落腐烂发臭,毒害着人们的灵魂,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危险之一。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制和特权是对立的,法制否定特权,特权破坏法制,特权是实行法制的障碍。全体人民群众,包括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和切实掌握宪法修改草案中的反特权的规定。自觉地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

第三,要贯彻好宪法修改草案中反特权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切实而有效的监督。

(选自《韩幽桐文集》,重庆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