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黄火青

不克服个人特权,民主和法制不能加强,四个现代化不能实现,而且党和国家有变色的危险。因此,反对个人特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的一场严重斗争。

个人特权,是维护法制的一个严重障碍。一九五四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由于当时特权现象不很明显,我们还没有充分认识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林彪、“四人帮”大搞个人特权、践踏法制和民主的严重教训,才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反对个人特权的极大重要性。因此,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在我们的法律上,明文规定反对特权,这还是第一次,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当前个人特权的主要表现是,有些人在生活上豪华成癖,享乐成风,慷国家之慨,破坏财经制度,达到犯罪的程度;在政治上以功臣自居,藐视国法,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管不了自己这样的“大人物”。同时,这些人又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把自己的话当作金科玉律,谁违背自己的话,就是违法,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种搞个人特权的人,实质上已经蜕化变质,倒退到封建主义去了。不克服个人特权,民主和法制不能加强,四个现代化不能实现,而且党和国家有变色的危险。因此,反对个人特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的一场严重斗争。检察干部必须具有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革命精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执法不阿,上下一律,把反对个人特权的斗争进行到底。

(选自1979年8月17日《人民日报》)

(本章完)